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会要 - 第 68 页/共 74 页

王武俊。一千二百户。检敕未获。 刘宏基。一千一百户。显庆元年敕。 李绩。一千一百户。总章元年十二月敕。 韩游瑰。一千一百户。检敕未获。 侯君集。张公谨。刘师立。各一千户。武德九年十月八日敕。 武士。一千户。显庆四年七月敕。 武攸暨。一千户。神龙元年正月十八日敕。 宣城公主。一千户。神龙元年十二月二日敕。 薛崇简。一千户。唐隆元年六月二十五日敕。 邠王守礼。一千户。唐隆元年七月四日敕。 永穆公主。一千户。开元十年敕。 乐安王瑗。一千户。开元二十四年七月十四日敕。 高都公主以上。各一千户。开元二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敕。 鱼朝恩。一千户。大历五年三月敕。 田承嗣。一千户。大历八年二月三日敕。 高士廉。九百户。段志元。九百户。贞观元年敕。 魏征。九百户。贞观十七年正月敕。 李晟。李元谏。各九百户。检敕未获。 李湛。八百户。神龙元年正月十八日敕。 李辅国。八百户。宝应元年三月三日敕。 宇文士及。秦叔宝。程知节。各七百户。武德九年十月八日敕。 李多祚。敬晖。桓彦范。张柬之。崔元暐。并七百户。神龙元年十二月二日敕。 姜皎。七百户。先天二年七月十八日敕。 刘幽求。七百户。先天二年八月十一日敕。 马燧。七百户。唐朝臣。五百五十户。检敕未获。 安兴贵。安修仁。唐俭。窦轨。屈突通。萧瑀。封德彝。刘义节。各六百户。武德九年十月八日敕。 温嘉顺。六百户。检敕未获。 魏元忠。五百五十户。神龙元年十二月二日敕。 李靖。五百户。贞观四年八月敕。永徽二年十月九日诏。李靖所食封。不须减。 段秀实。五百户。李抱真。五百户。兴元二年二月敕。 陈仙奇。五百户。贞元二年四月敕。以杀李希烈功也。 李愬。五百户。元和十二年十一月敕。 刘悟。五百户。元和十四年二月敕。以杀李师道功也。 田宏正。三百户。张子良。田少卿。李奉仙。各一百五十户。元和二年十一月敕。以擒李锜功也。 史奉敬。五十户。长庆元年二月敕。以破吐蕃功也。   缘封杂记 贞观二十三年九月八日敕。诸王并宜食一千户封。霍王元轨常使国令征封。令自请依诸国赋。贸易取利。元轨曰。汝为国令。当正吾失。反说吾以利耶。 神龙二年七月十四日制。功臣段志元。屈突通。萧瑀。李靖。秦叔宝。长孙顺德。刘宏基。宇文士及。钱九陇。程知节。庞卿恽。窦悰。苑君璋。李子和。张平高。张公谨。梁恪仁。安修仁。秦行师。独孤卿云。苏定方。李安远。郑仁泰。杜君绰。李孟尝等二十五家。所食实封。并依旧给。 其年十一月一日敕。皇太子在藩府日。所食卫府封物。每年便纳东宫。给事中卢灿驳奏曰。伏以皇太子处继明之重。当主鬯之尊。岁时限用。自可有司供拟。又据周礼。诸司应财器。岁终则会。唯王及太子不会。此则储蓄之费。咸与王同。今与列国诸侯齐衡食封。岂所谓宪章古昔。垂法将来者也。上纳其言。十一月五日敕停。 景龙二年九月敕。诸色应食实封。一定以后。不得辄有移改。三年敕。应食封邑者。一百四十余家。应出封户凡五十四州。皆天下膏腴物产。其安乐太平公主封。又取富户。不在损免限。百姓着封户者。甚于征行。十一月。河南巡院监察御史宋务光上疏曰。臣闻分珪列土。各有方位。通邑大都。不以封锡。前猷未远。古义亦深。自顷命侯。稍殊旧式。莫居硗瘠。专择雄奥。徐州贡土。方色已乖。寝邱辞封。让德不嗣。且滑州者。国之近甸。密迩帝畿。地出缣纨。人多趋附。所以列县惟七。分封有五。王赋少于侯租。入家倍于输国。求诸既往。实所未闻。每科封丁。有甚征艺。因而失业。莫返其居。此土风俗。逃者旧少。顷日波散。良缘封多。伏愿稍减封户。散配余州。下息疲甿。上尊古制。则公侯不失于采地。流民得还于故乡。诸州封户。亦望准此。又征封使者。往来相继。既劳传驿。甚扰公私。请附租庸。每年送纳。望停封使。以静下人。仍编入新格。庶为永例。又闻五等崇荣。百王盛典。自非荆茅懿戚。寇邓鸿勋。无以誓彼山河。酬其爵土。近者封建。颇缘恩泽。功无横草。人已分茅。遂使沃壤名藩。多入侯国。邑收家税。半于天府。经费不足。盖亦有由。窃见武德之初。建侯故事。于时天室新定。王业开创。佐命如云。谋臣如雨。然而封者。不过十数人。今礼乐承平。邦家继世。有象贤旧德之裔。无野战攻城之勤。至于命封。不合全广。论功谢于前业。食邑多于往时。既减边储。实亏国用。伏惟酌宗周之前训。咨武德之旧章。地匪宗盟。勋殊社稷。不宜加于实邑。自可宠以虚名。如此则庶绩其凝。彝伦攸叙。臣忝当廉问。备采风谣。见此不安。岂敢自默。知必被封家所疾。顾尝以报国为心。乞择愚言。访诸朝宰。秋毫有益。夕死无忧。兵部尚书韦嗣立上疏曰。臣窃见食封之家。其数甚众。昨闻户部云。用六十余万丁。一丁两疋。计一百二十万疋以上。臣顷在太府。知每年庸调。绢数多不过百万。少则七八十万以来。比诸封家。所入全少。臣闻自古封茅土。列山河。皆须业着经纶。功申草昧。然后配宗庙之享。承带砺之恩。往者皇运之初。功臣共定天下。当食封纔祇三二十家。今以恩泽受封。至百十四家以上。国家租赋。大半私门。私门资用有余。国家支计不足。有余则或致奢僭。不足则坐致忧危。制国之方。岂谓为得。封户之物。诸家是征。或是官典。或是奴仆。多挟势骋威。凌蔑州县。凡是封户。不胜侵渔。若户不满丁。物送太府。封家但于右藏请受。不得辄自征催。则不免侵渔。人冀苏息。 唐隆元年六月十三日敕。安国相王。镇国太平公主。宜各食一州全封。其州公主自简。 太极元年正月制。皇太子妃王氏。预闻秘策。潜图义举。父仁皎食实封三百户。 开元三年五月敕。封家总合送入京。其中有别敕许人就领者。待州征足。然后一时分付。征未足闻。封家人不得辄到出封州。亦不得因有举放。违者禁身闻奏。 四年三月十八日。宰臣奏对。诸国请自始封至曾孙者。其封户三分减一。制可之。 十年十一月敕。中书门下。宜共食实封三百户。自我礼贤。为百世法。其年。加永穆公主封一千户。初。永穆等各分五百户。左右以为太薄。上曰。百姓租赋者。非吾有也。斯皆宗庙社稷。苍生是为尔。边隅战士。出万死不顾一生。所赏赐纔不过一二十疋。此辈何功于人。顿食厚封。约之使知俭啬。不亦可乎。左右以长公主皆二千户。请与比。上曰。吾尝读后汉书。见明帝曰。朕子不敢望先帝。车服皆下之。未尝不废卷叹息。汝柰何欲令此辈望长公主乎。左右不敢复言。至是。公主等车服殆不给。故加焉。自后公主皆封一千户。遂成其例。至干元元年三月一日。诸公主宜各给五百户。郡主县主据元赐户数三分各给二分并以宣越明衢婺等州给。 十一年五月十日敕。请诸食实封。并以丁为限。不须一分入官。其物仍令出封州随庸调送入京。其脚以租脚钱充。并于太府寺纳。然后准给封家。 其年九月十二日敕。亲王公主等封物。宜随官庸调。随驾所在。送至京都赐坊。令封家就坊请受。余食封家。不在此限。仍令御史一人。及太府寺官检校分付。使给了牒。 二十二年九月敕。诸王公以下食封薨。子孙应承袭者。除丧后十分减二。仍具所食户数奏闻。无后者。百日后除。诸名山大川及畿内县。并不封。 天宝六载三月六日。户部奏。诸道请食封人。准长行旨。三百户已下。户部给符就州请受。三百户已上。附庸使送两京太府寺赐坊给付者。今缘就州请受。有损于人。今三百户以下。尚许彼请。公私之间。未免侵扰。望一切送至两京。就此给付。即公私省便。侵损无由。又准户部式节文。诸食封人身殁以后。所得封物。随其男数为分。承嫡者加一分。至元孙即不在分限。其封总入承嫡房。一依上法为分者。若如此。则元孙诸物。比于嫡男。计数之间。多校数倍。举轻明重。理实未通。望请至元孙以下。准元孙直下一房。许依令式。余并请停。唯享祭一分。百世不易。自然争竞永息。勋庸无替。 永泰二年正月十六日敕。自今已后。子孙袭实封。宜减半。永为例程。至三月十八日敕。应请封家。三分给二分。待兵革稍宁。即当全给。 大历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敕。诸公主封物。公主薨后。三年不须停。 兴元元年正月敕。诸军诸道诸使应付奉天及进收京城将士等。或百战摧敌。或万里勤王。扞国全城。驱除大憝。济危难者其节着。复社稷者其业荣。我图尔功。特加彝典。锡名酬赋。永世无穷。宜并赐名奉天定难功臣。其有食实封者。子孙相继。世世不绝。 贞元二年五月。故尚父汾阳王子仪。实封二千户。宜准式减半。余以分袭。暧可袭代国公。通前袭三百户。晞可袭二百五十户。曙可袭二百五十户。可袭二百二十五户。 七年三月。户部奏。伏以周汉故事。有功即加地。有罪即夺国。即明赏罚。方申沮劝。其犯除名以上罪。有实封。准法合除。比来因循。兼不申举。自今以后。应实封人。或人缘罪犯。其尚书省及本军本使本贯奏状。请令并标实封户数。本配州名同奏。敕下户部。以为凭据。其犯徒罪。三分望夺一分。流罪夺一半。除名以上罪。即准法悉除。并以本犯条论。不在减赎之限。其奉特敕贬谪。验制词内所犯无正条者。伏请准流罪夺一半。敕旨。依奏。 其年十一月敕。诸公主每年各给封物七百端疋屯。依旧例。春秋两限支给。诸郡主每季各赐钱一百贯文。县主每季各赐钱七十贯文。 八年八月。户部奏。准贞元七年三月二十日敕节文。比来食实封人。多不依令式。皆身殁之后。子孙目申请传袭。伏请自今以后。并今日以前。应食实封人。并一年内。准式具合袭子孙官品年名。并母氏嫡庶。于本贯陈牒。如无本贯。即于食封人本任本使申牒。如合袭人有罪疾及身死者。亦限一周年内申牒。请立以次合袭人。仍具家口陈牒。请附籍帐。本贯勘责当家及亲近。如实是嫡长。即与责保。准式附贯。然后申省。到后即取文武职事三品正员一人充保。敕旨。宜依。 二十一年七月六日敕。应食实封。其节度使宜令百户给八百端疋。若是绢。兼给绵六百两。伏以食封本因赏功。封之多少。视功之厚薄。不以官位散要。别置等差。其节度使兼宰相。准贞元二十年以前旧例处分。从之。 元和五年六月。户部侍郎判度支李夷简奏。应给食实封官。自贞元十三年以后。节度使宰相。每百户给八百端疋。若是绢。更给绵六百两。节度使不兼宰相。每百户给四百端疋。军使及金吾诸卫将军大将军。每百户给三百五十端疋。   内外官禄 武德元年十二月。因隋制。文武官给禄。正一品。七百石。从一品。六百石。正二品。五百石。从二品。四百六十石。正三品。四百石。从三品。三百六十石。正四品。三百石。从四品。二百六十石。正五品。二百石。从五品。一百六十石。正六品。一百石。从六品。九十石。正七品。八十石。从七品。七十石。正八品。六十石。从八品。五十石。正九品。四十石。从九品。三十石。并每年给。 贞观二年二月二十日诏。官人得上考。给一季禄。至三年正月十一日。官得上下考。亦给。其年六月诏官人出使。皆廪其妻子。至十二月诏。外官新任。多有匮乏。准品计日给粮。 八年。中书舍人高季辅上表曰。仕以应务。亦以代耕。外官卑品。犹未得禄。既离乡井。理必贫煎。但妻子之恋。贤知犹累其怀。饥寒之切。夷惠罕全其行。为政之道。期于易从。若不恤其匮乏。唯欲励其清俭。凡在末品。中庸者多。正恐巡察岁出。輶轩继轨。不能肃其侵渔。何以求其政术。今户口渐殷。廪仓已实。斟量给禄。使得养亲。然后督以严科。责其报效。则庶官毕力。物议斯允。 永徽元年八月诏。文武五品以上。解官充待者。宜准致仕人例。给半禄。 光宅元年十月二十日敕。诸内外官禄料赐会。二事已上。皆据上日给。新授官未上。所司及承敕使差充使者。禄料并考第。一事已上。并不在与限。如别敕应差使者。京官以敕出日。外官以敕符到日。为上日。若新授外仍直诸司者。上日同京官。即旧人应替。先别敕定名。充使未回。两应给而无正课料者。以当处官料充。职田据新人上日为断。不别给旧人。因使应别给者。经一季虽未了。不在给限。其制敕授官。虽敕符先到。未上者。旧人无犯。不在停限。 天宝二年十一月十六日敕。京官兼太守等官。俸料两给者。宜停其外官。太守兼京官。除准式。亲王带京官。外任官。副大将军。副使。知军。及正事京官兼内外官知政事。据文合兼给者。余并从一处给。任逐稳便。 十四载八月敕。在京文武九品以上正员官。既亲于职务。可谓勤心。自今以后。每月给俸食杂用防阁庶仆等。宜十分为率。加二分。其同正员官。加一分。仍永为例程。 至德二载四月敕。天下郡府及县官禄。白直品子等课。从今年正月一日以后。并量给一半。事平之后。当续支还。 贞元七年十二月敕。郡主婿授检校四品京官。户部每月给料钱三十贯文。度支给禄粟一百二十石。县主婿检校五品京官。户部每月给料钱一十贯文。度支给禄米一百石。 大中三年九月敕。秦州刺史禄粟。每月给五十一石。原州威州刺史禄粟。每月各给四十一石。 唐会要 唐会要卷九十一   内外官料钱上 武德已后。国家仓库犹虚。应京官料钱。并给公廨本。令当司令史番官回易给利。计官员多少分给。 贞观十二年二月。谏议大夫褚遂良上疏曰。为政之本。在于择人。不正其源。遂差千里。汉家以明经拜职。或四科辟召。必择器任使。量才命官。然则市井子孙。不居官吏。大唐制令。宪章古昔。商贾之人。亦不居官位。陛下近许诸司令史。捉公廨本钱。诸司取此色人。号为捉钱令史。不简性识。宁论书艺。但令身能估贩。家足赀财。录牒吏部。使即依补。大率人捉五十贯已下。四十贯已上。任居市肆。恣其贩易。每月纳利四千。一年凡输五万。送利不违。年满受职。然有国家者。尝笑汉代卖官。今开此路。颇类于彼。在京七十余司。大率司引九人。更一二载后。年别即有六百余人输利受职。伏惟陛下治致升平。任贤为政。或文学高第。或诸州进士。皆策同片玉。经若悬河。奉先圣之格言。慕昔贤之廉耻。拔十取五。量能授官。然犯禁违公。辄罹刑法。况乎捉钱令史。主于估贩。志意分毫之末。耳目廛肆之间。输钱于官。以获品秩。荏苒年岁。陛下能不使用之乎。此人习以性成。惯于求利。苟得无耻。莫蹈廉隅。使其居职。从何而可。将来之弊。宜绝本源。臣每周游人间。为国视听。京司寮庶。爰及外官。异口同词。皆言不便。伏愿敕朝臣遣其详议。上纳之。其月二十三日。敕并停。改置胥士七千人。以诸州上户充。准防阁例。输课二年一替。计官员多少分给之。 二十一年二月七日。令在京诸司。依旧置公廨。给钱充本。置令史府史胥士等。回易取利。以充官人俸。 永徽元年四月二日。废京官诸司捉钱庶仆胥士。其官人俸料。以诸州租脚价充。 麟德二年八月十九日诏。文武五品已上。同武职班给仗身。以掌闲幕士充之。咸亨元年四月十二日。停给。 干封元年八月十二日。诏京文武官应给防阁庶仆俸料。始依职事品。其课及赐。各依本品。 仪凤三年八月二日诏。廪食为费。同资于上农。岁俸所颁。并课于编户。因地出赋。则沃瘠未均。据丁收物。则劳逸不等。俾之富教。其可得乎。永念于斯。载怀厘创。如文武内外官应给俸料课钱。及公廨料度封户租调等。远近不均。贵贱有异。输纳简选。事甚艰难。运送脚钱。损费实广。公廨出举回易。典吏因此侵渔。抚字之方。岂合如此。宜令王公已下。百姓已上。率口出钱。以充防阁庶仆。胥士白直。折冲府仗身。并封户内官人俸食等料。既依户次。贫富有殊。载详职务。繁简不类。率钱给用。须有等差。宜具条例。并各逐便。 光宅元年九月。以京官八品九品俸料薄。诸八品每年给庶仆三人。九品二人。 长寿三年三月。豆卢钦望请辍京官九品以上两月俸物。以助军。左拾遗王永礼奏曰。陛下富有四海。足以储畜军国之用。何藉贫京官九品俸。而令钦望欺夺之。臣切不取。钦望执曰。秦汉皆有税算。以赡军。永礼不识大体。妄有争议。永礼曰。秦皇汉武税天下。使空虚以事边。奈何使圣朝仿习也。不知钦望此言。是识大体耶。遂寝不行。 开元六年七月。秘书少监崔沔议州县官月料钱状曰。养贤之禄。国用尤先。取之齐民。未为剥下。何用立本息利。法商求资。皇运之初。务革其弊。托本取利。以绳富家。固乃一切权宜。谅非经通彝典。顷以州县典吏。并捉官钱。收利数多。破产者众。散诸编户。本少利轻。民用不休。时以为便。付本收利。患及于民。然则议国事者。亦当忧人为谋。恤下立计。天下州县。积数既多。大抵皆然。为害不少。且五千之本。七分生利。一年所输。四千二百。兼算劳费。不啻五千。在于平民。已为重赋。富户既免其徭。贫户则受其弊。伤民刻下。俱在其中。未若大率群官。通计众户。据官定料。均户出资。常年发赋之时。每丁量加升尺。以近及远。损有兼无。合而筹之。所增盖少。时则不扰。简而易从。庶乎流亡渐归。仓库稍实。则当咸出正赋。罢所新加。天下坦然。十一而税。上下各足。其不远乎。 十年正月二十一日。令有司收天下公廨钱。其官人料。以万户税钱充。每月准旧分利数给。至二十二日敕。王公以下。视品官参佐及京官五品已上。每月别给仗身职员钱。悉停。 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敕。文武百官俸料钱所给物。宜依时价给。 十八年九月四日。御史大夫李朝隐奏。请籍民一年税钱充本。依旧令高户典正等捉。随月收利。供官人料钱。 二十二年四月十四日敕。京官兼外州都督刺史大都督府长史俸料。并宜两给。至天宝二年十一月十六日敕。京官兼太守等官俸料两给者。宜停。其外官太守兼京官。准式。亲王带京官任外官副大将军副大使知军及知使事。京官兼外官知使事。据文合兼给者。仍任逐稳便。余并从一处给。 二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敕。百官料钱。宜合为一色。都以月俸为名。各据本官。随月给付。其贮粟宜令入禄数同申。应合减折及申请时限。并依例程。 一品。三十一千。月俸八千。食料一千八百。防阁二十千。杂用一千二百文。 二品。二十四千。月俸六千。食料一千五百。防阁十五千。杂用一千文。 三品。十七千。月俸五千。食料一千一百。防阁十千。杂用九百文。 四品。一十一千八百六十七文。月俸四千五百。食料七百。防阁六千六百文。杂用六百文。 五品。九千二百。月俸三千。食料六百。防阁五千。杂用五百文。 六品。五千三百。月俸二千三百。食料四百。庶仆二千二百。杂用四百文。 七品。四千五百。月俸一千七百五十。食料三百五十。庶仆一千六百。杂用三百五十文。 八品。二千四百七十五文。月俸一千三百。食料三百。庶仆六百二十五文。杂用二百五十文。 九品。一千九百一十七文。月俸一千五十文。食料二百五十。庶仆四百一十七文。杂用二百文。 天宝三载十三日敕。郡县阙。职钱送纳太府寺。自今已后。纳当郡。充员外官料钱。不足。即取正官料钱分。若无员外官。当郡分。 五载三月二十日敕。郡县官人及公廨白直。天下约计一载破十万丁已上。一丁每月输钱二百八文。每至月初。当处征纳。送县来往。数日功程。在于百姓。尤是重役。其郡县白直。计数多少。请用料钱。加税充用。其应差丁充白直。望请并停。一免百姓艰辛。二省国家丁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