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律例汇编 - 第 7 页/共 92 页

「老小废疾收赎」条: 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 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盗及伤人者,亦收赎。 「犯罪时未老疾」条: 凡犯罪时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若在徒年限内老疾。亦如之。 「犯罪存留养亲」条: 凡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者,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以次成丁者,开具所犯罪名,奏闻,取自上裁。若犯徒流者,止杖一百。余罪收赎。 「诬告」条: 告二事以上:轻事告实,重事招虚,或告一事诬轻为重者,皆反坐所剩。若已论决,全抵剩罪。未论决,笞杖收赎。徒流止杖一百,余罪亦听收赎。 「过失杀伤人」条: 若过失杀伤人者,各准鬪杀伤罪,依律收赎,给付其家。 「文武官犯公罪」条: 凡内外大小军民衙门官吏,犯公罪该笞者,官收赎。 「文武官犯私罪」条: 若军官有犯私罪该笞者,附过收赎。 明律「五刑」条本定以铜钱收赎。然其时重钞,每钞一贯,值银一两,值铜钱一千文。为流通钞法,故令老小废疾,及天文生妇人余罪收赎,并诬轻为重反坐等项律该收赎者俱令纳钞,一视铜钱贯数为准。 以律文用「收赎」二字,系依正律所定纳钞,故律家称此为「律赎」、为「收赎律钞」、或简称为「律钞」,或简称为「收赎」。而「赎罪例钞」则系依据太祖大明律御制序: 杂犯死罪并徒流迁徙笞杖等刑,悉照今定赎罪条例科断。 以系据「赎罪条例」科断,故律家称此为「例赎」,或称为「赎罪例钞」,或称为「赎罪」。明人论赎刑,谓「收赎与赎罪有异,在京与在外不同」。「收赎」与「赎罪」有异,其理由即在此。 明洪武时宝钞即已因发行太滥而贬值,故永乐以后,于「例赎」即屡有更易。天顺五年定:官员与有力之人,照例运砖炭等物。弘治十四年奏准,刑部都察院问完例难的决人犯并妇人有力者,所纳钞因罪刑等第各折银有差。其时所定:「笞一十,该钞二百贯,折银一钱。如收铜钱,每银一两,折七百文。其依律赎钞,除过失杀人外,其余亦照此折收」。律赎,笞一十,即赎钞六百文。苟依弘治十四年所定,其折银即不及一厘,较例赎所定即轻甚矣。 以钞贬值,故文武官犯该收赎者,例仍拟运炭纳米等项。 过失杀伤人依律本应收赎钞四十二贯者,成化元年奏准,内钞八分,该三十三贯六百文;铜钱二分,该八千四百文,给付死者之家。其后又令:每钞八贯,折银一钱,共四钱二分;每铜钱七百文,折银一两,共十二两,合计十二两四钱二分,给付死者家属。与表所列收赎律钞,钞贯折银比率又不同也。 考胡琼「大明律集解」「老小废疾收赎」条附「在京老疾折钱例」云: 笞一十至三十,折钱一文。 四十至杖六十,折钱二文。 杖七十至一百,折钱三文。 杖六十,徒一年,折钱六文。 杖八十,徒二年,折钱九文。 杖一百,徒三年,折钱十二文。 此疑系正德时所定。与孙存所附此图「收赎律钞」栏所记「老幼废疾一应轻赎者」系依据嘉靖七年十二月辛巳刑部覆都御史朱廷声奏所定者不同也。 嘉靖四年,巡抚江西都御史陈洪谟言:「老幼废疾及妇人余罪,系收赎律钞。审有力及命妇军职正妻与例难的决之人俱系赎罪例钞。查得抚属问刑衙门,问拟妇人审有力及军职正妻笞杖罪名,系该纳钞赎罪者,俱混拟收赎。初不知律意所谓收赎,盖如杖六十徒一年,则应决杖一百,余罪赎铜钱六贯之类,自与赎罪例不同。又有将钞一贯折银三厘,令其上纳,如杖七十,该钞一千六百五十贯,以三厘计之,则该折银四两九钱五分,比之军民人等纳工价等项,反为过重。 及查先年奏准事例,守卫上直操备官旗舍余将军力士等项例难的决之人,及妇人犯笞杖律应的决者,审有力俱令纳钞。如笞一十,纳钞二百贯,……杖七十,纳钞一千六百五十贯。……缘在京自有钱钞兼收事例(按即前引正德二年奏准者),在外钞贯稀少,且江西钱不通,不过将破烂钞抵数,尤为无用,以此折银为便。 然估折无一定之规,吏胥不免掯勒囚犯。查得:弘治十四年七月刑部尚书闵珪奏将例难的决之人与妇人犯人审有力者,每杖一百,该钞二千二百二十五贯,折银一两。……杖七十,纳钞一千六百五十贯,折银七钱;……笞一十,该钞二百贯,折银一钱,比例简明,公私两便。初止行于两京,或未通行于天下。以致江西去处,无凭查照。……除批行抚属衙门,将混拟收赎者改正,审有力纳钞者,暂照例收银发落。……乞法司参酌前项奏行事例,通行在外问刑衙门,今后犯妇审无力者,依律的决;如犯徒罪者,决杖一百,余罪收赎。其审有力者及例难的决之人,笞杖俱照前类折银。其依律收赎钞贯,亦照此类折收,俱贮官库.以为籴谷备赈」。陈氏疏奏:部覆依允(陈氏此奏,见史语所藏明钞本「嘉靖各部新例」)。 嘉靖七年,巡抚湖广右副都御史朱廷声言:「律钞,答一十,止赎六百文,比照例钞,折银不及一厘;杖一百。赎钞六贯,折银不及一分,似为太轻。(明钞本「嘉靖各部新例」作「重」,今据「条例备考」改) 窃见问刑衙门先年题准估贯(价)事例(按即弘治二年新奏准「时估则例」,每银一两,值钞八十贯;计钞一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似应将律钞,比照此例折收,庶有依据。 今后除审有力军职正妻与例难的决之人,遵照近令(按:即正德二年令,见「汇编」卷首第五十六页)刑部题准折银外,其老幼废疾妇人余罪,其律内一应收赎钞贯,如笞一十,赎钞六百文,折银七厘五毫,……杖六十,赎钞三贯六百文,折银四分五厘;杖一百,赎钞六贯,折银七分五厘;杖六十,徒一年,全赎钞十二贯,折银一钱五分;……杖一百流三千里,全赎钞三十六贯,折银四钱五分。 其妇人与天文生等项余罪,除去杖罪钞贯,余钞亦照此例准折。俱计钞一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朱氏此疏本仅论在外赎例,而刑部覆奏,遂通议两京内外。是年十二月十二日刑部奏上,奉圣旨:「赎罪收赎钱钞则例依拟行」。朱疏既言军职正妻与例难的决人犯遵照近令折银,而正德二年令言及钱钞照旧兼收,故孙存「律图」于「赎罪例钞」下复有「钱钞兼收」一项,并注云:「在京常用银钞,故见行兼收;在外钱钞不便。故见行折银」也。 明律「五刑」条:「徒刑五。徒一年,杖六十,赎钱十二贯。」老幼废疾犯者全赎。依朱氏建议,每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故实折银一钱五分。 明律五刑条:「杖一百,赎铜钱六贯。杖六十,徒一年,赎钞一十二贯。杖七十,徒一年半,赎铜钱十五贯」。妇人犯徒流,决杖一百,余罪收赎。犯杖六十,徒一年,以决杖一百,赎铜钱六贯,故其余罪,收赎钞六贯。犯杖七十,徒一年半,扣除杖罪一百赎铜钱六贯,余罪收赎钞九贯。此杖一百,依赎罪例钞,赎银一两;而余罪赎钞六贯九贯,则每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六贯折银七分五厘,九贯折银一钱一分二厘五毫。如赎铜钱,则六贯折铜钱三文,九贯折铜钱四文半。以杖一百,依例钞赎银一两,或收钞二千二百五十贯,如钱钞兼收,则收钞一千一百二十五贯,铜钱三百五十文。故孙存此图仍将妇人之为军职正妻,之为有力者之余罪收赎,仍列入「赎罪例钞」项下。其工乐户妇人及一应轻赎,与老幼废疾,仍依律文五刑条所定,准其连徒杖一并折银全赎,此亦刑部依朱氏建议奏定,较「赎罪例钞」所定为轻也 孙存此图言:「折杖,诬轻为重者,徒一年杖六十,连徒共折杖一百二十」。以清顺治律图「妇人(有力者)余罪收赎例,并诬轻为重者」项下所记证之,「徒一年,杖六十,连徒共折杖一百二十,其一百,正罪,赎银一两;其二十,余罪,折银七分五厘」。此所谓正罪赎银一两,即明制,赎罪例钞,杖一百,赎钞二千二百五十贯,折银一两;其所谓余罪二十,折银七分五厘。此七分五厘,即明制妇人(有力者)犯杖六十,徒一年,余罪收赎钞六贯,每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乃得此数也。清顺治时不行宝钞,故将钞贯数略去耳。 孙图「收赎律钞」「赎罪例钞」实兼在京在外言,故嘉靖二十二年应槚着「大明律释义」,即将「老幼收赎」「天文生妇人余罪收赎」「诬轻为重收赎」「徒限内老疾收赎」等项,另表为「新增收赎钞图」;万历十三年刑部尚书舒化所进「大明律附例」新刻本则易名为「律例钱钞图」,「内容兼及「赎罪例钞」。 孙图「赎钞赎铜」一栏,「赎铜」下注云:「出会典」。按会典,此赎铜之制系洪武间定。「大明律疏附例」所附律图仅列「赎钞」一栏,而将「赎铜」省略。万历会典卷一七六所附「在外纳赎诸例图」亦将「赠铜」一项省去,仅云:「杂犯再犯,笞杖决讫。照前发遣」,是赎铜一项,后来本不行用,孙图实无需列此。孙图既列此,遂为后来明律刊本所本。清顺治律所附在外纳赎诸例图,于赎铜一栏,增注云:「非奉旨于各布政司等衙门铸钱者,不许擅赎取罪」,并增注云:「每铜一斤折银五分」,则是在清顺治时,此赎铜之制,复又实行矣。 「大明律例附解」卷首仅录孙存「在外纳赎诸例横图」,未见在京纳赎诸例横图。考「大明律例附解」五刑条附该书著者按语云: 审有力则运砖、石、灰、炭;审无力则依做工等项,是又会定照例以赎罪者,合誊于左:笞一十,运灰一千二百斤,运砖七十个,运碎砖二千一百斤,运水和炭二百斤,运石一千二百斤,纳钞一百五十贯,纳米五斗,做工一个月,纳银三钱。 其所记与直引所载同,惟缺「折铜钱七十文」一项,而有「纳银」一项。又纳钞,直引作二百贯,此作一百五十贯。其纳银数目,今总述于下: 笞一十,纳银三钱,余四笞五杖递加三钱,至杖一百纳银三两。徒一年,纳银四两,余四徒递加二两,徒三年纳银十二两。流罪十四两,绞斩罪十六两。 于纳银数目后,「大明律例附解」续云: 按法司今有「兼纳钱钞新例」,如笞一十,纳钞一百贯,钱三十五文。 此新例即正德二年定。似其所记纳银之例亦当甚早。「大明律例附解」已附嘉靖二十九年重修条例,「大明律例附解」「在外纳赎例横图」系录自孙存「大明律读法」,其书较「直引」及胡琼「集解」为晚,故今仍将其录附于此,而此所记运砖石纳米纳钞纳银诸项,当系在京赎罪例也。 孙存在外纳赎诸例横图「钱钞兼收」一栏,其兼收数目多与胡琼「集解」所附「在京折收钱钞则例」不同,而嘉靖三十三年汪宗元刊本「大明律例」「在外纳赎诸例横图」「钱钞兼收」一栏,与孙图及万历会典在外纳赎例图所载亦异。此固可谓「在京在外有异」,然实不近情理。万历十三年刑部尚书舒化进呈「大明律附例」新刻本,其书「律例钱钞图」所载钱钞兼收数字,则与「在京折收」例多同,惟在外则改折以银耳。 新增收赎钞图 (应槚「大明律释义」)【新例每钞一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 老幼收赎 天文生妇人余罪收赎 诬轻为重,已决全抵。剩罪未决,笞杖收赎。徒流杖一百,余收赎。 徒限内老疾收赎 笞一十 六百文 二十 一贯二百文 三十 一贯八百文 假如告人笞二十,内止一十实,已决全抵,剩二十之罪未决,收赎一贯二百文。 四十 二贯四百文 假如告人笞四十,内止一十实,已决全抵,剩三十之罪未决者收赎一贯八百文。 五十 三贯 假如告人笞五十,内止二十实,已决全抵,剩三十之罪未决,收赎一贯八百文。 杖六十 三贯六百文 假如告人杖六十,内止二十实,已决全抵,剩四十之罪未决,收赎二贯四百文。 七十 四贯二百文 假如告人杖七十,内止三十实,已决全抵,剩四十之罪未决,收赎二贯四百文。 八十 四贯八百文 假如告人杖八十,内止三十实,已决全抵,剩五十之罪未决,收赎三贯。 九十 五贯四百文 假如告人杖九十,内止四十实,已决全抵,剩五十之罪未决,收赎三贯。 一百 六贯 假如告人杖一百,内止四十实,已决全抵,剩六十之罪未决,收赎三贯六百文。 徒一年杖六十 全赎一十二贯。杖该三贯六百文,徒该八贯四百文 全赎一十二贯。除杖一百准六贯,余收赎六贯 假如告人杖六十徒一年,内止笞五十实,已决全抵,剩杖一十徒一年之罪未决,徒一年折杖六十,并杖共七十,收赎四贯一【会典一作二,是也】 百文。 除杖外,徒该八贯四百文,计未役每日赎钞二十三文三分三厘三毫,每月赎七十【 十应作百会典亦误作十】文 一年半杖七十 全赎一十五贯。杖该四贯二百文,徒该十贯八百文 全赎一十五贯。除杖一百准六贯,余收赎九贯 假如告人杖七十,徒二【会典二作一,是也】 年半,内止杖八十实,已决全抵,剩徒一年半之罪未决,徒一年半折杖七十,并杖一百四十,除杖八十,剩杖六十,收赎三贯六百文。 除杖外,徒该十贯八百文,计未役每日赎钞二十文,月赎钞六百文 二年杖八十 全赎十八贯。杖该四贯八百文,徒该一十三贯二百文 全赎十八贯。除杖一百准六贯,余赎十二贯 假如告人杖八十,徒二年,内止杖八十实,已决全抵,剩徒二年之罪未决者,徒二年折杖八十,收赎四贯八百文。 除杖外,徒该一十三贯二百文,计未役每日赎十八文【琐言文下有「三分」二字,是也】 三厘三毫四丝,月赎五百五十文 二年半杖九十 全赎二十一贯。杖该五贯四百文,徒该一十五贯六百文 全赎二十一贯。除杖一百准六贯,余赎一十五贯 假如告人杖九十,徒二年半,内止杖六十徒一年实,已决全抵,剩杖三十徒一年半之罪未决。徒一年半,折杖七十,并杖三十,共杖一百,收赎六【六,会典误作四】 贯。 除杖外,徒该一十【琐言十下有五字,是也。】 贯六百文,计未役每日赎一十七文三分三厘三毫四丝,月赎五百二十文 三年杖一百 全赎二十四贯,杖该六贯,徒该十八贯 全赎二十四贯。除杖一百准六贯,余赎一十八贯 假如告人杖一百徒三年,内止杖八十实,已决全抵,剩杖二十徒三年之罪未决。徒三年折杖一百,并杖共一百二十,止杖一百,余二十收赎一贯二百文。 除杖外,徒该一十八贯,计未役每日赎一十六文六分七厘,每月五百文 流二千里杖一百 全赎三十贯。杖该六贯,流该二十四贯 全赎三十贯。除杖一百准六贯,余收赎二十四贯 假如告人未决杖一百流二千里,折杖一百二十,内止杖六十徒一年折杖六十实,剩杖一百,收赎钞六贯,已决准徒四年,除实外全抵,剩杖四十,徒三年。 二千五百里杖一百 全赎钞三十三贯。杖该六贯,(流?)该二十七贯 全赎钞三十三贯。除杖一百准六贯,余赎二十七贯 假如告人未决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折杖一百三十,内止杖六十徒一年折杖六十实,剩一百一十,止杖一百,余收赎六百文。已决,准徒四年。除实外全抵,剩杖四十,徒三年。 三千里杖一百 全赎钞三十六贯。杖该六贯,(流?)该三十贯 全赎钞三十六贯。除杖一百准六贯,余赎三十贯 假如告人杖一百流三千里,准徒四年,内止杖一百流二千里准徒三年实,已决全抵,剩徒一年未决,折杖一百四十,除一百二十,剩二十,收赎一贯二百文。 绞斩 全赎四十二贯 图终 按:应槚「大明律释义」成书于嘉靖二十二年,故今将其卷首所附律图,附列于此。 「大明律释义」未附在京在外「纳赎例图」。其「收赎钞图」「诬轻为重」「徒限内老疾收赎」两栏,即为后来明律刊本「附收赎钞图」所本。 「新增收赎钞图」谓:「新例:每钞一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此新例系嘉靖七年题准。 以胡琼「集解」雷梦麟「读律琐言」所载「徒年限内老疾收赎则例」校之,应氏「徒年限内老疾」一栏,亦有误字,今据以改正。 又应氏「徒年限内老疾」一栏,亦缺「总徒四年」、「杂犯死罪准徒五年」准赎钞数。而后来明律刊本所附「收赎钞图」亦缺此。「徒年限内老疾收赎则例」。见彰健「汇编」卷一(Ⅰ:22)「犯罪时未老疾」条。 附在京诸赎罪例(大明律疏附例)附在外诸赎罪例(同右) 附在京诸赎罪例 横看 无力做工 有力纳米 运灰石 运砖 运碎砖 运水和炭 钱钞兼收 笞一十 一个月 五斗 一千二百斤 七十个 二千八百斤 二百斤 钱三十五文 钞一百贯 二十 一个半月 一石 一千八百斤 一百五个 四千二百斤 三百斤 钱七十文 钞一百五十贯 三十 二个月 一石五斗 二千四百斤 一百四十个 五千六百斤 四百斤 钱一百五文 钞二百二十五贯 四十 二个半月 二石 三千斤 一百七十五个 七千斤 五百斤 钱一百四十文 钞三百贯 五十 三个月 二石五斗 三千六百斤 二百一十个 八千四百斤 六百斤 钱一百七十五文 钞三百七十五贯 杖六十 四个月 六石 四千二百斤 二百四十五个 九千八百斤 七百二十斤 钱二百一十文 钞七百二十五贯 七十 四个半月 七石 四千八百斤 二百八十个 一万一千二百斤 八百二十斤 钱二百四十五文 钞八百二十五贯 八十 五个月 八石 五千四百斤 三百一十五个 一万二千六百斤 九百二十斤 钱二百八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