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集解附例 - 第 15 页/共 42 页

圣号及总甲快手应捕人等以巡捕勾摄为由各殴人夺财犯徒以上不分人多人少若初一次属有司者。虽系初犯若节次舍夺及再犯累犯笞杖以上者   一因事聚众将本管及公差勘事催收钱粮等项一应监临官殴打绑缚者不分首从属有司者。若止是殴打为首者   一兄与伯叔谋夺弟侄财产官职等项故行杀害属有司者   一官吏人等犯该为民等项罪名不分巳未结正有妄奏冤枉摭拾原问官员勘问涉虚原问为民者发口外   一蓦越赴京及赴巡抚按按擦司官处各奏告叛逆等项机密重事不实诬十人以一属有司者   一在刁徒身背黄袱头搋黄旗口称诉直入衙门挟制官吏不系于巳事情别无冤枉并追究主使之人一体问罪属有司者   一将本状用财雇寄与人赴京奏诉者并受雇受寄之人属有司者   一广西云贵湖川等处但有冐籍生员食粮起贡若买到土人倒过所司起送公文顶各赴部投考者   一开发直隶延庆保安贰州为民人犯但有在逃者改发辽东自在安乐贰州   一法司问断过各处进本等项人犯发各衙门程递者押解人役若擅加杻镣非法乱打摉.检财物剥脱衣服逼致死伤及受财故纵并听凭狡猾之徒买求杀害徒以上属有司者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一  名例  五刑   笞刑五    一十赎铜钱六伯文    二十赎铜钱一贯二伯文    三十赎铜钱一贯八伯文    四十赎铜钱二贯四伯文    五十赎铜钱三贯   杖刑五    六十赎铜钱三贯六伯文    七十赎铜钱四贯二伯文    八十赎铜钱四贯八伯文    九十赎铜钱五贯四伯文    一百赎铜钱六贯   徒刑五    一年杖六十赎铜钱一二贯    一年半杖七十赎铜钱一十五贯    二年杖八十赎铜钱一十八贯    二年半杖九十赎铜钱二十一贯    三年杖一百赎铜钱二十四贯   流刑三    二千里杖一百赎铜钱三十贯    二千五百里杖一百赎铜钱三十三贯    三千里杖一百赎铜钱三十六贯   死刑二    绞斩赎铜钱四十二贯  条例   一凡军民诸色入役及舍余总小旗审有力者与文武官吏举人监生生员冠带 官知印承差阴阳生医生老人舍人不分笞杖徒流杂犯死罪俱令运炭运灰运砖纳米纳料等项赎罪若官吏人等例该革去职役与舍余总小旗军民人等审无力者笞杖罪的决定流杂犯死罪各做工摆站哨瞭情重者煎盐炒铁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罪照徒年限其在京军丁人等无差占者与例难的决之人笞杖亦令做工   一赎罪囚犯除在京巳有旧例外其外审有力稍有力了项俱原行则例拟断不许妄引别例致有轻轻重其有钱钞不行去处若妇人审有力与 命妇军职正妻及例难的决久人赎罪应该兼收钱钞者笞杖每一十折收银一钱其老幼废疾及妇人天文生余罪收赎钞贯者每钞一贯折收银一分二厘五毫若钱钞通行去处仍照旧例收钠不在此限   一凡在京在外运炭纳米赎罪等项囚犯监追两月以上如果贫难改拟做工摆站的决等项发落若军职监追三个月之上及守卫上直旗军人等纳妙赎罪监追一月以上各不完俱先发还职着役扣俸粮月粮准扺完官其一应纳纸囚犯追至三月不能完者放免   一凡因犯遇家 恩例通减二等者罪虽遇例减等若律应仍尽本法及例该通军为民立功调卫等项者仍依律例一体拟断发遗   一问刑衙门以赃入罪若奏行时估则例该载尽及虽系开载而货物不等难照原估者仍各照时值估钞拟断   一在外军卫有司但有差遣及供送人来京犯罪审无力者笞杖的决徒罪上递回原籍官司各照彼中事例发落  十恶   一曰谋反谓谋危社稷   二曰谋大逆谓谋毁  宗庙  山陵及官阙   三曰谋叛谓谋背本国   四曰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及夫者   五曰不道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若采生造畜蛊毒魇魅   六曰大不敬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宝合和御药误不依本方及封题错误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坚固   七曰不孝谓告言咒骂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奉养有缺。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   八曰不睦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   九曰不义谓部民杀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杀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若杀见受业师及闻夫   十曰内乱谓奸小功 ( ) ( ) 亲父祖妾及与和者  八议   一曰议亲谓皇家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   二曰议做谓皇家故旧之人素得侍见特蒙恩待日久者   三曰议功谓能斩将夺旗摧锋万里或率众来归宁济一时或开拓强宇有大勋劳铭功太常者   四曰议贤谓有大德行之贤人君子其言行可以法则者   五曰议能谓有大才业能整军旅治政事为帝王之辅佐人伦之师范者   六曰议勤谓有大将吏谨守官职早夜奉公或出使远方经涉艰难有大勤劳者   七曰议贵谓爵一品文武职事官三   八曰议宾谓承先代之后国宾者 应议者犯罪   凡八议者犯罪实封奏闻取旨不许擅自勾问若奉旨推问者开具所犯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闻取自上裁议者谓其本情议其犯罪于奏本之内开写或亲或故或功或贤或能或勤或贵或宾应议之人所犯之事实封奏闻取旨若奉旨推问者方推问取责明白招状开具应得之罪先奏请令五军都督府四辅谏院刑部监察御史断事官集议议定奏闻至死者唯云准犯依律合死不敢正言斩取自上裁○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 纂注此条专自提问八议之人言本注巳明奏闻奏其所犯之事取旨取其应否勾问之旨下条职官有犯直言请旨则明开提问词语特禀请以行之耳谓八议之人有犯必取旨应否勾问问明必奏请多官会议议定必奏闻取自上裁前后凡三奏于不废法之中而用情之厚如此若此等人有犯十恶听径直参提依律奏不用取旨请上裁之律今王府虽犯十恶仍依应议律处者缘亲视诸宾故功贵贤能勤七者尤异耳 十恶或专主谋反逆叛言非也盖十恶之人悖伦逆天灭礼贼义乃王法所必诛故特表之以严其禁凡应八议之人问鞫不加考讯皆据各证定罪  条例   一弘三十年二月二十七日节该钦奉 孝宗皇帝圣旨锺铹奇浥奇湡节次重出领状冐支官粮好生不遵 祖训就将他每禄米革去十分之二以示惩戒今后将军仪宾有犯都照这例行钦此   一各处  亲王妾胜许奏选一次多者止于十人  世子及  郡王额妾四人长子及各将军额妾三人各中尉额妾二人  世子  郡王选婚后二十五岁嫡配无出许选妾二人以后不拘嫡庶如生有子即止于二妾至三十岁无出方许娶足四妾长子及将军中尉选婚后三十岁嫡配无出许选妾一人以后不拘嫡庶如生有子即止于一妾至三十五岁无出长子将军方许娶足三妾中尉娶足二妾庶人四十以甘无子许选娶一妾各  王府仍备将妾胜姓氏来历并入府年月造册送部其子女生年月日即开注本妾项下以备各封查考如有不遵限制私合多收或年未及而顶奏巳生子而复娶及滥选流移过犯与本府军校厨役之女为妾等项抚按官将本宗参奏分别罚治辅导等官隐匿不举事发一体降黜   一凡  王府将军中尉及仪宾之家用强 揽钱粮侵欺及骗害纳户者事发参究将应得禄粮价银扣除完官给主事毕方许照旧关支在京勋戚有犯者亦照此行   一各  王府不许擅自招集外人凌辱官府扰害百姓擅作威作福打死人命受人投献地土进送女子及强取人财物占人妻妾收留有孕妇女以致生育不明冐乱  宗支及畜养术士招尤惹衅无故出城游戏违者巡抚妄按等实时奏 闻先行追究设谋拨置之人应提问者提问应奏提者奏提不分徒流杖罪官员系文职罢黜武职降一级调边卫旗校舍余人等发边卫充军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