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 - 第 25 页/共 163 页
同立贌埔种茶认纳银合约字人
佃户林清泉
(二八)
立承耕水田字人傅关爵,兹因乏田耕作,前来向得仙师祀内人杨阿庆、张阿宗、邱锦荣等先年贌仔贌山下仙师祀置有水田一处,四至界址分明,当日言定全年贌有大小租榖二十三石六斗正,水榖、隘榖系佃人自理,不干祀内之事。即日爵实备到字内无利碛地银六元正,其租榖按作早、晚二季均纳,年有丰荒,租无加减,不得湿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斗;如有少欠,即将碛地银抵扣。其田自壬辰春起,至丙申冬止,限满之日,银完田完。此乃二比仁义交关,两相甘愿,两无相强,口恐无凭,立承耕字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即日批明:傅关爵实备到字内无利碛底银六大员。
再批明:正月初七,仙师祀割出田租榖三石六斗;其余正月十六,仙师祀租榖二十石,批照。
光绪十八年(壬辰)月日。
代笔人印跃乡
立承耕水田字人傅关爵
(二九)
立承开垦字人黄克实,绿炮珠坑内余地颇多,前来向得垦户广泰成划出该处山场余地一所,四至界址面踏分明,自备工本筑塘开田。当日三面言定十年限贌■〈目朿〉,自癸巳年冬起,至癸卯年冬止。始五年一九抽收,次年二八抽收,后二年业六佃四。此皆早冬一季在埕供纳,所有界内埔地出息苎薯、杂果,概无抽的。当即备出过定碛地佛洋二元正,限满之日,银还田还。此系二比欢悦,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承开荒字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实备出过定佛洋二大元正足讫,立批。
光绪十九年(癸巳)十一月日。
依口代笔邱云章
立承开荒字人黄光实
(三○)
亲立佃批字人彰化厅东螺东堡鼻仔头庄陈生财,自置水田一段,坐落番仔寮东势苦苓脚庄顶,东、西、南、北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工、种子耕作,问到同庄陈成出首承贌,同堂议定愿出压地银十大员正,即日亲收足讫。其田言约逐年小租榖二十石,分作早、晚二季照期完纳,不敢少欠;如有少欠者,将压地银扣抵,不敢异言。限耕自光绪二十一年起,至二十九年,共八年为满,生财备足佃批字内压地银送还佃人,取出原字,各不刁难;如无银还,仍旧再耕。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亲立田批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亲收过佃批字内银十大员,平重七两正足,再照。
光绪二十一年十月日。
亲立佃批字人陈生财
(三一)
立出贌字人林建春,清因承祖父遗下有埔地一所,坐落土名吊成牌庄,东至河崁为界,西至黄家埔毗连为界,南至阿帝埔毗连为界,北至河崁为界;四至界址契内载明。今因乏力耕作,前来招得家兄旺兴出首承贌,即日言定兴备出无利碛地银四大元正,交于春亲收足讫;愿将此埔地概行交于兴前去栽种树木。其年限系丁酉年冬起,至丙辰年冬止,二十年为限,限满之日,银还埔还,两不得刁难。口恐无凭,即立出贌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春实收入无利碛地银四大员正,亲收足讫,立批。
又批明:其四界内原有香薷,不计欉数,概行照交于兴掌管砍伐,春不敢异言,立批。
光绪二十三年(丁酉岁)六月日。
在场见人种富郎
代笔人(侄)阿生
立出贌字人林建春
(三二)
立招开辟山埔水田字人黄锦章等,情因承先父遗下之业,原系向官垦给地方一所,坐落土名大屋坑庄,原带本坑水通流灌■〈氵荫〉。今因乏力耕作,前来招佃人廖阿仁、甘古、宋阿华、周阿龙、萧添丁、朱阿丁、陈鼎兴、林金凤、苏古等前去自备农器耕作。当日两面言定,佃人备出无利碛地银十八大圆正,即日与业主亲收足讫。其埔地开成水田,限三年前无租利,三年后,一石榖业主得二斗;至六年后,一石榖业主得三斗。计共九年为期:其年限自戊戌年冬起,至丁未年冬止。限满之日,田还业主,碛地银交还佃人;若要转贌,另行商酌。此乃二比允悦,口恐无凭,立招开辟山埔水田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章实收到字内无利碛地银一十八圆正,批照。
又批明:界内无论余埔园地可以成田者,务要速急开辟成田;如有迟延,立即起耕,另招别佃,而佃人不得异言,立批,再照。
光绪二十五年一月日。
在场(侄)黄裕甫
代笔(侄)黄蕴郎
立招开辟山埔水田字人黄锦章
(三三)
立招耕水田字人黄锦章,缘因有水田一处,坐落土名大屋坑自己乏力耕作,招得佃人邱天来、傅阿锦二人前来承耕,四至界址业佃面踏分明,原带本坑泉源圳水通流灌■〈氵荫〉充足。当日言定碛地银二十大员正,每年应纳租榖二十二石正,早季应纳十五石正,晚季应纳七石正,计共二十二石,分作早、冬二季在埕量清,不得湿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合等情。其限自己亥年冬起,至甲辰年冬止,计共五年为期,限满之日,田还银还,两无异言生端。此乃仁义相交,口笔有凭,立招耕字一纸,付为执照。
即日批明:章实收到字内碛地银二十大元正,立批。
又批明:另有埔地任凭佃人开辟成田,初三年无租无利;到三年后,业主得二,佃人得八,作为二八抽租的利,两无反悔异言,批照。
再批明:自今以后,或当作坡,乃系业主料理,不干佃人之事,立批。
光绪己亥年八月日。
在场(侄)全郎
代笔人宋轩
立招耕水田字人黄锦章
(三四)
立贌耕字人燕雾堡东山庄曹和尚,因北投堡北投埔庄林恒信有水田一段,分作二处,坐落东山洋,经丈一甲三分,配水份充足。因和尚自己乏田耕作,托保认人北投埔庄林明锐向田主林恒信恳贌,备出无利息七兑银四十员,付田主为碛地。明约田头大岸,佃人代为照顾修理;但遂冬附加税,田主自己支理;余逐年地租、大租、水租,以及庄规等费,佃人代完纳理清。全年尚剩实小租粟五十七石,分早、晚二季,用员林街米斗八石为一车,付田主收回,不敢湿有冇少欠;如有湿少欠,任从田主将碛地银扣抵,起耕换佃。其田限贌三年为满,至限碛地银听和尚收回,田付田主起耕,不敢异言。此系二比甘愿,口恐无凭,立贌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光绪二十五年十二月日。
秉笔人林汉卿
保证人林明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