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官六种 - 第 16 页/共 21 页

〔八六〕「家丞」原作「家乘」,诸本后汉书皇后纪皆作「家丞」,故据以改。 〔八七〕诸本后汉书邓晨传注均引作「私府长、食官长、永巷令」,故据以改补。 〔八八〕类聚卷四九、御览卷二三二「一日」均引作「百」。又史记平准书、汉书食货志亦作「累百巨万」。孙辑作「一日」,恐非。 〔八九〕初学记卷一二引作汉官之文,「又改」上引有「后」字。 〔九0〕影宋本御览卷二三六「少藏」引作「小藏」。 〔九一〕影宋本御览卷二二九即引作「甘肥」。 」字。?〔九二〕据御览卷九七八引补「 〔九三〕「宫」原误作「官」,据后汉书桓帝纪注引改。续汉志亦作「守宫令」。 〔九四〕续汉志补注、晋书舆服志「金取」上均引「说者」二字。 〔九五〕晋书舆服志、初学记卷二六、御览卷二一九「目」均引作「 口」。 〔九六〕御览卷六八八「乃知」下引有「昔」字。 〔九七〕书钞卷五八「问」上有「帝」字。 〔九八〕初学记引作汉官。 〔九九〕后汉书献帝纪注、御览卷二一九均无「坐」字,通典职官正文亦同,据删。 〔一00〕日本广池本唐六典引作汉官。 〔一0一〕孔本书钞卷五八「可正」引作「国正」。 〔一0二〕初学记卷一二、御览卷二一九均作汉官之文,而其下以小字引应劭注曰:「以青规地曰青蒲。」文与汉书史丹传应劭注同。据此疑「汉官」或系「汉书」之误。 〔一0三〕孔本书钞卷五八引作「刁存」;初学记卷一二作「方存」,与陈本书钞同;御览卷三六七则作「乃存」。本辑从御览卷九八一、又卷二一九,作「?存」。按:刁、方、乃三字形近易讹。严可均稿有案曰:「野客丛书二十五作『刁协』。案:刁存是也。刁协晋人,误。」严说近是。 〔一0四〕类聚卷一七「上出」作「帝赐」。又「与含之」三字书钞卷五八引作「教令含之」,类聚卷一七、御览卷三六七作「令含之」,初学记卷一二、御览卷二一九作「使含之」。诸引各异。 〔一0五〕御览卷九八一「视」作「?」。?,古视字,见玉篇。 〔一0六〕孔本书钞卷五八、文选恩幸传论注皆引有「黄门」二字,孙案非。 〔一0七〕后汉书献帝纪注作「应劭曰」,未着明出何书。而同注中前两处引文明言出自汉官仪,此引不作「又曰」,疑非汉官仪之文。 〔一0八〕初学记卷一二引作汉官。 〔一0九〕汉书张释之传注引如淳曰:「汉注赀五百万得为常侍郎。」据此疑书钞原引「五」下脱「百」字。 〔一一0〕孔本书钞卷五八「各一人」下引有「官无员」三字。初学记卷一二引作「官并无员」。 〔一一一〕孔本书钞卷五八、初学记卷一二「并」皆引作「夹」。 〔一一二〕据初学记卷一二引补「常」字。又初学记引作汉官之文。 〔一一三〕后汉书桓帝纪注引作汉官。 〔一一四〕「纲纪」两字误倒,据原引以改。 〔一一五〕据唐六典卷一、御览卷二一0补「者」字。 〔一一六〕据唐六典卷一、御览卷二一0补「大夫」及「令」字。 〔一一七〕初学记卷一一引作汉官。 〔一一八〕唐六典卷一「传」下有「呼」字。 〔一一九〕孔本书钞卷五七引作汉旧仪,孙辑从陈本。然此引与初学记卷一一引汉旧仪之文基本相同,疑当以孔本为是。 〔一二0〕初学记卷一一引作「营劭」。然考之后汉书,既无营劭,也无营合。按续汉百官志注昭案曰:「献帝分置左、右仆射,建安四年以荣邵为尚书左仆射是也。献帝起居注曰:『邵卒官,赠执金吾。』」又按魏志贾诩传注引献帝纪有「司隶荣邵」。唐六典卷一亦引作「营邵」。据此则「营劭」、「营合」均系「营邵」之误。孙辑从文选注,非。 〔一二一〕类聚卷四八引作「龙,命汝作纳言,朕命惟允」,与尚书舜典原文最切近。 〔一二二〕点校本后汉书光武帝纪注据东汉书刊误补「常」字,甚是。续汉百官志即作「常侍曹尚书」。今据补。 〔一二三〕据初学记卷一一改「一」作「人」。又其引作汉官之文。 〔一二四〕「袁绍檄豫州注」系「为袁绍檄豫州」之误。 〔一二五〕初学记卷一一仅一引,孙注误。 〔一二六〕初学记卷一一引作汉官。 〔一二七〕广池本唐六典卷一考订曰:「郑氏通志略引汉官仪,『史』下有『籀』字,六典脱之。」甚是。通典亦作「史籀篇」,孙注误。 〔一二八〕唐六典卷一「受书」引作「受事」。 〔一二九〕孔本书钞卷八五引作汉官典仪。孔广陶按:「『典仪』当作『典职』。本钞六十诸尚书左右丞篇引,正作『典职』。」又御览礼仪部亦引作汉官典职。孙辑乃沿陈本之讹。 〔一三0〕初学记卷一一「夜」上引有「昼」字。 〔一三一〕此上书钞卷六0、初学记卷一一均作汉官典职之文,且「 以」上皆引有「或」字。按通典职官、唐六典卷一、锦?万花谷前集卷一二均有「或」字,御览偶脱之。 〔一三二〕据御览卷二一五、初学记卷一一引补「熏」字。又初学记卷一一「端正」下有「妖丽」二字,「香炉」下有「香囊」二字,与他引异。 〔一三三〕孔本书钞卷六0仍引作「赐服」,下又引「赤管大笔」等十字。孙辑乃从陈本。 〔一三四〕初学记卷一一两引此条,孙辑脱注。 〔一三五〕影宋本御览作「北宫二作」,孙辑所据本误。 〔一三六〕初学记卷二一叙事引作汉书,事对中引作蔡质汉官。又御览卷六0五亦作汉官典职之文。孙辑引误。 〔一三七〕广池本唐六典作「尚书郎曹」。 〔一三八〕「明帝」原误作「武帝」,据书钞卷六0改。 〔一三九〕唐六典卷一「都座」作「都堂」。而宋书百官志作「都坐」,言本汉旧制。 〔一四0〕初学记卷一二末句下尚引「休有烈光」四字。 〔一四一〕初学记卷一二『曰』作「名」。御览卷二二七则作「名曰」。 〔一四二〕「柱」原误作「之」,据初学记卷一二、又卷二六、御览卷六八五引改。又初学记卷一二「为柱」下有「言其审固不挠」六字。御览卷二二七、又卷六八五亦同。 〔一四三〕御览卷二二七「触」上有「主」字。御览卷六八五又引作「主触不直」。而初学记卷二六则引作「性触不直」。主、性形近易讹,疑此引「触」上脱「性」字。 〔一四四〕影宋本御览卷二二七正引作「秦」。 〔一四五〕「服食部」系「器物部」之讹,且当注明有两引。 〔一四六〕北图藏明版锦?万花谷两「柱史」皆作「柱后」,「冠」作「柱」。孙氏所据本误。 〔一四七〕左传正义卷二六成公九年疏引汉官仪首句作「法冠,一曰柱后冠」。 〔一四八〕孔本书钞卷六二引有「固」字,又「桡」作「挠」。 〔一四九〕初学记卷一二引作汉官。 〔一五0〕续汉志补注有两引,孙辑脱注。 〔一五一〕影宋本御览卷二三七引有「人」字。 〔一五二〕续汉志补注引作「光满道路」,下尚有「群僚之中,斯最壮矣」八字。 〔一五三〕孔本书钞卷五四引作汉旧仪。 〔一五四〕该出处当作广韵下平声卷二盐二十四注。 〔一五五〕「曰」原作「者」,据文选齐敬皇后哀策文注而改。 〔一五六〕「长信少府」、「长乐少府」原误倒,据后汉书皇后纪注改正。 〔一五七〕「其非」原亦误倒,据后汉书班彪传注改正。 〔一五八〕沈家本诸史琐言曰:中允,「续志作『中盾』」。后汉书班彪传注恐误。又据原引补「旦旦」二字。 〔一五九〕疑「永元」以下,乃刘昭之语。 〔一六0〕续汉志补注「贡篚」引作「直装」,「朽湿」引作「敝朽」。 〔一六一〕续汉志补注脱「晋」字,作「霸国」。御览卷二三六引有「晋」字,无「国」字。孙辑从类聚卷四九。 〔一六二〕诸本后汉书张湛传注「最北」下均有「门」字,故据补。 〔一六三〕诸本中唯点校本作「秩千石」。按续汉志曰:「司马一人,千石。」掌诸门司马、门候之城门校尉不过秩比二千石,而平城门屯司马岂能秩二千石!疑「二」字系衍文。惠栋曰:「北宋本作『秩千石』。」亦可证。 〔一六四〕水经注谷水注亦作「宿昔」。又「来止」作「来在」。又御览卷一八七「一柱」下引有「飞」字。 〔一六五〕水经注谷水注、文选怀旧赋注「年月」下均有「日」字。 〔一六六〕据后汉书安帝纪注原引删「七」字。 〔一六七〕后汉书光武帝纪注「内」上有「河」字。 〔一六八〕「段颎传注」系「张奂传注」之误。 〔一六九〕孔广陶按:「考后汉三十七百官志注引荀绰晋百官表注有『征和中,阳石公主巫蛊之狱起』句,则本钞『子孙』固误,而渊如作『公孙』亦非矣。」今按:据汉书五行志所载,「阳石」当指阳石公主,而「子孙」指丞相公孙贺:「敬声」即太仆敬声,公孙贺之小。疑此句当作「阳石、公孙贺、敬声巫蛊之狱」。 〔一七0〕影宋本御览卷二五0「陛下」作「陛坐」。本条又见书钞卷六一,孙辑脱注。 〔一七一〕据子本书钞卷六一改「寔领」作「宽饶」。宽饶者,盖宽饶也。 〔一七二〕孔本书钞卷七三「诸郡」引作「州郡」。 〔一七三〕影宋本御览卷二五二即作「成周」,孙氏所据本误。 〔一七四〕影宋本御览卷二五二引作「分为东、西周」。 〔一七五〕类聚职官部误作「洛阳伊」,而地部仍引作「河、雒、伊」。 〔一七六〕点校本续汉志补注「贬」作「罚」,「介」作「厘」。 〔一七七〕后汉书光武帝纪注「南方」作「于南」。 〔一七八〕「职官部」系「州郡部」之误。 〔一七九〕汉书武帝纪、百官公卿表均作「元封五年」,疑书钞引误。 〔一八0〕孔本书钞卷七二「请罢」下有「刺史」二字。又汉书朱博传载翟方进奏言,「请罢」下亦有「刺史」二字。 〔一八一〕「山陵」原作「山林」,据水经注河水注、类聚卷六引改。 〔一八二〕类聚卷六亦引此句,孙辑脱注。 〔一八三〕按后汉书刘表传作「荆州八郡」,则当包括章陵在内。洪亮吉曰:「案诸地志皆不言章陵郡何时所置,惟祢衡传黄祖长子射为章陵太守。魏志赵俨传太祖征荆州,以俨领章陵太守。刘表传注引傅子言蒯越拜章陵太守,事又在射、俨前。疑郡亦建安时所立也。」黄山曰:「案续志刘注引献帝起居注曰:『建安十八年三月庚寅,省州并郡,复禹贡之九州。荆州得交州之苍梧、南海、九真、交址、日南,与其旧所部南阳、章陵、南郡、江夏、武陵、长沙、零陵、桂阳凡十三郡。』据此则官仪『江陵』确为『江夏』之误,而章陵亦旧郡也。疑光武改舂陵为章陵县,后车驾屡幸,亲祠园陵,尝升为郡,旋又并省。桓、灵时,因而复置。傕、泛乱长安,图籍尽亡,遂无可征也。观表于初平元年至荆州,蒯越即云荆州八郡,已数章陵矣,安得元郡为建安时立乎!」黄说是,可补洪说不足,又可证应劭所言八郡与汉末荆州建置不殊。严可均立此案语,疑所不当疑,孙氏因而不改,失考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