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 - 第 397 页/共 713 页
授五品封、亦与祭一坛。未考满者不准 【嘉靖二十三年例】
凡四品以上官、其父母曾授本等封赠者、先后病故、祭得因后并及其先。如有前母、亦得及之。无封赠者、不许越例陈乞。其品官妻、非係封赠夫人者、原无祭典、不准并祭 【俱嘉靖二十三年例】 凡被劾听调官、有心本无疵、事因詿误、虽遭指摘、不累其人品者、应得祭葬、仍准全给。或功有可录、过有可原者、功过当相较量、其祭葬应全给者半给、应半给者有祭无葬。若罪过昭彰、公论共弃者、照閒住例不准给
凡公侯伯本爵应得祭二坛。若在内掌府事坐营、 【守备南京同】 在外总兵征讨积有勋劳、而加太子太保以上者、公侯祭十六坛。伯祭十五坛。掌府事坐营总兵歷有勋劳者、祭七坛。掌府事坐营积有年劳者、祭五坛虽掌府事坐营而政绩未著者、祭四坛。管事而被劾勘明閒住者、止与本爵祭二坛。被劾而未经勘实者、祭一坛。勘实而罪重者、并本爵应得祭葬、一概尽削
凡都督同知僉事起用未久病故者、与祭三坛。 【嘉靖三十年例】 锦衣卫都指挥使、身后赠都督同知者亦祭三坛。 【正德二年例】 俱照例造葬
万历六年更定
凡文官三品以上、不论已未考满、其各父母妻必曾授本等封、俱照例祭葬。四品本身及父母、皆止一祭、无葬。而出自
特恩者不拘
凡一品父母妻已授本等封、於例祭外、父母有加祭二坛者、 【正德十年例】 妻有加祭一坛者、 【弘治十二年例】 係出
特恩、取自
上裁。陈乞者不得輒援為例
凡三品官曾经考满者、祭一坛、全葬。未经考满者、祭一坛、减半造葬。 【正德六年例】 其以侍郎兼学士赠尚书者、祭二坛、不拘已未考满、给与全葬。或兼官虽同、非係赠尚书者、止给与本等卹典、不得概援為例
凡致仕养病终养听用等项官员、祭葬俱与、见任官同。革职閒住、及先曾為事謫戍、遇蒙
恩詔辩復原职者、祭葬俱不准给
凡文官二品三品共实歷三年以上者、虽未考三品满、父母准与三品祭葬。三品四品共歷三年以上者、虽未考四品满、父母准祭一坛。若未及三年者不准。 【正德九年例】 其有未及三年而遇蒙
恩詔、父母已授本等封、及父母先授外封、后任京职
考满例不重封者、俱照品级给与应得祭葬 【内外通理、嘉靖二十八年例】
凡三品以上官、有被劾致仕、及先被劾冠带閒住、后奉
特旨復职者、俱准照例与祭葬。 【弘治十年、嘉靖二十七年例】 若罪过昭彰、公论共弃者、不拘见任致仕等项、俱不准给。其被劾閒住、遇蒙
覃恩概復致仕者、亦不准给。被劾听调、及听勘未明病故者、务稽考其平生履歷、人品高下、功罪重轻、议拟奏请定夺
凡公侯伯、為事未经勘实身故者、其妻封命跪未追夺、亦从夫例、止与祭一坛
凡左右都督、都督同知、都督僉事、管府事、及在外总兵病故者、俱祭六坛、照例造葬、都督同知以上、不分真署、一体给祭葬、署都督僉事、止祭一坛、不得妄援
凡兴都正副留守、俱祭一坛
凡以死勤事、若抗节不屈身死纲常者、犯顏諫争身死国是者、执锐先登身死战陈者危城固守身死封疆者、诸如此类、开具实跡、卹典取自
上裁。其或城池失守、战陈败衄、以致殞命者、不许一概议给
万历十二年续定
凡公侯伯掌府坐营总兵、加太子太保以上者、必查前项官衔因何加授、果以勋劳进秩、方许照会典公侯祭十六坛、伯祭十五坛之例。如係因事加
恩、功业未副者、止照勋臣二等事例与祭七坛。其有不愿坐营管府恳疏乞休者、查其平生有功无过、俱照见任优卹
凡三品以上致仕官、其雅负时望恳疏乞休者照见任例给与应得祭葬。如被劾致仕、及考察自陈致仕者、二品曾经考满、祭葬准全给。未经考满者、祭照旧葬价减半。三品曾经考满、祭照旧、半葬。未经考满者、有祭无葬。四品虽经考满亦不准祭。其被劾自陈官员、有日久论定、原无可议者、仍照例给与祭葬。父母妻、曾授本等封者、应得卹典、亦视本身致仕缘由以為差等、不得滥给
凡三品以上被劾听用听调官员祭葬、俱照今拟被劾自陈致仕官递减之例。如公论已明、人品无玷、仍准全给。听勘未明官员、有陈乞卹典者、仍行原勘抚按衙门查明无碍、应否量给、临时题请定夺。如果有显过為公论所不容、无论听用听调听勘、径照閒住例、俱不准给。其父母祭葬、亦稽其子功过以為差等
凡京官三品陞四品者、不拘四品已未考满、俱照三品未考满例、祭一坛、半葬。父母曾授三品封者与同授四品封者、止祭一坛。其原以三品降调、后歷陞四品者、止照四品例、不得妄行陈乞
凡三品父母曾授本等封者、无论亡故先后、一视其子以為差等。其已经考满者、祭葬全给。未经考满者、祭一坛、减半造葬
凡文官二品三品共歷三年已上者、虽未考三品满、其父母曾授四品五品封、准与三品祭葬。三品四品共歷三年以上者、虽未考四品满、其父母曾授五品封、准祭一坛。其未经授封、及止授六七品封者、不得援以為例
凡三品官本生父母、有值
覃恩乞以本身应得
誥命移封者、身后量给祭一坛。其授二品封者、量给半葬
凡二品三品文臣曾经
赐葬者、妻故在后、俱许祔葬。惟授封夫人者、例给开壙工价。其餘不给。若妻先故者、除已封夫人照例祭葬外。其餘俟夫故之日祔葬
凡管府及总兵都督僉事、止与祭四坛、照品造葬。其陞署都督同知者如之。若由署都督僉事陞署都督同知者、与祭二坛、减半造葬
凡留守正副亲军卫分都指挥使等官赠都督同知者、於本级上加祭一坛、减半造葬
凡三品以上文官父母、曾授本等封而子先亡故者、万历元年题准、查无违碍、仍与应得卹典。若被罪削籍、本身原无祭葬、父母虽经授封、亦不准给
凡大臣父母先后病故者、万历三年题准、如父先以三品封给祭葬、其母后封一品夫人开壙合葬者、准行工部量给增造工价、以足一品之数
凡公侯袭爵未谢恩病故者、万历二年议准、照伯袭爵未久例、与祭一坛造葬
凡奏请卹典。万历元年题准、两京大臣病故、应得卹典、如见任公差於外者、许各差抚按官勘明具奏。其在家致仕养病给假等项病故者、各地方有司具本官履歷缘由、及病故日期申报抚按衙门覈实、季终类奏。中间果有行业超卓、公论共推、及罪过昭彰、公论共弃者、据实开列、听礼部议覆。若大臣见在、不拘见任致仕、其父母妻、曾授本等封病故者、许照例自行请乞。其致仕在家等项、子孙微弱、官司一年之外不為代奏者、亦许子孙自行陈乞。礼部仍行抚按勘明议覆。若抚按官并所属留难者、听礼部及该科参究 【以上丧葬】
凡议謚。洪武初俱礼部奉
旨施行
○二十五年、令礼部行翰林院拟奏请
旨
凡
亲王謚、例用一字。
郡王二字
○弘治十五年奏准、
亲王行巡抚巡按等官覆勘、
郡王行本府
亲王、及承奉长史等官覆勘、善恶得实、明白结报、具奏定謚
○隆庆四年题准、凡冒袭王爵奉
旨改正者、不许一概请謚
凡文武大臣
赐謚、亦用二字、与否取自
上裁若官品未高、而待从有劳、或以死勤事、
特恩赐謚者、不拘常例
○弘治四年令、凡乞
恩赐謚者、礼部斟酌可否、务合公论、不许一概比例滥请
○十五年奏准、文武大臣有请謚者、礼部照例上请得
旨。行吏兵二部备查实跡、礼部定為上中下三等、以行业俱优者為上、行实颇可者為中、行实无取者為下、开送翰林院拟謚请
旨
○万历元年题准、大臣应得謚者、礼部仍广加咨询、稽覈名实。间有应謚而未经题请、及曾题请而未蒙
赐謚者、不论远近、许各该抚按、及科道官从公举奏。礼部酌议题覆补给。若不係公举、子孙自陈乞补謚者、不行
○十二年题准、凡遇文武大臣应得謚号者、备查本官生平履歷、必其节概為朝野具瞻、勋猷係
国家休戚、公论允服、毫无瑕疵者、具请
上裁。如行业平常、即官品虽崇、不得概与 【以上 赐謚】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二
丧礼七
丧服
国初大明令、依古礼、父服斩衰、母齐衰。报服如之。庶母服緦。三殤降等。洪武七年始加折衷、著為孝慈录、父母俱斩衰。而减报服省殤礼定庶母服以杖期。又列图於律、至今遂為定制
斩衰三年
子為父母
庶子為所生母
子為继母
子為慈母 【母卒、父命他妾养已者】
子為养母 【谓自幼过房与人】
女在室為父母
女嫁反在室為父母 【谓已嫁被出、而归在父母家者】
嫡孙為祖父母承重、及曾高祖父母承重者同 【父故、嫡孙為祖承重服。若父祖俱亡、而子孙為曾高祖后者同】
為人后者為所后父母
為人后者為所后祖父母承重
為人后则妻从服
妇為舅姑 【即公婆】
庶子之妻為夫之所生父母
妻妾為夫
齐衰杖期
嫡子眾子為庶母 【谓父之妾】
嫡子眾子之妻為夫之庶母
為嫁母出母 【即亲生母、因父卒改嫁、及父在被出者】
父卒、继母改嫁而已从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