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 - 第 140 页/共 163 页

立杜卖尽根茅店契字人大沟尾庄张接发,有自己明买茅店一坎,址在永靖街国王庙前左畔第四坎,坐东向西,东至小巷为界,西至大街路为界,南至邱家店为界,北至圣母会店为界。带门窗、户扇、水井一口、浮沉、砖石一应在内,逐年配纳大租银四角,又配纳地基银一员六角,界址、租银俱各明白。今因乏银凑用,情愿将此店出卖,先问房亲叔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陈厝庄詹克家兄弟出首承买,当日同中三面议定,出得依时值尽根店价银六十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店随即踏明界址,付与买主前去掌管居住出税,收利纳租,永为己业。保此店系接发自买之业,与房亲叔侄人等毫无干涉,并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上手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接发自应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迫勒反悔,口恐无凭,特立杜卖尽根茅店契一纸,缴连上手契,付执为照,行。   批明:即日同中亲收过契面银六十大员完足,再照,行。   批明:此店于光绪二十五年八月间,三大房分爨,当场公议付与长房长孙昭木掌管,以为优待之业,地租、大租自行完纳,理合批照,行。   大清光绪十二年十月日。   代笔人荣儒号   为中人益清号   兄张金   知见人胞叔张涂   侄张涂   在场人母亲陈氏   立杜卖尽根茅店契字人张接发   (二二)   同立出杜卖尽根茅瓦店契字人林武权、林武图,同偕侄琼元、丰年四房等,有因光绪丙子年间,兄弟共八人俱各分业拨阄,实蒙先父在日之遗命也。当时立阄炳据,延及丙子年终,各处总董会及大墩原属昌盛街市,因遇戴逆唱乱起祸,一旦变为荒墟,佥议再建兴街,既已定规,四处预白,各人起盖店座,各人永远掌管,嗣后权等四房仍为合爨。延至丁丑年春季,备出资本,建置茅瓦店一座,坐北朝南,址在东大墩街北片。其店东至连顺号为界,西至连升为界,南至街路为界,北至墙外刘远厝为界,四至界址分明。并带门窗、户扇、上下楼屏大小间数所有对象一应在内,递年配纳封收加饷馆地基银二元正。今因乏银别创,兄弟叔侄相商,情愿将此茅瓦店尽界出卖,先问房亲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绵昌号出首承买,当日经中三面言定,时值杜卖尽根茅瓦店价银三百大员,库秤二百一十两足重。即日同中银交契立,互相收讫;其茅瓦店立即踏明界址,尽界内所有物业,概付买主掌管,逐年收税并纳封收地基银,永为已业,任从居住出税及翻盖改易。权等一卖千休,及日后子孙永绝找赎。保此茅瓦店确系权等四房再为合爨备出资本起盖之业,与分居之房亲无干涉,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及上手来历不明,拖欠地基银等情;如有等情,权等出首抵挡明白,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两愿,各无迫勒反悔,今欲有凭,同立出杜卖尽根茅瓦店契字一纸,付为永远执照,行。   即日同中场见权四房等亲收过杜卖尽根茅瓦店价银三百大员,库秤二百一十两正足讫,再照,行。   外再批明:此店地基乃是抄封,历来并无字据,倘日后有假冒契字,出为争较,此店不得行用,当场批照,行。   光绪(辛卯)十七年十二月日。   代笔人赖照临   为中人林子明   知见人胞弟武衡   在场同收银母亲林门曾氏   权琼元   同立杜卖尽根茅瓦店契字人林武同阶侄   图丰年   (二三)   立佃批字人半线保新埔六块寮庄柯世情、柯世农、柯妈超等,有承伯父遗下田园一所,坐落土名在溪底,抽出车路南园二段,并四面插竹围、树木。兹因柯猪倌、柯沃官、柯黄屘同托中向与柯世情、柯世农、柯妈超等求垦厝地,三面言议时值压地佛银四十六大元正。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掌管起盖居住,不敢阻挡异言,生端滋事。年约纳大租谷一石三斗二升正。其此压地银前取十大元,至光绪九年二月,再取去佛银三十六大元正,共四十六大元正,课科三十二两二钱正。其厝地面限二十年为满,听园主备齐压地银取回佃批字;若有拖欠大租,愿将压地银扣除,以抵大租,银主不得刁难。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同立佃批字一纸,共二纸,存照。   即日同中收过压地佛银四十六大元正,再照。   再批明:厝地言约十份,柯猪倌应得东面一半,出佛银二十三元五角正。   柯猪倌十份应得二份,出佛银九元四角正。   柯沃官应得一份半,出佛银六元零五点。   黄屘官十份应得一份半,出佛银七元零五点。   光绪九年二月日。   为中人柯孝炭   作知见柯登山   柯世农   立佃批字人柯世情   柯妈超   代笔人柯有孚   (二四)   立杜卖尽根店基圹地字人叶来福,有承祖父自置备工本起盖茅店两座两进,并过水、天井、水涵在内,坐址在中港慈裕宫前中街,坐北向南,东与许家典过颜家合壁为界,西与林家前进合壁后进与业家旷地为界,南至下街路为界,北至陈家墙壁为界,递年应纳杜家地基佛银一元一角正,历管无异。不意于光绪十六年三月间失火,此茅屋两座两进及过水被火焚尽,只遗基址及水井、水涵。时乃自揣无力再行起盖,置之空存,店基旷地一所将为废物,况兼乏银别创,愿将此店基旷地、水井、水涵出卖与人,先问房亲叔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林洽兴出首承买,三面言定时值卖尽佛银二十六大员正。即日同中银、字两相亲收足讫;随将店基、圹地、水井、水涵踏明四界,交付银主掌管,自备工本,任从起盖店基,安排间格,永远物业。福此业一卖千休,寸土不留,葛藤永断,日后福及子孙永不敢异言找赎,滋生事端。保此店基圹地委系福祖父自置起盖遗下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为碍以及上手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福自应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相喜悦,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杜卖尽根店基圹地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同中福亲收过卖尽契字内佛银二十六大元足讫,又照。   又批明:祖父当日承买契字,于光绪十六年三月间被火焚尽,是以不得并缴,合应声明,批照。   光绪十七年二月日。   代笔人叶楚卿   为中人黄士九   场见偕男德发   立杜卖尽根店旷地字人叶来福   (二五)   立杜卖尽根茅店契字人唐专,有明置过茅店一间,坐落湖日庄,坐北向南,东至周振元店壁界,西至扬珍店壁界,南至街路界,北至周振元壁界,四至界址分明;逐年配纳抄封地基银一元五十钱。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茅店出卖,先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张□□出首承买,三面议定卖店价银二十大员,库平十四两正。即日银、字同中交收足讫;此茅店随即交付买主承去掌管居住,永远为业,日后专及子孙不敢找赎情事。保此茅店系专明置之物,与别房人等无干;倘有不明,专自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杜卖尽根茅店契一纸,带上手字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专收过契字银二十大员,库平十四两,再照。   光绪十八年六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