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律例汇编 - 第 4 页/共 92 页
嫡子众子为庶母。嫡子众子之妻同。 【 庶母。父妾之有子者。父妾无子,不得以母称矣。】
子为嫁母。 【 亲生母父亡而改嫁者。】
子为出母。 【 亲生母为父所出者。】
夫为妻。 【 父母在不杖。】
嫡孙祖在,为祖母承重。
齐衰不杖期
祖为嫡孙。
父母为嫡长子,及嫡长子之妻,及众子,及女在室,及子为人后者。
继母为长子众子。
前夫之子,从继母改嫁于人,为改嫁继母。
侄为伯叔父母。 【 父之亲兄弟,及父亲兄弟之妻也。】
为己之亲兄弟,及亲兄弟之子女在室者。
孙为祖父母。孙女在室出嫁同。
为人后者为其本生父母。
女出嫁为本宗父母。
女在室,及虽适人,而无夫与子者,为其兄弟姊妹及侄与侄女在室者。
女适人,为兄弟之为父后者。
妇为夫亲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妾为家长之正妻。
妾为家长父母。
妾为家长之长子众子,与其所生子。
为同居继父,而两无大功以上亲者。
齐衰五月
曾孙为曾祖父母。曾孙女同。
齐衰三月
玄孙为高祖父母。玄孙女同。
为继父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 【 自来不曾同居者无服。】
为同居继父,而两有大功以上亲。
大功九月
祖为众孙。孙女在室同。
祖母为众孙嫡孙。
父母为众子妇,及女已出嫁者。
伯叔父母为侄妇。及侄女已出嫁者。 【 侄妇,兄弟子之妻也。侄女,兄弟之女也。】
妻为夫之祖父母。
妻为夫之伯叔父母。
为人后者,为其兄及姑,及姊妹在室者。 【 既为人后,则于本生亲属服,皆降一等。】
夫为人后,其妻为夫本生父母。
为己之同堂兄弟姊妹在室者。 【 即伯叔父母之子女也。】
为姑及姊妹之已出嫁者。 【 姑即父之姊妹。姊妹即己之亲姊妹也。】
为己兄弟之子为人后者。
出嫁女为本宗伯叔父母。
出嫁女为本宗兄弟及兄弟之子。
出嫁女为本宗姑姊妹及兄弟之女在室者。
小功五月
为伯叔祖父母。 【 祖之亲兄弟。】
为堂伯叔父母。 【 父之堂兄弟。】
为再从兄弟,及再从姊妹在室者。
为同堂姊妹出嫁者。
为同堂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为从祖姑在室者。 【 即祖之亲姊妹。】
为堂姑之在室者。 【 即父之同堂姊妹。】
为兄弟之妻。
祖为嫡孙之妇。
为兄弟之孙,及兄弟之孙女在室者。
为外祖父母。 【 即母之父母。】
为母之兄弟姊妹。 【 兄弟即舅。姊妹即姨。】
为姊妹之子。 【 即外甥。】
妇为夫兄弟之孙。 【 即侄孙。】 及夫兄弟之孙女在室者。 【 即侄孙女。】
妇为夫之姑及夫姊妹。 【 在室出嫁同。】
妇为夫兄弟及夫兄弟之妻。
妇为夫同堂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女出嫁,为本宗堂兄弟及堂姊妹之在室者。
为人后者,为其姑及姊妹出嫁者。
缌麻三月
祖为众孙妇。
曾祖父母为曾孙。 【 玄孙同。】
祖母为嫡孙众孙妇。
为乳母。
为族曾祖父母。 【 即曾祖之兄弟,及曾祖兄弟之妻。】
为族伯叔父母。 【 即父再从兄弟,及再从兄弟之妻。】
为族兄弟及族姊妹在室者。 【 即己三从兄弟姊妹,所与同高祖者。】
为族曾祖姑在室者。 【 即曾祖之姊妹。】
为族祖姑在室者。 【 即祖之同堂姊妹。】
为族姑在室者。 【 即父之再从姊妹。】
为族伯叔祖父母。 【 即祖同堂兄弟,及同堂兄弟妻。】
为兄弟之曾孙,及兄弟之曾孙女在室者。
为兄弟之孙女出嫁者。
为同堂兄弟之孙,及堂兄弟之孙女在室者。
为再从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为从祖姑及堂姑及己之再从姊妹出嫁者。 【 从祖姑即祖之亲姊妹。堂姑即父之堂姊妹。】
为同堂姊妹之女出嫁者。
为姑之子。 【 即父姊妹之子。】
为舅之子。 【 即母兄弟之子。】
为两姨兄弟。 【 即母姊妹之子。】
为妻之父母。
为壻。
为外孙,男女同。 【 即女之子女。】
为兄弟孙之妻。 【 即侄孙之妻。】
为同堂兄弟之子妻 【 即堂侄之妻。】
为同堂兄弟之妻。
妇为夫高曾祖父母。
妇为夫之伯叔祖父母及夫之从祖姑在室者。
妇为夫之伯叔父母及夫之堂姑在家者。 【 夫之堂姑,即夫之伯叔祖父母所生也。】
妇为夫之同堂兄弟姊妹,及夫同堂兄弟之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