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集解附例 - 第 7 页/共 42 页
为人后者为其姑及姊妹出嫁者
缌麻三月
祖为众孙妇
曾祖父母为曾孙(玄孙同)
祖母为嫡孙众孙妇
为乳母
为族曾祖父母(即曾祖之兄弟及曾祖兄弟之妻)
为族伯叔父母(即父再从兄弟及再从兄弟之妻)
为族兄弟及族姊妹在室者(即已三从兄弟姊妹所与同高祖者)
为族曾祖姑在室者(即曾祖之姊妹)
为族祖姑在室者(即祖之同堂姊妹)
为族姑在室者(即父之再从姊妹)
为族伯叔祖父母(即祖同堂兄弟及同堂兄弟妻)
为兄弟之曾孙及兄弟之曾孙女在室者
为兄弟之孙女出嫁者
为同堂兄弟之孙及同堂兄弟之孙女在室者
为再从兄弟之子女在室者
为从祖姑及堂姑及巳之再从姊妹出嫁者(从祖姑即祖之亲姊妹堂姑即父之堂姊妹)
为同堂姊妹之女出嫁者
为姑之子(即父姊妹之子)
为舅之子(即母兄弟之子)
为两姨兄弟(即母姊妹之子)
为妻之父母
为壻
为外孙男女同(即女之子女)
为兄弟孙之妻(即侄孙之妻)
为同堂兄弟之子妻(即堂侄之妻)
为同堂兄弟之妻
妇为夫高曾祖父母
妇为夫之伯叔祖父母及夫之从祖姑在室者
妇为夫之伯叔父母及夫之堂姑在室者(夫之堂姑即夫之伯叔祖父母所生也)
妇为夫之同堂兄弟姊妹及夫同堂兄弟之妻
妇为夫再从兄弟之子女在室同
妇为夫同堂兄弟之女出嫁者
妇为夫同堂兄弟子之妻(即堂侄妇)
妇为夫同堂兄弟之孙及孙女之在室者
妇为夫兄弟孙之妻(即侄孙之妻)
妇为夫兄弟之孙女出嫁者
妇为夫兄弟之曾孙(即曾侄孙)女同
女出嫁为本宗伯叔祖父母及从祖姑在室者
女出嫁为本宗再从伯叔父母及堂姑出嫁者
女出嫁为本宗堂兄弟之子女在室者同
大明律集解名例终
附真犯杂犯死罪(弘治十年奏定)
真犯死罪决不待时
凌迟处死
谋反及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
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巳杀者
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外祖
父母巳杀者罪与子孙同
妻妾因奸同谋杀死亲夫者
妻妾谋杀故夫祖父母父母巳杀者
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
采生折割人
奴婢殴杀家长者o若故杀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
雇工人故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者
妻妾故杀夫者
弟妹故杀兄姊若侄故杀伯叔父母姑及外孙故杀外祖父母者
子孙殴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杀者
斩罪
收父祖妾及伯叔母
谋反大逆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藏者
谋返大逆知情故纵隐藏者
谋叛但共谋者不分首从
逃避山贼拒敌官兵者
盗
大祀神只御用祭器等物及飨荐玉帛之属者
盗
制书及起马御宝
圣旨起船符验者
盗
乘舆服御物
强盗得财者不分首从
以药迷人图财者罪同强盗不分首从
强盗窝主造意分赃者。若共谋者行而不分赃及分赃而不行
谋杀人因而得财者同强盗不分首从
部民谋杀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谋杀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巳杀者
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巳行者
谋杀缌麻以上尊长巳杀者
奴婢及雇工人谋杀亲家长之期亲外祖父母巳行者。若缌麻以上亲巳杀者罪与子孙同
妻妾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巳行者
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为从者
采生折割人为从者。若巳行而未曾伤人者
造畜蛊毒杀人及教令者
造魇魅符书咒诅杀人者
部民殴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殴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卒殴本部五品以上长官死者
殴受业师死者
奴婢殴家长死者
雇工人殴家长死者
妻妾殴夫死者
卑幼殴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尊属死者
弟妹殴兄姊若侄殴伯叔父母姑及外孙殴外子孙殴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妻妾殴夫之期亲以上尊长死者与夫殴同
妻妾殴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