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 第 851 页/共 1125 页
景德元年八月,奉明德皇太后谥宝册告于太庙。时无宰相,惟参知政事毕士安摄事。帝特令亲王不赴。及行礼,士安已为相,遂令亲王却赴班。
近降御札,咨询谏官,振举台宪,益欲广辟言路,尽达物情。至于宰执近臣,咸令旌别淑慝。其如中书、枢密院接待宾客,累经条约,未协便宜。虽枢机之任,故须慎密,而政事之间,亦资询访。傥若蚤暮接待,虑机务因兹滞留;如或 四年六月,中书门下、枢密院言曰:「伏(咸)[延]见艰难,亦利害无由启露。况又分厅言事,各有异同。将徇至公,望颁定制。欲请自今臣僚如有公事,逐日于巳时以前聚厅见客。如已分厅,即候次日。急速者不在此限。非因公事,不得到中书、枢密院。」诏曰:「朕自纂承大宝,惕厉深衷,务启迪于四聪,冀弥纶于庶政。近行条制,用激诚明。
而卿等沛然尽忠,蔚为同德,共成谠议,列奏封章,谓偏听以生奸,独相见以非便。愿颁明诏,特立新规,有庶官之启陈,欲会厅而延接,兹惟远虑,雅协朕怀。每念左右之臣,腹心之寄,必自敦于至信,岂曲采于单辞。苟非责实而有稽,未尝凭虚而辄奏,人之言伪,徒使心劳。今此倾输,并依所请,兼以巳时为限,免令机务相妨。卿等既设准绳,即须(尊)[遵]守,思企耸于群望,当表率于具僚。仍令合门、御史台告示臣僚,各体予意。」
是月,诏今后中书所行事关军机及内职者〔报〕枢密院,枢密院所行事关民政及京朝官者报中书。时中书命秘书丞杨士元通判凤翔府,枢密院命士元监内香药库,两府不相知,宣敕各下,遂有此诏。
大中祥符三年十月,令中书日会于宰相王旦厅,至辰时而罢。
八年四月,帝谓宰臣王旦等曰:「上封者言中书不言事,罕接宾客,政令颇稽滞。」旦等对曰:「中书当言者惟进贤退不肖、四方边事、郡县水旱、官吏能否、刑法枉直,此数事日奉德音,动禀进止,外人不知者,是臣等无漏言也。罕接宾客,诚亦有之。如转运使副、提点刑狱、边要蕃郡知州及非次将命(郡)[群]臣,辞见之后多接见之。或赍到文字,观其所述,可以详悉。自再加询问,多涉侥求陈乞。大约中书庶事,动守程序,不敢随意增损。行遣疾徐,日有奏籍。然思虑不至,事有未免重烦圣断,是臣等过也。」皆再拜,帝慰谕之。
天禧元年五
月,制太保兼门下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王旦可特授守太尉兼侍中,加食邑一千户,食实封六百户,特许五日一赴起居。每起居日入中书,或遇军国重事,不限时日,并令入预参决。旦诣便殿占谢固辞。旦言:「私门百口,属疾将遍。比望退身,以息灾咎。今加峻秩,是愈增罪。」语甚切。复奉密疏恳请。二十三日,下制追寝前命,授依前太保兼门下侍郎平章事,加食邑千户,实封六百户,每三、五日一赴起居,(日)[因]入中书。或遇稍安,勿拘此制。
仁宗庆历三年三月,诏宰臣吕夷简每有军国大事与中书门下、枢密院同议以闻。以夷简宿疾在告,故优有是命。夷简恳请罢预议军国大事,从之。
元丰三年,初置局详定官制。自后官制因革增损并列于后。
《神宗正史 职官志》国朝建官,沿袭五代。太祖、太宗监藩镇之弊,乃以尚书、郎、曹、卿等官出领外寄,三岁一易,坐销外重分列之势。故累朝因仍,无所改革。百有余年,官(寝)[寖]失实,三省长官尚书、中书令、侍中不与政,仆射、尚书、侍郎、郎中、员外与九寺五监皆为空官,特以寓禄秩、序位品而已。神宗初即位,慨然欲更张之。谓中书政事之本,首开制置中书条例司。设五房检正官,以清中书之务。又置制置三司条例司,以理天下之财。置诸路提举常平、广惠、农田水利、差役官,隶于司农,以修农政。简枢密武选而置审官西院,创民兵保甲法以归兵部,作军器
监以除戎器,新大理寺以省滞狱,增国子监、太学官以大兴庠序,复将作监以董百工。十数年之间,自国子、太学、司农、兵部、军器、大理、将作各已略循古制,备置官属,使修其职业。于是法度明,庠序兴,农政修,武备饬,刑狱清,械器利,亹亹乎董正治官之实举矣,然名未正也。熙宁末,上欲正官名,始命馆阁校《唐六典》。元丰三年,以摹本赐群臣,遂下诏命官置局,以议制作。上自考求故实,间下手诏,或亲临决,以定其论。凡百司庶务,皆以类别。所分之职,所总之务,自位叙名分、宪令版图、文移案牍、讼诉期会、总领循行、举名钩考,有革有因,有损有益,有举诸此而施诸彼,有舍诸彼而受诸此,有当警于官,有当布于众者。自一事以上,本末次第各区处而科条之。而察官府之治,有正而治之者,有旁而治之者,有统(而)而治之者。省曹寺监以长治属,正而治之者也,故其为法详。御史非其长而以察为官,旁而治之者也,故其为法略。都省无所不总,统而治之者也,故其法当考其成。于是长吏察月,御史察季,都省察岁。五年,三省、六曹、御史台、秘书省、九寺五监之法成,即宫城之西以营新省。省成,上亲临幸,召问以执事而训戒之,省官迁秩有差。自是继有增损,唯仓库百司及武臣外官未暇厘正云。
〔庆历〕五年十月,宰臣贾昌朝、陈执中言:「军民之任,自古则同。有唐别命枢臣专主兵务,五代始令相辅亦带使名。至
于国初,尚缘旧制。干德以后,其职遂分,是谓两司,对持大柄。向以关陕未宁,兵议须壹,复兹兼领,适合权宜。今西夏来庭,防边有序,愿罢兼枢密使。」从之。
七年三月,进宰臣陈执中为昭文馆大学士、监修国史,即改判大名府
夏竦充枢密使。以言者谓二人不当同为相也。初降制竦为相,谏官、御史言竦与执中在永兴尝论议不合,不可同为宰相。故改命焉。
皇佑元年六月,诏中书、枢密院非聚厅毋得见客。以御史言殿前都指挥使郭承佑屡谒宰相陈执中于本厅,坐久不退也。
至和二年五月,诏中书公事自今并用祖宗故事施行。初,宰相刘沆建言中书不用例,而言者皆以谓非便而罢之。
七月,诏凡宰相召自外者,令百官班迎之;自内拜者,听行上事仪。国朝宰相盖有故事,其后多承例辞免。至是,文彦博、富弼入相,御史梁倩请班迎于国门,范师道又请行上事礼,然亦卒辞之。
嘉佑八年四月,英宗欲命韩琦摄冢宰,躬行亮阴三年之礼,执政皆以为不可,乃止。
九月二十四日,诏:「今后中书应系申时后了毕文字,除系急速,即批凿急速字投进外,其常程文字虽系当日内签印已圆,并候次日早辰先作一番进入,仍于封皮上用黄贴子声说系几日申时后文字。如次日遇假故,亦须次日早辰便进。」
英宗治平二年五月,命宰臣韩琦、曾公亮权兼枢密院公事,以枢密使富弼在告故也。
三年
五月十七日,诏中书、枢密院自今朔望会于南厅。是月,帝谓宰相曰:「朕日与公卿等相见,每欲从容讲论治道,但患进呈文字颇繁,所以不暇及中书常务。有可付本司者,悉以付之。」自是中书细务上进熟状及事有定制归有司,中书降敕而已。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 中书门下后省
中书门下后省
【宋续会要】
元丰官制:门下、中书各增建后省,以左散骑常侍、左谏议大夫、左司谏、左正言各一员,给事中四员,起居郎一员,起居郎即旧起居院。符宝郎二员。设案六,曰上案,曰下案,曰封驳,曰谏官,曰记注,曰符宝郎,为门下后省。以右散骑常侍、右谏议大夫、右司谏、右正言各一员右正言:原误作「右正官」,今改正。,中书舍人六员,中书舍人即旧舍人院。起居舍人一员。旧起居郎。设案五:曰上案,曰下案,曰制诰,曰谏官,曰记注,为中书后省。自中兴建炎间,诏谏院不隶两省,又符宝郎(步)[并]罢。其后因旧制置门下后省,以给事中为长官,四员为额,专主封驳、书读、录黄、书黄、录白、六曹奏钞、章奏房入进文字、校吏部奏拟六曹以下职事官任历功状、佥押前(者)[省]诸房文书,封驳者随字给付门下(者)[省],枢密院仍申知。置令史一名,书令史二人,守当官五人,旧十人。守阙守当官二人。旧十人。设案四:曰上案,掌大朝会应行遣之事。曰下案,掌受付五案文书之事。曰封驳,掌录封驳文书及本省人吏试补之事。曰记注,掌录起居注事。中书后省以中书舍人为长官,六员为额,常除二员,一以领吏房左选及兵工房,一以领吏房右选及礼、刑上下房,掌行诰命,随所领房命词定词,佥押前省诸房文书,及召试人聚议选题,试毕考试定下「试」字疑误。,缴申三省。置点检一名,今创置。令史二人,守当官五人,旧六人。守阙守当官二人。旧一十人。设案四:曰上案,掌册礼
及大朝会应行遣之事。曰下案,掌受付五案文书之事。曰制诰,掌录制词及本省人吏试补之事。曰记注,掌录起居注之事。又以起居郎一 、隶门下。起居舍人一 隶中书。专掌修起居注,仍轮后殿及崇政、延和殿侍立。有史事应奏陈者,并直前陈述。及遇讲筵,亦许入侍云。
高宗绍兴元年四月二十七日,诏中书、门下两省已并为中书门下省。其两省合送给舍文字,今后更不分送,并送给事中、中书舍人。
十月二十一日,给事中胡交修言:「朝廷日逐付下看详文字,旧系两省给、舍分轮看详。近缘旧官多是差(除)[出],见今独员,日力不给。乞例差两省给、舍分轮看详。」从之。
二年九月十九日,上谕辅臣曰:「今旦凡批降御笔处分,虽出朕意,必经由三省、密院,与已前不同。若或未当,许卿等奏禀,给、舍缴〔驳,有〕司申审。」朱胜非曰:「不由凤阁鸾台,盖不谓之诏令。」吕颐浩曰:「所以别于圣旨者,欲上下晓然,知陛下德意所乡,(兼)[皆]莫非宽恤(兴)[与]兵机等事。其违戾住滞,乞并同圣旨一等科罪。」从之。
十二月二十二日,诏中书、门下后省、谏院官吏并依旧赴三省内元置局处供职。
三年九月二十一日,中书舍人孙近言:「臣闻唐太宗尝谓侍臣曰:『中书、门下,机要之司,诏 有不便者,皆须执论。若惟书诏 、行文书而已,人谁不能 』国家循唐旧制,分三省以建官,上下相维,纪纲具在,凡政令之失中、赏罚之非当,其在中书则
舍人得以封还,其在门下则给事中得以论驳。盖先其未行而救正其失,则号令无反汗之嫌,政事无过举之迹。自艰难以(原)[来],始缘多事,军期机速,不容晷刻淹延。则得旨之后,先以白札子径下有司奉行,然后赴给舍书押降 。循习寖久,凡拟官近狱之类近:疑为「折」字之误。,一切径下有司先次报行,而给舍但书押已行之事而已。苟启拟之非其人,断刑之失其罪,法度之更张有利有害,赋役之调发有可有否,虽欲论执封驳,而成命已行于有司,殆非两省设官先其未行而救正其失之本意。望申严旧制,应非军期机速事务,并由两省书押,降 行下,庶几小大之臣皆得举职,以无废纪纲之旧。」从之。
七年七月二十七日,门下后省言:「旧制:君遇大礼,车驾出外行权,应所过御门,每门差城门郎二人对立于诸门。今遇明堂大礼,乞赐指挥。」太常寺检照:「昨在京系经由宣德、朱雀、南熏、泰禋门,后驻跸扬州,系经由驻跸门,逐门各系曾差城门郎二人对立。」诏令门下省依例差拨施行。
二十七日,诏:「今后士庶献陈利害,令给舍子细看详。其可采者,中书省取旨施行。」
九年四月十日,诏后省官朝退许出行宫北门。
二十六年九月十三日,诏诸路监司郡守条具到裕民事,可令给舍看详。
二十八年正月二十九日,诏给舍分书制 ,并依自来条例一体施行。
八月十八日,诏给舍今后遇有看详文字,并一面取索
所属同议可否,申尚书省取旨施行。先是,尚书省言:「臣寮陈献利害及守臣到任条具裕民等事,并送后省官看详。若事涉文义,便行与决;其间事干铨选、钱谷、刑狱之类,止言欲送所属曹部或相度施行,切虑却有稽迟。」故有是诏。
二十九年闰六月十九日,门下后省言:「本省吏额守当官九人,内四人以行减省之。虽有试补条法,缘在省习学人未有立定私名额数,试补不行。乞依中书后省将元裁定守阙守当官额内见阙人以私名五人为额,候习学详熟,依条试补。如额内有阙,许依条募试。」从之。
二十一年正月二十一日,上谕宰执曰:「祖宗所以置给舍,正欲其拾遗补阙。倘事有非是,固当缴驳。若缄嘿不言,岂设官之意 然或有探人主意旨及附大臣,甚者至于不论臧否,沽激取名,此正仁宗、裕陵之所戒也。」
十二月六日,给事中兼侍讲金安节、起居舍人兼权中书舍人刘珙言:「已降指挥,车驾巡幸,两后省各差人吏五人随从前去。续承指挥,各差二人。切缘逐省所掌封驳、制诰及朝廷付下机密看详利害等文字事体至重,比其它官司不同。切虑前路却(到)[致]误事,望将元差人数尽行随从前去,庶免阙误。」从之。
孝宗绍兴三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已即位末改元。诏:「今后直言上书并付中书门下后省看详,有可采者申尚书省取旨。」
隆兴元年八月初五日,门下、中书后省言:「见管吏额法司各一人,
令史各一人,书令史各二人,守当官各五人,守阙守当官各五人。今欲各裁减法司右修职郎刘彪、将仕郎韦友谅并守阙守当官张安礼、董诱二人仕:原误作「士」,今改正。。内法司候指挥下日发遣归部,并乞依省罢法施行。」诏依。见在人且令依旧,将来遇阙,更不迁补。
干道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臣僚言:「崇宁在京通用法并绍兴二十七年五月五日指挥,给事中、中书舍人、起居郎、起居舍人并禁出谒,旬假日许见客。其两省官所掌书读、缴驳、制诰、记注等事,尽是朝廷机密利害,理宜谨密。乞遵守条制施行。」从之。
五年二月二十五日,中书舍人汪涓言:「伏见神宗皇帝修定官制,以中书为出令之地,而门下审覆驳正,然后付之。按中书舍人于制敕有误,许其论奏,而给事中又所以驳正中书违失。近年以来,间有驳正,或中书舍人、给事中列衔同奏,是中书、门下混而为一,非神宗官制所以明职分、正纪纲、防阙失之意。」诏令遵依旧制施行。
二十六日,试中书舍人汪涓言:「窃以诏令之出始于中书,又经门下审覆,然后传外,谓之成命。近年以来,往往两省书读未定,即以行下所属,或传报于外,非祖宗设置官司、审重诏令之意。乞诏今后诏令未经两省书读,毋得出行及或传报于外。」从之。
六年三月二十三日,中书、门下后省状:「依指挥并省吏额。见管二十六人,欲减六人。」从之。
五月二十八日,诏:「旧制设两省言路
之臣,所以指陈时政得失。给舍则正于未然之前,台谏则救于已然之后,故天下事无不理。今任是官者,往往以封驳章疏太频,惮于论列,深未尽善。自今后给舍、台谏凡封驳章疏之外,虽事之至微,亦毋致忽,少有未当,可更随时详具奏闻,务正天下之事。」
九年三月二十一日,诏进奏院依旧隶门下后省。详见进奏院四。
【宋续会要】
淳熙八年十月八日,中书舍人施师点言:「封驳之地,中书政令无所不关。每遇书读,限以百刻,一有除目,仓卒至前,无所质问。乞遵三省旧制,每有除目,必具本官履历于画黄之首,庶几贤否易知,不至经由卤莽。」诏吏、刑部遇后省取索差除官历任功过,毋得稽迟漏落。
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中书后省减守当官一人,御厨工匠一人,把门兵士一人,剩员一人,长行一人。门下后省减守当官一人,御厨工匠一人,看管杂役剩员长行一人。」以司农少卿吴燠议减(沉)[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嘉定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中书、门下后省言:「两省官五员:一员给事中,见破衣粮亲事官一十六名。中书舍人二员,共破衣粮亲事官一十七名。起居郎、起居舍人每员各止破衣粮亲事官三名,每遇朝殿侍立、讲筵等处,委是阙人使用。乞添置衣粮亲事官一十二名,分拨赴起居郎、起居舍人。」诏各添置六名。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 门下省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
门下省
【宋会要】
门下省侍中、侍郎、给事中领本省事,阙则谏、舍权判。掌供御宝、大朝会位版、赞拜、拜表、宣黄、外官及流外较考、诸司附奏挟名、年满斋郎转补、选人过门押定、覆(奉)[奏]文武官(毋)[母]妻叙封、覆麻、请画,则白院主之。受中书宣黄、画敕及僧道赐紫衣师号,则画院、甲库主之。职掌有白院、画院、甲库令史、赞者、驱使官,又有典仪、城门符宝郎,皆大朝会遣官摄事。
《两朝国史志》:门下省判省事一人,以给事中充,阙则谏议或学士、舍人权领焉。掌供御宝,宝院主之。亲祀、大朝会设位版、赞拜、拜表、外官及流外较考、诸司覆奏挟名、年满斋郎转补、覆奏文武官(毋)[母]妻叙封、覆麻、请画,并白院主之。受中书宣黄、画敕及僧道赐紫衣〔师〕号,并画院、甲库主之。白院令使十二人,画院令史三人,甲库令史二人,赞者、驱使各四人,又有典仪城门符宝郎,皆朝会、亲郊、行幸则遣官摄。元丰改制,官名则因旧,而职守与旧不侔矣。
太祖建隆三年,定合班仪。诏门下、中书侍郎在六尚书、常侍之下。
开宝五年,以参知政事薜居正兼判门下侍郎事。
真宗大中祥符元年八月,中书门下言:「准《六典》,侍中、中书令正三品。又晋天福五年诏门下、中书侍郎并为清望正三品,七年以刑部侍郎窦固为门下侍郎,又诏其班在常侍之下。今中书令、侍郎在三师、三公之上,合班仪门下、中
书侍郎相承在左、右散骑常侍之下者。设官之制,揆今古而有殊;着位之文,贵重轻而无爽。散骑常侍备预顾问,止寓直于掖垣;两省侍郎副贰机衡,寔参掌于朝政。既委任而斯异,故资望以为优。况两省侍郎至德(己)[以]来并是宰臣兼领,天福之际偶有庶僚特迁,出自一时,定兹班列。暨当圣代,皆处中枢,未尝除拜。此官出奉朝请,所以因仍旧贯,靡暇甄升,久抑班资,不符公议。欲望今后升在常侍之上,合班次六尚书。」从之。
《神宗正史 职官志》:门下省受天下成事,凡中书省、枢密院所被旨、尚书省所上有法式事,皆奏覆审驳之。若制诏、宣诰下与奏钞、断案上,则给事中读之,侍郎省之,侍中审之中:原作「郎」,据《宋史》卷一六一《职官一》改。。进入被旨画闻,则授之尚书省、枢密院。即有舛误应举驳者,大事则论列,小事则改正。凡进奏院章奏至,则受而通进。俟其颁降,则分送所隶官司。凡尚书吏部所拟六品以下执事官,则给事中校其仕历功状,侍郎、侍中引验审察,非其人则论奏而易之。国朝初循唐制,以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宰相之职,复用两制以上官一员判门下省事。其通进、银台司及门下封驳事又离为别司,而领于他官,名具实废,散无统纪,至是始厘正焉。凡分房十:曰吏房,曰户房,曰礼房,曰兵房,曰刑房,曰工房,皆视其房之名,而分尚书省六曹、二十四司所上之事以主行之。惟班簿、本省杂务则归吏房。曰开(折)[拆]房,主行受发生事。曰章奏房,主行受发通章奏事。曰制敕库房,主行供检编录敕令格式及拟官爵、封
勋、黄甲与架阁库。凡官十有一;侍中、侍郎、左散骑常侍各一人,给事中四人,左谏议大夫、起居郎、左司谏、左正言各一人。吏四十有九:录事、主事各三人,令史六人,书令史十有八人,守当官十有九人,而外省吏十有九人,令史一人,书令史二人,守当官六人,守阙守当官十人。《哲宗〔正史〕职官志》:元佑四年别立吏额,录事四人,主事二人,令史五人,书令史十人,守当官一十四人,守阙主事一人,书令史四人。绍圣三年,守阙守当官门下、中书省各以百人、尚书省百五十人为额。四年,增减三省都事、录事等吏员,并依元丰七年额。侍中正一品,掌佐天子议大政,审中外出纳之事。大祭祀则版奏中严外办,前导舆辂,诏升降之节。皇帝斋则请就斋室。大朝会则承旨宣制、告成礼,而祭祀亦如之。册后则奉宝以授司徒。与尚书、中书令、左右仆射为宰相,以秩高未尝除。虽国朝有用他官兼领,而实不任其事。官制行,以左仆射兼门下侍郎行侍中职,别置侍郎以佐之。侍郎正二品,掌(二)[贰]侍中,参议大政,省中外出纳之事。大祭祀则前导舆辂,诏进止。大朝会则授表以奏祥瑞。册后则奉节及宝位。与知、同知枢密院、中书侍郎、尚书(在)[左]右丞为执政官。两省侍郎旧班在散骑常侍下。大中祥符元年,升次尚书,以为宰相兼官。及行官制,乃循名而正之。
神宗熙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诏:「中书、门下两省官差除并札下合属
去处,其旬奏朝见并铨曹、三班、审官等处会问。」从看详编修中书条例(鲁)[曾]布言也。如中书舍人属舍人院,谏议大夫、正言、司谏属谏院,散骑常侍、给事中属封驳司,起居舍人属起居院,侍郎属中书门下。
元丰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诏大理寺左厅已画旨公案批送门下省。
五年九月七日,诏凡指挥边事更不送门下省覆奏。
十一月十九日,门下省奏枢密院差入内东头供奉官李宗立领万寿观不当为提点。诏改为管(句)[勾]。
十二月二日,诏门下省:「凡中(枢)[书]省、枢密院文字应覆驳者,若干事体稍大,入状论列,事小即于缴状内改正行下。若事不至大,虽不足论(例)[列],而其间曲折难于缴状内改正者即具进呈,以应改正事送中书、枢密院取旨。」
六年正月二十一日,门下省驳奏福州威果十将郑青以功转副都头,妻詈(毋)[母],殴妻死,中书拟杖脊刺面,配五百里,情轻法重,不当舍功而专论其罪。诏于副都头上降两资,仍杖之。
三月十七日,门下省言,覆奏中书省录黄下京西路提点刑狱监捕封丘县贼,误用御宝。诏误用宝宫人已(书)[责]罚。
七年三月十一日,诏:「诸军转员文字并送门下省,仍依枢密院例宿直。」以门下省言,诸军转员仍换前班除授差遣,或系临时恩例,若不送门下,因此为例,渐废本省职事故也。
八月一日,门下省言:「刑部奏钞宣德郎乐京据例当作情理稍轻,不碍选注。京本坐言役法,本部
不敢用例。」诏:「乐京情重,刑部引例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