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会要 - 第 64 页/共 74 页

万岁通天元年七月二十三日敕。天下百姓。父母令外继别籍者。所析之户。等第并须与本户同。不得降下。其应入役者。共计本户丁中。用为等级。不得以析生蠲免。其差科。各从析户祗承。勿容递相影护。 开元十八年十一月敕。天下户等第未平。升降须实。比来富商大贾。多与官吏往还。递相凭嘱。求居下等。自今已后。不得更然。如有嘱请者。所由牧宰。录名封进。朕当处分。京都委御史。外州委本道。如有隐蔽不言。随事弹奏。 天宝四载三月敕。朕听政之余。精思治本。意有所得。庶益于人。且十一而税。前王令典。农商异宜。旧制犹阙。今欲审其户等。拯贫乏之人。赋彼商贾。抑浮惰之业。优劣之际。有深察之明。闾里之间。无不均之叹。顷以人不欲扰。法贵从宽。所以比来未全定户。今已经数载。产业或成。适可因兹。平于赋税。自今已后。每至定户之时。宜委县令与村乡对定。审于众议。察以资财。不得容有爱憎。以为高下。徇其虚妄。令不均平。使每等之中。皆称允当。仍委太守详覆定后。明立簿书。每有差科。先从高等。矜兹不足。庶协彝伦。 广德二年二月十一日赦文。天下户口。委刺史县令据见在实户量贫富等第科差。不得依旧籍帐。 贞元四年正月赦文。天下两税。更审定等第。仍令三年一定。以为例程。 元和六年正月。衡州刺史吕温奏。当州旧额户一万八千四百七。除贫穷死绝老幼单孤不支济等外。堪差科户八千二百五十七。臣到后。团定户税。次检责出所由隐藏不输税户一万六千七。伏缘圣恩。录臣在道州微效。擢授大郡。令抚伤残。臣昨寻旧案。询问闾里。承前征税。并无等第。又二十余年。都不定户。存亡孰察。贫富不均。臣不敢因循。设法团定。检获隐户。数约万余。州县虽不征科。所由已私自率敛。与其潜资于奸吏。岂若均助于疲民。臣请作此方圆。以救凋瘵。庶得下免偏枯。上不阙供。敕旨。宜付所司。 十五年二月敕节文。天下百姓。自属艰难。弃于乡井。户部版籍。虚系姓名。建中元年已来。改革旧制。悉归两税。法久则弊。奸滥益生。自今已后。宜准例三年一定两税。非论土著客居。但据赀产差率。   户口使 开元十二年八月。宇文融除御史中丞。充诸色安辑户口使。天宝四载二月。户部郎中王。加勾当户口色役使。   籍帐 旧制。凡丁新附于籍帐者。春附则课役并征。夏附则免课从役。秋冬附则课役俱免。其诈冒隐避。以免课役。不限附之早晚。皆征之。 武德六年三月。令每岁一造帐。三年一造籍。州县留五比。尚书省留三比。 仪凤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敕。自今已后。装潢省籍及州县籍。 景龙二年闰九月敕。诸籍应送省者。附当州庸调车送。若庸调不入京。雇脚运送。所须脚直。以官物充。诸州县籍手实计帐。当留五比。省籍留九比。其远依次。除皇宗祖庙虽毁。其子孙皆于宗正附籍。自外悉依百姓例。 开元十八年十一月敕。诸户籍三年一造。起正月上旬。县司责手实计帐。赴州依式勘造。乡别为卷。总写三通。其缝皆注某州某县某年籍。州名用州印。县名用县印。三月三十日纳讫。并装潢一通。送尚书省。州县各留一通。所须纸笔装潢。并皆出当户内口。户别一钱。其户每以造籍年预定为九等。便注籍脚。有析生新附者。于旧户后。以次编附。 二十九年二月敕。自今已后。应造籍。宜令州县长官及录事参军审加勘覆。更有疏遗者。委所司具本判官及官长等名品录奏。其籍仍写两本。送户部。 天宝元年正月制节文。如闻百姓之内。或有户高丁多。苟为规避。父母见在。别籍异居。宜令州县仔细勘会。其一家之中。有十丁已上。放两丁征行赋役。五丁已上者。放一丁。即令同籍共居。以敦风教。如更犯者。准法科罪。 三年正月十六日敕。天宝三年。改为载者。所论前后年号。一切为载。其后造籍记岁月云若干载。自余表状文章并准此。 其载二月二十五日制。天下籍造四本。京师。东京。尚书省。户部。各贮一本 五载六月十一日敕。自今已后。应造籍帐及公私诸文书。所言田地四至者。改为路。 十二载正月十二日敕。应送东京籍宜停。 宝应二年九月敕。客户若住经一年已上。自贴买得田地。有农桑者。无问于庄荫家住。及自造屋舍。勒一切编附为百姓差科。比居人例量减一半。庶填逃散者。 大历四年八月敕。名籍一家。辄请移改。诈冒规避。多出此流。自今已后。割贯改名。一切禁断。   逃户 证圣元年。凤阁舍人李峤上表曰。臣闻黎庶之数。户口之众。而条贯不失。按比可知者。在于各有管统。明其簿籍而已。今天下之人。流散非一。或违背军镇。或因缘逐粮。苟免岁时。偷避徭役。此等浮衣寓食。积岁淹年。王役不供。簿籍不挂。或出入关防。或往来山泽。非直课调虚蠲。阙于恒赋。亦自诱动愚俗。堪为祸患。不可不深虑也。或逃亡之户。或有检察。即转入他境。还行自容。所司虽具设科条。颁其法禁。而相看为例。莫肯遵承。纵欲纠其愆违。加之刑罚。则百州千郡。庸可尽科。前既依违。后仍积习。检获者无赏。停止者获免。浮逃不悛。亦由于此。今纵更搜检。而委之州县。则还袭旧踪。卒于无益。臣以为宜令御史督察检校。设禁令以防之。垂恩德以抚之。施权衡以御之。为制限以一之。然后逃亡可还。浮寓可绝。所谓禁令者。使闾阎为保。递相觉察。前后乖避。皆许自新。仍有不出。辄听相告。每纠一人。随事加赏。明为科目。使知劝沮。所谓恩德者。逃亡之徒。久离桑梓。粮储空阙。田地荒废。即当赈于乏少。助其修营。虽有阙赋悬徭。背军离镇。亦皆舍而不问。宽而勿征。其应还家。而贫乏不能致者。乃给程粮。使达本贯。所谓权衡者。逃人有绝家去乡。离失本业。心乐所在。情不愿还。听于所在隶名。即编为户。夫顾小利者失大计。存近务者忘远图。今之议者。或不达于变通。以为军府之地。户不可移。关辅之民。贯不可改。而越关继踵。背府相寻。是开其逃亡。而禁其割隶也。就令逃亡者多不能归。总计割隶。犹当计其户等。量为节文。殷富者令还。贫弱者令住。检责已定。计料已明。户无失编。民无废业。然后案前躅。申旧章。严为防禁。与人更始。所谓限制者。逃亡之民。应自首者。以符到百日为限。限满不出。依法科罪。迁之边州。如此则户无所遗。民无所匿矣。 景云二年。监察御史韩琬上疏曰。往年。人乐其业。而安其土。顷年。人多失业。流离道路。若此者。臣粗言之。不可胜数。然流离之人。岂爱羇旅而忘桑梓。顾不得已也。然以军机屡兴。赋敛重数。上下逼促。因为游民。游惰既多。穷诈乃作。既穷而诈。犯禁相仍。又以严法束之。法严而犯者愈众。古人譬之乱绳。则已结矣。而不务解结。乃急牵引之。则结逾固矣。今刻薄之吏。是能为结者。强举之吏。是能牵引者。解结者。未见其人。 开元九年正月二十八日。监察御史宇文融请急察色役伪滥。并逃户及籍田。因令充使。于是奏劝农判官数人。华州录事参军慕容琦。长安县尉王冰。太原司录张均。太原兵曹宋希玉。大理评事宋珣。长安主簿韦利涉。汾州录事参军韦洽。泛水县尉薛侃。三原县尉乔梦松。大理寺丞王诱。右拾遗徐楚璧。告成县尉徐锷。长安县尉裴宽。万年县尉岑希逸。同州司法边仲寂。大理评事班景倩。榆次县尉郭庭倩。河南府法曹元将茂。洛阳县尉刘日贞。至十二年。又加长安县尉王焘。河南县尉于孺卿。左拾遗王忠翼。奉天县尉何千里。伊阙县尉梁勋。富平县尉卢怡。咸阳县尉库狄履温。渭南县尉贾晋。长安县尉李登。前大理评事盛廙等。皆当时名士。判官得人。于此为独盛。分往天下。安辑户口。检责剩田。议者深以为扰民不便。阳翟县尉皇甫憬上疏曰。太上务德。以静为本。其次务化。以安为上。但责其疆界。严立堤防。山水之余。即为见地。何必聚人阡陌。亲遣检量。故夺农时。遂令受弊。又应出使之辈。未识大体所由。殊不知陛下爱人至深。务以勾剥为计。州县惧罪。据牒即征。逃户之家。邻保不济。又使更输。急之则都不谋生。缓之则宪法交及。臣恐逃逸从此更甚。至于澄流在源。止沸由火。不可不慎。今之具寮。向逾万数。蚕食府库。侵害黎民。户口逃亡。莫不由此。纵使伊皋申术。管晏陈谋。岂息兹弊。若以此给。将何以堪。虽东海南山。尽为粟帛。亦恐不足。岂括田税客。能周给也。上方委任融。侍中源干曜。及中书舍人陆坚。赞成其计。贬憬为盈川尉。于是诸道括得客户凡八十余万。田亦称是。州县希旨。务于多获。皆虚张其数。亦有以实户为客者。岁终。得客户钱百万。一时进入宫中。由是擢拜御史中丞。言事者却称检客损居民。上令集百寮于尚书省议。公卿以下。惧融恩势。皆雷同不敢有异词。惟户部侍郎杨玚。独建议以为括客不利居民。征籍外田税。使百姓困敝。所得不如所失。无几。玚又出为外职。 二月二十八日敕。检获招诱得户口应合酬者。其有课户。皆须待纳租庸。然后论功。 十八年。宣州刺史裴耀卿论时政上疏曰。窃见天下所检客户。除两州计会归本贯已外。便令所在编附。年限向满。须准居人。更有优矜。即此辈侥幸。若全征课税。目击未堪。窃料天下诸州。不可一例处置。且望从宽乡有剩田州作法。窃计有剩田者。减三四十州。取其剩田。通融支给。其剩地者。三分请取一分已下。其浮户。请任其亲戚乡里相就。每十户已上。共作一坊。每户给五亩充宅。并为造一两口屋宇。开巷陌。立闾伍。种桑枣。筑园蔬。使缓急相助。亲邻不失。丁别量给五十亩已上为私田。任其自营种。率其户于近坊。更供给一顷。以为公田。共令营种。每丁一月。役功三日。计十丁一年。共得三百六十日。营公田一顷。不啻得计。早收一年。不减一百石。使纳随近州县。除役功三百六十日外。更无租税。既是营田户。日免征徭。安乐有余。必不流散。官司每丁收纳十石。其粟更不别支用。每至不熟年。斗判三十价。然后支用。计一丁一年。还出两年已上。亦与正课不殊。则官收其役。不为矜纵。人缓其税。又得安舒。仓廪日殷。久远为便。其狭乡无剩地客户多者。虽此法未该。准式许移窄就宽。不必要须留住。若宽乡安置得所。人皆悦慕。则三两年后。皆可改涂。弃地尽作公田。狭乡总移宽处。仓储既实。水旱无忧矣。 二十六年七月敕。诸州应归首复业者。比来每至年终。皆当州录奏。自今已后。宜令牒报本道采访使同勘。当道归首人。每州略单数同一状奏。仍挟名报所由。 天宝八载正月敕。朕永念黎元。务宏爱育。所以惠政频及。善贷相仍。亦将克致和平。登于仁寿。如闻流庸之辈。渐亦归复。浮食未还。其数非广。静言此色。并见其由。盖为牧宰等。授任亲民。职在安辑。稍有逃逸。耻言减耗。籍帐之间。虚存户口。调赋之际。旁及亲邻。此弊因循。其事自久。寤寐兴念。良用怃然。不有厘革。孰致殷阜。其承前所有虚挂丁户。应赋租庸课税。令近亲邻保代输者。宜一切并停。应令除削。各委本道采访使。与外州相知审细检覆。申牒所由处分。其有逃还复业者。务令优恤。使得安存。纵先为代输租庸。不在酬还之限。 十四载八月制。天下诸郡逃户。有田宅产业。妄被人破除。并缘欠负租庸。先已亲邻买卖。及其归复。无所依投。永言此流。须加安辑。应有复业者。宜并却还。纵已代出租税。亦不在征赔之限。国之役力。合均有无。比来应定门夫。殊非得所。每县中男多者。累岁方始一差。中男少者。一周遂役数遍。既缘偏并。岂可因循。自今已后。诸郡所差门夫。宜于当郡诸县通率。准式纳课分配。分得均平。 至德二载二月敕。诸州百姓。多有流亡。或官吏侵渔。或盗贼驱逼。或赋敛不一或征发过多。俾其怨咨。何以辑睦。自今已后。所有科役。须使均平。本户逃亡。不得辄征近亲。其邻保务从减省。要在安存。 干元三年四月敕。逃户租庸。据帐征纳。或货卖田宅。或摊出邻人。展转诛求。为弊亦甚。自今已后。应有逃户田宅。并须官为租赁。取其价直。以充课税。逃人归复。宜并却还。所由亦不得称负欠租赋。别有征索。 宝应元年四月敕。近日已来。百姓逃散。至于户口。十不半存。今色役殷繁。不减旧数。既无正身可送。又遣邻保祗承。转加流亡。日益艰弊。其实流亡者且量蠲减。见在者节级差科。必冀安存。庶为均济。 其月敕。百姓田地。比者多被殷富之家官吏吞并。所以逃散。莫不由兹。宜委县令。切加禁止。若界内自有违犯。当倍科责。 其年五月十九日敕。逃户不归者。当户租赋停征。不得率摊邻亲高户。 广德二年四月敕。如有浮客。情愿编附。请射逃人物业者。便准式据丁口给授。如二年以上。种植家业成者。虽本主到。不在却还限。任别给授。 大历元年制。逃亡失业。萍泛无依。时宜招绥。使安乡井。其逃户复业者。宜给复二年。无得辄有差遣。如有百姓先货卖田宅尽者。宜委本州岛县取逃死户田宅。量丁口充给。 贞元十二年六月。越州刺史皇甫政奏。贞元十年。进绫谷一千七百匹。至汴州。值兵逆叛。物皆散失。请新来客户续补前数。上使谓宰臣。曰百姓有业则怀土。失业则去乡。彼客户者。咸以遭罹苛暴。变成疮痍之人。岂可重伤哉。可罢其率。特免所失物。 长庆元年正月赦文。应诸道管内百姓。或因水旱兵荒。流离死绝。见在桑产。如无近亲承佃。委本道观察使于官健中取无庄田有人丁者。据多少给付。便与公验。任充永业。不得令有力职掌人。妄为请射。其官健仍借种粮。放三年租税。 会昌元年正月制。安土重迁。黎民之性。苟非艰窘。岂至逃亡。将欲招绥。必在赀产。诸道频遭灾沴。州县不为申奏。百姓输纳不办。多有逃亡。长吏惧在官之时。破失人户。或恐务免正税。减克料钱。祇于见在户中。分外摊配。亦有破除逃户桑地。以充税钱。逃户产业已无。归还不得。见在户每年加配。流亡转多。自今已后。应州县开成五年已前。观察使刺史差强明官就村乡。指实检会桑田屋宇等。仍勒令长加检校。租佃与人。勿令荒废。据所得与纳户内征税。有余即官为收贮。待归还给付。如欠少。即与收贮。至归还日。不须征理。自今已后。二年不归复者。即仰县司。召人给付承佃。仍给公验。任为永业。其逃户钱草斛等。计留使钱物。合十分中三分已上者。并仰于当州当使杂给用钱内。方圆权落下。不得克正员官吏料钱。及馆驿使料。递乘作民课等钱。仍任本户归还日。渐复元额。 大中二年正月制。所在逃户。见在桑田屋宇等。多是暂时东西。便被邻人与所由等计会。虽云代纳税钱。悉将斫伐毁折。及愿归复。多已荡尽。因致荒废。遂成闲田。从今已后。如有此色。勒乡村老人与所由并邻近等同检勘分明。分析作状。送县入案。任邻人及无田产人。且为佃事。与纳税粮。如五年内不来复业者。便任佃人为主。逃户不在论理之限。其屋宇桑田树木等。权佃人。逃户未归五年内。不得辄有毁除斫伐。如有违犯者。据限日量情以科责。并科所由等不检校之罪。 咸通十一年七月十九日敕。诸道州府百姓。承佃逃亡田地。如已经五年。须准承前赦文。便为佃主。不在论理之限。仍令所司。准此处分。 唐会要卷八十六   奴婢 旧制。凡反逆相坐。没其家为官奴婢。反逆家男女及奴婢没官。皆谓之官奴婢。男年十四已下者配司农。十五已上者。以其年长。令远京邑。配岭南为城奴也。一免为番户。再免为杂户。三免为良人。皆因赦宥所及。则免之。凡免。皆因恩言之。得降一等二等。或直入良人。诸律令格式有言官户者。是番户之总号。非谓别有一色。 武德五年。安州刺史李大亮。以破辅公祏功。赐奴婢百人。大亮谓曰。汝辈多衣冠子女。破亡至此。吾亦何忍以汝为贱隶乎。一一皆放还。高祖闻而嗟赏。更赐奴婢三十人。 显庆二年十二月敕。放还奴婢为良。及部曲客女者。听之。皆由家长手书。长子已下联署。仍经本属申牒。除附诸官奴婢。年六十已上及废疾者。并免贱。 永昌元年九月。越王贞破。诸家僮胜衣甲者千余人。于是制王公以下奴婢有数。 如意元年四月十七日敕。逆人家奴婢。及缘坐等色入官者。不须充尚食尚药驱使。 万岁通天元年九月敕。士庶家僮仆。有骁勇者。官酬主直。并令讨击契丹。时契丹首领李尽忠攻陷营州也。 大足元年五月三日敕。西北缘边州县。不得畜突厥奴婢。 景龙三年。司农卿赵履温奏。请以隋代番户子孙数千家。没为官奴婢。仍充赐口。以给贵幸。监察御史裴子余。以为官户承恩。始为番户。且今又是子孙。不可抑之。奏免之。 天宝八载六月十八日敕。京畿及诸郡百姓。有先是给使在私家驱使者。限勒到五日内。一切送付内侍省。其中有是南口及契券分明者。各作限约。定数驱使。虽王公之家。不得过二十人。其职事官。一品不得过十二人。二品不得过十人。三品不得过八人。四品不得过六人。五品不得过四人。京文武清官。六品七品不得过二人。八品九品不得过一人。其嗣郡王郡主县主国夫人诸县君等。请各依本品。同职事及京清资官处分。其有别承恩赐。不在此限。其荫家父祖先有者。各依本荫职减。比见任之半。其南口请禁蜀蛮及五溪岭南夷獠之类。 大历十四年五月。诏曰。邕府岁贡奴婢。使其离父母之乡。绝骨肉之恋。非仁也。宜罢之。 其年八月。都官奏。伏准格式。官奴婢。诸司每年正月造籍二通。一通送尚书。一通留本司。并每年置簿。点身团貌。然后关金仓部给衣粮。又准格式。官户受有勋及入老者。并从良。比来因循。省司不立文案。伏恐日月滋深。官户逃散。其受勋及入老者无定数。伏请令诸司准式造籍送省。并孳生及死亡者。每季申报。庶凭勘会。敕旨。宜并准式处分。自今已后。有违阙者。委所司奏闻。准法科罪。 元和四年闰三月敕。岭南黔中福建等道百姓。虽处遐俗。莫非吾民。多罹掠夺之虞。岂无亲爱之恋。缘公私掠卖奴婢。宜令所在长吏切加捉搦。并审细勘责。委知非良人百姓。乃许交关。有违犯者。准法处分。 八年九月诏。自岭南诸道。辄不得以良口饷遗贩易。及将诸处博易。又有求利之徒。以良口博马。并敕所在长吏。严加捉搦。如长吏不任勾当。委御史台访察闻奏。 长庆元年三月。平卢军节度使薛苹奏。應有海賊掠新羅良口。将到当管登莱州界。及缘海诸道。卖为奴婢者。伏以新罗国虽是外夷。常禀正朔。朝贡不绝。与内地无殊。其百姓良口等。常被海贼掠卖。于理实难。先有制敕禁断。缘当管久陷贼中。承前不守法度。自收复已来。道路无阻。递相贩鬻。其弊尤深。伏乞特降明敕。起今已后。缘海诸道。應有上件賊賣新羅國良人等。一切禁断。请所在观察使严加捉搦。如有违犯。便准法断。敕旨。宜依。 三年正月。新罗国使金柱弼进状。先蒙恩敕。禁卖良口。使任从所适。有老弱者栖栖无家。多寄傍海村乡。愿归无路。伏乞牒诸道傍海州县。每有船次。便赐任归。不令州县制约。敕旨。禁卖新罗。寻有正敕。所言如有漂寄。固合任归。宜委所在州县。切加勘会。责审是本国百姓情愿归者。方得放回。 宝历二年十一月敕。朝官及节度观察使。自今已后。并不许更置私白身驱使。 太和二年十月敕。岭南福建桂管邕管安南等道百姓。禁断掠买饷遗良口。前后制敕。处分重迭。非不明白。卫中行李元志等。虽云买致。数实过多。宜各令本道施行。准元和四年闰三月五日。及八年九月十八日敕文。切加约勒。仍逐管各差判官奏当司应管诸司所有官户奴婢等。据要典及令文。有免贱从良条。近年虽赦敕。诸司皆不为论。致有终身不沾恩泽。今请诸司诸使。各勘官户奴婢。有废疾及年近七十者。请准各令处分。其新罗奴婢。伏准长庆元年三月十一日敕。應有海賊掠新羅良口。将到缘海诸道。卖为奴婢。并禁断者。虽有明敕。尚未止绝。伏请申明前敕。更下诸道切加禁止。敕旨。宜依。 会昌五年四月。中书门下奏。天下诸寺奴婢。江淮人数至多。其间有寺已破废。全无僧众。奴婢既无衣食。皆自营生。或闻洪潭管内。人数倍一千人以下。五百人以上处。计必不少。臣等商量。且望各委本道观察使。差清强官与本州岛刺史县令同点检。具见在口数。及老弱婴孩。并须一一分析闻奏。如先自营生。及已输纳者。亦别项分析。深恐无良吏及富豪商人百姓纲维。潜计会藏隐。事须稍峻法令。如有犯者。便以奴婢计估。当二十千已上。并处极法。官人及衣冠。奏听进止。如有人纠告。便以奴婢充赏。待勘知人数。续具条流。其京城委功德。亦准此条流。仍具数奏闻。敕旨。依奏。 其年八月。中书门下奏。应天下废寺。放奴婢从良百姓者。今闻有细口。恐刺史以下官人。及富豪衣冠商人百姓。计会藏隐。及量与钱物索取。敕下后。如有此色。并仰首出。却还父母。如有依前隐蔽。有人纠告。官人已下远贩商人百姓。并处极法。其告事人。每一口赏钱一百千。便以官钱充给。续征所犯人填纳。敕旨。宜依。 六年二月敕。山南江淮间。寺家奴婢。比来有敕厘革。或有父母赎男女将归。岁月既深。今却搜检。情非违敕。事恐扰人。如有此色。勘检有凭。并宜不要进收。自会昌元年以后者。不在此限。 大中五年二月敕。边上诸州镇。送到投来吐蕃回鹘奴婢等。今后所司勘问了。宜并配岭外。不得隶内地。 九年闰四月二十三日敕。岭南诸州。货卖男女。奸人乘之。倍射其利。今后无问公私土客。一切禁断。若潜出券书。暗过州县。所在搜获。以强盗论。如以男女佣赁与人。贵分口食。任于当年立年限为约。不得将出外界。 大顺二年四月二十日敕。天下州府及在京诸军。或因收掳百姓男女。宜给内库银绢。委两军收赎。归还父母。其诸州府。委本道观察使取上供钱充赎。不得压良为贱。   道路 贞观十四年七月三十日。移五崤道于莎栅。复旧路。 开元二十八年正月十三日。令两京道路。并种果树。令殿中侍御史郑审充使。 天宝三载五月。京兆尹萧炅奏。请于要道筑甬道。载沙实之。至于朝堂。从之。九月。炅又奏广之。 七载四月。河南尹齐澣奏。于偃师县东山下开驿路。通孝义桥北坡义堂路也。 广德元年八月敕。如闻诸军及诸府。皆于道路开凿营种。衢路隘窄。行李有妨。苟徇所资。颇乖法理。宜令诸道诸使。及州府长吏。即差官巡检。各依旧路。不得辄有耕种。并所在桥路。亦令随要修葺。 大历八年七月敕。诸道官路。不得令有耕种。及斫伐树木。其有官处。勾当填补。 贞元七年八月。商州刺史李西华。请广商山道。又别开偏道。以避水潦。从商州西至蓝田。东抵内乡。七百余里皆山阻。行人苦之。西华役功十余万。修桥道。起官舍。旧时每至夏秋。水盛阻山涧。行旅不得济者。或数日。粮绝。无所求籴。西华通山间道。谓之偏路。人不留滞。行者为便。 太和二年二月。郑州刺史杨归厚奏。当州郭下管城。不置在州城内。使命往来。出入非便。伏请准汝州例。驿路于城西。敕旨。宜依。 其年。定州奏。当管白石岭南路。官驿险峻。请移于易州西紫荆岭路修置。从之。 开成元年四月。昭义节度使奏。请开夷仪山路。通太原晋州。从之。 大中三年十一月。山南西道节度使郑渥。凤翔节度使李玭等奏。当道先准敕。新开文川谷路。从灵泉驿至白云驿。共一十所。并每驿侧近。置私客馆一所。其应缘什物粮料递乘。并作大专知官。及桥道等开修制置毕。其斜谷路。创置驿五所。平州驿一所。连云驿一所。松岭驿一所。灵溪驿一所。凤泉驿一所。并已毕功讫。敕旨。蜀汉道古今敧危。自羊肠九曲之盘。入鸟道三巴之外。虽限戎隔夷。诚为要害。而劳人御马。常困险难。郑渥首创厥功。李琵继成巨绩。校两路之远近。减十驿之途程。人不告劳。功已大就。偃师开路。祇为通津。桂阳列亭。止于添驿。此则通千里之险峻。便三川之往来。实为良能。克当寄任。宜依所奏。仍付史馆。 四年六月。中书门下奏。山南西道新开路。访闻颇不便人。近有山水摧损桥阁。使命停拥。馆驿萧条。纵遣重修。必倍费力。臣等今日延英面奏。宣旨却令修斜谷旧路及馆驿者。臣等商量。望诏封敖及凤翔节度使观察使。令速点检。计料修置。或缘馆驿未毕。使命未可经通。其商旅及私行者。任取稳便往来。不得更有约勒。敕旨。依奏。 其年八月。山南节度使封敖奏。当道先准诏令臣检讨。却修置斜谷路者。臣当时差军将所由领官健人夫。并力修置。道路桥阁等。去七月二十日毕功。通过商旅骡马担驮往来。七月二十二日。已具闻奏讫。其馆驿先多摧毁破坏。并功修树。今并已毕。臣已散牒缘路管界州县。及牒凤翔剑南东西南川观察使。并令取八月十五日以后。于斜谷路过使命。谨具如前。敕旨。宜依。仍付所司。   街巷 开元十九年六月敕。京洛两都。是惟帝宅。街衢坊市。固须修筑。城内不得穿掘为窑。烧造砖瓦。其有公私修造。不得于街巷穿坑取土。 广德元年九月敕。城内诸街衢。勿令诸使及百姓辄有种植。 永泰二年正月十四日。京兆尹黎干奏。京城诸街种植。 大历二年五月敕。诸坊市街曲。有侵街打墙。接檐造舍等。先处分一切不许。并令毁拆。宜委李勉常加勾当。如有犯者。科违敕罪。兼须重罚。其种树栽植。如闻并已滋茂。亦委李勉勾当处置。不得使有斫伐。致令死损。并诸桥道。亦须勾当。 贞元四年二月敕。京城内庄宅使界诸街坊墙。有破坏。宜令取两税钱和雇工匠修筑。不得科敛民户。 十二年。官街树缺。所司植榆以补之。京兆尹吴凑曰。榆非九衢之玩。亟命易之以槐。 太和五年七月。左右巡使奏。伏准令式。及至德长庆年中前后敕文。非三品以上。及坊内三绝。不合辄向街开门。各逐便宜。无所拘限。因循既久。约勒甚难。或鼓未动即先开。或夜已深犹未闭。致使街司巡检。人力难周。亦令奸盗之徒。易为逃匿。伏见诸司所有官宅。多是杂赁。尤要整齐。如非三绝者。请勒坊内开门。向街门户。悉令闭塞。请准前后除准令式各合开外。一切禁断。余依。其月。左街使奏。伏见诸街铺。近日多被杂人及百姓诸军诸使官健。起造舍屋。侵占禁街。切虑停止奸人。难为分别。今除先有敕文。百姓及诸街铺守捉官健等舍屋外。余杂人及诸军诸使官健舍屋。并令除拆。所冀禁街整肃。以绝奸民。敕旨。所拆侵街舍。宜令三个月限移拆。如不碍敕文者。仍委本街使看便宜处分。 九年八月敕。诸街添补树。并委左右街使栽种。价折领于京兆府。仍限八月栽毕。其分析闻奏。 大中三年六月。右巡使奏。义成军节度使韦让。前任宫苑使日。故违敕文。于怀真坊西南角亭子西。侵街造舍九间。敕旨。韦让侵街造舍。颇越旧章。宜令毁拆。   桥梁 显庆五年五月一日。修洛水月堰。旧都城洛水天津之东。有中桥及利涉桥。以通行李。 上元二年。司农卿韦机。始移中桥。自立德坊西南。置于安众坊之左。南当长夏门街。都人甚以为便。因废利涉桥。所省万计。然每年洛水泛溢。必漂损桥梁。倦于缮葺。内使李昭德始创意。令所司改用石脚。锐其前以分水势。自是无漂损之患。初。韦机桥毕。上大悦。令于中桥南刻一方石。刻其年辰简速之迹。纪一十六字。盖黄绢之辞也。 先天二年八月敕。天津桥除命妇以外。余车不得令过。 开元九年十二月九日。增修蒲津桥。以竹苇。引以铁牛。命兵部尚书张说刻石为颂。 十九年六月敕。两京城内诸桥。及当城门街者。并将作修营。余州县料理。 二十年四月二十一日。改造天津桥。毁皇津桥。合为一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