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修福建台湾府志 - 第 20 页/共 80 页

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一万一千六百六十四甲七分二厘八毫四丝零一微八纤二沙六尘七埃九渺五漠;田三千九百八十五甲九分八厘二毫二丝零九微零八沙五漠三埃六渺八漠(俱下则),园七千六百七十八甲七分四厘六毫一丝九忽二微七纤四沙一尘四埃二渺七漠(内上则二甲九分七厘、中则一十甲零五分四厘、下则七千六百六十五甲二分三厘六毫一丝九忽二微七纤四沙一尘四埃二渺七漠)。   (附)淡防厅   雍正九年,奉文彰化县截归管辖原额、新垦田园共四百八十五甲四分二厘一毫(内原额旧垦下则园一十四甲一分二毫五丝三纤;又康熙五十二年新垦下则园七甲三分,又康熙五十五年新垦下则园三十一甲七分一厘八毫三丝三忽三微,又雍正六年新垦下则田园四百三十二甲三分零一丝六忽六微六纤。以上截归旧额新垦田园共四百八十五甲四分二厘一毫);田一百四十九甲二分九厘(俱下则),园二百八十三甲零一厘一丝六忽六微七纤(俱下则)。   〔又〕,雍正九年,奉文报垦田园共一十四甲七分;田一十三甲四分(俱下则),园一甲三分(俱下则)。   雍正十三年,奉文报垦下则田五十五甲。   通淡合计,截归并新垦实在田园共五百五十五甲一分二厘一毫;田二百一十七甲六分九厘(俱下则),园三百三十七甲四分三厘零九丝九忽九微九纤(俱下则)。   租赋   国朝议定通台赋役规则:上则:田每甲征粟八石八斗,园每甲征粟五石;中则:田每甲征粟七石四斗,园每甲征粟四石;下则:田每甲征粟五石五斗,园每甲征粟二石四斗。雍正九年,详请以七年入额升科新垦田园,援照同安则例,每甲照内地弓步折算一十一亩;征银折粟,以三钱六分折粟一石。上则田:照同安民米例,每亩征银八分五厘三毫四丝,另征秋米六合九抄五撮;以一米二榖折算。中则田:照同安盐米例,每亩征银六分五厘八毫八丝四忽,另征秋米三合八抄七撮,以一米二榖折算。下则田:照同安官米例,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不征秋米。上则园:照中田盐米例:每亩征银六分五厘八毫八丝四忽,另征秋米三合八抄七撮;以一米二榖折算。中则园:照下田官米例,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不征秋米。下则园:照同安盐米不征盐折例,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不征秋米。   台湾府   台湾县   凤山县   诸罗县   彰化县   (附)淡防厅   台湾府   旧额田园,实征粟共九万二千一百二十七石九斗八升七合九勺四抄八撮一圭。   国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五年起科粟一万一千九百二十八石三斗八升二合九勺八抄四撮。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六年起科粟二千零三十八石八斗六升八合九勺四抄二撮四圭。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八年起科粟二千六百七十石六斗一升六合八勺四抄九撮四圭。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九年起科粟二千一百五十石八斗九升一合零二抄五撮。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年起科粟二千八百七十八石三斗八升六合七勺三抄六撮。   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一年起科粟一千零三十三石九斗二升九合九勺七抄八撮。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二千零二十七石三斗一升八合九勺九抄六撮;又,奉文令各里自实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二千八百五十八石六斗五升四合二勺二抄八撮八圭。   康熙三十二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三年起科粟三百八十二石九斗五升五合一勺六抄。   康熙三十三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四年起科粟一百四十九石八斗四升二合。   康熙三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五年起科粟三百二十五石一斗一升七合八勺零八撮。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六年起科粟一千一百六十七石一斗四升三合一勺六抄八撮。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七年起科粟一千三百三十三石二斗九升五合八勺四抄八撮。   康熙三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八年起科粟七百五十三石九斗一升九合。   康熙三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九年起科粟一千八百三十三石四斗一升一合八勺七抄六撮。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年起科粟一千六百九十石一斗零九合一勺七抄六撮。   康熙四十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一年起科粟九百七十五石五斗八升八合。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二年起科粟三百一十三石九斗四升。   康熙四十二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三年起科粟五十五石零八升。   康熙四十三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四年起科粟四十八石零九升六合。   康熙四十四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五年起科粟九十九石六斗。   康熙四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六年起科粟一百四十三石一斗五升。   康熙四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七年起科粟一百二十七石一斗二升八合。   康熙四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八年起科粟一百四十八石一斗零三合四抄。   康熙四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九年起科粟一百四十三石一斗一升二合。   康熙四十九年新垦园,应于五十年起科粟四十七石三斗二升八合。   康熙五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五十二年起科粟四十九石九斗二升。   康熙五十二年新垦园,应于五十三年起科粟二百二十三石六斗七升零四勺。   康熙五十三年新垦田园,应于五十四年起科粟八十五石九斗七升。   康熙五十四年新垦园,应于五十五年起科粟三十石。   康熙五十五年新垦园,应于五十六年起科粟二百四十六石二斗八升八合。   康熙五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五十七年起科粟四百四十三石一斗四升二合。   康熙五十七年新垦园,应于五十八年起科粟一十石零九斗二升。   康熙五十八年新垦园,应于五十九年起科粟六十八石一斗六升。   康熙六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六十一年起科粟三十五石七斗一升二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