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南部碑文集成 - 第 49 页/共 85 页

一、议:各街巷各按地段大小,各自议立董事一二人,协同炉主、街耆,设法鸠资,置备救火水龙、铁斧、火钩、扁挑、木桶、木棍、号衣、号帽及尖式小旗等项,器具齐全,交值年炉主轮流收贮。遇有不测,该炉主立即鸣锣集众,分别穿带,执械驰救。   一、议:各街巷无论各铺户、居民,还有火患,立即派拨一二诚实壮丁,驰赴值年炉主处,穿带号衣号帽,分执器械,驰赴火地,随同官役兵丁,互相扑救。盖穿号衣、号帽者,以别匪徒溷迹其问擢(攫)取民物也。如值年炉主所辖地段内遇有火患,除寡妇孤儿别无壮丁及老年废笃疾痛不计外,其余倘有一户临时不出救护者,查出指名禀官究惩。   一、查郡垣居民稠密,如遇火患,必须拆屋以通火路方能救护止熄者。今议:相离火场之第五间,毋论草、瓦、坚、坏店屋,先行拆卸;将来修复需费多寡,按作三份均摊:拆卸之店主作为一份;未被延烧之本境内各店主与税店之人作为二份,对半均摊。此系民间公议,咸为平允,自应俯如所请。嗣后居民、绅宦不得推诿;违者禀官押追。   一、议:如遇地方火患,各坊保巡役立刻报官驰救;一面亲督伙役,在于相离火场不远之隘门、木栅把守,禁止匪徒,不许混入火场溷杂藉抢。该匪如有入人家室、或在途截夺民间搬移对象,立即拿送到官,从严究办;倘敢三五成群,拥众持械逞强抢劫,准予格杀,照律勿论。   一、议:各绅宦、居民、铺户,务宜小心谨慎,临睡之时,必须巡视检点,吹熄火烛!如有疏失,以致延烧,查出禀官立拘,照例究惩。   一、议:各居民如有窝匪■〈火串〉窃,因而放火藉抢,除本犯严拿究办外,其窝容之家,定即差拘,从重严究。其夜间,无论何项人等,如遇有私行放火之犯,即鸣众追拿解究;倘敢逞凶拒伤捕人,亦准格杀勿论。   一、议:各街铺户店前排摊设柜,不许移出檐前,侵占街道,致街市窄狭,易起火患;勿得故违!   一、议:各街市店铺,向于檐前撑搭木栅,以蔽风日;而对街木栅又皆相接联络,易引火患;且以木为棚,其物笨重,一经火起,登时拆卸维艰,不免彼此延烧,益资火烈。道光二十年四月间失火,连焚隔街多条,此其明证,已蒙臬道宪出示谕禁在案。今议:嗣后各街铺户檐前改用布篷或小竹■〈禀〉,俾此用较为轻便,而临时亦易拆卸;勿得故违!   一、议:郡城街道,本不甚宽;历年又被各铺户逐渐移出侵占地基,以致街衢窄狭,官路占尽。况市镇之间,稠密太甚,势必易招火灾。而愚民仅图尺土之利于目前,不知为害于异日。今议:嗣后各街铺户修盖店屋,务将地基移入,清还官路,俾街衢得以宽广通达。设有火患,易于扑灭,不致延烧滋累;勿得故违!   以上章程十条,给予勒石立碑申禁,永远遵行,以杜后患而捍火灾。事关预防,地方各宜遵照,均毋玩违,切切!   道光二十一年(缺)日给。武庙六条街、禾寮港街首,二、三、四境,同勒石。   按:碑现存台南市大南门碑林,高一一六.五公分、宽六四公分,花冈岩,原碑缺题。示禁者为台湾县知县阎炘。   .银同祖庙碑记(道光二十二年)   即补分府直隶州、福建台湾府台湾县正堂、加十级、纪录十次、记大功二次阎,为恳请给示勒石严禁,以昭诚敬,而垂久远事。   道光二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据职员陈邦英、生员陈珏、职员叶飘香、铺民李玉山、百总陈青山、高兴邦等签禀:『窃闻神道为设教之方,旅人有桑梓之谊。英等籍属同安,或抛家而经营,或挈眷而东渡,虽旅次恒有乐土之思,而重洋不无神恩之奇。爰是英等公同酌议,就于南北羁旅同乡绅士军民人等,互相捐缘,乐输砖木各料,相择郡城内之东安下坊沟仔底处所,买地卜筑。业于本年正月内诹吉兴工,创建「银同祖庙」,中祀天上圣母暨保生大帝神像;旁置小室数楹,以便延僧住持,供奉香火。惟念神祠必以庄肃为敬。或随俗演戏,恭迓神庥;或备物致虔,岁时祭祀,绅士军民,均所勿计。第恐日久弊生,万有兵民借住其间,未免藉滋事端。是后敬神而转以慢神,尤非英等倡建之本意。势得沥情签呈声恳,伏乞电察恩准,给示严禁:毋许兵民藉端借宿。勒石庙外,永远遵行。用卫神祠,且杜好弊。神人均沾,切叩」等情。   据此,除批示外,合行给示勒石。为此,示仰合邑军民人等知悉:尔等须知,此庙系职员陈邦英等因来台经营,往返重洋,全赖神明默佑,是以告诸南北两路同乡之人,共相捐输乐助,就于郡治卜地,建盖庙宇,供奉天上圣母暨保生大帝神像;旁置小室数楹,以备延僧奉香火之用。理宜洁净庄肃,不容闲人混杂。诚恐日久弊生,难保无该同乡之人,藉以公同捐建为词、到庙借宿,喧哗吵闹,滋生事端,殊非诚敬之道。自示之后,无论军民士庶人等,永远不许向该庙借住作寓。用昭诚敬,而壮观瞻。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道光二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给。   按:碑龛台南市中区银同祖庙右前壁,高一三四公分、宽六四公分,花岗岩。篆额「银同祖庙碑记」六字。给示者为台湾县知县阎炘。   .坟地盗葬示禁碑(道光二十五年)   特授福建台湾府正堂加十级纪录十次仝、钦加升衔特调台湾县正堂加二级纪录三次胡,为会衔示严事。   据禀生翁守训禀称:『于嘉庆十八年间用银买过黄续官小东门外石头坑园内小浮仑,坐壬向丙荒地一块,横直二十丈五尺,安葬父骸,然恐葬后被人损伤,故于坟外□□□池,以防不虞。嗣后陈狗盗葬,业经禀明温前主□□在案,现因经久,告示损坏,禀请另外示禁』等情,计粘坟□抄□□一纸到县。   据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严禁。为此示仰居民人等知悉:嗣后不得纵放牛羊在坟上践踏,并不许奸民盗葬;倘敢故违,许该禀生扭禀□县,定提重究,决不宽贷。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道光二十五年二月十六日给,光绪十二年七月重勒。   按:碑原勒台南市东区石头坑(雍正间李氏聚星亭故址),现存台南市立历史馆。碑高八○公分、宽四二公分,花岗岩,缺题。示禁者为台湾府知县仝卜年、台湾县知县胡国荣,道光二十四年(公元一八四四)任。   .奉呈主示禁(道光二十五年)   钦加府衔、特调台湾县正堂、军功加三级、纪录三次胡,为流丐□□强索事。   □□年七月十四日,据罗汉内门庄总理吕昭明、庄正郑克思,地保林瑞泰等□□□□:『窃维罗汉内门,山陬僻壤之区,四面环山,地方辽阔,庄民□分,□□□□流丐党索,肆横罔忌:举凡村民庆寿、酬神、演戏以及嫁娶、追荐功果、庙宇演戏者等事,流丐自称「大例」,聚诱多朋三四十猛,少则三十余名,拥到强乞,要钱要饭。从则无事;不从,聚党较闹,不索不休。村民莫何!而流丐每日来庄,熟知路径、夜则勾匪窃偷。庄民受害,告投不休。明等公同铺户、业主,阻止不听,仍然来庄遍索。查前次有仁德北里庄民、地保与丐首为强乞起衅,蒙前邑主陈出示开列条款示禁在案,至今安然无事。兹有新丰里之旧社,聚丐为匪,诬命滋事,荷蒙请验缉拏。流丐逃窜,往来甚多,番慈寮亦私设丐寮,正为聚党之地。而旧社乃前车之鉴!彼祸稍灭,现在来庄流丐比时常加有十倍之多。诚恐再为聚党,不特强索,民受其惨;而且诱匪窃偷,竟为地方之害。非蒙照案出示严禁,不许流丐到庄强索、偷害。明等忝属办公,地方慎重,理合沥情粘单,伏乞电察,恩准照案一律示禁,以靖地方,以安庄民!沾叩』等情,计抄粘仁德北里陈、吴等呈准示禁条款一纸。   据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严禁。为此,示仰丐首人等知悉:尔等凡遇民间婚嫁、酬神及追荐功果、一切丧喜各事,行求贴四季钱文,务须仿照仁德北里旧规给贴,毋许党众强索滋事;倘取故违,许居民人等随时禀请拘究。其各凛遵,毋违!特示。   仁德北里旧规条款:   一、四季,每年应给钱六十文。   一、庄民娶,应给钱八十文。   一、庄民嫁女,应给钱六十文。   一、庄民丧事功果,应给钱六十文。   一、庄民酬神演戏,应给红包钱八十文。   道光二十五年九月(缺)日给。   按:碑存高雄县内门乡紫竹寺(观音亭),高一二七公分、宽六七公分,花冈岩。示禁者为台湾县知县胡国荣。   .严禁藉差掳抢示告碑记(道光二十五年)   嘉义县斗六门分县加三级纪录三次记大功十四次姚,为勒碑示禁藉差掳抢事。   本月初九日据生员总理张钟、张肇基、张祖台、□济时、董事郭中流暨通保绅耆铺民等呈称:『窃斗六街近有地棍,自称县差帮伙,在街中曲巷,伺劫行人。本日惠来厝庄周姓银被掳剥,本街张姓、南和街李姓亦被护获勒索。查询无票,被斥星散。似此地棍掳抢,无异分肥;若不亟除,恐成巨害。佥乞示禁拘办』等情前来。   据此,除申请道宪、府宪及移县并饬差严拘外,合亟示禁。为此示仰所属地方人等知悉:自示以后,无论何处正差帮伙并无牌票及有牌票而非命盗重情,敢在于街市墟场混拏勒索者,许居民总督乡保等,鸣众捆赴本分县,以凭讯办,俾除民害,而靖地方。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道光二十五年十月(缺)日勒上石。   按:碑存云林县斗六镇太平里太平路一二二号,高一二三公分、宽五○公分,花冈岩。原碑缺题。示告为斗六门县丞姚鸿。   .府正堂仝示碑记(道光二十七年)   特授福建台湾府正堂、加十级、纪录十次仝,泐为示禁事。   照以道光二十五年六台风大作,洲北场被水冲坍。□□□□据该场管事甲、晒人等称:有北门屿海埔,禀请移建场埕其中。有王象民□□□□□□□□□□□建埕。并据民人陈世英等呈称:该处有伊祖坟一穴,恐被占□,请火定界。当经批示嘉义县王廷干、侯补县刘公澎会勘详议,场同(?)管事中洲庄人民陈世英等前请该处逐一履勘。以二比所缴契字界地不清,饬丈:东至□□□□□,西至濑东场,南至林投山草埔,北至海岸,约共七里。南畔有陈家祖坟三穴,前□除三百弓归陈家守坟,标记定界,不准侵越;其余仍系无主海埔,堪以建筑盐埕一百五十副,给围护照前来。又经派为代理大武垄巡检胡益源督办。据□□□□以工□□□,陈姓守坟毋须三百弓旷地,以致卤埕迫促。后越过三十弓;以二百七十弓改为守坟;余地溢出,以资添筑卤埕之用。陈世英等悦从。随即定界,□□□□□□大宪在案。   查陈姓坟界既与洲北盐埕毗连,□□□□必起争端,合亟立石示禁。为此,示仰洲北场各界晒及中洲庄陈姓人等应悉:自示之后,既有官定界址,尔等甲晒,务将男妇老幼各自约束,不许越界占□□陈姓坟埔林木,□□界石及私自移徙埕地,希图增阔,致滋弊端!陈姓人等,亦不许□以立石外低洼盐埔把取盐涂,私煎私晒,以及蓄水泛滥,贻害场埕。永远和好,□□□□。如敢故违,许□□□指名禀究,尽法严办。其各凛遵,毋违!特示。   道光丁未年仲秋(缺)日立。   按:碑存台南县学甲乡光明村中洲惠济宫庙后,高一○九公分,宽六二公分,花冈岩。额镌「府正堂仝示」五字。示告者为台湾府知县仝卜年,道光二十三年(公元一八四三)任。立碑之道光丁未,二十七年(一八四七)。   .奉宪严禁告示碑(道光二十七年)   特授福建台湾府正堂、加十级、纪录十次仝,为签恳示禁以靖市镇等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