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关议和中之伊李问答 - 第 12 页/共 16 页

伊云:当写明『两月内交割清楚』。   李云:月内各派大员妥议交割,不必限定何时。   伊云:当写明『两月交割』,免生枝节。   李云:但写『一月内两国各派大员议定交割』。   伊云:月内派员妥议,两月内交割清楚。   李云:两月内派员交割。   伊云:不如一月内派员,再一月交割。   李云:各派大员,限两月内交接清楚。   伊云:为何不允一月内派员,再一月交割?   李云:不如写『两国速派大员,限两月内妥议交割』。   伊云:可改『互换后立即派大员』云云。   李云:可写『又台湾一省,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两国立即各派大员至台湾,限本约批准互换后两个月交接清楚』。   伊接看云:可照办。   李云:第六款内第二条「日本国臣民租栈」一节,末有『官员勿得从中干预』字样。此系本意,原为华官不能强索日商规费等事,但如此写法太混;假如日商犯案逃匿所租栈房,本地方官即无权入栈搜查。所以,应请将前项字样删去!   伊云:可删去。   李云:第四条中国海关皆用关平纳税,今此条内改用库平,不能一律;又日本银元在通商各口皆与鹰洋照市价通用,此条何必写明?全条可删!   伊云:全可删。   李云:第五款原文『日本臣民准在中国制造一切货物』等语,意未清楚;如此,日商亦可前往内地制造。应写明『日本臣民准在通商口岸、城邑制造一切货物』等语,以示限制。   伊与其属员往返细商,方允添入。   李云:第八款「威海卫留兵」,日本究派多少?   伊云:一万。   李云:无处可住。   伊云:将添盖兵房。   李云:刘公岛无余地。   伊云:在威海卫口左近。我武官初意想派二万住盛京、二万住威海。   李云:款内『各费由中国支办』等语,可将此节删去;前英、法亦曾驻兵,我国皆未偿费。   伊云:驻兵偿费,仍欧洲通例。   李云:既已割地,又赔兵费,而且加息;留兵之费,应在赔费内划出。   伊云:赔费乃我战事所用之费;留兵之费,又是一事。   李云:中国认不起。   伊云:此照欧洲通例。   李云:现在亚细亚,何云欧洲!且英、法未曾支办,中国约章俱在,可查照也。   伊云:何时?   李云:英国留兵在广东、舟山、大沽等处。   伊云:彼留兵非为抵押赔偿。   李云:英、法于同治初年留兵大沽、上海,皆为赔费之质,中国并未给兵费;本约皆已全允,些许小事何不相让?   伊云:一年之费不赀。   李云:已赔兵费,数年之利又数百万;何必如此算小,此甚小事!   伊云:本约何时签定?   李云:约本钞定,即可签定。   伊云:此次英文不必签押,惟将中、东两文签押而已。不过英文句意清楚,万一误会,可用解明;为此有一专条请看!   中堂将专条华文阅后云:此华文可行。   伊云:我处各写本约英、东文两分,请贵处写华文两分!   李云:贵处英、东文何时可齐?   伊云:明晨即有;至「威海卫驻兵」一节:另有华文专条在此,请看!   中堂接看云:皆可照办;惟须将支办军费一条删去!   伊云:自签约起、至换约时,限十五日可否?   李云:批准换约皆系大皇帝之事,本大臣不能专主;必须请旨可定。   伊云:明日签押时,当定明互换之日。   李云:本大臣到津,当专员赍约晋京,送与总理衙门;然后进呈皇上,方可择日批准。转折甚多,难以限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