明会要 - 第 13 页/共 32 页
十二年三月癸亥,如天寿山,谒陵。(已上《本纪》。 )十三年二月乙酉,如天寿山,谒陵。(《大政记》。 )正德十三年四月己巳朔,谒六陵。(《本纪》。 )
嘉靖十五年三月丙子,奉章圣皇太后如天寿山谒陵。癸未,谒恭让章皇后、景皇帝陵。(《本纪》。 )至沙河,见居民萧条,顾谓李时曰:“七陵在此,宜加守护。”时对曰:“昔邱浚建议,京师当设四辅:以临清为南,昌平为北,苏州、保定为东西,各屯兵一二万。今若于昌平增一总兵,可南卫京师,北护陵寝。”帝乃下廷臣勘议,于沙河筑巩华城,为置戍焉。(《李时传》。 )
四月癸卯,以建山陵,亲诣七陵,行祭告礼。九月庚午,如天寿山,谒陵。十六年三月癸酉,奉章圣太后如天寿山,谒陵。
十七年三月戊辰,谒天寿山陵。九月乙未,如天寿山,行秋祭礼。十八年三月辛巳,谒显陵。十月乙丑朔,躬祭长陵。隆庆二年二月丁未,如天寿山,谒长陵、永陵。
万历八年三月辛亥,奉两宫皇太后谒陵。
十一年二月乙丑,如天寿山,谒九陵。庚午,如西山,谒恭让章皇后、景皇帝陵。九月甲申,如天寿山,谒陵。
十二年九月丙戌,奉两宫皇太后如天寿山,谒陵。(已上《本纪》。 )○遣官祭陵
吴元年四月,仁祖忌日。太祖诣太庙祭毕,命太子及诸王往凤阳,展奠皇陵。(王圻《通考》。 )洪武元年三月,遣官祭仁祖陵。(《大政记》。 )
八年十月,诏翰林院议陵庙朔望、节序祭祀礼。学士乐韶凤等言:“旧仪:每岁元旦、清明、七月望、十月朔、冬、夏至日,俱用太牢,遣官致祭。其伏、腊、社,每月朔、望,则用特羊祠祭,署官行礼。如节与朔、望、伏、腊、社同日,则用节礼。”从之。(王圻《通考》。 )
建文初,定:孝陵每岁正旦、孟冬、忌辰、圣节俱行香,清明、中元、冬至俱祭祀。勋旧大臣行礼,文武官陪祀。(《会典》。 )宣宗即位,遣郑王瞻往南京祭孝陵。(《大政记》。 )
弘治中,南京司礼太监陈祖圭言:“魏国公徐亻甫每祭孝陵,皆由红券门直入,至殿内行礼。僭妄宜改。”亻甫言:“入由红券门者,所以重祖宗之祭,尊皇上之命。出由小旁门者,所以守臣下之分。循守故事,及百年,岂敢擅易。”下礼部议,言:“长陵及太庙,遣官致祭,所由之门,与孝陵事体相同,宜如旧。”从之”(《礼志》。 )
正德间,定:长陵以下诸陵,凡清明、中元、冬至俱分遣驸马都尉行礼,文武官陪祭。忌辰及正旦、孟冬、圣节亦遣驸马都尉行礼。(同上。 )
嘉靖十四年二月,帝谕夏言:“清明节既遣官上陵,内殿复祭,似涉烦渎。”言因言:“我朝以清明、中元、冬至凡三上陵。中元俗节,事本不经。冬至既行大报配天之礼,则陵事为轻。请罢冬至上陵,而移中元于霜降;惟清明如故。仍辍二节内殿之祭。”从之。(《通典》。 )
万历四十四年八月,南京太常寺少卿桂有根言:“孝陵元旦、清明、长至三大祭,文物俱备。中元、孟冬、两忌辰及万寿节五祭,向止陈设酒果,应加牲帛祝文。”从之。(《三编》。 )
◎从葬孝陵四十妃嫔,惟二妃葬孝陵之东西,余俱从葬。长陵十六妃俱从葬。献陵七妃,三葬金山,余俱从葬。(已上《会典》。 )
正统元年八月,追赠皇庶母惠妃何氏为贵妃,谥“端静”;赵氏为贤妃,谥“纯静”;吴氏为惠妃,谥“贞顺”;焦氏为淑妃,谥“庄静”;曹氏为敬妃,谥“庄顺”;徐氏为顺妃,谥“贞惠”;袁氏为丽妃,谥“恭定”;诸氏为淑妃,谥“贞静”;李氏为充妃,谥“恭顺”;何氏为成妃,谥“肃僖”。册文曰:’兹委身而蹈义,随龙驭以上宾。宜荐徽称,用彰节行。”盖宣宗殉葬宫妃也。(《后妃传》。 )
天顺八年,英宗崩,遗诏罢宫妃殉葬。初,太祖崩,宫人多从死者。历成祖、仁宣二宗皆用殉葬,多者至数十人。景泰帝以成阝王薨,犹用其制。至是,遗诏罢之。(《三编》。 )
◎陵灾弘治元年五月丙子,南京震雷,坏孝陵御道树。
六年十二月壬戌,南京大雷雨,拔孝陵树。七年六月癸酉,如之。
十五年六、七月,南京大风雨,孝陵神宫监及懿文陵树木多摧败者。正德元年六月丙子,南京暴风雨,雷震孝陵白土冈树。十三年八月庚辰,献陵明楼灾。(已上《五行志》。 )
万历二年七月,霪雨,昭陵地陷。(《三编》。 )二十三年九月,淮水溢,浸泗州祖陵。(同上。 )三十年十月丙申,孝陵灾。三十一年五月戊寅,凤阳皇陵雨雹。
三十二年五月癸酉,雷毁长陵楼。六月丁酉,昌平大水,坏各陵桥道。三埂三提五月丙申,凤阳大风雨,损皇陵正殿御座。四十六年九月壬子,茂陵火。(已上《五行志》。 )
崇祯八年正月丙寅,贼陷凤阳,燔皇陵。变闻于朝,帝素服避殿。(《三编》。 )○忌辰大祖,五月十日。孝慈皇后,八月十日。
成祖,七月十八日。仁孝皇后,七月四日。仁宗,五月十二日。诚孝皇后,十月十八日。宣宗,正月三日。孝恭皇后,九月四日。
英宗,正月十七日。孝庄皇后,六月二十六日。孝肃皇后,三月一日。(已上《春明梦余录》。 )
嘉靖元年,奏准:二月十九日,景皇帝忌辰;十一月五日,恭让章皇后忌辰;穿青纟宁丝。(《会典》。 )
宪宗,八月二日。孝贞皇后,二月十日。孝穆皇后,六月二十八日。孝惠皇后,十一月十八日。孝宗,五月七日。孝康皇后,八月八日。武宗,三月十四日。孝静皇后,正月二十五日。
世宗,十二月十四日。孝洁皇后,十月二日。孝烈皇后,十月十八日。孝恪皇后,正月十一日。
穆宗,五月二十六日。孝懿皇后,四月十三日。孝安皇后,七月十三日。孝定皇后,二月九日。
神宗,七月二十一日。孝端皇后,四月六日。孝靖皇后,九月十三日。
光宗,九月一日。孝元皇后,十二月二十四日。孝和皇后,三月一日。孝纯皇后,七月十九日。熹宗,八月二十二日。(已上《春明梦余录》。 )
明制:凡值帝后忌辰,遣官祭陵,止用香、烛、酒、果、无帛。(《读礼通考》。 )
洪武八年四月乙巳,仁祖忌日,亲诣皇陵致祭。辛亥、仁皇后忌辰,躬诣陵祭。(《大政记》。 )
永乐元年,礼官具奏:五月初十日,为太祖高皇帝忌辰。自初八至初十日,不鸣钟鼓,不行赏罚,不举音乐,禁屠宰。文武官自初八日,服浅淡衣、黑角带侍朝。至日,早赴孝陵行礼。八月初十日,孝慈高皇后忌辰,礼亦如之。(《实录》。 )
二年五月丙戌,高皇帝忌辰。上骑从祭陵,不用法驾。(《大政记》。 )宣德三年,令凡遇忌辰,通政司、礼科兵马司免引囚奏事。
五年敕:淳皇帝、后忌日,官员朝参、辍奏事。高皇帝、后,文皇帝、后,昭皇帝忌辰;悉辍朝参。
正统三年正月初三日,恭遇章皇帝忌辰,令升殿朝参如常仪。(已上《会典》。 )
弘治十年八月癸卯,吏部尚书马文升言:“臣伏闻宣德间有旨:‘仁祖忌辰,诸司悉免奏事。自太祖至仁宗生忌,俱辍朝一日。’其后不知始于何时,仁祖忌辰,照常奏事;唯太祖至宪宗忌辰,百官浅淡服、黑角带,朝廷亦出视朝,鸣钟鼓奏事。与古礼未合,又与宣宗敕旨有违。臣窃思之。自仁祖至宪宗,世有远近,服有隆杀。臣愚欲自仁祖忌辰至英宗生忌日,照旧视朝,鸣钟鼓,奏事。若遇宪宗、纪太后忌日,皇上于奉先等殿祭祀毕,回宫,不出视朝,著浅淡服,进素膳,渊默以居,不预他事。或如宣宗圣旨,自太祖至宪宗生忌,照例俱辍朝一日。”上令礼部详议。礼部言:“文升所奏不为无见。但奉有先朝事例,迄今见行。不敢更易。伏乞圣明裁处。”上曰:“列圣忌辰,已有旨,浅淡服色视事。”
十四年,令:遇忌辰,朝参官不许服丝纱罗。景皇帝,恭让皇后忌辰,遇节令,服青绿花样。宣宗忌辰。遇祭祀,服红。(《会典》。 )
嘉靖元年五月,仁宗忌辰,遣官祭献陵。先是,给事中安磐等奏称:“是日适值经筵,衣绯赐宴。辍讲则废学,如仪则忘孝;请移经筵前一日。”帝下其议。礼部覆言:“经筵礼仪、日期,累朝未之有改。考之《祭义》曰:‘君子有终身之丧,忌日之谓也。’此专指父母而言。祖父以上,经礼未载。伏闻孝宗在位,遇宪宗忌辰,仍御经筵。凡侍班等官,俱衣青绿花样赐宴。宜仿此行。”帝特旨暂免。
二年八月丁未,万寿圣节。先是再遇圣节,皆以先帝丧杀礼,又值高皇后忌辰,移之先一日。至是礼官言:“大丧既除,宜尽从吉典。先忌祭而后受朝,亦不妨同日。”上可其同日之请,犹以孝惠皇太后制未除,不忍纯吉,仍暂免习仪宣表及鸡唱山呼之礼。是日,帝亲礼奉先殿、奉慈殿、孝惠皇太后几筵殿,毕,出御奉先殿受贺,免文武百官及四夷使臣宴赏。(已上《实录》。 )
十八年五月,定列圣忌祭仪。旧制:俱在奉先殿行礼,遍祭列圣。上以为非礼,更定高皇帝、后忌辰祭于景神殿,列圣帝、后祭于永思殿。(《大政记》。 )
二十四年,令:遇忌辰仍于奉先殿致祭。
隆庆元年,题准:凡遇忌辰,文武百官,不问内外班行,谢恩见辞,俱浅淡服色、乌纱帽、黑角带,不许用公服。
万历四年,定:凡郊庙奏祭祀日,遇有忌辰,则移前一日。如致斋日内遇忌辰,上具常服,百官具青绿锦绣。其正祭日遇忌者,如祭在日间,临时仍具祭服行礼。本日祭之前后,与致齐遇忌同。(已上《会典》。 )
卷十八 礼十三(凶礼 )
◎丧服
洪武元年十二月辛未,诏定官民丧服之制。时御史高原侃言:“京师人民循习旧俗。凡有丧葬;设宴,会亲友,作乐娱尸,无哀戚之情。流俗之坏,至此已甚。且京师天下之本,四方之所取则。送终大事,尤不可不谨。乞禁上以厚风俗。”上是其言。(《通纪》。 )
三年,禁止浙江等处水葬、火葬。中书礼部议,以民间死丧,必须埋葬。如无地,官司设为义冢,以便安葬;并不得火化。违者,坐以重罪。(《通典》。 )
五年五月戊辰,诏曰:“古之丧礼,以哀戚为本。治丧之具,称家有无。近代以来,富者奢僭非分;力不足者,称货财物,夸耀殡送;及有惑于风水,停柩经年,不行安葬。宜令中书省臣集议定制,颁行遵守。违者论罪。”(《大训记》。 )
又谕礼部曰:“古有掩骼埋之令。近世狃元俗,死者或以火焚而投其骨于水。伤恩败俗,莫此为甚。其禁止之。若贫无地者,所在官司择宽闲地为义冢,俾之葬埋。或有宦游远方,不能归葬者,官给力费以归之。”(《礼志》。 )
洪武七年,贵妃孙氏薨。敕礼官定诸王服制。尚书牛谅等奏:“《仪礼》:父在为母服期,庶母则无服。”帝曰:“父母之恩,一也。低昂若是,不情甚矣。”命儒臣考定。宋濂等考古人论服母丧者四十二人,愿服三年者二十八人,服期者十四人。帝曰:“三年之丧,天下通丧。人情所安,即天理所在。”乃定制:子为父母,庶子为其母,皆斩衰三年。适子、众子为庶母,皆齐衰杖期。书成,命之曰《孝慈录》,颁天下。时贵妃无子,命吴王肃行慈母服,斩衰三年,主丧事。皇太子及诸王皆齐衰杖期。太子曰:“在礼,惟士为庶母服缌,大夫以上则无服。今陛下贵为天子,臣忝居嫡长,而为庶母服期,非所以敬宗庙、重继体也。不敢奉诏。”帝大怒。群臣震,不知所出。正字桂彦良言于太子曰:“殿下当缘君父之情,不可执小礼以亏大孝。”因持衰服之。太子乃服以拜谢。帝怒始解。(《三编》。 )
八年七月,诏:百官奔父母丧,不俟报。(《本纪》。 )
九年五月,晋王妃谢氏薨。上始命学士宋濂等考定王妃丧服之制。濂等议:“皇帝素服入丧次,十五举音,百官奉慰。皇帝出次,释服、服常服。”制曰:“可。”(《礼志》。 )
进士王希曾言:其母任氏之丧,以改嫁,服止期年,愿终三年之制。帝命礼部议。尚书李原名奏曰:“不丧出母,古之制也。希曾之母,既已失节,难渝定制。”诏从之。(《通典》。 )
二十三年闰西月甲戌,除期服奔丧之制。先是,百官闻祖父母、伯叔、兄弟丧,俱得奔赴。至是,吏部言:“祖父母、伯叔、兄弟,皆系期年服。若俱令奔丧守制,或一人连遭五、六期丧,或道路数千里,则居官日少,更易繁数,旷官废事,今后除父母及祖父母承重者丁忧外,其余期丧,不许奔赴,但遣人致祭。”从之。(《明史礼志》系之二十六年四月,按《史概昭代典则》系之是年闰四月甲戌,《三编》同,今据之。 )
二十五年四月丙子,皇太子薨。命礼部议丧礼。议曰:“《礼》:‘父为长子服齐衰期年。’又曰:‘期之丧,达乎大夫。’皇帝当以日易月,服齐衰十二日。祭毕,释之。”(《礼志》。 )
三十一年,太祖遗诏曰:“朕膺天命三十有一年,忧危积心,日勤不怠,务有益于民。奈起自寒微,无古人之博知,好善恶恶,不及远矣。今得万物自然之理,其奚哀念之有?皇太孙允攵,仁明孝友,天下归心,宜登大位。内外文武臣僚同心辅政,以安吾民。丧祭仪物毋用金玉。孝陵山川因其故,毋改作。天下臣民哭临三日,皆释服,毋妨嫁娶。诸王临国中,毋至京师。诸不在令中者,推此令从事。(《本纪》。 )
惠帝即位,诏行三年丧。君臣请以日易月。帝曰:“朕非效古人亮阴不言也。朝则麻冕服,退则齐衰杖,食则饣粥。郊社宗庙如常礼。”遂命仪以进。(同上。 )
成祖崩,仁宗即位。易月制满,礼部尚书吕震请即吉。侍郎杨士奇不可。尚书蹇义兼取二说进。帝曰:“梓宫在殡,易服岂臣子忍言?士奇执,是也。”乃素冠麻衣而视朝。时群臣皆已吉服,惟士奇及英国公张辅如常。帝叹曰:“辅,武臣也;而知礼过六卿。”由是益见亲重。(《三编》。 )
洪熙元年,仁宗遗诏:“山陵制度,务从俭约。丧制用日易月,皆以二十七日释服。毋禁嫁娶音乐。在外亲王,藩屏为重,不可辄离本国。各处总兵镇守备御重臣及文武大小官员,亦毋擅离职守。闻丧之日,止于本处朝夕哭临三日,悉免赴阙行礼。”(《会典》。 )
成化四年,睿皇后崩,值秋享太庙。时议谓不当以卑废尊。给事中王诏言:“《礼》:‘有丧不祭。’无已,则移日,俟释服。”议虽不行,识者是焉。(《梁传》。 )
八年,怀献太子薨。年甫三岁。帝谕礼部,礼宜从简。王府及文武官俱免进香帛。礼部具仪上:自发丧次日,辍朝三日;帝服翼善冠、素服,七日而除。(《礼志》。 )
二十三年八月,宪宗崩,孝宗即位。十一月,大行未葬,帝以梓宫在殡,仍不释服视事,百官素服朝参如旧。御史曹上疏,请:发梓宫引之日,上衰杖履至大明门外,率百官拜哭而别。仍率宫中,行三年之丧。(《通典》。 )
进士潘府上疏,请行三年丧。略言:“子为父、臣为君,皆斩衰三年,仁之至、义之尽也。汉文帝遗诏短丧,止欲便天下臣民。景帝遂自行之,使千古纲常一堕不振。晋武帝欲行而不能,魏孝文行之而不尽,宋孝宗锐志复古,易月之外犹执通丧。然不能推之于下。未足为圣王达孝也。先帝奄弃四海,臣庶衔哀。陛下恻怛由衷,麻衣视朝,百日未改。望排群议,断自圣心,执丧三年,一如三代旧制。诏礼宫参考载籍,使丧不废礼,朝不废政。合于古不戾于今,行于上可通于下。”从之。(同上。 )
孝宗崩。礼部言:“百日例应变服;但梓宫未入山陵,请仍素翼善冠、麻布袍、服腰,御西角门视事,不鸣钟鼓。百官仍素朝参。”从之。(《礼志》。 )
正德元年十二月丁卯,景帝后汪妃薨,议祭葬礼。学士王鏊曰:“妃废不以罪,宜复故号。葬以妃,祭以后。”乃命辍朝致祭如制。
四年正月己酉,宪宗废后吴氏薨。刘瑾欲焚之以灭迹,曰:“不可以成服。”王鏊曰:“服不可成,葬不可薄也。”用英宗惠妃礼以葬。(已上《后妃传》。 )
十六年二月,毛澄等言:“大行皇帝大丧,成服已毕。望皇上少节哀情,于西角门视事。”上曰:“朕哀痛方切,未忍遽离丧次。其以二十七日视朝,具仪来闻。”于是澄等上仪注:自二十七日以后,照孝宗服制,上释衰服。文武百官至百日后,变服如常。上从之。(《通典》。 )
嘉靖元年十一月庚申,寿安皇太后邵氏崩。服除,部臣毛澄等请即吉视事。议再上,命考孝肃太皇太后丧礼。澄等言:“孝肃崩时,距葬期不远。故暂持凶服,以待山陵事竣。与今不同。况当正旦朝元,亦不宜缟衣临见万国。若孝思未忘,第毋御中门及不鸣钟鼓,足矣。”从之。(《礼志》。 )
七年十月丁未,皇后陈氏崩。礼部上丧祭仪,帝疑过隆。议再上。帝自裁定,概从简杀,欲五日释服。阁臣张璁等言:“夫妇之伦,参三纲而立。人君乃纲常之主,尤不可不慎。《左传》昭公十五年六月乙丑,周景王太子寿卒。秋八月戊寅,王穆后崩。叔向曰:“王一岁而有三年之丧二焉。盖古礼:父为子,夫为妻,皆服报服三年。后世,夫为妻,始制为齐衰杖期,父母在不杖。《丧服》,自期以下诸侯绝,然特为旁期言。若妻丧,本自三年报服,杀为期年,则固未尝绝者。今皇上为后服期,以日易月;臣子为君母服三年,以日易月;仅二十七日。较诸古礼,已至杀矣。皇上宜服期,十二日;臣子素服,终二十七日。不然,则恩纪不明,典礼有乖。”礼臣方献夫亦杂引《仪礼丧服》等篇,反覆争辨,并《三朝圣谕》所载仁孝皇后崩,太宗衰服后,仍服数月白衣冠故事,以证之。帝言:“文皇后丧时,上无圣母,下有东宫,从重尽礼为宜。今不敢不更其制。”于是上素服御西角门十日,即御奉天殿。群臣皆素服二十七日而除。(同上。 )
闰十月壬午,礼部奏大行皇后梓宫发引及山陵事宜。时已卜葬皇后于袄儿峪山。以礼官所定,如百官哭临及禁屠、撤、乐,皆于发引三日之前;梓宫出,当于端门行辞祖礼,从午门等中门出。凡此之等,悉令从杀:哭临止于一日,辞祖亦从罢免,而梓宫命从左王门出。于是礼科给事中王汝梅上言:“皇后正位七载,齐体至尊。生以礼归,没不以礼葬,非所以重大伦为万世法,请更议。”报曰:“所言具见忠爱,但未权其轻重耳!”已而给事中徐景嵩言:“哭临、辞祖之仪,臣固未敢轻议。若梓宫出门,乃万姓瞻仰所系;王门之议,臣心实不敢安也。”诏如前旨。(《实录》。 )
十四年正月丙戌,庄肃皇后夏氏崩。礼臣上丧仪。帝曰:“‘嫂叔无服。’且两宫在上。朕当服青;臣民如母后仪。”夏言曰:“皇上以嫂叔绝服,则群臣不敢素服见皇上。请暂罢朝参。”许之。(《三编》。 )
十八年正月,谕辅臣:“昨居丧理疾,阅《檀弓》等篇,其所著礼仪制度,俱不归一,又不载天子全仪。虽曰:“三年之丧,通乎上下。而今昔亦有大不同者。皇祖所定,未有全文。每遇帝后之丧,亦未免因仍为礼。至于冠裳衰,所司之制不一。其与礼官考定之。自初丧至除服,冠裳轻重之制,具为仪节,俾归至当。”于是礼部议丧服诸制奏之。帝令更加考定,画图注释,并祭葬全仪,编辑成书备览。(《礼志》。 )
二十八年,庄敬太子薨。礼部上丧礼。帝曰:“天子绝期,况十五岁外,方出三殇。朕服非礼。止辍朝十日。百官如制成服,十二日而降除。”(同上。 )
镇国中尉多斤生母象氏卒。宗老援“压适”之说,呈巡按,准期年服阕成昏。多斤坚执终丧,启于乐安王。王批:“庶子于生母之丧压适之说,第以服色黪淡,不敢行悲哀也。今多斤终丧而后成昏,可以厚人伦,敦化源,宜依所请。”巡抚胡松具题,敕遣官奖谕。
四十二年,周府南陵王睦英上疏云:“文职上自九卿,下及百僚,皆行三年丁优之制。今各王府所选仪宾,受封大夫郎官之职,与文职一体相同。何父母身终,不行丁优之制,岂为人子之道哉?伏望敕下礼部:自今见爵仪宾,凡有父母身故,宜照文职事例,将半俸停止。服满之日,方许开俸。”疏入,下礼部议。始定仪宾守制。
降庆元年,吏部主事郭谏臣请衍圣公终制。先是,衍圣公凡遇父母之丧,不行丁优,即请承袭,与军职同。至是,谏臣疏谓:“鲁为上世秉礼义之国,孔子又万世礼义之宗。今国家特世封为衍圣公,秩以一品者,正以圣人后,为能守礼以表率天下之人耳!不使其子孙守三年之制,其何以责天下?乞许遵制丁优,一如文臣。”从之。(已上《通典》。 )
是年孟春,享太庙。以世宗丧礼尚在二十七日之间,照弘治十八年例,遣官行礼,乐设而不作。是年正旦后,丧礼成服毕,御宣治门视事。(王圻《通考》。 )
万历六年,议准:凡文臣三品以上,不论已未考满,其各父、母、妻必曾授本等封,俱照例祭葬;四品本身及父母,皆止一祭,无葬;而出自特者不拘。凡一品父、母、妻已授本等封,于例祭外,父母有加祭二坛者,(正德十年例。 )妻有加祭一坛者,(弘治十二年例。 )系出特恩,取自上裁。陈乞者不得辄援为例。凡三品官曾经考满者,祭一坛,全葬;未经考满者,祭一坛,半葬;其以侍郎兼学士赠尚书者,祭二坛,不拘已未考满,给与全葬。(同上。 )
◎杂录
景泰五年,御史黄溥请罢举人监生“由服”,以广科目。从之。(由服者,二十七月正服之外,余服和限也。《通典》。 )
嘉靖初,臧应奎为南京车驾主事,以祖庶母丧,求去。例不得持重。犹服私丧三年,以重所自出也。
《姚翼家规》曰:“承重者,主宗庙之灌鬯也。庶孙不为祖后,不得加斩于生祖母。虽无嫡孙而庶孙承重,亦不概及于生祖母。盖庶子服生母斩衰,为其生育之恩与父均也。非谓其与父共承宗庙也。何为而及于生祖母乎?至于庶孙继祖,即不得服生祖母,则宋庾蔚之之言。本朝典法无考,止守齐衰不杖期之本服为是。”
《通典》曰:“承重之服,止于正适,概不及庶。《杜典》载庾蔚之之论,明矣。魏广陵、北海二太妃,为始封之君母,受命归国。诸侯不敢祖天子,则太妃是为二王之祖母,故议以持重三年。臧应奎以私恩加服,礼官不能以义断也。姚氏《家规》,其知礼与?”
钱德洪闻王守仁之丧,驰书于其父,具陈“父生、师教”,愿为丧服。父许之。与同门王畿议服制。德洪以父母在,麻衣布,弗敢加焉。畿请服斩以从,筑场庐墓,三年而后去。
十三年九月,以孟冬享太庙。先期,命侍郎顾鼎臣、霍韬捧主。会二人皆有期、功之服。有谓“古礼:‘期服、诸侯绝、大夫降。’今之公卿即古之诸侯。与祭重事,不得以私妨公。”下礼部议。尚书夏言奏:“古之诸侯,建邦启土,世有其国。伯叔兄弟,皆其臣也。故期可绝。今之所谓公卿者,在位则为公卿,释位乃为族属,无君道以臣其伯叔兄弟。丧服之制,人情所由生,岂以在位、释位而有隆杀哉?夫哀有浅深,故服有轻重。定之三月,以哀不能忘于三月也。定之期年,以哀不能忘于期年也。而祭祀吉礼,所以致敬于神明。若情未忘哀,则不能专诚于祭,故不与也。今以其身不莅丧,与夫时之过者,皆无可避,臣未之前闻。《礼》曰:‘小功、缌麻,执事不与。’二臣所服之丧,非小功、缌麻,皆服之重者也。太庙捧主,又礼之重者也。以服之重,而与夫礼之重者,焉得谓之知礼?臣等职司典礼,敢不据经守正,以严渎逾之分。”疏入,诏鼎臣、韬回避,以侍郎黄宗明、林廷昂代之。
董应举《湛诚慈母如母服议》:“《家礼三父八母图》:‘慈母齐衰三年:’盖义服也。而律亦有‘为慈母服’之说。但《家礼》:‘慈母’注云:‘所生母死,父令别妾抚育者,谓之慈母,当服三年。’则父妾乳哺者,谓之乳母,止服缌麻。迹虽相似,而恩有浅深,服有轻重。今湛诚所丁优者顾氏,乃其父之媵妾,有子则当杖期,无子则当缌麻,纵有抚抱之恩,亦当先请后服。”
《通典》曰:“《礼》有慈母之条,非仅谓母死父使他妾乳之也,乃命之为母;故行三年之服。观《小记》‘为慈母后’之语,义自可见。《家礼》于‘慈母’条下,谓‘母卒,父命他妾养己者’,似与古所谓庶母慈己者无异,又何以有三年小功之别乎?盖父之命妾、命子,正是命之为后。《小记》更有‘为祖庶母后’一语,则知‘慈母如母’,自与‘庶母慈已者’迥别,故曰‘贵父之命也’。虽云‘如母’,而记称‘不世祭’,有不得尽同于母者矣。”
王廷相曰:“‘并有父母之丧,如之何?’曰:‘其父已葬而有母之丧,则服母之服。既虞也,反服父之服。既练也,则服母之服。不以轻掩重也。其除父之丧也,服其除服,卒事,反服母服。母先而父后也,亦如之。’‘有所后父之丧,而本生父母亡,如之何?’曰:‘已殡,则服其服而往哭之,袭而归,反丧服。已葬,则俟其殡而归,反丧服。其除丧也,服其除服,卒事,反丧服。’曰:“不亦轻本生乎?’曰:‘礼有所重,斩不可以离次也。’‘祖父之丧将练而父亡,何如?’曰:‘持重于祖,兼主于父,礼也。练、祥、礻覃祭,服其除服,卒事,反父服。’‘父丧未终而祖没,何如?’曰:‘适孙为父后者承重,礼也。父虽练也,犹服其承服。其除父丧也,服其除服,卒事,反丧服。’”
宋曰:“母丧未葬,而值父之二祥,则不得服祥服。以祥祭为吉,未葬为凶,不忍于凶时行吉礼也。居母丧遭父丧者,亦然。”
吕坤曰:“丧礼先王所制,以制放逸忘哀之情,故谓之‘制’。五服者,三年、一年、九月、五月、三月,五等之衣服也。十制者,斩衰三年、齐衰三年、齐衰杖期、齐衰不杖期、齐衰五月、齐衰三月、大功九月、小功五月、缌麻三月、袒免在次,十等之制度也。齐衰与斩衰,布麻有粗细;五齐衰,布麻无粗细。袒免虽极轻,亦先王礼制;但不成服,故不可入五服尔。疑服有四:‘正’‘义’‘加’‘降’。正服,礼称情也;义服,情从礼也;加服,礼从情也;三者皆隆。降服,礼裁情也。降服,非君子所忍。服所降以明礼,称所本以明情。三年重丧也,降为期,称‘重期’。期降大功,称‘期功’。小功降缌,称‘功缌’。仁之至,义之尽也。故曰:加服不称本服,降服不忘本服,厚道也。”(已上《通典》。 )
◎夺情
正统十二年,令:内外大小官员丁优者,不许夺情起复。(《通典》。 )景泰二年九月,禁诸司起复。(《本纪》。 )
三年九月,江渊以母忧起复。初,侍讲学士倪谦遭丧,渊荐谦为讲官,谦遂夺哀。至是御史周文言:“渊引谦,正自为今日地。”帝以事既处分,不问。而令自今群臣遭丧,毋滥保。(《江渊传》。 )
成化二年,大学士李贤奔丧毕,奉诏还朝。修撰罗伦诣贤沮之,不听。伦遂上疏谏,略曰:“臣闻朝廷援杨溥故事,起复大学士李贤。窃谓贤大臣,起复大事,纲常风化系焉,昔子夏问:‘三年之丧,金革无避,礼与?’孔子曰:‘鲁公伯禽有为为之也。’今陛下于贤,以金革之事起复之与?则未之有也。以大臣起复之与?则礼所未见也。陛下必欲贤身任天下之事,则贤身不可留,口实可言。或降温诏,使贤于天下之事,知必言,言必尽。陛下于贤之言,闻必行,行必力。贤虽不起复,犹起复也。苟知之而不能尽言,言之不能力行。贤虽起复,无益也。又何必违先王之礼经,损大臣之名节哉?”疏入,黜为福建市舶司提举。(《三编》。 )
弘治元年七月,吏部尚书王恕疏请:“禁文职夺情起复。敢有营求奏保者,许科道纠劾。本官以匿丧论,奏保之人以违制论。乞著为令。”从之。(《昭代典则》。 )
正德十六年七月癸丑,命:自今亲丧,不得夺情。著为令。(《礼志》。 )
万历五年,大学士张居正父卒。御史曾士楚、吏科都给事中陈三谟倡疏请留,和者相继。编修吴中行独愤。适彗出,诏“百官修省”。中行首上疏曰:“居正父子异地分暌,音容不接者十有九年。一旦长弃数千里外,陛下不使匍匐星奔,凭棺一恸,而责以︳谟远猷、调元熙载,岂情也哉?即云起复有故事,亦未有一日不出国门而遽起视事者。祖宗之制何如也?事系万古纲常,四方视听。销变之道,无逾此者。”疏既上,以副封白居正。居正愕然曰:“疏进耶?”中行曰:’未进,不敢白也。”(《三编》。 )明日,检讨赵用贤抗疏,略曰:“国家设台谏,以司法纪,任纠绳。乃今哓哓为辅臣请留,背公议而徇私情,蔑至性而倡异论。臣愚窃惧士气之日靡,国事之日淆也。”疏入,与中行同杖,除名。(《赵用贤传》。 )
崇祯十一年,杨嗣昌以夺情入阁,又起复逆案陈新甲代卢象升为宣大山西总督。少詹事黄道周上三疏:其一劾嗣昌,谓:“天下无无父之子,亦无不子之臣。卫开方不省其亲,管仲至比之狗。李定不丧继母,宋世共指为人枭。今遂有不持两服,坐司马堂,如杨嗣昌者。宣大督臣卢象升以父殡在途,捶心饮血,请就近推补。乃忽有并推在籍守制之旨。夫守制者可推,则闻丧者可不去。闻丧者可不去,则为子者可不父,为臣者可不子。即使人才甚乏,奈何使不忠不孝者,连苞引药,种其不祥,以秽天下乎?陛下孝治天下,绅家庭,小小勃溪,犹以法治之。而冒丧ル伦,独谓无禁。臣窃以为不可也。”又曰:“我朝自罗伦论夺情,前后五十余人,多在边疆。故嗣昌在边疆则可,在中枢则不可。在中枢犹可,在政府则不可。止嗣昌一个犹可,又呼朋引类,竟成一夺情世界,益不可。”(《黄道周传》。 )编修赵士春上疏曰:“嗣昌墨视事,既已罔效。陛下简入纶扉,自应力辞新命。乃阅其奏牍,徒计岁月久近闲,绝无哀恸恻怛之念,何奸悖一至此也。陛下破格夺情,曰:‘人才不足故耳。’不知人才所以不振,正由爱功名、薄忠孝致之。且无事不备储材,有事轻言破格,非用人无弊之道也。臣祖用贤,首论故相夺情,几毙杖下。腊败肉示子孙。臣敢背家学、负明主,坐视纲常扫地哉?”(《赵士春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