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 第 1111 页/共 1125 页
同日赦:「应承务郎以上及使臣,不因赃罪降充监当及特旨与监当人,如后来别无赃私过犯,并与牵复差遣。或不因罪犯乞折资监当之人,若无规避,愿理元资序者,听。」四年九月十五日明堂赦、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明堂赦、十年九月十三日明堂赦、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徽宗梓宫还赦、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南郊赦、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南郊赦、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南郊赦、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南郊赦、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南郊赦、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南郊赦、三十一年九月二日明堂赦内,并同此制。
同日赦:「应命官犯私罪徒经今十二年,赃罪杖以下经今二十年,有五人奏举;公罪徒、私罪杖以下经今六年,
或元因诖误,或法重情轻理可矜悯,并有三人奏举者,许今后不碍选举差注。其犯公罪徒、私罪杖以下经今十二年,公罪杖以下经今七年,有二人奏举者,今后与依无过人例施行。以上并须情理稍重及被坐后来各不犯赃私罪者,如情理稍重、赃罪,各加举主二人,余罪各加举主二人,并听于所属自陈。内承直郎以下犯私罪徒、赃罪杖得不碍选举差注者,若举主、考第比无过人例合磨勘者,奏裁。应犯罪赦后犹合收坐及犹勒停还俗之类,如非情理深重,特依今赦施行。」四年九月十五日明堂赦、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明堂赦、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徽宗梓宫还赦还:原无,据前多条文例补。、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南郊赦、十五年四月十二日彗星赦、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南郊赦、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南郊赦、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南郊赦、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南郊赦、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南郊赦、三十一年九月二日明堂赦内,并同此制。
十月六日,刑部言:「检准元丰刑部格,文臣责授散官安置已放后,一期入格叙用。其武臣责授散官安置已放后,即未有立定期限,今欲依文臣条法叙用。」从之。
十二月八日,诏:「责降、落职等人曾任宰执并侍从官,不以曾未牵复,依已降赦 检举,各沾恩宥。令见寄居州军勘会其元犯事因及责降后来有无过犯事故,申刑部施行。」
二年三月十七日,刑部员外郎张
杓言:「勘会文臣带职人缘罪追降官、落职,或不曾降官落职特勒停之类,本部自来先叙复官讫,其职名然后理期检举。近有官员经部陈状,称元系带职,因罪勒停,不曾追降职名,乞将官、职一并牵复。检准元丰叙法,止称合叙见存官与差遣,即无该载并叙职名。及别理期叙职名之人,自来或例先叙尽元官,后再理期检举职名。缘无指定明文,是致合叙官员得以陈词,欲依本部自来体例举叙,责凭遵守。」从之。
五月三日,诏:朱胜非与复宣奉大夫,差提举万筹观,兼侍读。(今)[令]见住州军差兵级五十人,逐州交替,津遣前来赴行在。」是月二十九日,复观文殿学士,知绍兴府,充两浙东路安抚使。
十八日,都省言:「责授中大夫余深元任特进、观文殿大学士,该遇明堂大礼赦,未曾牵复。」诏与复元官。
九月十二日,刑部言:「绍兴二年九月四日赦文内,应官吏因罪停降并理当二期叙用,其追官及责授散官安置、居住及放逐便,并应合理期叙用人,未审合与不合准此。」诏应合叙用人,并与理当三期。
十三日,尚书省言:「刑部自来将依赦文检举人,多不依时检举,致久未沾恩。」诏委刑部郎官张杓、韩应胄专一监督检举,须管依限尽绝。如出违日限,仰御史台依降赦文觉察弹劾,当重行典宪。
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刑部员外郎苏恪言:「命官经本部陈乞叙用,依条召保官三员;及乞除落特旨过
名,并依无过人例,若元犯无可稽考,依指挥召保官二员。所有保官若不批书印纸,窃虑其间有身死事故及有妄冒之人,无由见得。欲乞今后经本部陈乞前件事理,召到保官,乞依吏部及绍兴条令审验保官见任付身,批书印纸。若无印纸,即批书见在付身。其在外州军陈乞之人,令依此勘验批书讫,保明申部。所贵隔绝冒滥。」从之。
四年二月十六日,吏部侍郎陈与义言:「窃观元佑党籍、及元符上书人,其硕大光明者既以尽录,亦有姓名不熟于人,而多故之后,无籍以考, 绍兴之元,下诏访求。有黄策者,以蔡京所书党碑及国子监所印党籍上书人姓名录白来上,付在有司,而遭罹火灾,又已不存。间有其子孙应令自陈者,乃以胥吏私抄之本定其是非,一字之间,予夺随之。乞诏令吏部寻访其本,缴申左右司审验讫,送本部照使。」从之。
五年二月十二日,诏资政殿大学士、银青光禄大夫李纲复观文殿大学士。先是,建炎三年二月十六日德音,纲于靖康年首结余堵,覆师(大)[太]原,罪在不赦,更不放还。十一月三日德音,缘累经赦,令任便居住。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与复元官。绍兴元年八月二十六日,复资政殿大学士。至是,尽复与元职。
同日,诏范宗尹复观文殿学士,依旧知温州;秦桧复资政殿大学士,张澄澄:原作「征」,据《建炎要录》卷八五改。、路允迪复资政殿学士,内路允迪依旧致仕,叶梦得复左中大夫,并依旧宫祠。
闰二月
二十二日,刑部侍郎胡交修言:「官员自渡江以前责降之人,为亡失案籍,本部无凭检举。于建炎三年,绍兴元年再降指挥,从官自待制以上,职事官监察御史以上,并余官各为一等。从官所在州军保明,监察御史以上自陈不召保,余官自陈及召保官,作三等申省。契勘内有台谏官、左右御史左右御史:按宋无此官称,且「御史」已包含在上述「台谏官」内,不应重出,故此必有误,俟考。、卿监、都司、检正、检详官,为已各经朝廷优加擢用,不肯自陈,本部无缘检举,致经恩霈,遂有不获沾及之人。乞将上件官许免自陈,亦令所在州军勘会元任官职、责降月日、因依、自责降后已未经叙复,保明诣实,申尚书省,降付本部依赦检举,庶几少助朝廷加惠缙绅、崇养兼耻之意。」从之。
五月十三日,刑部言:「命官缘罪追降官资未该叙复,或该叙复未曾陈乞间,再因事追降官资,本部依条告示,自后犯日别理期叙,其已理月日不许收使。近有官员降官,该遇去年九月十五日明堂赦思,合该叙复,已曾陈乞,缘为权住行遣常程文字,未叙复间再有降官,即未该叙复,若行一例告示,难以杜绝词诉。今欲将该遇绍兴四年九月十五日明堂大(体)[礼]赦恩合该叙官,已曾陈乞,文字到部偶缘权住行遣常程文字,致复再有降官之人,与引已遇赦恩施行。」从之。
闰十月七日,诏:「端明殿学士、左中大夫致仕翟汝文,端明殿学士、左光禄大夫、提举凤翔府上清宫宇文粹中,端明殿学士、左通奉大夫、提举西
京嵩山崇福宫王孝迪,并复资政殿学士,内翟汝文依旧致仕。」
九年正月五日赦:「应命官冲替、差替、放罢、直替人,并特与复本等差遣。」
同日赦:「应命官、诸色人合叙用者,与理当三期,内依法及特旨展期者,并与免展。除名人更与理当三期。特旨永不收叙人与本等叙格叙用,永不收叙人与用次等格叙用。其永不收叙已经叙用并依法叙用人已至止法者,更与叙用一次。见丁忧、寻医、侍养人,亦听理为三期。官员因罪与监当,或远小、或广南监当,或直注差遣,并依法合降差遣及注远小处差遣人,并与注本等差遣。或不因罪犯乞折资监当之人,若无规避,愿理元资序者,听。」
同日赦:「应命官曾经朝廷擢用及曾带职人,见今罢黜者,并令刑部看详所犯轻重并被罪月日远近,申尚书省取旨,当议特与甄叙。内任待制以上(永)[未]复职名及复职未尽者依此。未有差遣之人与宫祠,已任宫祠者与郡,曾任监察御史、监司以上,未有差遣特与差遣。张邦昌昌:原作「倡」,据《宋史》卷四七五《张邦昌传》改。、刘豫僭号背国,原其本心,实非得已,其子孙、宗族、亲属有官者,并许依旧参部注授差遣,无官者仍许应举。军兴以来州县官(陈)[曾]经失守投降之人,不以存亡,但经赦宥,并与叙复,子孙依无过人例。靖康围城伪命及因苗傅、刘正彦作过,名在罪籍,见今拘管、编置者,并放逐便。停降未经叙用,并与收叙。」至是十七日,右谏议大夫李谊言「言」上原有「用」字,据《建炎要录》卷一二五删。:「窃详赦文
令刑部看详申省取旨者,盖欲使恩无泛滥,人无侥幸也。然刑部看详不过以法,至于法之所不载,非有司所能尽也。考其人,论其事,斟酌而行之,是在朝廷而已。傥惟一切不问,均为甄收,则忠邪不分,公罪无别,名器不尊,法制不立,小人之幸,君子之不幸。臣以为宜依所降赦文,以轻重远近为差。若左右卖国,反复事君,亏堕名教,奸赃狼籍,并不在甄叙之列。其余罪在丹书,名存白简,重者未及一年一年:《建炎要录》卷一二五作「二年」。,轻者未及半年,并未许甄叙。其例一定则恩皆有节,上无二三之嫌,下无异同之论。」诏令三省铨量取旨铨:原作「诠」,据《建炎要录》卷一二五改。。
九日,诏资政殿大学士、左正议大夫、提举临安府洞霄宫汪伯彦复观文殿学士。先是,七年八月三日,上谓辅臣曰:「元帅旧僚往往(论)[沦]谢,惟伯彦实同艰难,朕之故人,所存无几,伯彦宜与牵叙。」张浚奏:「《诗》之《伐木》,燕朋友故旧。自天子至于庶人,未有不须友以成者,则故旧固不可忘。陛下念旧如此,实甚盛之德,但伯彦无所因而牵叙,则必致纷纷,恐非徒无益也。臣等商量,俟因大礼取旨复职,更得亲笔数字,为明元帅府旧劳,庶几内外孚信。」上以为然。俟到九月,当复职与郡,秦桧因奏:「汉高祖于故人不若光武之厚。」上曰:「高祖所用固多丰沛故人,而光武亦多南阳之旧也。」至十月二十二日,复资政殿大学士,(王)[至]是复元职也。
同日,张浚复左宣奉大夫,提举临安府洞霄宫,任便居住;刘大中、王
庶并复端明殿学士,依旧宫祠。
六月十七日,诏:「新复州军官员、诸色人元系伪齐断遣,经绍兴九年正月五日赦文,不以轻重,并依无过人例。」
二十四日,三京淮北宣谕方庭实言:「访闻刘豫深文密网,滥及无辜,忠臣义士多被杀戮,或因贬窜流落失所,或挂罪籍未经昭洗,情实可悯。望委应新复路分提刑多方采访,并取索大理寺、开封府元断罪案牍看详,其忠义显著之人具名闻奏,优加褒赠。应官员犯罪未经叙雪之人,并具元犯申取朝廷指挥,并特与改正除落,以慰中原人心。」从之。
十五年五月十七日,刑部言:「契勘横行副使应叙,于诸司法,使即系右武郎至正侍郎,因罪勒停,许依武功大夫至武翼大夫格法叙用。缘横〔行〕正使带遥郡之人未有该载,本部欲将横行正使应叙之人,依横行副使格法叙用。」从之。
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诏:「四川命官因(非)[罪]停降、遇恩合该叙复人,见系宣司一面施行,令依旧归还省部。」
十八年十一月八日,刑部言:「四川安抚司昨来便宜断遣之人,不住经省部陈乞叙用,赍到元便宜断遣并后来便宜叙用等付身,内多节略,不见得所犯情节,无以参照轻重。盖缘当时不曾经省部照会,是致刑寺无由稽考。今欲关报吏部等处,如有四川便(便)宜断遣经陈乞之人,若刑寺别无照应,勒令陈乞人结罪供具,先次施行。案后行下,如有违碍,即行改正。仍行
下四川安抚制置使司,将前后便宜依法断遣之人尽数抄录子细情犯、元断年月日指挥,保明申部。候到,下大理寺看详,所断如依得条法,即行注籍。」从之。
二十年八月一日,诏特进、提举江州太平兴国宫、和国公、连州居住张浚移永州,左朝散郎、提举江州太平兴国宫、南安军居住孙近移处州,降授中大夫、提举江州太平兴国宫、归州居住万俟移沅州,左中大夫、提举江州太平兴国宫、江州居住李若谷移饶州,左中大夫、兴国军居住段拂移南康军,降授左奉议郎、筠州居住李文会移江州居住。
二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诏降授左朝请大夫、提举临安府洞霄宫、郴州居住折彦质,左中大夫、提举江州太平兴国宫、南康军居住段拂,并令任便居住;责授建宁军节度副使、昌化军安置李光移郴州。
二十六年五月十六日,诏:「靖康间责降、见存未叙复人,可令刑部依二十五年大礼赦文施行。」
八月十八日,尚书省言:「昨牵郊祀赦恩叙复人,刑部除已节次叙复外,窃虑武臣检举申尚书省取旨此句文意不全,似有脱文,或当时史臣即已删节过当。。」诏令刑部将见责降未叙复武臣检举申尚书省。
二十五日,吏部言:「检会旧法,经赦应牵复人责降任内有举主一人,听牵复。元犯情重者,有监司一人,准此。其在京无监司者,止用所辖。绍兴五年续降指挥,使臣陈乞前任因公私罪冲替,到部合降入监当及远小监当,依赦牵复本等人,将
责降已经注未曾赴任间该遇赦恩,许令召大使臣一员委保,责降后来别无赃罪过犯,与依赦牵复,即与旧法抵捂。今欲遵依旧法施行。」从之。
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南郊赦:「勘会四川宣抚制置司便宜断过降官资未被授朝廷付身之人,多缘逐司不曾攒类申奏,在路失坠,致有累遇赦恩尚未叙用,理宜矜恤。可依已行便宜批凿因依,添召保官二员,经所在州军陈乞保明申部,依赦叙用。」
三十年十一月十七日,宰执进呈陈俊卿论任用人材,乞略去小过。上曰:「大凡用人,当随材因任,则举无遗材。惟中有显过者,若复进用,却恐论者纷纷。」又曰:「赃污之吏,不可复用,盖其天性贪墨,使在州县,必难悛革。」
绍兴三十二年六月十三日,孝宗登极赦:「应命官因臣僚一时论列放罢,刑寺拘于常法,以章内所言约作过犯,致使常挂罪籍,实可怜悯。如有似此之人,可并与除落,依无过人,并与叙元官。」
登极赦,命官除名、追降官资及勒停并永不收录人,并与叙元官 十一月,臣僚言:「祖宗时,赃罪削籍配流者,虽会赦不许放还叙用。近自本条之首至「元官」,原无,则原文前半段为六月登极赦,中间「乞自今」显为臣僚语,后「从之」则分明为皇帝批复臣奏之语,前后矛盾。今考《建炎要录》卷二○○所载,后文乃十一月乙卯臣僚奏,据以补足。。有司失于条陈, 行叙复,甚失祖宗痛绳赃吏之意。乞自今应官吏尝经勘断犯入己赃、永不收叙人,并不许收叙。必谓经赦可叙,(正)[止]合叙散官,不可径叙元官。如有已放行收叙者,即为改正。」从之。
孝宗隆兴元年正月十六日,刑部侍郎路彬等言:「近有旨,应官吏经勘断犯入己赃永不收叙人,并不许收叙;其有已放行者,并与改正。窃虑官吏有虽犯赃入己、不至永不收叙者,及未(审)曾经勘断、
止是约作赃罪者,乞依已降赦恩与叙元官。」诏刑部将犯赃罪入第一等人不许收叙外,其余并依常法。
二十一日,吏部侍郎兼权尚书凌景夏言:「乞将选人停替、降资在覃霈已前者,许依前后郊恩减降;如元犯私罪已经刑部除落过名,亦许放行参选注授。」从之。缘登极赦文该载不尽故也。
二年二月三日,诏左中大夫、提举江州太平兴国宫董德元复端明殿学士致仕。寻有旨复职指挥更不施行,以言者论其朋附大臣,共成支党,肆其欺诞,诬害善良故也。
同日,诏责授左朝奉大夫、秘书少监、分司南京周麟之复左中大夫致仕,从所请也。
八日,诏琼州编管人王权与量移吉州,寻复武义大夫、广南西路兵马都(铃)[钤]辖、清江府驻札。以西南凶贼王宣、锺玉等啸聚作过故也。至干道二年五月八日,复蕲州防御使。十月十八日,复均州观察使。八年十月,复武康军承宣使。九年闰正月,再复清远军节度使致仕。
八月二十六日,诏左朝奉郎、提举江州太平兴国宫宋朴复龙图阁学士致仕。
干道元年正月一日大礼赦:「应承务郎以上及使臣不因赃罪降充监当、特旨与监当人,如后来别无赃私过犯,并与牵复差遣。或不因罪犯乞折资监当人,若无规避、愿理元资序者,听。」三年十一月二日、六年十一月六日、九年十一月九日大礼赦,并同此制。
同日赦:「应(充)[冲]替命官系事理重者与
减作稍重,系稍重者减作轻,系轻者并与差遣,差替放罢者依无过人例。使臣比类施行。其缘公私罪冲替,重降作轻,稍重者例与本等差遣。」二年十一月二日、六年十一月六日、九年十一月九日大礼赦,并同此制。
同日赦书:「勘会官员犯罪先次放罢,后来结断止系杖笞公罪,为有再得指挥仍旧放罢,吏部见理后来年月降罢名次,可特与理先降指挥并年月施行。」三年十一月二日、六年十一月六日、九年十一月九日大礼赦,并同此制。
同日赦:「应命官及主兵官犯赃合检举移放、叙复人,更候一郊取旨。」
同日赦:「勘会四川宣抚制置司便宜断过降官资未被授朝廷付身之人,多缘逐司不曾攒类申奏,或申奏在路失坠,致有累遇赦恩,尚未叙用,理宜矜恤。可依已行便宜批凿因依,添召保官二员,经所在州军陈乞,保明申部,依条叙复。」三年十一月二日、六年十一月九日大礼赦,并同此制。
同日赦:「应命官犯私罪徒经今十二年,赃罪杖以下经今七年,或元因诖误、或法重情轻理实可矜,并有三人奏举者,许令今后不碍选举差注。其公罪徒、私罪杖以下经今十二年,公罪杖以下今经六年,有二人奏举者,今后与依无过人例施行。若公私罪不至勒停,特旨勒停,加举主一员。公罪徒合该勒停之人,与增展二年,并加举主二员,亦许依无过人例施行。以上并须情理稍重及被坐后
来各不犯赃私罪者。如情重、赃罪,各加举主三人,余罪各加举主六人,并听于所属自陈。内承直郎以下犯私罪徒、(赐)[赃]罪杖得不碍选举差注者,若举主、考第比无过人例合(勘)[磨]勘者,奏裁。」三年十一月二日、六年十一月九日大(体)[礼]赦,并同此制。
同日赦:「勘会命官因罪勒停应叙,在法须亲身到部授状,内有身在川、广之人,缘地理遥远,无力到部,诸军命官勒停自效,在军执役,可令添召保官一员,委保正身别无伪冒,经所在州军陈乞,具录元犯见存付身,限五日保明申部,依条叙复。」三年十一月二日、九年十二月九日大礼赦,同此制。
八月十二日册皇太子赦:「勘会干道元年正月一日已降赦文,冲替命官事理重者减作稍重,稍重者减作轻,轻者便与本等差遣。其今赦已前除犯赃罪并私罪徒外,冲替之人可依此施行。」
十二月二十一日,诏责授州团练副使、信州安置李显忠与叙复正任观察使。已而改叙防御使,任便居住。先是,显忠再以赦量移,至是有旨复正任观察使,臣僚论其「冒干货贿,不恤士卒,符离之战,军士、战马之死亡,兵器甲胄之散失,莫知其数,禠官窜责,尚为轻典,遽尔收叙,人言谓何」,于是止叙防御使。
二年六月十八日,臣僚言:「奸猾之吏,舞文弄法,百姓畏之,甚于监司、守令。其有罪恶贯盈、人所共愤、偶罹宪网、不可逃罪者,则又有贿赂饰词以求叙雪。县之罢者
诉于州,州之罢者诉于监司,监司之罢者诉于刑部,获叙雪者十常七八,既斥复来,愈无忌惮。乞自今凡胥吏已经断勒或尝犯枉法赃并不许诉雪,官司亦不得为受理。如违,许人陈告,估籍家赀,重寘典宪,庶使奸猾敛迹。」从之。
三年闰七月十七日,诏降授郢州防御使、荆湖北路马步军总管、荆南驻札姚仲复宜州观察使。
十一月大礼赦:「应合叙用人并理当三期。命官编配、羁管、责授散官安置、居住人,并见拘管、编管、羁管、居住臣僚家属,具元犯因依闻奏,(圣)[取]旨移放。内合理赦数人与理为一赦。其应合检举叙复人,仰刑部逐旋(问)[开]具申尚书省。仍限一季,如稽违漏落,委御史台弹劾。」六年十一月六日、九年十一月九日大礼赦,并同此制。内九年减去「其应合检举叙复人,仰刑部逐旋具申尚书省,仍限一季,如稽违漏落,委御史台弹劾」。
同日赦:「勘会命(妇)[官]犯罪编管、羁管、拘管人,缘未有立定移放条法,可自赦到日与依诸色人例移放。」六年十一月六日、九年十一月九日大礼赦,并同北制。内增入「命官编管遇赦合移放人,州军分明开说到本处有无过犯保奏施行,如或漏落,当议行遣」;内减去「缘未有立定移放条法」。
二十五日,诏左中大夫、提举江州太平兴国宫陈诚之复端明殿学士,依旧宫祠。
十二月二十二日,诏追官勒停人、前左朝奉大夫、建昌军居住王佐可令自便。至六
年十一月,始叙元官,与牵复本等一资序。
四年正月四日,诏责授靖州团练副使、南安军安置邵宏渊可令自便宏;原作「洪」,据下述及《宋史》卷三三《孝宗纪》一改。。以宰臣蒋芾言:「宏渊老将,虽符离失律,而真州之功可录。」故有是命。
三月十四日,诏左中大夫、充秘阁修撰、提举江州太平兴国宫刘章,左朝议大夫、集英殿修撰致仕黄中,并复敷文阁(侍)[待]制。
十七日,诏降授楚州团练使、提举台州崇道观士穆与叙复和州防御使。
八月十日,诏叙容州防御使、浙东总管、绍兴府驻札李显忠复随州观察使。
五年正月二十四日,诏责授团练副使宋贶与复右朝奉大夫「团练」上似脱一州名。。至七年八月,复右太中大夫、集贤殿修撰。九年五月,复右正议大夫。
十月二日,诏降授果州团练使、池州驻札御前诸军都统制王琪与叙复郢州防御使,军职如故。有旨:「王琪再董戎行,治军有律。」故有是命。
十一月十一日,诏前右承议郎、郴州编管尹机与复右宣教郎。先是,有旨复机元官,臣僚论其「奸猾巧佞,其来有素,符离之役,虽主将贪鄙,实机为之,如诛首谋,死有余责,岂宜一旦递复元秩」,故有是命。
二十日,诏降授安德军承宣使成闵可复庆远军节度使,差充镇江府驻札御前诸军都统制。
六年十一月六日大礼赦:「应内外文武臣偶因臣僚一时论列及监司、守倅按发,见在责籍,未经牵复、移放人,窃虑有司失于检举,理合矜恤。可令吏、刑部同大理寺限一月,将前项人开具职位、姓名、元犯因依申朝廷,当议参酌,取旨施行。」九年
十一月九日大礼赦,同此制。
同日赦:「勘会命官犯罪遇赦并编配、安置人在道遇赦,有故住滞未至贬所,与引赦移放。」九年十一月九日大礼赦,同此制。
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权吏部侍郎张津等言:「命官因罪编置,每遇大赦合量移一分,自本贯州郡至贬所,计地里为分数。内有本贯江北人,绍兴五年降旨,并自元勘结州郡至贬所(细)[纽]计地里。缘其间虽系江北户贯,而犯罪事发 在岭外者,自来贬谪亦在岭南,若自编配州郡再移元勘所,则是该恩之后复令深入瘴烟之地,与不沾恩霈无异。乞将本贯江北合量移人,止以临安府至贬所地里分数,次第量移,庶几不至虚被恩宥。」从之。
六月十九日,诏左朝奉郎、提举江州太平兴国宫郑仲熊,左朝奉大夫致仕汪勃,左朝奉郎致仕巫伋,并复龙图阁学士,内汪勃、巫伋仍依旧致仕。并以该赦检举故也。
九年七月十六日,诏复蕲州防御使、御前武锋军都统制、兼知楚州陈敏,特与复光州观察使致仕。
十月二十五日,诏责授楚州团练副使史正志叙左朝请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