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 - 第 36 页/共 163 页

道光二十九年九月日。   代笔人赖阿量   为中人赖阿六   在场人(堂弟)赖藤欉   知见同人   立杜卖尽根契字人赖房   (四五)   立杜卖尽根契人郑敏政,有承先父与胞叔厚作合买得水田一段,址在大加蚋保新庄仔庄福德祠后浮圳头,年配纳课租三石九斗五升正,并带大坡圳水一厘八丝,粘圳引水到田通流灌溉。其田四至界址,俱载在买契内明白;当日兄弟阄分,未有分界。今因乏银别置,愿将承父应份一半水田出卖,先问房亲不欲承受,外托中送就与族弟葵海兄弟出首承买,当日三面言议依时尽价佛银一百五十大员正。银、契即日同中收讫;随即踏明界址,付族弟葵海起耕招佃,纳课收租,永为己业。一卖千休,寸土无存,日后敏政子孙不敢言及贴赎找洗滋事。保此水田系政承父叔合买之业,政应得一半出卖,与他人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交加不明等情弊;如有,政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杜买尽根契一纸,并缴承买印契一纸,基转合约一纸,阄分约字一纸,合共四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佛银一百五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咸丰七年十一月日。   为中人(族弟)时中   知见(母亲)李氏   立杜卖尽根契人郑敏政   (四六)   同立杜卖尽根契人周加次、周四桂、周六秀,弟妇王氏、黄氏,胞侄士埤等,先年编号周能标,有自置得水田一段,经丈一甲二分,址在拳山堡大坪林庄,土石宝斗厝。其界址东至清水沟透溪为界,西至刘家田为界,南至消水沟透过为界,北至刘家田透溪为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年配纳大租粟三石九斗正,又带大坡圳水二甲,连大小圳路通流灌溉。今因乏银别还,愿将该水田一切变卖,先问亲疏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送就与刘余庆身上出首承买,当日凭中议定时值杜卖尽根价银一千四百大员正。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该水田一段,丘数不计,随即踏明四至界址内,悉交付买主刘余庆官前来起来掌管耕作,收租纳课,永远为业,加次等不得阻挡滋事。保此水田系加次兄弟妇侄等先年明买之业,与别人无干,亦无不明情弊;如有等弊,加次兄弟妇侄同花押人等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从此价足业绝,一卖永休,寸土无留,日后不敢言及贴赎找洗生端情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同立杜卖尽根契一纸,带缴印契连司单三纸,阄约一纸,共五纸,永远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银一千四百大员正完足,再照。   同治二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男)和垲   翁钟达   为中人   周炎奉   聪明   士伴   场见人江淋   泰山   水清   四桂、土埤   同立杜卖尽根契人周加次、王氏   六秀、黄氏   (四七)   立永耕字人本堡海丰寮庄蓝返等,有承祖父阄分应份水田三段,坐落土名址在二八水庄尾,东至长房田,西至二房田,南至水沟,北至大圳。又田一段,东至长房田,西至二房田,南至水沟,北至大圳。又水头田一段,东至水堀,西至二房田,南至长房田,北至大圳;四至界址明白为界。经丈二分一厘二丝五忽,逐年配纳大租榖一石七斗正,并带水沟水堀通流灌溉足用。今因乏银别置,愿将此田出贌,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托中引就招与五百步庄陈色染出首承贌,三面议定时值永耕价银五十七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亲收足讫;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付与银主前去掌管起耕,招佃耕作,收租纳课,永为银主物业。一卖终休,日后返及子孙不敢找赎异言,反悔生端滋事。保此田系返承祖父阄分应份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及上手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返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永耕字一纸,阄书一纸,给单一纸,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永耕字内佛面银五十七大员正完足,再照。   业主陈。   同治五年十一月日。   为中人黄天桶   代笔人蓝有成   知见人蓝长兴   立永耕字人蓝返   (四八)   亲立出退典厝契字人魏石传等,有承祖父应分并自置水田一处,址在东路墘,东至路水沟界,西至竹外水沟大路界,南至竹围外田岸直透为界,北至路水沟魏家田界;四至界址分明。带水圳通流灌溉,配竹围内茅屋一座,果子、树木、浮沈、旷地、竹木、鱼池一概在内。今因乏银别用,先问房亲不欲承受,托中向与林其中出首备出出退典田厝价佛银二百大元。即日同中见银、契两相交收讫;其田厝、竹木等项一概尽起耕,交付银主招佃耕作,收租抵利。传等一退千休,日后子孙永不敢言及找赎滋端。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亲立出退典田厝契字一纸,带上手大租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退典契字内银二百大元足讫,再照。   批:大租照上手契内纳,批照。   外批明:自退典以后,任从银主向番主交关,立过新约,不干魏石传之事,批照。   同治三年月日。   为中人陈秉正   在场见人五房公记   亲立出退典田厝契字人魏石传   (四九)   立卖尽根绝契人彰邑布屿保埔姜仑庄张门郑氏、孙文秀,有承祖父阄份园一丘,坐在西势,土名中埔,东至张坤埕园,西至曾溪水园,南至车路,北至张合园;四至界址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用,文秀与母妈相议,将园出卖,先问房亲叔兄弟侄不欲承受,托中引就与本族侄妹孙出首承买,三面言议依时价番头佛银八十六员,库平六钱八分足。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园文秀随时踏付与银主前去起耕管掌收税,文秀妈孙不敢阻挡。园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贴赎。其园并无典卖他人,亦无拖欠大租,并无交加来历;如有不明等情,文秀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园业主陈一九五抽的。保此园系是文秀承祖父物业,与房亲叔兄弟侄无干。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即立出卖尽根绝契字一纸,付执为照。其上手大契被火烧,无批明,再照。   即日同中交收过契银完足,再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