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集解附例 - 第 10 页/共 42 页
殴妻前夫之子至死者
奴婢骂家长者
投匿姓名文书告言人罪者
诬告人因而致死随行有服亲属一人者
诈为○
制书及增减未施行者
诈为将军总兵官五府六部都察院都指挥使司内外各卫指挥使司守御千户所文书套画押字盗用印信及空纸用印者
诈传
皇后懿旨
皇太子亲王令旨者
私铸铜钱者。匠人同罪
强奸者。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
奸从祖祖姑出嫁从祖姑者
奸亲属妾强者。诬告人死罪所诬之人巳 者
奴及雇工人奸家长之期亲若妻者
失火延烧
宗庙及官阙者
犯罪拒捕殴人至折伤以上者
官吏怀挟私售故禁平人因而致死者
狱卒凌虐罪囚克减衣粮因而致死者
狱卒以金刃及他物与囚致囚反狱及杀人者
杂犯死罪
斩罪
内府承运库交割余剩之物朦胧擅将出外者
称诉冤枉借用印信封皮入递借者及借与者
盗
内府财物者
监守自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分首从并赃论罪四十贯余条以监守自盗论者依此
绞罪
军官犯罪请
旨上议当该官吏
车驾行处军民冲入议仗内者
冲入仪仗内诉事不实者
在京守御官军递送逃军妻女出京城者。逃军买求者
常人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分首从并赃论罪八十贯余条以常人盗官物论者依此
冢先穿陷及未殡埋开棺椁见尸者
官吏受财枉法有禄人八十贯。无禄人一百二十贯余条以枉法论者依此
边远充军
官员乞养子诈冐承袭者。他人教令者。官知而听行者
诈称军人不当军民差役者
寺观庵院不许私自刱建增违者
不系宿卫应直合带兵仗之人但持寸刃入皇城门内者。门官及宿卫官军故纵者
皇城门内者。门官及宿卫官军故纵者
从
车驾行而逃者
内使私将兵器进入
皇城门内者。门官及守卫官失于摉检者
皇城门应闭而误不下锁者
将帅擅调军马及所擅发与者
若不即调遗会合或不即申上司及邻近卫所不即发兵集应者
上司及大臣将文书调遗将士提拨军马者非奉御宝
圣旨不得擅离信地若军官有除别职或犯罪取发如无奏奉
圣旨亦不许擅动违者
被贼侵入境内掳掠伤人民
军人私出外境掳掠伤人为从者
各处守御官不守纪律不操练军士及城池不堤备不严抚驭无方致有所部军人反叛者亲管指挥千户百户镇抚
军人关给军器私卖者
若私使出境因而致死或被贼拘执者。本管官吏容隐不举及虚作逃亡报官者
军官军人听公侯役使及不出征时輙于公侯门首伺立者
从征守御官军人在逃再犯者。在京各卫各处御城池军人在逃再犯
各处守御及屯田官军递送逃军妻女者。逃军买求者。守门之人知情故纵者
诬告充军者民告抵充军役军告者
内府各卫指挥千百户镇抚总小旗不得接受公侯所与宝钞金银段疋衣服粮米钱物若受者
充军
军官有犯私罪该徒流者照依地里远近发各卫
军官军人犯罪该徒五等皆发二千里内卫分流三等照依地里远近发各卫
杀死军人者依律处死仍将正犯余丁抵数
在京军民若犯杖八十以上者军发外卫
守御去处千户百户镇抚有缺具本奏
闻选用若先行委人管希望实丈当该官吏各罢职役
跟随官员隐蔽差役者
内使出入不服摉检者
军人不亲出征雇倩人冐名代替者替身收籍正身依旧各充军
边将私令军人于外境掳掠人口财物者
军人出征获到马匹军官卖者
军官私卖军器者
管军百户及总旗小旗军吏纵放军出百里之外买卖或种田或隐占在巳使唤空歇军役罪止者。若小旗总旗百户纵放军人本管指挥千户镇抚当该首领官吏故纵不举及指挥千户镇抚故纵军人百户总小旗知而不首告者
军官军人从军征讨私逃还家及逃往他地所再犯在京各卫各处守御城池军人再逃三犯知情窝藏者。本管头目知情故纵者
在京各卫军人在逃初犯者
不行用心钤束小旗名下逃去五名者
军出百里之外不给引者以逃军论
起发充军囚徒中途在逃押解人长官故纵者
应充军因徒断决后限外无故稽留不送因而在逃者就将提调官吏扺犯人本罪发遗
附真犯死罪充军为民例 万历十三年奏定并新题
凌迟处死
一万历十六年正月内题奉
钦依今后在外衙门如有子孙谋杀父母父母者巡按御史会审情真即单详到院院寺即行单奏决单到日御史即便处决如有监故在狱者仍戮其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