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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文帝开皇十四年,关中大旱,人饥。帝幸洛阳,因令百姓就食,从官并准见口赈给,不以官位为限。
隋文帝开皇三年,卫州置黎阳仓,陕州置常平仓,华州置广通仓,转相灌注。漕关东及汾、晋之粟,以给京师,京师置常平监。五年,工部尚书长孙平奏:“古者,三年耕而馀一年之积,九年作而有三年之储,虽水旱为灾,人无菜色,皆由劝导有方,蓄积先备。请令诸州百姓及军人劝课当社,共立义仓。收获之日,随其所得,劝课出粟及麦,於当社造仓窖贮之,即委社司执帐检校,每年收积,勿损败。若时或不熟,当社有饥馑者,即以此赈给。”自是诸州储峙委积。至十五年,以义仓贮在人,多有费损,诏曰:“本置义仓,止防水旱,百姓之徒,不思久计,轻尔费损,於後乏绝。又北境诸州,异於馀处,灵、夏、甘、瓜等十一州,所有义仓杂种,并纳本州。若人有旱俭少粮,先给杂种及远年粟。”十六年,又诏秦、渭、河、廓、豳、陇、泾、宁、原、敷、丹、延、绥、银等州社仓,并於当县安置。又诏:社仓准上中下三等税,上户不过一石,中户不过七斗,下户不过四斗。
致堂胡氏曰:“赈饥莫要乎近其人。隋义仓取之於民不厚,而置仓於当社,饥民之得食也,其庶几乎?储备如此,他日关中大旱,民犹不免食粟糠豆屑,帝亲帅之如洛阳就食,况素无备乎!百姓知挤於沟壑耳。後世义仓之名固在,而置仓於州郡,一有凶饥,无状有司固不以上闻也。良有司敢以闻矣,比及报可,委吏属出,而文移反覆,给散艰阻,监临、胥吏相与侵没,其受惠者大抵近郭力能自达之人耳,县邑乡遂之远,安能扶携数百里以就龠合之廪哉!能赈者其如此,若逢迎上意,不言水旱,坐视流散,无矜恤之心,则国家大祸由此而起。如王莽之末年,元魏之六镇,炀帝之四方,鱼烂河决,不可收壅矣。必欲有备无患,当以隋文当县置社仓为法,而择长民之官,行恤农之政,其庶有瘳乎!
唐制,凶荒则有社仓赈给,不足,则徙民就食诸州。尚书左丞戴胄建议:“自王公以下,计垦田,秋熟所在为义仓,岁凶以给民。”太宗善之,乃诏:“亩税二升,粟、麦、粳、稻,随土地所宜。宽乡敛以所种,狭乡据青苗簿而督之。田耗十四者免其半,耗十七者皆免。商贾无田者,以其户为九等,出粟自五石至五斗为差。下下户及夷獠不取。岁不登,则以赈民,或贷为种,至秋而偿。”其後,洛、相、幽、徐、齐、并、秦、蒲州又置常平仓,粟藏九年,米藏五年,下湿之地,粟藏五年,米藏三年,皆著於令。
开元七年,敕关内、陇右、河南、河北五道,及荆、扬、襄、夔、绵、益、彭、蜀、资、汉、剑、茂等州,并置常平仓。其本,上州三千贯,中州二千贯,下州一千贯。每籴具本利,与正仓帐同申。
二十二年,敕:“应给贷粮,本州录奏,待敕到,三口以下给米一石,六口以下两石,七口以下三石;给粟,准米计折。”
二十五年,定式:王公以下,每年户别据所种田亩,别税粟二升以为义仓;其商贾户若无田及不足者,上上豆税五石,上中以下递减,各有差。诸出给杂种准粟者,稻一斗五升当粟一斗;其折纳糙米者,稻三石折纳糙米一石四斗。
天宝八载,凡天下诸色米都九千六百六万二千二百二十石。
和籴一百一十三万九千五百三十石:
关内(五十万九千三百四十七石)
河东(十一万二百二十九石)
河西(三十七万一千七百五十石)
陇右(十四万八千二百四石)
诸色仓粮总千二百六十五万六千六百二十石:
北仓(六百六十一万六千八百四十石)
太仓(七万一千二百七十石)
含嘉仓(五百八十三万三千四百石)
太原仓(二万八千百四十石)
永丰仓(八万三千七百二十石)
龙门仓(二万三千二百五十石)
正仓粮总四千二百一十二万六千一百八十四石:
关内道(百八十二万一千五百一十六石)
河北道(百八十二万一千五百一十六石)
河东道(一千五十八万九千百八十石)
河西道(七十万二千六十五石)
陇右道(二十七万二千七百八十石)
剑南道(二十二万三千九百四十石)
河南道五百八十二万五千四百一十四石:
淮南道(六十八万八千二百五十二石)
江南道(九十七万八千八百二十五石)
山南道(十四万三千八百八十二石)
义仓粮总六千三百一十七万七千六百六十石:
关内道(五百九十四万六千二百一十二石)
河北道(千七百五十四万四千六百石)
河东道(七百三十万九千六百一十石)
河西道(三十八万八千四百三石)
陇右道(二十万三十四石)
剑南道(百七十九万七千二百二十八石)
河南道(千五百四十二万九千七百六十三石)
淮南道(四百八十四万八百七十二石)
江南道(六百七十三万九千二百七十石)
山南道(二百八十七万一千六百六十八石)
常平仓粮总四百六十万二千二百二十石:
关内道(三十七万三千五百七十石)
河北道(百六十六万三千七百七十八石)
河东道(五十三万五千三百八十六石)
河西道(三万一千九十石)
陇右道(四万二千八百五十石)
剑南道(万七百十石)
河南道(百二十一万二千四百六十四石)
淮南道(八万一千一百五十二石)
山南道(四万九千一百九十石)
江南道(六十万二千三十石)
二十八年,敕:“诸州水旱,皆待奏报,然後赈给。道路悠远,往复淹迟,宜令给讫奏闻。”
天宝六载,太府少卿张奏:“准敕节文,贵时贱价出粜,贱时加价收籴。若百姓未办钱物者,量事赊粜,至粟麦熟时徵纳。臣商量,其馀粜者,至纳钱日若粟麦杂种等时价甚贱,恐更回易艰辛,请加价便与折纳。”
自太宗时置义仓及常平仓,以备凶荒。高宗以後。稍假义仓以给他费,至神龙中略尽。元宗复置之。其後,第五畸请天下常平仓皆置库,以蓄本钱。至是,赵赞又言:“自军兴,常平仓废垂三十年,凶荒溃散,馁死相食,不可胜计。陛下即位,京城两市置常平仓官,虽频年少雨,米不腾贵,可推而广之。宜兼储布帛。请於两都、江陵、成都、扬、汴、苏、洪置常平轻重本钱,上至百万缗,下至十万,积米、粟、布、帛、丝、麻,贵则下价而出之,贱则加估而收之。诸道津会置吏,阅商贾钱,每缗税二十,竹、木、茶、漆十之一,以赡常平本钱。”德宗纳其策。属军用蹙迫,亦随而耗竭,不能备常平之积。
贞观、开元後,边土西举高昌、龟兹、焉耆、小勃律,北抵薛延陀故地,缘边数十州戍重兵,营田及地租不足供军,於是初有和籴。牛仙客为相,有彭果献策,广关辅之籴,京师粮廪益羡。自是,元宗不复和籴於东都。
按:唐都关中,而关辅土地所入不足以供军国之用,故常恃转漕东南之粟,而东南之粟必先至东都,然後浮河、渭,溯流以入关,是以其至也难。故开元以前,岁若不登,天子尝移跸就食於东都。自牛仙客献策和籴,然後始免此行。然肃、代之後,既无东幸之事,东南馈饷稍不至,则上下皇皇,立有菜色之忧。三代以前,京畿千里,自甸服百里赋纳,至於五百里米,而五百里之外皆诸侯国,不过任土作贡,以输王府,而赋税米粟则未尝徵之。当时宗庙百官有司与後世不殊,然赋税取之千里之内而自足,不闻其责饷运於畿外之诸侯,籴米粟於畿内之百姓也。然则不能量入为出,以制国用,虽竭天下之力以奉之,多为法以取之,益见其不足耳!
天宝中,岁以钱六千万缗赋诸道和籴,斗增三钱,每岁递输京仓者百馀斛,米贱则少府加估而籴,贵则贱价而粜。
贞元初,吐蕃劫盟,召诸道兵十七万戍边。关中为吐蕃蹂躏者二十年,北至河曲,人户无几。诸道代兵月给粟十七万斛,皆籴於关中。宰相陆贽以“关中贱,请和籴,可至百馀万斛。计诸县船车至太仓,价四十馀,米价七十,则一年和籴之数当转运之二年,一斗转运之资当和籴之五斗。减转运以实边,存转运以备时要。江淮米至河阴者罢八十万斛,河阴米至太原仓者罢五十万,太原米至东渭桥者罢二十万。以所减米粜江淮水灾州县,斗减时价五十以救之。京城东渭桥之籴斗,增时估三十以利农。以江淮籴米及减运直市绢帛遗上都。”帝乃命度支增估籴粟三十三万斛,然不能尽用贽议。
贞元四年,诏京兆府於时价外,加估和籴,差清强官先给价直,然後贮纳,续令所司自般运载至太仓。先是,京畿和籴多被抑配,或物估逾於时价,或先敛而後给直,追集停拥,百姓苦之。及闻是诏,皆忻便乐输。
宪宗即位之初,有司以岁丰熟,请畿内和籴。当时府县配户督限,有稽违则追蹙鞭挞,甚於税赋,号为和籴,其实害民。
白居易上疏曰:“和籴之事,以臣所观,有害无利。何者?凡曰和籴,则官出钱,人出,两和商量,然後交易。今则不然,配户督限,蹙迫鞭挞,甚於税赋,何名和籴!今若令有司出钱开场自籴,比时价稍有优饶,利之诱人,人必情愿。且本请和籴,惟图利人,人若有利,自然愿来。今若除前之,行此之便,是真为和籴利人之道。又必不得已,则不如折籴。折籴者,折青苗税钱,使纳斗斛,免令贱粜,别纳见钱,在於农人,亦真为利。况度支比来所支和籴价钱,多是杂色匹段,百姓又须转卖,然後将纳税钱。至於给付不免侵偷,货易不免损折,所失过本,其可知。今若量折税钱,使纳斗斛,则既无贱籴麦粟之费,又无转卖匹段之劳利归於人,美归於上,则折籴之便,岂不昭然?由是而论,则配户不如开场,和籴不如折籴,亦甚明矣。臣久处村,曾为和籴之户,亲被迫蹙,实不堪命。臣近为畿尉,曾领和籴之司,亲自鞭挞,所不忍闻。伏望宸衷俯赐详察。”
元和六年,制:“京畿旧已尽,粟麦未登,宜以常平、义仓粟二十四万石贷借百姓。诸道州府有乏粮处,依例借贷。淮南、浙西、宣歙等道元和二年赈贷并停徵,容至丰年,然後填纳。”
元和七年,户部奏今年冬诸州和籴贮粟:泽蔡四十万石,郑、滑、易、定各一十五万石,夏州八万石,河阳一十万石,太原二十万石,灵武七万石,振武、丰州、盐州各五万石,凡一百三十万石。令於时价每斗加十文,所冀人知劝农,国有常备。
十二年,诏诸道应遭水州府,以当处义仓斛斗,据所损多少,量事赈给,讫具数闻奏。
十三年,户部侍郎孟简奏:“天下州府常平、义仓等斗斛,请准旧例减估出粜,但以石数奏申,有司更不收管,州县得专达,以利百姓。”从之。
长庆元年,以京北、京西和籴扰人罢之。
四年,诏於关内、关外折籴、和籴一百五十万石,用备饥歉。
宝历元年,以两京、河西大稔,委度支和籴二百万斛,以备灾。
开成元年,户部奏:“应诸州府所置常平、义仓,伏请今後通公私田亩别纳粟一升,逐年添贮义仓。敛之至轻,事必通济,岁月稍久,自致盈充,纵逢水旱之灾,永绝流亡之虑。”从之。
太和,以天下回残钱置常平、义仓本钱,岁增市之。非遇水旱不增者,判官罚俸、书下考,州县假借,以枉法论。
宋太祖皇帝乾德元年,诏曰:“多事之後,义仓废寝,岁或小歉,失於豫备。宜令诸州於所属县各置义仓,自今官所收二税,石别税一斗贮之,以备凶歉给与民。”
三年,诏民有欲借义仓粟充种食者,令州县即计口给计以闻,勿俟报;义仓不足,当发公廪者奏待报。
四年,诏曰:“诸州义仓,用振乏绝,颇闻重叠输送,未免劳烦,宜罢之。”
太宗端拱二年,置折中仓,许商人输粟,优其价,令执券抵江淮,给其茶、盐,每一百万石为一界,禄仕之家及形势户不得辄入粟。
淳化三年,京畿大穰,物价甚贱,分遣使臣於京城四门置场,增价以籴,令有司虚近仓以贮之,俟岁饥即减价粜与贫民。
五年,令诸州置惠民仓,如稍贵,即减价粜与贫民,不过一斛。
真宗咸平二年,於福建置惠民仓。
真宗景德三年,诏於京东、京西、河北、河东、陕西、淮南、江南、两浙各置常平仓(惟沿边州郡则不置),以逐州户口多少,量留上供钱一二万贯,小州或二三千贯,付司农司系帐,三司不问出入,委转运使并本州委幕职一员专掌其事。每岁秋夏加钱收籴,遇贵减价出粜,凡收籴比市价量增三五文,出粜减价亦如之,所减不得过本钱。大率万户岁籴万石,止於五万石,或三年以上不经粜,即回充粮廪,别以新粟充数。
天禧四年,诏荆湖、川陕、广南并置常平仓。
又诏诸州通河及大路人烟繁处多籴,其僻在山险之处,止约本处主客户收籴。
咸平六年,出内府绫罗锦绮,计直百八十万,与河北转运使定价市鬻籴粟实边。
景德元年,内出银三十万付河北经度,贸易军粮。自兵罢後,凡边州积可给三岁,即止市籴。大中祥符初,连岁登稔,乃合河北、河东、陕西增籴,靡限常数。
初,河东既下,减其租赋。是後,有司言其地沃民勤,多积,乃请每岁和籴,随常赋输送,其直多折色给之。又京东西、河北、陕西切须粮食,则州县括民家所积粮市之,谓之“推置”;取上户版籍,酌其输租而均籴之,谓之“对籴”,皆非常制。江、淮、湖、浙诸州置场和籴,以裨岁漕。
天圣三年,权三司使范雍言:“天下和买、和籴夏秋粮草,虽逐处开场,多被经贩行人小估价,例外面添钱收买。候过时,乘宫中急市,即添价将籴买者中卖,致粮草怯弱,枉费官钱不少。乞行下及早开场,依见卖时估,趁时籴买,不得容信作弊。”又臣僚言:“入中诸般粮草准备军需,其中有所定物价高大,所入粮草低弱。盖因逐处官员,自将收获职田及月俸馀剩,或籴米买粗弱斗斛支籴,以互相容隐,致亏损官钱。军人请得恶弱口粮,或形嗟怨。乞严禁绝。”从之。
陕西籴,岁预给青苗钱,自天圣中罢不复给。
河北旧有便籴之法,听民输粟边州,而京师给以缗钱,钱不足,即移文外州给之,又折以象牙、香药。景德元年,三司请令河北有输藁入官者,准便籴粟麦例,给八分缗钱,二分象牙、香药,其广信、安肃、北平粟麦、悉以香药博籴,从之。自有事二边,戍兵浸广,师行馈运,仰於博易,有司务优物估,以来输入。
仁宗留意兵食,发内藏库金帛以助籴者,前後不可胜数。宝元中,出内库珠直缗钱三十万,以赐三司,因谕辅臣曰:“此无用之物,既不欲捐弃,不若散之民,收其直助边,亦可纾吾民之敛。”
神宗留意边备,务广储蓄。熙宁五年,诏以银、绢各二十万赐河东经略安抚司,听人赊买,收本息封桩,以备边费。自是,三路封桩,所给不可胜计,或取之三司,或取之市易务,或取之他路转运司,或赐常平钱,或鬻爵、给度牒,而出内藏钱帛不与焉。
元丰元年,诏:“河东路十三州岁给和籴钱八万馀缗,自今罢之,以其钱付转运司市粮草。”
时三司户部副使陈安石言:“十三州二税三十九万二千馀石,和籴八十二万四千馀石,所以灾伤旧不除免,盖十三州税轻,又本路恃为边储,理不可阙。其和籴,旧支钱、布相半,数既畸零,民病入州县之费,以钞贸易於市人,略不食半,公家实费,民乃得虚名。欲自今罢支籴钱,岁支与沿边州郡市粮草封桩,遇灾伤,据民不能输数补填,如无灾伤,三年一免输。”朝廷用其议。
五年,诏以开封府界、诸路封桩阙额禁军及淮、浙、福建等路剩盐息钱,并输籴便司为本。寻诏瀛、定、澶等州各置仓,凡封桩,三司毋关预,委度支副使蹇周辅专其事。
结籴 熙宁八年,刘佐体量川茶,因便结籴熙河路军储,得七万馀石,诏运给焉。未几,商人王震言:“结籴多散官或浮浪之人,有经年方输者。”诏措置熙河财用孙迥究治以闻。
寄籴 元丰二年,籴便粮草王子渊论纲舟利害因言:“商人入中,岁小不登,必邀厚价,故设内郡寄籴之法,以权轻重。”
籴 熙宁八年,令中书计运米百万石费约三十七万贯,帝怪其多。王安石因言:“籴非特省六七十万缗岁漕之费,且河北入中之价,权之在我,遇斗斛贵住籴,即百姓米无所粜,自然价损,非唯实边,亦免伤农。”帝以为然,乃诏岁以米盐钱钞、在京粳米总六十万贯石,付都提举市易司贸易。度民田入多寡,预给钱物,秋成,於澶州、北京及绿边籴粟麦封桩。即物价踊,权止入中。听籴便司兑用,须岁丰补偿。
均籴 政和元年,童贯宣抚陕西奏行之,以人户家业田土顷亩均敷,上等则所均斛斗数多,下等数少。五年,言者谓:“均籴之法推行往往不齐,故有其先桩本钱,已籴而不偿其直,或不度州县之力而敷数过多,有一户而籴数百石者。”於是诏诸路毋辄均籴。既而州县以和籴为名,裁价低下,转运司程督愈峻,科率倍於均籴之数,诏约止之。
博籴 熙宁七年,诏河北转运、提举司置场,以常平及省仓岁用馀粮,减直听民以丝、绵、绫、绢增价博买,後秋成博籴。崇宁五年,诏陕西钱重物轻,委转运司措置,以银、绢、丝、绸之类博籴斛斗,以平物价。
兑籴 熙宁九年,诏淮南常平司於麦熟州郡及时兑籴。元二年,尝以岁丰麦贱,下诸路广籴,诏後价若与本相当,即许变转兑籴。
括籴 元符元年,泾原经略使章请并边籴买,务榜谕民,毋得与公争籴,即官储有之,括索蓄家,量存其所用,尽籴入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