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 第 71 页/共 1125 页

八年六月十六日,诏增河南府超化寺岁度僧二人「岁」下原衍一「增」字,据《长编》卷二六五删。,赐紫衣一人。以上批「寺乃释迦佛舍利所在,于畿内最为灵迹,近两祷雨近、雨:原无,据《长编》卷二六五补。,随获嘉应,闻岁止度僧一人,颇阙人修奉」故也。 九年十月十七日,诏赐开宝(等)[寺]福圣禅院师号,赐紫衣共十人,及度行者十人,其主首僧智满特授右街守阙鉴义,别与度弟子一名,赐紫衣一名,仍令自今本院逐年随御书牌拨放行者三人。以增修庆寿崇因(合)[阁]毕功,车驾临幸推恩也。 自熙宁八年至十年,祠部共给过天下僧尼、道士、女冠度牒二万六千八百六十五 道:八年九千一百八道,九年八千三百六十四道,十年九千三百九十三道。拨放计九百五十九道:同天节一百五十五道,太皇太后生辰一百道,皇太后生辰五十道,皇后生辰二十五道,韩、汾、冀三大长公主,陈、蜀蜀:原作「独」,据《宋史》卷二四八《魏国大长公主传》考改。、卫三长公主生日各十五道,及遇同天节,并各得五道,系御前奏乞随同天节例差降出德妃、贤妃生日各三道,魏国安人、保佑夫人张氏生日三道,婕妤生日二道,淑寿、延禧两公主生日各四道,婉仪、才人、充容生日各二道,皇子、永国公生日各四道,同天节在京并外州军寺院宫观于内东门进奉功德疏回赐计二百七十八道。 元丰元年四月二十一日,河州请慈济院依太原府例太:原作「大」,据《长编》卷二八九改。,二年度僧一人,从之。 七月九日,诏故西天译经三藏试鸿胪卿日称译:原作「绎」,据《长编》卷二九○改。,依法护例遗恩度七人,慧辩院岁增度僧一人辩:原作「办」,据《长编》卷二九○改。。 二年十月十七日,诏在京宫观寺院童子年四十、长发童行年三十五以上子:原作「行」;五:原脱,均据《长编》卷三○○改补。、三帐及十年者,度为尼、道士,令御药院于启圣院作大会,以度牒授之。以太皇太后不豫故也。 六年八月一日,诏崇信军节度使任泽赐坟寺为旌孝禅院,岁度僧二人、紫衣或师号一人。以泽仙游夫人母弟也。 十二月二十九日,太师潞国公致仕文彦博言:「仁宗皇帝赐臣御书,以卷轴甚大,私家难宝藏,遂送功德院宝胜禅院安置,因建阁奉安,愈为精严,每年乞特赐拨放童行一人。」从之。 七年正月十四 日,诏贤妃邢氏于奉先资福院侧修佛寺,赐名多庆禅院,岁度僧一人、紫衣或师号一人。 二月十日,礼部言:「诚州净化寺、怀化寺乞岁度僧二人。」从之。 四月十二日,广南西路经略安抚司言:「融口石门溪洞新路侧创僧寺,乞给度牒僧五道,岁度僧一人。」从之。 十七日,荆路相度公事所言荆路:疑当作「荆湖南路。」:「邵州莳竹县感化寺乞许度僧。」诏三年度一人。 五月十一日,诏皇后父、祖坟寺左街资福禅寺,可除每年拨放外,遇同天节,度僧二人、紫衣一人。 七月十六日,诏雍王颢乳母孙氏葬报先禅院,每岁同天节度僧一人。 八年哲宗已即位,未改元。二月十九日,诏:「太皇太后七月十六日生辰为坤成节,三京、诸州比试,拨放童行。今年以大行皇帝梓宫在殡,依干兴元年干元节故事,惟开封府度僧道,余权罢。其开封府比兴龙节与度三之一,来年已后,四京、诸州军府比试拨放,每二年与一名者,四遇坤成节与一名;三年与一名者,六遇坤成节与一名。 哲宗元佑二年五月二十四日,开封府言:「将来坤成节已在从吉后,请依长宁节故事,度僧道共三百人为额。」从之。 元符元年十月二十日,诏以皇太后久不豫,普度在京僧尼。 崇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新知真定府吕嘉问奏问:原作「闻」,据《北宋经抚年表》卷二改。:「天下建崇宁禅院,遇天宁节度僧、赐紫衣,所以崇佛乘,祝圣算,功德甚大。切谓诸路极有真迹、福地、(蓝伽)[伽蓝],并未有拨度恩泽 承续洒扫者,欲乞汝州香山慈寿禅寺、襄州福圣院并改赐天宁观音禅院名额,每遇天宁节,拨放紫衣恩泽各一名。」从之。 大观元年闰十月二十六日,诏明州育王山寺掌管仁宗御容僧行可赐师号、度牒各二道,用为酬奖,或愿将师号换紫衣亦听。 二年五月二日,诏:「道门近添试经拨放年额,数内女冠试经旧额人数甚微,天下之大,只度三十三人,可通旧数增作七十人为额,内在京畿三十人,诸路四十人,亦仰礼部依道士例均拨。」 政和三年九月十四日,蔡攸奏:「醴泉观咸通殿佑圣真武灵应真君位牌,乃陛下宸翰题写殿额,亦仁宗皇〔帝〕御书,乞每岁遇天宁节,许本殿披戴道士及紫衣师号各一名。」从之。 五年八月十日,礼部言:「湖州申:慈感院灵感观音圣像,四方祈求,或岁有水旱、疾(役)[疫]:飞蝗,州县祈祷感应,乞依熙宁七年杭州上天竺灵感观音院体例,每遇圣节,特与拨放童行一名。」诏每二年特与拨放一名。 宣和元年正月十四日,诏:「已降诏为德士,所有寺院拨放试经进疏度牒,并改作披戴,为德士。」 二月七日,(太)[大]宗正司言:「宗子公述愿舍俗披戴八道。」从之。 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诏天庆节试经拨放道童住罢。 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诏解州防御使郑明之特兴剃度为僧,充僧职,与师号,管干教门公事,法名善因。 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提举道录院奏:「奉诏:天宁节进疏 道官,自金坛郎以上,各人所得特赐度牒,许回授诸路宫观道童,内道录院官并带贴职人至大夫以下愿度在京宫观道童者,并听。」 七年八月八日,诏度牒、紫衣、师号上展限二年,限满并行,仍旧给降。 十二月二十二日,诏:「应内外拨放试经特旨等度牒、紫衣、师号,并仍旧给降。」以上《续宋会要》。 光尧皇帝建炎元年五月一日,赦:「应寺院宫观有隔下拨放,并许于所属自陈,保明申礼部,限三日给降。其今岁干龙节合拨放去处,虽不曾投进功德疏,特与依例拨放。试经者兴额外添数一次,合就试一百人以下添一名,一百人已上两人,三百人以上三人。」同日,赦:「应暴露遗骸,许所在寺院埋瘗,每及一百人,令所属勘验申礼部,给度牒一道。」四年二月二十三日德音同。绍兴二年四月十一日德音:及二百人,给度牒一道。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德音同,仍许愿换紫衣者听。 二年八月二十四日,礼部言:「诸州军每遇圣节,宫观道童试经依元丰法,《政和令》合念《道德》等经四十纸为合格,即无念过《御解真经》。诏依元丰法。 十一月二十二日,赦:「勘会州县曾经金人或 寇经由去处,暴露遗(骇)[骸],令所在州县委官监督收瘗,仍召募寺观童行专管收瘗。内命官量给钱,于寺院内如法瘗埋,每及二百人,给度牒一道。如僧道愿主管,准此。愿请紫衣或师号者,计价比折度牒支给。 三年六月二十七 日,诏:「行下东京礼部及诸路转运使,应寺院宫观童行试经拨放及该遇圣节恩例等,并权住,条法全备日,申取朝廷指挥。」 绍兴元年三月四日,诏赐参知政事秦桧坟寺,每岁圣节拨放童行一名,以「移忠报慈禅院」为额。从桧请也。 六月二十四日,诏以昭慈献烈皇太后殡宫修奉香火,泰宁寺更与度僧一名,本寺知事僧并赐紫衣,内住持人仍赐二字师号。 九月十八日,明堂赦:「应诸军将校战没,在法:母、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孙愿为女冠或尼者,所属具奏。虑其间有未及之人,官司以未应条法,不许披戴披剃。许所在州军如有上件人年虽未及五十,亦许具奏。」四年九月十五日明堂赦、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南郊赦并同。 三年九月七日,陕西诸路都统制兼宣抚处置司都统制吴玠母刘氏坟寺乞赐名额,诏以报功显亲院为额,仍岁给度牒一道。 八月,诏:「凤翔府和尚原中兴寺,每岁许拨放童行一名外,仍令宝鸡县特拨赐官田五顷。」从吴玠请也。 六年四月九日,尚书省言:「近年僧徒猥多,寺院填溢,冗滥奸蠹,其势日甚。诸州每年经试,其就试者率不过三四十人,经业往往不通,州郡姑息,惟务足额,盖给降度牒,许人进纳。官中旧价百二十贯,民间止卖三十千,稍能营图,便行披剃,谁肯勤苦试经 显见此科亦是虚设。」诏权住三分之一诏:原无,据《建炎要录》卷一○○补。。 十月七日,诏:「新法绫纸度牒,除抚给使用 外,其余今后更不给降。应童行试经并权住三年,仍自今年为始。其已前年分未给之数,亦令住给。」 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诏延寿教院安厝故张贤妃灵柩,可岁度僧一人。 十三年六月八日,三省言:「寿星寺乞每年拨放,有碍昨降权住指挥。」上曰:「既有指挥权住,且休放行。朕观昔人有恶释氏者,欲非毁其教,绝灭其徒;有喜释氏者,即崇尚其教,信奉其徒,二者皆不得其中。朕于释氏,但不使其大盛耳。献言之人有欲多卖度牒以资国用者,朕以为不然。一度牒所得不过一二百千,而一人为僧,则一夫不耕,其所失岂止一度牒之利 若住拨放,十数年之后,其徒当自少矣。」 二十七年八月十八日,礼部言:「勘会诸路州军有换不尽新法空名度牒、紫衣、师号,并纳到换给旧度牒等,自绍兴十年五月内承指挥:"住行换给,将新、旧度牒等并令缴申赴部。"自降上件指挥以来,尚有全未开具,及虽有申到见在数目,未行申缴去处,窃虑存留在外,别生奸弊。欲行下逐路运司,遍下所部州军,尽数缴申赴部。」诏依,仍限一月。先是,宰相进呈诸州有给换不尽僧道度牒,乞令尽数缴纳尚书礼部。上曰:「前日贺允中上殿,朕问即今僧道之数。允中言:道士止有万人,僧有二十万。朕见士大夫奉佛,其间议论多有及度牒者,朕谓目今田业多荒业:原作「菜」,据《建炎要录》卷一七七改。,不耕而食者犹有二十万人,若更给卖度牒,是驱农为僧。且 一夫受田百亩,一夫为僧僧:原脱,据《建炎要录》卷一七七补。,即百亩之田不耕矣。佛法自东汉明帝时流入中国,前代以来,非不禁绝,然终不可废也。朕亦非有意绝之,所以不禁度牒者不:据文意似当作「严」。,正恐僧徒多则不耕者众耳。」沈该等奏曰:「陛下宵旰图治,尤以农事为先,天下幸甚。」 十二月十五日,礼部侍郎贺允中言:「近来僧道身死、还俗、避罪逃亡,寺观主首并州军过限并不缴申度牒,及州县人吏卖亡僧度牒,与僧行洗改、重行书填。欲遍下州县遵依现行条限缴申。若州县、寺观主首有违条限,依法断罪,主首仍还俗。许诸色人陈告,比依告获私自披剃或私度人为僧道条格支偿。如人吏将亡僧度牒私自披剃,及私度人若伪冒者,告赏依前项格法倍之。其童行告获,已有指挥许给度牒披剃外,缘改易书填唯是一般僧道深知弊幸,如能告获,欲支赏钱一百贯。兼僧道供帐及判凭行游及每年纳免丁钱,并令赍执度牒赴所属州验,如当职官能用心验获者,欲依验获伪印法推赏。仍令逐路转运司每岁取索帐状,照递年人数点磨身死及还俗、避罪逃亡之人。有不申缴,即根究依法施行。」从之。 二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诏:「应僧尼、道士、女冠年八十已上,并与紫衣,已有紫衣者,与师号。经所属自陈,勘会诣实,保明奏闻。」 三十一年十二月,赦:「应僧尼、道士、女冠受到(今)[金]国度牒,并经所属陈乞,换乞换给换乞:文意不通,疑当作「验讫」。。」 三十二年三月六日,诏显仁 皇后崇先显孝功德院住持左街鉴义僧广因下童行图照、圆与二人,特与剃度。以上《中兴会要》。 寿皇圣帝干道元年正月一日,南郊赦书:「僧道身死若还俗,其度牒、紫衣、师号往往不行缴纳,冒法承代。在法:赦后三十日不改正者,复罪如初,并若降指挥应未曾缴纳,却与童行冒法披剃披戴之人,限一月自首改正,并与免罪。切虑因所立日限太窄,及避罪未能尽行出首,自今赦到日,除依法限三十日外,更与展限一月,许令首纳,免罪改正。限满不首,因事彰露,复罪如初。」三年十一月六日、六年十一月六日南郊赦书,并同此例。 六月六日,诏以上天竺观音院祈祷感应,赐空名度僧牒二道。 二十一日,诏湖州马墩镇行者祝道诚赐度牒,并给紫衣剃度。以刑部侍郎方滋言:「先任两浙漕臣,被旨收瘗运河遗(骇)[骸],道诚出力亡劬,收葬千二百六十有余,勤实可取。」故有是命。 八年二月三日,诏赐建康府正觉禅院僧普立童行彭普海度牒一道。以管干皇兄元懿太子道歹赞所香火已及三年,援旧旨有言也。 五月二十八日,知饶州王秬言:「奉诏赈济饥民,僧绍禧、行者智修煮粥供赡,计五万一千三百六十五人;僧法传、行者法聚煮粥供赡,计三万八千五百六十一人。」诏绍禧、法传各赐紫衣,行者智修、法聚各赐度牒披剃。 九年闰正月十八日,诏昭慈永佑陵泰宁寺每岁度僧一 人。绍兴初,以本寺焚修殡宫〔香〕火,诏度僧二人,后罢度牒,本寺因不复有请。至是自言,事下礼部,乃引绍兴七年「应臣僚恩例,许本院执奏」指挥,持之不决。本寺复言系崇奉陵寝之所,岂臣僚恩例事体可比 特有是命。 三月十五日,诏叙州男子郭惠全给赐度牒一道披剃。(为)以本州岛言:「惠全自少出家,母死,负土成坟,孝节感着。」故有是命。以上《中兴会要》。 景德三年八月,诸王府侍讲孙奭转对,请减修寺度僧。真宗曰:「道、释二门释:原脱,据《长编》卷六三补。,有助世教,人或偏见,往往毁誉,假使僧道辈时有不检,安可即废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