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 - 第 47 页/共 163 页
批明:林菜有被佃所欠之租榖六十二石五斗零,陈纂坐去五折,林菜同中交收过番银三十一员,库平二十一两七钱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日后陈纂如有被佃所欠之租榖,菜日后欲赎之际,榖价依时照坐,不可异言,再照。
光绪十六年一月日。
代笔人杨禄参
为中人林拴
陈心匏
在场知见人林心妇
立典大租契字人(林源瑞户下)林菜
(二一)
立暂典大租契字人武西堡仑仔脚庄佳溪馆施植琼房下至场,有祖父遗下阄分应份得大租田一馆,址在本堡三角庄、三块厝庄等处。今因乏银还债,愿将此大租暂典,即抽出三块厝庄陈光着一户田一甲九分一厘零,又一户林仁璜田一甲二分二厘正,又一户陈着、蔡攸楼共合田一甲二分二厘正,又一户吴厦田一甲正,计共大租田五甲三分五厘零正。年该大租并车工粟四十七石零九升一合正,奉宪抽四成,伸实大租粟二十八石二斗五升四合零正,先问房亲人等不受,外托中引就与二林上堡涂厝厝庄蔡扬合立出首承典,抵还债项,同中三面言议时值典价佛银一百一十五大员,库平八十两零五钱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大租随即对佃点明,交付银主收租抵利,不听阻挡。保此大租并是场承祖父阄分应得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滋事,场自应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其大租不拘年限,至十月冬收成明白,即听场备足典契面银取赎,银主不得刁难。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典大租契字一纸,图章一号,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典契面佛银一百一十五大员,库平八十两零五钱正完足,再照。
光绪十八年正月日。
为中人施性周
知见人施性模
亲笔人至场
立典大租契字人施至场
契后批明:蔡扁出银五十大员,应得八折实粟九石正。蔡大炎出银三十大员,应八折实粟五石四斗正。蔡攸春出银一十九员,应得八折实粟三石四斗二升正。杨万胜出银二十一大员,应得八折实粟三石七斗八升正,合应批明,再照。
(二二)
立缴典课租字人鹿港街林源瑞户下林星耀,有承典过林鸿腾课租五段,合一馆,址在二林上堡涂厝厝庄、西势厝庄、港尾庄、竹头仔庄、岱马庄等处田。其每年应完供榖丁耗银,经已奉宪复丈,抽四成抵完钱粮,尚存六成课租。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五段课租出缴典,先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鹿港蔡元荣堂出首承缴典,同中三面言议时值缴典价银三百大员,库平二百一十两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各佃应纳课租、佃册,俱各对明白,交付银主前去收租抵利,不敢阻挡。保此课租系是耀明典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如有不明等情滋事,耀自应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其课租不拘年限,上忙至二月给,下忙至八月给,听上手备足上手典契面银取赎,银主不得刁难;如上手王施陈无若取赎,林家永不敢言及取赎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缴典课租字一纸,并缴上手契八纸,佃册五段合一本,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缴典契字内佛银三百大员,库平二百一十两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如有欠租榖多寡,尽归元荣堂管收,合应批明,再照。
光绪二十年八月日。
代笔人许时珩
为中人黄折舅
蔡世祥
知见人林维潜
立缴典课租契字人林星耀
(二三)
立杜卖尽根大租契字人武西保关帝厅庄第三十三番户邱诗朝,有阄分应份大租田原丈二十甲零,内抽出原丈一十五甲五分三厘零四毫正,址在本堡新旧馆庄、新竹围庄、大沟尾庄。每甲原前征收大租粟八石,合留四成大租粟三石二斗,交佃完纳地租,尚征收六成大租粟四石八斗满正,水银每甲贴粟六斗满正,车工每甲贴粟四斗满正,系佃自运到馆,按作早晚雨季对半完纳,经风煽净。年配纳十五庄水份二厘,并带牧埔圳水通流灌溉。今因乏银别置,愿将此大租出卖,先问房亲叔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本保旧馆庄第一番户李晋兴出首承买,同中三面议订时值尽根契价银四百六十五员九角一厘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大租田甲声等项载明,随即对佃交付买主前去掌管,收租抵息,完纳水份,永为己业。契明价足,一卖千休,日后不敢言及找洗滋事。保此大租田系朝阄分应份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上手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系朝出头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特立杜卖尽根大租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手收过尽根契面佛银四百六十五员九角一厘正,平三百二十六两一钱三分七厘正完足,再照。
批明:阄书大契尚有余业,不得缴连,批照。
光绪二十七年一月日。
代笔人邱启南
为中人邱三平
场见人邱万宗
立杜卖尽根大租契字人邱诗朝
计开:
吴德昌原田三。三甲;徐教、徐文对原田二。五一一甲;徐日章原田三分;吴文理原田二。二五厘;吴立记原田八。八一六分;徐红毛原田一。二○七甲;吴石才鱼池九厘;蔡长流宅四。二五厘;吴贯世原田一。四一甲;徐文开原田二。六三分;吴乞食原田八厘;邱献廷原田三。三二分;吴惠庆原田五分;李清洁原田一。九六甲;吴和尚头原田二。二五厘;邱礼兴原田三。二二分;邱礼皮原田三。二二分;钱佑原田二分;钱自在宅一分;钱录原田二分;詹礼水原田五。四分;詹心原田二分;詹老三原田二分;詹业原田一。四分;詹戆原田二。四分;卢兴露原田一。五四三分。
第七节大租之消灭
记收过奎府聚庄佃吴振源顶陈文答、陈神佑完纳光绪十七年分课租粟二十五石三斗三升□合□勺□秒正,合给完单,付执为照。
除起公界并四成扣外,本业主每年照依旧章实收足大租榖一十一石正。
批明:田内再起书院及西学堂用地按五百余丈,按折田五分,再扣大租榖二石,自十七年为始,本业主每年照依旧章实收足大租榖九石正。
业主。
光绪十七年七月日给单。
调书
一、登瀛书院西学堂。
一、该地大租。
一、元官有无买收。
李登瀛书院西学堂之地,原大租户是王崇山,其裔孙王鼎于光绪八年,向胜记借银,将该处大租佃(小租户)对收抵利息。光绪十一、二年间,台北府雷其达对该地小租户吴中湖、吴朝清买收起盖登瀛书院及育婴堂(即西学堂),其该地应纳大租额扣除,原无买收。至光绪十八年三月,王鼎转向该地元小租户吴中湖、吴朝清借银还胜记,乃将官扣除外,所剩大租额抵利,立借银字为据(证据列左),其正本现存吴中湖家中。
立……字人王鼎,于光绪八年,向胜记借银八十五元,将大租佃对收抵利息后,因胜记迫讨甚急,托中刘文胜向吴际盛之孙中湖、朝清借银八十五元交还胜记,吴际盛每年应纳大租额除登瀛育婴起店批减外,剩额五石六斗五升四合,准抵利息…………。合立…………字一纸,付执为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