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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窃盗临时有拒捕、及杀伤人者、皆斩。因盗而姦者、罪亦如之。共盗之人、不曾助力、不知拒捕杀伤人、及姦情者、止依窃盗论 ○其窃盗事主知觉、弃财逃走、事主追逐、因而拒捕者、自依罪人拒捕律科罪 一强盗杀人、放火烧人房屋、姦污人妻女、打劫牢狱仓库、及干係城池衙门、并积至百人以上、不分曾否得财、俱照得财律斩。随即奏请审决梟示。若止伤人而未得财、比照抢夺伤人律科断 一响马强盗、执有弓矢军器、白日邀劫道路、赃证明白、俱不分人数多寡、曾否伤人、依律处决、於行劫去处、梟首示眾 劫囚 凡劫囚者、皆斩。 【但劫即坐、不须得囚】 若私窃放囚人逃走者、与囚同罪、至死者、减一等、 【虽有服亲属与常人同】 窃而未得囚者、减二等、因而伤人者、绞。杀人者、斩。為从各减一等 ○若官司差人追徵钱粮、勾摄公事、及捕获罪人、聚眾中途打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因而伤人者、绞。杀人及聚至十人、為首者、斩。下手致命者、绞。為从、各减一等。其率领家人、随从打夺者、止坐尊长。若家人亦曾伤人者、仍以凡人首从论 一凡官司差人追徵钱粮、勾摄公事、并捕获罪人、但聚眾至十人以上、中途打夺、為从者如係亲属、并同居家人、照常发落。若係异姓、同恶相济、及槌师打手、俱发边卫充军 白昼抢夺 凡白昼抢夺人财物者、杖一百、徒三年。计赃重者、加窃盗罪二等。伤人者、斩。為从各减一等、并於右小臂膊上、剌抢夺二字 ○若因失火、及行船遭风著浅、而乘时抢夺人财物、及拆毁船隻者、罪亦如之 ○其本与人斗殴、或勾捕罪人、因而窃取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因而夺去者、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并免剌。若有杀伤者、各从故斗论 一凡号称喇唬等项名色、白昼在街撒泼、口称 圣号、及总甲、快手、应捕人等、指以巡捕勾摄為由、各殴打平人、抢夺财物者、除真犯死罪外、犯该徒罪以上、不分人多人少、若初犯一次、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為民。虽係初犯、若节次抢夺、及再犯累犯笞杖以上者、俱发原抢夺地方、枷号一箇月、照前发遣。若里老邻佑、知而不举、所在官司、纵容不问、各治以罪 窃盗 凡窃盗已行而不得财、笞五十、免剌。但得财者、以一主為重、併赃论罪。為从者、各减一等。 【以一主為重。谓如盗得二家财物、从一家赃多者科罪、併赃论。谓如十人共盗得一家财物、计赃四十贯。虽各分得四贯、通算作一处、其十人各得四十贯之罪。造意者為首、该杖一百。餘人為从、各减一等、止仗九十之类。餘条准此】 初犯、并於右小臂膊上、剌窃盗二字。再犯、剌左小臂膊。三犯者、绞。以曾经剌字為坐 ○掏摸者罪同 ○若军人為盗、虽免剌字、三犯一体处绞 一贯以下、杖六十 一贯之上、至一十贯、杖七十 二十贯、杖八十 三十贯、杖九十 四十贯、杖一百 五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贯、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正统八年、七月十一日、节该钦奉 英宗皇帝圣旨、今后窃盗、初犯剌右臂的、革后再犯、剌左臂、若两臂俱剌、赦后又犯的、淮三犯论。还将所犯赦前赦后、明白开奏定夺、钦此 盗马牛畜產 凡盗马牛驴骡猪羊鸡犬鹅鸭者、并计赃、以窃盗论。若盗官畜產者、以常人盗官物论 ○若盗马牛而杀者、杖一百、徒三年。驴骡、杖七十、徒一年半。若计赃重於本罪者、各加盗罪一等 一凡盗 御马者、问罪、枷号三箇月、发边卫充军若将自已及他人骑操官马盗卖者、枷号一箇月发落。盗至三匹以上、及再犯、不拘匹数、俱免枷号、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卫所、各充军。五匹以上、属军卫者、发极边、属有司者、发边卫、各永远充军。若养马人户、盗卖官马、至三匹以上、亦问发附近充军 一凡冒领太僕寺官马至三匹者、问罪、於本寺门首枷号一箇月、发边卫充军 盗田野榖麦 凡盗田野榖麦菜果、及无人看守器物者、并计赃、准窃盗论。免剌 ○若山野柴草木石之类、他人已用工力、斫伐积聚、而擅取者、罪亦如之 一凡盗掘金银铜锡水银等项矿砂、每金砂一斤、折钞二十贯、银砂一斤、折钞四贯、铜锡水银等砂一斤、折钞一贯、俱比照盗无人看守物、准窃盗论。若在山洞捉获者、分為三等。持仗拒获者為一等、不论人数矿数多寡、及初犯再犯、不分首从、俱发边远充军。若杀伤人、為首者、比照窃盗拒捕杀伤人律、斩。其不曾拒捕、若聚至三十人以上者、為二等、不论矿数多寡、及初犯再犯、為首者、发边远充军。為从者、枷号三箇月、照罪发落。若不曾拒捕、又人数不及三十名者為三等、為首者、初犯枷号三箇月、照罪发落。再犯亦发边远充军。為从者、止照罪发落。凡非山洞捉获、止是私家收藏、道路背(巾夫)者、惟据见获论罪。不许巡捕人员、逼令展转攀指、违者、参究治罪 一成化十年、九月十八日、节该钦奉 宪宗皇帝圣旨、都城外四围、沿河居住军民人等、越入墻垣、偷鱼割草、窃取砖石等项、轻则量情惩治。重则参奏拏问。枷号示眾。若该城徇情、纵容不理、及四邻知而不首的、都治以罪。其守门官军、亦不许於城外河边、栽种蔬菜、牧放头畜、因而引惹外人入内作践、违者、一体治罪。钦此 亲属相盗 凡各居亲属、相盗财物者期亲减凡人五等。大功减四等。小功减三等。緦麻减二等。无服之亲减一等。并免剌。若行强盗者、尊长犯卑幼、亦各依上减罪。卑幼犯尊长、以凡人论。若有杀伤者各依杀伤尊长卑幼本律、从重论 ○若同居卑幼、将引他人、盗已家财物者、卑幼依私擅用财物论、加二等。罪止杖一百、他人减凡盗罪一等、免剌。若有杀伤者、自依杀伤尊长卑幼本律科罪。他人纵不知情、亦依强盗论。若他人杀伤人者、卑幼纵不知情、亦依杀伤尊长卑幼本律、从重论 ○其同居奴婢、雇工人、盗家长财物、及自相盗者、减凡盗罪一等、免剌 一同居卑幼、将引他人、盗已家财物、如係强劫、比依各居亲属行强盗、卑幼犯尊长、以凡人论、斩罪、奏请定夺 恐吓取财 凡恐吓取人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加一等。免剌 ○若期亲以下、自相恐吓者、卑幼犯尊长、以凡人论。尊长犯卑幼、亦依亲属相盗律、递减科罪 一凡将良民诬指為盗、及寄买贼赃、捉拏拷打、吓诈财物、或以起赃為由、沿房□检、抢夺财物、淫辱妇女、除真犯死罪外、其餘不分首从、俱发边卫永远充军 诈欺官私取财 凡用计诈欺官私、以取财物者、并计赃、准窃盗论。免剌。若期亲以下自相欺诈者、亦依亲属相盗律、递减科罪 ○若监临主守、诈取所监守之物者、以监守自盗论。未得者、减二等 ○若冒认、及誆赚、局骗、拐带人财物者、亦计赃、准窃盗论、免剌 一凡誆骗听选官吏、及举人监生生员人等财物、指称买官卖缺、及买求中式等项、俱问罪、不分首从、於该衙门门首枷号三箇月、发烟瘴地面充军。其央浼营干、致被誆骗者、免其枷号、亦照前发遣 一凡指称内外大小官员名头、并各衙门打点使用名色、誆骗财物、计赃、犯该徒罪以上者、俱不分首从、发边卫充军。情重者、仍枷号二箇月发遣 略人略卖人 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及略卖良人為奴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妻妾子孙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伤人者、绞。杀人者、斩。被略之人不坐、给亲完聚 ○若假以乞养过房為名、买良家子女转卖者、罪亦如之 ○若和同相诱、及相卖良人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被诱之人减一等、未卖者、各减一等。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诱法 ○若略卖和诱他人奴婢者、各减略卖和诱良人罪一等 ○若略卖子孙為奴婢者、杖八十。弟妹及姪、姪孙、外孙、若已之妾、子孙之妇者、杖八十、徒二年。子孙之妾减二等。同堂弟妹、堂姪、及姪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和卖者、减一等。未卖者、又减一等。被卖卑幼不坐、给亲完聚 ○其卖妻為婢、及卖大功以下亲為奴婢者、各从凡人和略法 ○若窝主、及买者知情、并与犯人同罪。牙保各减一等。并追价入官。不知者俱不坐。追价还主 一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与略卖良人子女、不分已卖未卖、俱问发边卫充军。若略卖至三口以上、及再犯者、用一百斤枷、枷号一箇月、照前发遣。三犯者、不分革前革后、发极边卫分永远充军。其窝主、与买主、并牙保人等、知情者、各依律治罪。妇人有犯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无夫男者、止坐本妇、照常发落 一将腹里人口、用强略卖与境外土官土人、峒寨去处图利、除杀伤人、律该处死外、若未曾杀伤人、比依将人口出境律、绞。為从者文官问革。武官调烟瘴地面卫分带俸差操。军民人等发边卫永远充军。原係边卫者、改发极边卫分 发塚 凡发掘坟塚见棺槨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开棺槨见尸者、绞。发而未至棺槨者、杖一百、徒三年。 【招魂而葬亦是】 若塚先穿陷、及未殯埋、而盗尸柩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开棺槨见尸者、亦绞。其盗取器物砖石者、计赃、准凡盗论、免剌 ○若卑幼发尊长坟塚者、同凡人论。开棺槨见尸者、斩。若弃尸卖坟地者、罪亦如之。买地人牙保知情者、各杖八十、追价入官。地归同宗亲属。不知者不坐。若尊长发卑幼坟塚、开棺槨见尸者、緦麻、杖一百、徒三年。小功以上、各递减一等。发子孙坟塚、开棺槨见尸者、杖八十。其有故而依礼迁葬者、俱不坐 ○若残毁他人死尸、及弃尸水中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 【谓死尸在家、或在野未殯葬、将尸焚烧支解之类。若已殯葬者、自依发塚开棺槨见尸律、从重论】若毁弃緦麻以上尊长死尸者、斩。弃而不失、及髡髮若伤者、各减一等。緦麻以上卑幼、各依凡人、递减一等。毁弃子孙死尸者、杖八十。其子孙毁弃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毁弃家长死尸者、斩 ○若穿地得死尸、不即掩埋者、杖八十。若於他人坟墓熏孤狸、因而烧棺槨者、杖八十、徒二年。烧尸者、杖一百、徒三年。若緦麻以上尊长、各递加一等。卑幼、各依 凡人递减一等。若子孙於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於家长坟墓熏狐狸者、杖一百、烧棺槨者、杖一百徒三年。烧尸者、绞 ○若平治他人坟墓為田园者、杖一百。於有主坟地内盗葬者、杖八十。勒限移葬 ○若地界内有死人、里长地邻、不申报官司检验、而輒移他处、及埋藏者、杖八十。以致失尸者、杖一百。残毁、及弃尸水中者、杖六十、徒一年。弃而不失、及髡髮若伤者、各减一等。因而盗取衣服者、计赃、准窃盗论、免剌 一凡发掘 王府将军中尉、夫淑人等、郡县主、郡君、乡君、及歷代帝王、名臣、先贤坟塚、开棺為从、与发见棺槨為首者、俱发边卫、发见棺槨為从、与发而未至棺槨為首、及发常人塚、开棺见尸為从、与发见棺槨為首者、俱发附近各充军。如有纠眾发塚起棺、索财取赎者、比依强盗得财律、不分首从、皆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