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 - 第 137 页/共 163 页
乾隆四十年十一月日给。
(八)
特调福建台湾府彰化县正堂、加五级纪录三次胡,为遵示承买等事。据半线保北门外街民许苟美禀称:缘蒙示召买抄封械斗案犯国梁邑城北门外店地基一所,原估价银一两三钱零,美愿缴价承买,禀乞给照管业等情。据此,合行给照。为此,照给苟美即将收执承管抄封国梁邑城北门外店地基一所,如有地棍出首阻挠,许即指禀赴县,以凭拘究。将来奉文增估,另饬补缴,毋违,须照。
计开:
抄封许国梁北门外店地基一所。
右照给许苟美准此。
嘉庆三年八月十九日给。
县行。
(九)
立杜绝卖屋宇人张芳连,前经向得张仕官承有店地一所,自架茅房屋宇一间,坐南向北,阔一丈六尺,包墙脚,东至庄五秀屋地为界,西至罗能招屋地为界,南至墙为界,北至街路为界;四至界址分明。今因回唐,尽问房叔人等俱各不愿承领,托中引就与叶提兄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言断时屋宇价银一十五元正。即日银、契两相交讫;其屋即交承买人居住为业。并无上手来历不明;如有不明,系连一力抵挡,日后不敢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愿,两无逼勒,口恐无凭,合立杜卖屋字一纸,并上手契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实收到价银一十五元正足讫。
再批:每年要纳地租钱一百二十文,立批。
嘉庆二十二年八月日。
为中人卢金禄
在场见人刘秀福
庄主□□□
代笔人卢朝焕
立杜绝卖屋字人张芳连
(一○)
同立卖断杜尽根绝契字人鹿港堡街尾人新福兴、谢海观、柯他观、柯尼观、柯九观,有建置瓦店二坎三落,并直头一间,楼三座,水井一口,上及厝盖,下及地基,以及门窗、户扇、水沟、砖石、瓦木俱全。其店坐东向西,坐落土名涂城尾新兴街,每年载地基税银三钱。经丈过横二丈,直九丈六尺,东至圳沟、西至街路,南至吴家店公壁,北至施家店壁;四至明白为界。今因欠银要别置,先尽问叔兄弟侄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沛兴号王镇观,时三面言约议定卖出佛银二百四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明白;其店听银主沛兴号王镇观前去管掌起盖居住,开张生理,永为己业。价值已敷,日后不敢言贴言赎,亦不敢生端异言。保此店厝系是新福兴、谢海观、柯他观、柯尼观、柯九观同置自己物业,与房亲叔兄弟侄无干,亦不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交关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新福兴号谢海观、柯尼观、柯他观、柯九观自己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抑勒反悔,今欲有凭,是以合应同立卖尽根绝契字一纸,并上手契二纸,地基契一纸,共四纸,付沛兴号王镇观永为存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二百四十大元完足,再照。
其契系是公业,日后若有私借,宜认其房经手取讨,不干别房之事,再照。
嘉庆二十四年八月日。
在场知见人苏梧观
作中保人吴锡
施懋功
柯他观
同立卖尽断根绝契字人新福德号谢海观
柯尼观
柯九观
执笔代书人柯多舍
(一一)
立杜卖园厝契人余妹,有承买过张阿尾竹园一所,坐落土名桃涧堡龟仑山仔顶东南社,内带茅瓦厝二座,水井一口,菜园苗埕一所,以及果子、杂物等项一概在内,年纳业主吴大租银二钱正。东至厝后竹围外路为界,西至厝前谢家埤墘为界,南至谢家埤墘为界,北至张家园墘为界;四至明白。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业出卖,先问房亲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梁嘉瑨官出首承买,即日凭中三面言议,出得时值佛面银三十二大元正。银、契即日交收足讫;其竹园及茅瓦屋宇、叶园、苗埕、水井、果子、树木等项,俱各踏明界址,交付梁嘉瑨官前去掌管耕种,重新起盖居住,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永断瓜葛,寸土无留,日后妹及房亲子侄人等不敢言找赎刁难生端。保此业系妹自置,与房亲人等无涉,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上手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妹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杜卖园厝契字一纸,缴连上手老契及买契共八纸,合计共九纸,付执为照。
即日凭中亲收过契内银三十二大员正足讫,再照。
嘉庆二十五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魏廷耀
为中人张韶秀
知见人李水生
立杜买园厝契人余妹
(一二)
立给薗埔地基人竹堑社番钱茂才,先年承父遗下阄分内应得有埔园地物业一处,坐落土名石岗仔庄坎面。其园东至坎唇范家毗连为界,西至兰壆背路为界,南至老路崎曲上横过路黄家毗连为界,北至园崁横过水坜口梁家毗连为界;四至界址同中沿踏分明,原纳番业主地基租银二角正。今因乏银别创,叔侄商议,将此业出卖与人,先问社番人等不受,外托中送与汉人刘万乱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言定,依时值价佛银一十大员正,同中亲收足讫,中间并无债货准则等情。其园地四至界内,寸土无留,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及子孙人等永不得找洗等情。其园地杂果物业,概行交付买主前去掌管,耕种经营,永为己业。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给园埔地基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钱茂才同中实收到字内佛银一十大员正足讫,批照。
再批明:才承父阄分字别田业山埔甚多,不得付来,乃系自己收存;倘若要用取出,不得隐匿,批照。
道光元年(己卯岁)月日。
为中人林阿倍
在场人弟茂升
代笔人黄光荣
立给埔薗地基字人钱茂才
(一三)
立杜卖店契人陈国盛,情因先年在南崁新街有自置茅店一间,前后直透两落,并带门枋、户扇、水井在内。原带店后菜地一块,直透至竹围为界。又带前面空地一所,直透至古锦江田为界,左边与李兴美店为界,右边与邓乙柏店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每年应纳古锦江地基银一元五角正。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业杜卖与人,尽问亲房人等不愿承买,托中送至与兄连三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时值足数店价银三十四元。即日银、契两交明白,并无短少。二比甘愿,两无逼勒,倘有上手不明,不干买人之事,系卖主一力抵挡,不得异说,恐口无凭,立杜卖店契一纸,永远付执为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