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关议和中之伊李问答 - 第 14 页/共 16 页

伊云:我国敕书亦是如此写法。   李云:批准在先,换约在后;一经批准,当即电告。   伊云:总须订明;一经批准,接电后方可派员。   李云:尔已许二十日;我说一月之内,所差十日,无多。   伊云:明日签押,后日中堂登程,到津即可专差将约本赍京,为时甚速。   李云:我到津后尚须请假,另派员将约本送至总署进呈。中国作事转折甚多,期限不能过促。   伊云:此讲和之事,非寻常可比;故愈速愈妙。   李云:平常约章换约,皆在一年之外。   伊云:去岁我国与英国新立约章,在七月十七日画押,十八日英君主即已准批。   李云:中国之事,不能如此。比如批准后,又须派员至津候船至烟台,皆不能克期;烟台换约从尔,日期当由我定。   伊云:二十日足矣。所差九日所费实多,六十只运船在大连湾,兵皆在船守候。   李云:据我看,签押后即可将兵调回。   伊云:不能。   李云:我在下关三十日定约,不为不速。他日约本由津送京呈进,盖用御宝,然后派员来津守候船只到烟台;此中耽误日期不少,何必匆促为此不情之请!   伊云:十天所差太多。   李云:此甚小事,岂可因此龃龉!中国办事,向来延缓;比如正月十九日奉旨,即速料理,来此已二月二十三矣。换约之期,写明『签押后一月内』;我当能催早。限定二十日太促,万一不及,又将失信。   伊云:西国议和皆皇上自定,立即批准互换。   李云:现在亚细亚,何必常以欧洲之事相比!换约之地从尔,期限当从我。   伊云:一月究竟太远。   李云:留兵贴费,究竟可去否?   伊云:不能去。   李云:何法?   伊云:中国为难情形,无论如何,兵费总须各认一半。   李云:二百万兵费太多;一百万各半,不问所费若干,每年我净贴五十万,一应在内。   伊云:此费只可养一营。   李云:何必多派留兵;与贵国甚近,万一有需,即可调来。   伊云:留兵为抵押赔款,非为别事。   李云:英、法留兵皆无兵费,贵国应宽大办理!   伊云:换约之期,究竟二十天定否?   李云:已讲明一月。   伊云:太远;签约应从速,批准互换亦然。   李云:转折甚多。   伊云:二十日足矣。烟台甚近,如能准二十天,我即准贴费五十万;不然,必要一百万。   李云:换约之期总须请旨;每年贴费五十万,自换约之日起。   伊云:如能允二十日!   李云:我不能作主。   伊云:能允一月,何不允二十日?   李云:写明一月,我可催及早互换。会议已久,当派参赞将约本校对清楚,后日签押。   伊云:何不明日签押?我处明早即可写齐。   李云:我处必须明晚方齐,后日签押。   伊云:即定后日十点钟。   李云:仍在此处当面签约否?   伊云:然也;但两件事应定明。   李云:我回去请旨,换约日期可空。   中堂起席,伊又谆谆以「二十日」为请,方可允贴费五十万;中堂答以『言定不必多议』而别。时已七点钟。   东方兵事纪略(一篇)姚锡光   议款篇(第八)   议款篇(第八)   光绪甲午七月朔,中国始班宣战书。于是高升轮舶已燔,牙山屯营已溃。其始固委蛇言款,盖不得已而出于战,当道原无战备之心;识者固知兵气之不振、战局之靡终,必无以善其后。而割地偿款之机,已兆于此。   方东事之起也,倭人盛兵渡朝鲜;而我乃始请英使调停(五月初六日,鸿章电总署略称:『顷英欧使过谈,亦不以倭派兵为是;谓已致其驻韩领事、驻倭领事设法劝解』云。十七日,又电总署略称:『前英欧使过津,鸿面商电英劝阻日本进兵;昨英领事持欧函来告,已电其外部属驻英倭使转知,未知听劝否』云。又是日,总署电鸿章略谓:『昨英欧使来谈:「倭兵在仁必不到汉」;欧与倭署使小村密交,其言度非悬拟』云),复倚俄使劝阻(五月十七日,鸿章电总署称:『顷俄喀使过晤,鸿嘱其速电外部转电驻倭俄使,切劝与我约期同时撤兵。喀深为然;日内即电致其外部』云。十八日,又电总署略称:『俄使昨已电俄京七百余字,请饬其驻倭使力劝;如不听,则俄必从事于后』。二十一日,又电总署略称:『喀使接俄廷回电,令伊暂留津与鸿商办倭、韩交涉事;其如何商办,训条随后电寄』云。二十六日,又电总署略称:『喀使奉该国电复,即令巴参赞来告:「俄皇已电谕驻倭使转致倭廷,勒令与中国商同撤兵;俟撤兵后,再会议善后办法。如倭不遵,电报俄廷,恐须用压服之法」』云。二十七日,又电总署略称:『喀使派巴参赞及领事来称:驻倭俄使电谓:往晤陆奥,不肯撤兵。鸿谓「喀前称俄皇电谕勒令撤兵,现俄廷意旨若何」?巴谓:「喀本日又电请本国,俟回示再通知」。据局报,喀电俄京五百四十字,似所言不虚』云。六月初四日,又电总署略称:『喀今午电俄京甚切实,大意谓我自始至今均照公法条约办事,无一错处;倭不但不撤兵,且又添兵围王京;务要外部定见,或办或不办,以免失信中国等语。想此电到俄,必有办法』云。初六日,又电总署略称:『顷喀使遣巴参赞及领事过晤,顷接俄廷电复:倭、韩事,俄只能以友谊力劝倭撤兵,未便用兵力强勒倭人。鸿诘以五月二十二日喀遣尔等来告「俄廷要勒倭撤兵再议;如倭不听,尚有第二层辨法」,是前后语意不符。巴谓:『我等亦觉不符;恐俄廷另听旁人间阻』云。十三日,又电总署略称:『接汪使本日电:「顷驻倭俄使遣告,谓前此奉其国政府电,命劝倭将此事与华妥商;倭云华但约撤兵,别无他议,此时无可再商等语;此时在我劝既无益,须由贵政府另筹良策」』云。六月二十日,又电总署略称:「喀使遣巴参赞面言:接韦贝电,屡商大鸟调处,不允;倭兵在汉城筑炮台、守城门,作据城状,商民尽逃,使馆不安,已电请国家派兵驱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