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 - 第 44 页/共 163 页

知见(叔)亮仁   在场(侄孙)元浩   代笔(侄)历山   立分定杜卖庄业课租尽根契字人锺玉柏   (八)   同立再转典大租字人陈天注、陈告子、陈士论、陈传兴、陈考生、陈定清兄弟等,有承伯叔父明典谢家大湾庄,土名隆恩陂承管田段内载纳大租粟四石,余尚剩大租粟七斗二升,向业主完纳给单。今因承管水田厝字物业经托中杜卖与陈福记掌管,天注兄弟等商议,将此承典大租粟四石正,托中再转与陈福记出首承典,当日三面议定就原典价银五十大员正。银即日同中交收讫;随将此承典大租粟付银主抵利,不敢异言。亦无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注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其银不限年期,日后林业主若要取赎,向陈福记之处取赎,不干注兄弟等之事,亦不敢阻挡。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字立有据,同立再转典大租字一纸,并缴承典谢家大租字一纸,林永茂大租字一纸,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交收过字内佛面银五十大员正完足,再照。   光绪三年十二月日。   代笔人陈荣林   苏文标   刘天来   为中人郑献中   王干德   陈天注   陈士论   陈考生   同立再转典大租租字人   陈告子   陈传兴   陈定清   (九)   立退典大租田契字人陈荣德等,有明典过杨家管下拺东下堡下员林庄大租粟七百石零二斗九升六合八勺正,并佃贴车工粟及带牧埔水圳通流灌溉,年配纳张振万户正供粟七十四石八斗,又配纳耗银三两七钱四分,又配纳崇文膏火银三十员正。今因乏银别置,情愿将此字内大租田业等退典他人,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张涌昌号出首承典,三面议定时值退典大租典业等项价钱三千大员,平二千一百两正。即日同中立字收银足讫;其大租田业并佃贴车工粟及牧埔、水圳等项,随即对佃悉付张涌昌号前去掌管,逐年收租,照配完课。保此大租田业系荣德等明典过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涉,亦无上手来历不明,挂欠项课租等情为碍;如有此情,荣德等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一退千休,日后不得言找,亦不敢言赎。任往银主向上手交关,或取赎,或变卖,与荣德无干,不得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仁义交关,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退典大租田契字一纸,又带典契一纸,典赎回字一纸,共三纸,佃名租额甲数册一本,各付执为照。   即日荣德等同中亲收过退典大租田契字内佛银三千大员,平二千一百两正,交收足讫,再照。   批明:此业自光绪五年以上,如有未完正供及课租、丁耗、膏火等项,系荣德自应支理,与银主无干。其光绪五年起,系归张涌昌号完纳,批,再照。   光绪四年岁次(戊寅)十月日。   理事人陈乃璧   陈为登   为中人   陈阿煨   代笔人陈若星   知见人陈晴川   为中人陈浩然   立退典大租田契字人陈荣德   (一○)   同立转典大租契字人二林上堡万兴庄陈切、陈约、陈宙等兄弟三人,承祖父自己置大租,每年记收过陈任观园在湖厝庄东畔园一段,坵声不等,每年应纳大租银一元七角五点正;又收过陈欉观园在本庄土城边,又连湖厝庄东畔园一段,每年应纳大租银五元七角五点正;又收过陈猪观园在湖厝庄后壁一段,每年应纳大租银五角正。兄弟三人相议,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人等伯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本庄陈看观出首承典,三面言议时值价银四十五元,库平二十八两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每年大租银收抵利息,不敢阻挡。其大租面限五年,若是至期取赎,限至十月为满,听切、约、宙等兄弟备契面银一齐取赎,银主不得刁难;如是无银取赎,依旧听银主收租抵利,不敢阻挡。其大租系是切、约、宙等有承祖父自己置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亦无拖欠正供,亦无交加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不明,系是切、约、宙等兄弟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同立转典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四十五元,库平二十八两正。   一、再批明:上手大契带连别业,再照。   光绪四年十一月日。   知见人陈宙观   中人陈江胡   陈切观   同立转典契字人陈约观   陈宙观   代笔人黄奎标   (一一)   立典课租契字人马芝上堡外埔馆业户梁登泰,有承祖父遗下课租二段:其一段址在东螺堡、海誓仑、茄苳沟、八张犁等庄课田三十一甲八分六厘三毫九丝正,逐年额征课租粟二百五十四石九斗一升一合二勺满正,又对佃抽的租粟一十石七斗二升满正;另一段址在八张犁庄前溪底水田二甲七分,逐年征收课租粟二十一石六斗满正。计共额征粟二百八十七石二斗三升二合一勺正,年配完正供榖四十四石,丁银二两,耗银二两二钱正,又配纳番租粟六石正。各段俱带二份水份通流灌溉。又有公馆地一所,址在海丰仑庄内,东至张家厝地,西至林家厝地,南至沟,北至仑后埔;四至界址俱载明白。今因乏银应用,愿将此业出典,先问房亲人等不受,外托中引就于东螺东堡海丰仑庄邱益丰堂出首承典,当日凭中议定时值典值银四百六十大员,库平三百二十二两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课租随即对佃并馆地踏明,交付典主掌管,征收纳课。面限癸未年春起,至乙未年冬止,限满听泰备足契面银向赎;限到如无银可赎,仍付典主掌收,不得言典生端。保此业系泰承祖父应掌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又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拖欠正供、丁耗等项;如有此情,系泰应出首抵挡,不干典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典契一纸,并向陈家赎回典契二纸,佃户册一本,俱连缴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同中亲交过契面银四百六十大员正足重,再照。   批明:大契带连别业,不得并缴,再照。   批明:典主代出中金花红礼银一十大员,赎契之日清还,无利,再照。   光绪九年二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