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 - 第 560 页/共 713 页
凡被囚禁、不得告举他事、其為狱官狱卒、非理凌虐者、听告。若应囚禁被问、更首别事、有干连之人、亦合准首、依法推问科罪
○其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篤疾者、若妇人、除谋反逆叛、子孙不孝、或已身、及同居之内、為人盗诈侵夺财產、及杀伤之类、听告。餘并不得告。官司受而為理者、笞五十
教唆词讼
凡教唆词讼、及為人作词状、增减情罪、诬告人者、与犯人同罪。若受雇诬告人身者、与自诬告同。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其见人愚而不能伸冤、教令得实、及為人书写词状、而罪无增减者、勿论
一代人捏写本状、教唆、或扛帮赴京、及赴巡抚、巡按、并按察司官处、各奏告叛逆等项、机密强盗人命重事不实、并全诬十人以上者、俱问发边卫充军
一凡将本状用财雇寄与人赴京奏诉者、并受雇受寄之人、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為民。其在京校尉、军匠、舍餘人等、并各处因事至京人员、将原籍词讼、因便奏告者、各问罪。原词俱立案不行
军民约会词讼
凡军官军人、有犯人命、管军衙门、约会有司检验归问。若姦盗诈偽、户婚田土、斗殴、与民相干事务、必须一体约问。与民不相干者、从本管军职衙门、自行追问。其有占吝不发、首领官吏、各笞五十
○若管军官、越分輒受民讼者、罪亦如之
一在外军民词讼、除叛逆机密重事、许镇守总兵、参将、守备等官受理外。其餘不许滥受、輒行军卫有司问理。南京词讼、干係地方者、许内外守备官员受理。其餘户婚田土、斗殴人命、一应词讼、悉遵旧制、赴南京通政使司、告送法司问理。其在外军卫有司、不係掌印官、不许接受词讼
一正德十六年、七月十四日、节该钦奉
世宗皇帝圣旨、今后缉事官校、只著遵照原来敕书於京城内外、察访不轨妖言、人命强盗重事、其餘军民词讼、及在外事情、俱不干预。钦此
官吏词讼家人诉
凡官吏、有争论婚姻钱债田土等事、听令家人告官理对、不许公文行移。违者、笞四十
诬告充军及迁徙
凡诬告充军者、民告、抵充军役。军告发边远充军
○若官吏、故将平人顶替他人军役者、以故出入人流罪论、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诬告人说事过钱者、於迁徙比流减半准徒二年上、加所诬罪三等。併入所得笞杖通论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七十
律例十一【刑律三】
受赃
官吏受财
凡官吏受财者、计赃科断、无禄人、各减一等、官追夺除名。吏罢役。俱不叙
○说事过钱者、有禄人、减受钱人一等。无禄人、减二等。罪止杖一百、各迁徙。有赃者、计赃从重论
有禄人
枉法赃各主者通算全科 【谓受有事人财而曲法科断者、如受十人财一时事发、通算作一处、全科其罪】
一贯以下、杖七十
一贯之上、至五贯、杖八十
一十贯、杖九十
一十五贯、杖一百
二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贯、杖一百、流三千里
八十贯、绞
不枉法赃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 【谓虽受有事人财、判断不為曲法者、如受十人财、一时事发、通算作一处、折半科罪】
一贯以下、杖六十
一贯之上、至一十贯、杖七十
二十贯、杖八十
三十贯、杖九十
四十贯、杖一百
五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贯、杖一百、添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贯、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无禄人
枉法
一百二十贯、绞
不枉法
一百二十贯之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文职官吏、监生、知印、承差、受财枉法、至满贯绞罪者、发附近卫所充军
一凡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财、律无正条者、果於法有枉纵、俱以枉法计赃科罪。若尸亲邻证等项、不係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财、各依本等律条科断、不在枉法之律
坐赃致罪
凡官吏人等、非因事受财、坐赃致罪、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与者减五等 【谓如被人盗财、或殴伤、若陪偿、及医药之外、因而受财之类。各主者、并通算、折半科罪、為两相和同取与、故出钱人、减受钱人罪五等。又如擅科歛财物、或多收少徵、钱粮虽不入已、或造作虚费人工物料之类。凡罪由此赃者、皆名為坐赃致罪】
一贯以下、笞二十
一贯之上、至一十贯、笞三十
二十贯、笞四十
三十贯、笞五十
四十贯、杖六十
五十贯、杖七十
六十贯、杖八十
七十贯、杖九十
八十贯、杖一百
一百贯、杖六十、徒一年
二百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百贯、杖八十、徒二年
四百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五百贯之上、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凡军士、在镇守之处、丁夫杂匠、在工役之所、而有疾病。当该官司、不為请给医药救疗者、笞四十。因而致死者、杖八十。若已行移所司、而不差拨良医、及不给对证药饵医治者、罪同
赌博
凡赌博财物者、皆杖八十、摊场钱物入官、其开张赌坊之人、同罪。止据见发為坐。职官加一等
○若赌饮食者、勿论
一凡赌博人犯、若自来不务生理、专一沿街酗酒撒泼、或曾犯誆骗窃盗不孝不弟等项罪名、及开张赌坊者、定為第一等、问罪、枷号二箇月。若平昔不係前项人犯、止是赌博、但有银两衣服钱物者、定為第二等问罪、枷号一箇月。各发落。若年幼无知、偶被人诱引在内者、定為第三等、照常发落。其职官有犯一等二等者、奏请问罪、文官革职為民。武官革职、随舍餘食粮差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