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律例汇编 - 第 4 页/共 92 页

嫡子众子为庶母。嫡子众子之妻同。 【 庶母。父妾之有子者。父妾无子,不得以母称矣。】 子为嫁母。 【 亲生母父亡而改嫁者。】 子为出母。 【 亲生母为父所出者。】 夫为妻。 【 父母在不杖。】 嫡孙祖在,为祖母承重。   齐衰不杖期 祖为嫡孙。 父母为嫡长子,及嫡长子之妻,及众子,及女在室,及子为人后者。 继母为长子众子。 前夫之子,从继母改嫁于人,为改嫁继母。 侄为伯叔父母。 【 父之亲兄弟,及父亲兄弟之妻也。】 为己之亲兄弟,及亲兄弟之子女在室者。 孙为祖父母。孙女在室出嫁同。 为人后者为其本生父母。 女出嫁为本宗父母。 女在室,及虽适人,而无夫与子者,为其兄弟姊妹及侄与侄女在室者。 女适人,为兄弟之为父后者。 妇为夫亲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妾为家长之正妻。 妾为家长父母。 妾为家长之长子众子,与其所生子。 为同居继父,而两无大功以上亲者。   齐衰五月 曾孙为曾祖父母。曾孙女同。   齐衰三月 玄孙为高祖父母。玄孙女同。 为继父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 【 自来不曾同居者无服。】 为同居继父,而两有大功以上亲。   大功九月 祖为众孙。孙女在室同。 祖母为众孙嫡孙。 父母为众子妇,及女已出嫁者。 伯叔父母为侄妇。及侄女已出嫁者。 【 侄妇,兄弟子之妻也。侄女,兄弟之女也。】 妻为夫之祖父母。 妻为夫之伯叔父母。 为人后者,为其兄及姑,及姊妹在室者。 【 既为人后,则于本生亲属服,皆降一等。】 夫为人后,其妻为夫本生父母。 为己之同堂兄弟姊妹在室者。 【 即伯叔父母之子女也。】 为姑及姊妹之已出嫁者。 【 姑即父之姊妹。姊妹即己之亲姊妹也。】 为己兄弟之子为人后者。 出嫁女为本宗伯叔父母。 出嫁女为本宗兄弟及兄弟之子。 出嫁女为本宗姑姊妹及兄弟之女在室者。   小功五月 为伯叔祖父母。 【 祖之亲兄弟。】 为堂伯叔父母。 【 父之堂兄弟。】 为再从兄弟,及再从姊妹在室者。 为同堂姊妹出嫁者。 为同堂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为从祖姑在室者。 【 即祖之亲姊妹。】 为堂姑之在室者。 【 即父之同堂姊妹。】 为兄弟之妻。 祖为嫡孙之妇。 为兄弟之孙,及兄弟之孙女在室者。 为外祖父母。 【 即母之父母。】 为母之兄弟姊妹。 【 兄弟即舅。姊妹即姨。】 为姊妹之子。 【 即外甥。】 妇为夫兄弟之孙。 【 即侄孙。】 及夫兄弟之孙女在室者。 【 即侄孙女。】 妇为夫之姑及夫姊妹。 【 在室出嫁同。】 妇为夫兄弟及夫兄弟之妻。 妇为夫同堂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女出嫁,为本宗堂兄弟及堂姊妹之在室者。 为人后者,为其姑及姊妹出嫁者。   缌麻三月 祖为众孙妇。 曾祖父母为曾孙。 【 玄孙同。】 祖母为嫡孙众孙妇。 为乳母。 为族曾祖父母。 【 即曾祖之兄弟,及曾祖兄弟之妻。】 为族伯叔父母。 【 即父再从兄弟,及再从兄弟之妻。】 为族兄弟及族姊妹在室者。 【 即己三从兄弟姊妹,所与同高祖者。】 为族曾祖姑在室者。 【 即曾祖之姊妹。】 为族祖姑在室者。 【 即祖之同堂姊妹。】 为族姑在室者。 【 即父之再从姊妹。】 为族伯叔祖父母。 【 即祖同堂兄弟,及同堂兄弟妻。】 为兄弟之曾孙,及兄弟之曾孙女在室者。 为兄弟之孙女出嫁者。 为同堂兄弟之孙,及堂兄弟之孙女在室者。 为再从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为从祖姑及堂姑及己之再从姊妹出嫁者。 【 从祖姑即祖之亲姊妹。堂姑即父之堂姊妹。】 为同堂姊妹之女出嫁者。 为姑之子。 【 即父姊妹之子。】 为舅之子。 【 即母兄弟之子。】 为两姨兄弟。 【 即母姊妹之子。】 为妻之父母。 为壻。 为外孙,男女同。 【 即女之子女。】 为兄弟孙之妻。 【 即侄孙之妻。】 为同堂兄弟之子妻 【 即堂侄之妻。】 为同堂兄弟之妻。 妇为夫高曾祖父母。 妇为夫之伯叔祖父母及夫之从祖姑在室者。 妇为夫之伯叔父母及夫之堂姑在家者。 【 夫之堂姑,即夫之伯叔祖父母所生也。】 妇为夫之同堂兄弟姊妹,及夫同堂兄弟之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