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 - 第 701 页/共 713 页
凡内外僧官、专一检束天下僧人、恪守戒律清规。违者从本司惩治。若犯与军民相干者、从有司惩治
南京僧录司 【见僧录司】
道录司
国初置玄教院。洪武十五年、改道录司、正六品衙门。设左右正一、左右演法、左右至灵、左右玄义。职专道教之事。属礼部。其衙门建于朝天宫、两京同
凡本司官选用、并不支俸、及行移等项。俱与僧录司同
凡道士有二等、曰全真。曰正一。在外道士、府属道纪司、州属道正司、县属道会司管领。皆统于本司
凡道童限年给度牒、各司申送、及考试等项。俱与僧录司同
凡本司官。每月止朝朔朢。如遇庆贺颁
詔等事行礼、皆预、班列于东
凡在京祭祀、本司官皆不预。在外同
凡庆成宴、本司官皆预
凡道官道士服色、礼部仪制司。洪武二十五年令、正一道士、许穿靴
凡内外道官、专一检束天下道士、违者、从本司惩治。若犯与军民相干者、从有司惩治
南京道录司 【见道录司】
神乐观
洪武十二年、置神乐观。设提点、知观、专管乐舞生、以供祀事。属之太常寺云
凡乐舞生。洪武初、选用道童。后乐生用道童、舞生以军民俊秀子弟為之
○十三年、
詔公候及诸武臣子弟、习乐舞之事
○又令礼部拣选乐舞生有过失病者、放归為民
凡各坛乐舞生。洪武初、命选道童為乐舞生、额设六百名。专备
大祀、
宗庙、
社稷、山川、孔子、及各山陵供祀之用。洪武十二年、
詔神乐观道士、许养徒弟。其餘庵观不许。永乐十八年、题乐舞生三百名、随
驾於燕。定都后、额设五百二十七名。嘉靖年间、建
世庙
四郊太岁神祇坛、及
九庙、共用乐舞生二千二百名。后裁革八百餘名、止存一千三百五十三名
○三十年题准、
陵祀日增、酌定用乐舞生一千一百五十三名。其餘二百名仍革去。永為定例
凡遇朝会。本观提点、班在僧录司左善世之下、道录司正一之上。知观、班列于僧录司左觉义之上、道录司左至灵之下
凡乐舞仪节、本司令协律郎等官教习。每遇祭祀、先期于本观演习
凡大祀
天地
举麾、协律郎一员 乐舞生七十二人
文舞生六十四人 引舞二人
武舞生六十四人 引舞二人
执事一百二十三人
典仪一人 传赞五人
通赞二人 罍洗八人
正殿四坛、捧帛四人 执爵四人
司尊三人
内垣四坛、捧帛等共十六人
外垣二十坛、捧帛等八十人
烧香共六十八人 点烛共十二人
嘉靖九年更定
圜丘坛
举麾、协律郎二员 乐舞生七十二人
文舞生六十四人 引舞二人
武舞生六十四人 引舞二人
执事三十七人
典仪二人 传赞五人
通赞二人
正坛、司香官一员 捧帛一人
执爵一人 司尊一人
祀位坛、司香官一员 捧帛一人
执爵一人 司尊一人
大明坛、夜明坛、星宿坛、云雨风雷坛
司香四人 赞引四人
捧帛四人 执爵四人
司尊四人
烧香点烛共四十八人
方泽坛
举麾乐舞生同前
执事三十四人
典仪二人 传赞二人
通赞二人
正坛、司香官一员 捧帛一人
执爵一人 司尊一人
配位坛、司香官一员 捧帛一人
执爵一人 司尊一人
五岳坛、五镇坛、四海坛、四瀆坛
司香四人 赞引四人
捧帛四人 执爵四人
司尊四人
烧香点烛共二十五人
祈榖坛
举麾乐舞生同前
执事二十人
典仪二人 传赞四人
通赞二人 司香官三员
捧帛三人 执爵三人
司尊三人
烧香点烛共三十八人
朝日坛
举麾乐舞生同前
执事九人
典仪二人 传赞一人
通赞二人
司香官一员 捧帛一人
执爵一人 司尊一人
烧香点烛共二十人
夕月坛
举麾乐舞生同前
执事十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