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关议和中之伊李问答 - 第 11 页/共 16 页

李云:即可照此添入。   李云:台湾官绅交涉事件纷繁,应于换约后六个月方可交割清楚;此节添入约款内。   伊云:我意:批约后数礼拜即派兵官赴台收管。   李云:可派人与台湾巡抚共商,以清经手事件。   伊云:换约后请华官出示台民,我派兵官前往将一切军器暂行收管。   李云:所派有文官否?   伊云:文官亦派。   李云:交割是大事,应先立简明章程;日后照办,方免纠轕。   伊云:我不能延至六月之久再议交割;换约后,立即派人前往。   李云:约内可改云:『换约后,两国互订交接简明章程』。   伊云:有一专条在此,专为台湾之事。   即将东、英文交阅。   李接看东文不懂,令译英文。其略云:『一切堡垒、枪炮与公家对象,皆交日本武官收管;所有华兵行李私物,准其自携。日官指定一处,令华兵暂住,直至调回内地。中国政府,限日撤回;一切费用,中国自认。兵撤回后,日官将洋枪送还。然后派文官治理地方,公家产业由彼收管。其余细节,皆由两国官兵彼此商定』等语。   中堂听毕云:此系换约后之事,我无权先定。   伊云:中堂改期有权,此条与和约均重,何为无权?   李云:此皆换约后应商之件;如通商水陆章程诸事,皆可同时商酌。   伊云:此乃最要、最急之事。   李云:换约后方可定;我无权管台湾巡抚,总理衙门方有此权,应在总理衙门商议。现议之约,不过将台湾让与日本而已;抑或俟互换本约时,另立让台简明章程。   伊云:耽误时日。   李云:约不互换,尚不算准,台湾仍系中国之地。   伊云:是也。   李云:可写明『至台湾一省,俟本约批准互换后两国再行互议交接章程』。   伊云:我即派兵前往台湾;好在停战约内,台湾不在其内。   李云:本约内可将「台湾」删去,候贵国自取!   伊云:交接之时何不限定?   李云:此事我难专主。   伊云:六月为期太久,换约后总理衙门可否即定简明章程?此约一经互换,台湾即交日本。   李云:虽交日本,交换之时应另议简明章程。   伊云:无须章程;中国当将驻台之兵撤回而已。   李云:如不要章程,何以有此专条?   伊云:专条之内不过数款,单讲撤兵之事;惟延至六个月之后再行交接,未免过迟。   李云:何不云『换约后,两国派员议定交接章程』?   伊云:应否限定日期?   李云:不必。   伊云:换约后即行交接。   李云:不议章程乎?   伊云:限定一月足否?   李云:可俟条约批准互换后一个月内两国派员妥议交接章程。   伊云:一个月内应交接,不必议章程。   李云:你说要派文官,何不令文官与台抚相商?   伊令伊东写出英文:『一俟换约后一月内两国各派大员办理台湾交接』。   李云:一月之限过促。总署与我远隔台湾,不能深知情形;最好中国派台湾巡抚与日本大员即在台湾议明交接章程,其时换约后两国和好,何事不可互商?   伊云:一月足矣。   李云:头绪纷繁,两月方宽,办事较妥;贵国何必急急,台湾已是口中之物!   伊云:尚未下咽,饥甚。   李云:两万万足可疗饥;换约后尚须请旨派员,一月之期甚促。   伊云:可写『一月内奉旨派员』云云。   李云:不必写明『奉旨』等语。   伊云:一月内即可派员否?   李云:月内即可派员;至交接一节,应听台抚随时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