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 - 第 138 页/共 163 页
即日实领到店契银三十四元正足讫。
再批明:立承贌地基名字陈佛麟,并上手合同名字系陈佛麟,立批是实。
即日批明:其地基系古锦江兄弟永远管业收租,立批是实。
又批明:倘日后要退店,先问地主锦江兄弟不欲承领后,任从退人另卖,再照。
再批明:店中内外所有粪草,系古锦江兄弟收落田,退店不得运走,再照。
道光八年八月日。
在场兄麒盛
立杜卖店契人陈国盛
(一四)
同立收碛地银字东螺屯坪林后社队目眉坠施、发加乃、施金香、宇文兰、眉加乃发、年宇士、乞食阿豹等,有奉宪恩恤给配养赡地基一段,址在社内,东至金水加乃为界,西至乌来阵为界,南至红加乃为界,北至乞宇士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银公费,无奈,托中引就与本社内汉人庄敬观出首承受,时碛地银三员,再添价银一员,合共银四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地基交付银主掌管为业。道光二十年起,至道光十年止,共十全年为满,听番备母银取回原字;如是无银取回,与旧银主掌管,不敢阻挡。三面言约,历年带纳租钱六十文正,付番主给单完明,不敢少欠分文。此系仁义交关,各不得刁难,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收碛地银字一字,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碛地银四大员正完足,再照。
批明:日后倘有宇文兰典契字执出,不能行用,批照。
道光二十年三月日。
代笔人长发
为中人□□□
乞食阿豹
年宇士
眉加乃发
施金香
发加乃
宇文兰
立收碛地银字东螺屯坪林后社队目眉坠施
(一五)
同立阄书人长房胞兄珠池,二房胞弟珠俊等。盖闻兄弟一气而分形,子孙异枝而同本,祖父固乐其永好,世代难保其无乖。昔我祖父来台,开基创业维艰,而贻留于今,世守勿替。窃慕往古同居之风,不宜一旦分折而处。第生齿日繁,人心不古,田宅见窄,世事如棋,欲其无生嫌隙,何必勉强同居。是以兄弟和同相商议,邀请尊长亲戚,将祖父遗传田宅财物,先踏祀资以外,品搭均分,祷神拈阄为定。诸凡开载明白,俱系至公无私,各宜安份,照阄管业。其祖父祭祀,以代世事,依次轮流值当。从兹以往,后昆垂裕,先业克恢,斯式廊月增而家声于以丕振矣!今恐口无凭,同立阄书一样二纸,每房各执一纸,永为存照。
计开:
一、公业踏得本街崎仔顶东畔瓦店屋一座,间数不等,坐东向西,并油车器椇在内,历年税银八十二员。又本街崎仔顶东畔瓦店屋一座,坐东向西,历年税银十八员。以上二条,两房轮流,但因公有借欠债项,故将此税银扣还债项明白,然后依次轮收值当,祭祀公事。
一、本街崎仔顶东畔茅店屋一座两进,坐东向西,长房珠池应往得前落一进,连灶间一半,深井埕一半;二房珠俊应得住后落一进,连灶间一半,并深井埕一半。
一、长房珠池阄得田宅:
海丰庄早园一所,现佃林庆观耕作,历年税银六员。
海丰庄早园一所,现佃周余观耕作,历年税银五员。
本街峰仔顶西畔槟榔店茅屋一座,坐西向东,年税银十二大员。
本街陈敬观住店,年该纳地基银六员。
本街林德润官住店,年该纳地基银三员。
本街合司住店一所,年该纳地基钱一千文。
本街泉成住店一所,年该纳地基钱二百五十文。
一、二房珠俊阄得田宅:
杨厝寮庄旱园一所,现佃许岸观耕作,历年税银三员。
旧庄旱园一所,现佃黄前观耕作,历年税银六员。
本街崎仔顶西畔工夫店茅屋一座,坐西向东,历年税银十二员。
本街鸡司住店,年该纳地基银六员。
本街廖研观住店,年该纳地基银三员。
本街庄禾舅住店,年该纳地基钱一千文。
本街玷司住店,年该纳地基钱一千二百文。
本街炎侄住店,年该纳地基钱二百五十文。
再批明:其峰仔顶茅店屋一座二落,先年经已阄分前后落;居住瓦店屋一座,先年亦经踏存为公,当即照管无异。但兄弟二人意欲各居一方,兹值道光二十一年五月初一日,爰再邀亲戚即将二所店屋拈阄分居,长短相补。自此以后,各宜照管,永守勿替焉耳!
计开:
一、长房珠池阄得崎仔顶瓦店屋一座,每年应收得珠俊佛银四员,照。
一、二房珠俊阄得崎仔顶茅屋一座两落,每年应贴还珠池佛银四员,照。
道光十九年二月日。
代笔人白梅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