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县制度考 - 第 14 页/共 27 页
具领银行息结状叶宜记,今当大老爷台前承领得明志书院备考小课经费番银共五百元,递年行息二分,作为四季匀缴。自本年十月初一日起,按季缴利息番银二十五元,不敢短少拖欠。除另具保结外,合具领银状是实。
光绪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具领状叶宜记。
承借书院公款银五百元案
具领银状铺户陈和兴,今当大老爷台前领得何锦泉认捐培英社小课银五百元,每年每百元按贴利银一十元计,共全年应纳利息银五十元,分作两期认纳;年款年清,不敢过限蒂欠。合具领是实。
光绪十五年十一月初二日,具领状铺户陈和兴。
利息减一分具禀
具佥禀本城绅董高廷琛、吴逢清等,为生息维艰,乞恩一律施行酌减定案,以垂永久事。兹缘铺户叶宜记承前宪方谕交培英社小课会银五百元正,递年行息二分,计利银一百元,按四季匀纳缴清,作为膏伙之资;无如迩年市面光景歉薄,生息甚艰,万一措借不续,利息究从何生?但思当时陈和兴、叶宜记均有承交培英社之项,兴行息仅有一分,惟记行息较重,出借诚难,未免有彼此厚薄之殊。恳乞恩准酌减一分,俾记与兴同为一律缴纳,实为公便。爰敢联名佥恳,伏乞公祖大老爷电察施行,俯如所请,沾感不忘。切叩。
光绪十七年七月初三日,具佥禀本城绅董高廷琛、吴逢清。
正堂沈批:叶宜记存款准如所禀酌减利息一分,与陈和兴一体遵缴,以免两歧。
一、郑如沾一户承借书院公款银五百元案一宗,全年生利息五十元。
承借书院公款银五百元案
具领借银状业户郑颖记,今当大老爷台前领借得明志书院膏伙款项母银五百元,按定每百元每年贴利息银十大元,计全年应纳利息五十元;该利款约分两季支取,不敢过限。合具领借银状是实。
光绪十六年十月十四日,具领借银状业户郑颖记(即如沾)。
此款系高绅(廷琛)经手。
一、郑如梁、林汝梅、李联萼、翁林萃、吴士敬五户公存登云会公款银二千元案一宗,全年生利三百元。
无公存案,录县正堂移交文以为查考:
原任台湾县前署新竹县正堂范家属为移交事,案奉陈前府宪前在淡水厅任内捐存登云会公款通用番银二千元,公存本城绅士李联萼暨林汝梅、郑如梁、翁林萃、吴士敬等五处,不计闰,全年生息银三百元,作为全淡南北乡试多士买卷之资。兹查光绪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二十年十二月十八日止,全年利息银三百元业经收清,未解存储。理合备文移送贵县,请烦查收备文批解。须至移者。
计移送:登云会息银通用番银三百元。又原卷一宗(存房)。
右移新任新竹正堂王。
光绪二十一年正月二十六日移。
备考:一、本城明善堂义塾等款三百六十二石,以明善堂收各款租榖代给本城明善堂义塾。一、本社塾师修金榖四十石,事由同上。一、陈朝龙与曾四来互控浮复充公田在月眉庄,数有零甲七分余,租榖约有四、五十石,地方绅董高廷琛等收管。光绪二十年充公,尚未收榖,作为义塾经费。
●义渡租银
一、每年五百三十六元。经办人五户:郑恒利、林寿记、高阳、曾绵、赖登贤。内:义渡田,本城郑恒利租银三百零二元。岁捐,本城林寿记租银三十二元。同,淡水高阳租银五十元。义渡田,淡水赖登贤租银一百元。岁捐,淡水曾绵租银五十二元。
开销
一、盐水港渡夫大建每月给工食钱七千二百文,小建每月给工食钱六千九百六十文。又全年支给修船经费钱一十二千文。
一、中港渡夫大建每月给工食钱三十九千六百文,小建每月给工食钱三十八千二百八十文。又全年支给修船经费三十元。
一、承办义渡专书每月给饭食纸张银一元五角。
一、本城城隍庙每月香灯银二元。
置买义渡田园
一、置买城厢堡民人孙振州田业一处,计七甲五分,坐落土名东势庄(即枕头山下),东至水圳,西至林家田,南至林家田及车路,北至林印田,各为界;配带大圳水,灌溉充足。给发田价银五千元,立契存案,给绅士郑用锡(即郑恒利)招佃承耕。自道光十八年起,无分丰歉,每年配纳义渡租榖番银三百四十元。及至后来,每年仅据纳银三百零二元。
一、置买淡水芝兰堡民人何一宽、陈福、何振耀、陈涌泉等田业一处,坐落土名芝兰堡草山前山猪湖,东至旱溪,西至路,南至匠人许观梧树林,北至路,各为界;配带东西二圳,灌溉充足。给发田价银一千二百五十元,立契存案,给铺民金怡文招佃永耕。自道光十八年起,无分丰歉,每年配纳义渡租榖番银一百元。查金怡文至光绪二十年已改归赖登贤招佃承耕。
岁捐义渡租榖
一、据拳山堡万顺寮庄董事胡文货、庄正林服、庄耆陈蓝、林德、黄良宽、高派贞、隘首高阳等呈请,自道光十八年起,每年配纳义渡租榖四十石折缴番银五十二元,由耕佃曾绵按年起厅完纳。
一、据城厢堡佃民杨诸、杨三头、杨回、杨凤眼、杨贵等呈请,自道光十八年起,无分丰歉,每年配纳义渡租榖四十石折缴番银四十元。查此条租银现归林寿记,每年纳银三十二元。
●明善堂收支各款租榖细帐清册
旧管原存仓榖结在(经办人林祥叆)
一、收大甲德化社大租榖一千九百三十石六成折实谷一千一百五十八石。
一、收本城崁顶庄大租榖一百一十石六成折实谷六十六石。
一、收本城浸水庄小租榖二十九石。
以上共收大小租榖一千二百五十三石。
一、红毛港徐熙拱原带纳大租榖八十石。
一、本城中港瓦厝一座(现在林沧)。
开除代给德记社谷款项下
一、代给佃首巧胜材、巧妈愿去榖四十石。
一、代给斗级巧振芳、巧万生去榖二十石。
一、代给大甲司夫价去榖二十石。
一、代给本社塾师修金去榖四十石。
一、代给上房册费去榖二十四石。
一、代给慈安宫缘金去榖二石。
一、代给粮房经费去榖十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