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关议和中之伊李问答 - 第 11 页/共 16 页
李云:即可照此添入。
李云:台湾官绅交涉事件纷繁,应于换约后六个月方可交割清楚;此节添入约款内。
伊云:我意:批约后数礼拜即派兵官赴台收管。
李云:可派人与台湾巡抚共商,以清经手事件。
伊云:换约后请华官出示台民,我派兵官前往将一切军器暂行收管。
李云:所派有文官否?
伊云:文官亦派。
李云:交割是大事,应先立简明章程;日后照办,方免纠轕。
伊云:我不能延至六月之久再议交割;换约后,立即派人前往。
李云:约内可改云:『换约后,两国互订交接简明章程』。
伊云:有一专条在此,专为台湾之事。
即将东、英文交阅。
李接看东文不懂,令译英文。其略云:『一切堡垒、枪炮与公家对象,皆交日本武官收管;所有华兵行李私物,准其自携。日官指定一处,令华兵暂住,直至调回内地。中国政府,限日撤回;一切费用,中国自认。兵撤回后,日官将洋枪送还。然后派文官治理地方,公家产业由彼收管。其余细节,皆由两国官兵彼此商定』等语。
中堂听毕云:此系换约后之事,我无权先定。
伊云:中堂改期有权,此条与和约均重,何为无权?
李云:此皆换约后应商之件;如通商水陆章程诸事,皆可同时商酌。
伊云:此乃最要、最急之事。
李云:换约后方可定;我无权管台湾巡抚,总理衙门方有此权,应在总理衙门商议。现议之约,不过将台湾让与日本而已;抑或俟互换本约时,另立让台简明章程。
伊云:耽误时日。
李云:约不互换,尚不算准,台湾仍系中国之地。
伊云:是也。
李云:可写明『至台湾一省,俟本约批准互换后两国再行互议交接章程』。
伊云:我即派兵前往台湾;好在停战约内,台湾不在其内。
李云:本约内可将「台湾」删去,候贵国自取!
伊云:交接之时何不限定?
李云:此事我难专主。
伊云:六月为期太久,换约后总理衙门可否即定简明章程?此约一经互换,台湾即交日本。
李云:虽交日本,交换之时应另议简明章程。
伊云:无须章程;中国当将驻台之兵撤回而已。
李云:如不要章程,何以有此专条?
伊云:专条之内不过数款,单讲撤兵之事;惟延至六个月之后再行交接,未免过迟。
李云:何不云『换约后,两国派员议定交接章程』?
伊云:应否限定日期?
李云:不必。
伊云:换约后即行交接。
李云:不议章程乎?
伊云:限定一月足否?
李云:可俟条约批准互换后一个月内两国派员妥议交接章程。
伊云:一个月内应交接,不必议章程。
李云:你说要派文官,何不令文官与台抚相商?
伊令伊东写出英文:『一俟换约后一月内两国各派大员办理台湾交接』。
李云:一月之限过促。总署与我远隔台湾,不能深知情形;最好中国派台湾巡抚与日本大员即在台湾议明交接章程,其时换约后两国和好,何事不可互商?
伊云:一月足矣。
李云:头绪纷繁,两月方宽,办事较妥;贵国何必急急,台湾已是口中之物!
伊云:尚未下咽,饥甚。
李云:两万万足可疗饥;换约后尚须请旨派员,一月之期甚促。
伊云:可写『一月内奉旨派员』云云。
李云:不必写明『奉旨』等语。
伊云:一月内即可派员否?
李云:月内即可派员;至交接一节,应听台抚随时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