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 - 第 572 页/共 713 页
凡拆毁申明亭房屋、及毁板榜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夫匠军士病给医药
侵占街道
凡侵占街巷道路、而起盖房屋、及為园圃者、杖六十。各令復旧。其穿墻而出秽污之物於街巷者、笞四十。出水者勿论
一京城内外街道、若有作践、掘成坑坎、淤塞沟渠、盖房侵占、或傍城使车、撒放牲口、损坏城脚、及
大明门前
御道碁盘、并护门栅栏、
正阳门外
御桥南北、本门月城、将军楼、观音堂、关王庙等处、作践损坏者、俱问罪、枷号一箇月发落
一东西公生门、朝房、官吏人等、或带住家小、或做造酒食、或寄放货柜、开设卜肆、停放马骡、取土作坯、撒秽等项作践、问罪、枷号一箇月发落
修理桥梁道路
凡桥梁道路、府州县佐贰官提调、於农隙之时、常加点视修理、务要坚完平坦、若损坏失於修理、阻碍经行者、提调官吏、笞三十
○若津渡之处应造桥梁而不造、应置渡船而不置者、笞四十
一条例申明颁布之后、一切旧刻事例、未经今次载入、如比附律条等项、悉行停□。凡问刑衙门、敢有恣任喜怒、妄行引拟、或移情就例、故入人罪、苛刻显著者、各依故失出入律坐罪。其因而致死人命者、除律应抵死外。其餘俱问发為民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七十三
罪名一
按洪武间所定、真杂犯死罪、并工役终身、及永乐间定迁发种田、与律不无异同。今问刑衙门、俱遵依弘治十年所定。其嘉靖间奏定条例内斩绞罪名、近又酌议奏准、俱附入本律下、今併载旧例于此、以备参考
洪武初定
真犯死罪
律令
十恶 变乱成法
朦朧奏啟 弃毁制书印信
漏洩军情大事 强占良家妻女
背夫在逃改嫁
收父祖妾及伯叔母嫂弟妇
失误军机
杀伤来降人及逼勒逃窜
拒捕 激变良民失陷城池
造妖书妖言 盘詰姦细
强盗 盗制书印信
诬执翁姦 劫囚
白昼抢夺伤人 发塚见尸
略人略卖人因而伤人
谋故斗殴等项杀人
奴婢殴骂家长 威逼期亲尊长致死
妻妾殴夫篤疾 姦家长妻女
强姦 窃盗三犯
诈偽 诬告故入人罪已决
告谋逆不受理以致攻陷城池
罪囚反禁在逃 故禁故勘平人致死
放火故烧人房屋盗财物者
邀取实封公文 从军征讨私逃再犯
秋粮违限一年之上不足
三犯逃军
师巫假降邪神及妄称弥勒佛会
军人私出外境掳掠伤人
死囚之子孙為父母等自杀
大誥
僧道不务祖风 说事过钱
冒解罪人 逸夫
滥设吏卒
耆民赴京面奏事务阻当者
擅立干办等项名色
閒民同恶 官吏下乡
擅差职官 鱼课扰民
经该不解物 不对关防勘合
关隘骗民 居处僭上用
市民為吏卒 造作买办不与价
庆节和买 空引偷军
臣民倚法為姦 官吏长解卖囚
寰中士夫不為君用
乡民除患 阻当耆民赴京
杂犯死罪
律令
盗仓库钱粮 官吏受赃过满
称诉冤枉借用印信封皮
私赴冒渡关津出外境
私将人口军器出外境及下海
投匿名文书告人罪
殴制使及本管长官折伤
递送逃军妻小出京城
凌虐罪囚致死者
大誥
官民犯罪买重作轻或尽行买免
揽纳户 安保
断指诽谤
洪武三十年定
决不待时
十恶 强盗
劫囚 激变良民失陷城池
罪囚反狱在逃
告谋逆不受理以致攻陷城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