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修福建台湾府志 - 第 19 页/共 80 页
康熙三十三年,新垦园一十一甲六分三厘(俱下则)。
康熙三十四年,新垦田园共一十五甲七分五厘;田一甲六分(俱下则),园一十四甲一分五厘(俱下则)。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一十六甲五分二厘;田五甲三分(俱下则),园一百一十一甲二分二厘(俱下则)。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下则园一百八十三甲九分一厘。
康熙三十七年,新垦下则园一百八十七甲。
康熙三十八年,新垦田园共三百二十五甲五分三毫八丝六忽;田五分四厘(俱下则),园三百二十四甲九分六厘三毫八丝六忽(俱下则)。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共四百一十八甲四分五厘三毫;田二分五厘(下则),园四百一十八甲二分零三毫(俱下则)。
康熙四十年,新垦园三百三十一甲五分九厘(内上则二甲、中则三甲、下则三百二十六甲五分九厘)。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园七十六甲五分五厘(内中则四十甲、下则三十六甲五分五厘)。
康熙四十二年,新垦下则园二十二甲九分五厘。
康熙四十三年,新垦下则园一十三甲五分四厘。
康熙四十四年,新垦下则园四十一甲五分。
康熙四十五年,新垦下则园四十九甲八分五厘。
康熙四十六年,新垦下则园四十九甲四分二厘。
康熙四十七年,新垦下则园三十二甲九分。
康熙四十八年,新垦下则园五十八甲五分。
康熙四十九年,新垦下则园一十九甲七分二厘。
康熙五十一年,新垦下则园一十九甲三分。
康熙五十二年,新垦下则园九十三甲一分九厘六毫。
康熙五十三年,新垦田园共三十一甲三分;田三甲五分(俱下则),园二十七甲八分(俱下则)。
康熙五十四年,新垦下则园一十二甲五分。
康熙五十五年,新垦下则园一百零二甲六分二厘。
康熙五十六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二十九甲二分三厘;田四十二甲九分(俱下则),园八十六甲三分三厘(俱下则)。
康熙五十七年,新垦下则园四甲五分五厘。
康熙五十八年,新垦下则园二十八甲四分。
雍正元年,新垦下则园二十甲。
雍正二年,里民自首新垦田园共一百五十六甲四分一厘零四丝;田六十二甲零八厘六毫(俱下则),园九十四甲三分二厘四毫四丝(俱下则)。
雍正五年,里民自首新垦下则园一百零六甲八分三厘。
雍正六年,里民自首新垦下则园九百四十五甲五分六厘八毫三丝六忽二微五纤。又,本年各里民自首新垦下则园三千一百五十一甲一分九厘二毫四丝八忽八微七纤。又,奉文起科陈天松等下则园八百五十五甲八分。
雍正七年,里民自首新垦下则田七百七分。又,奉文起科陈天松等下则田五百五十一甲九分七厘一毫九丝五忽。
雍正八年,新垦下则园六十七甲四分一厘五毫六丝。
雍正九年,新垦下则园一十甲二分。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九年止,新垦田园共一万二千二百七十一甲零五分二厘二毫七丝七忽一微二纤;里共一千零三十三甲三分八厘八毫三丝三忽(内上则六十三甲三分四厘六毫、中则一百二十四甲四分一厘一毫一丝、下则八百四十三甲六分三厘一毫二丝三忽),园共一万一千二百三十八甲一分三厘四毫四丝四忽二微二纤(内上则四百零九甲三分、中则四百四十七甲二分七厘四毫、下则一万零三百八十一甲五分六厘四丝四忽一微二纤)。通县合计旧额、新垦田园共一万七千一百一十五甲三分四厘五毫七丝六忽三微二纤;田共二千零三甲八分二厘四毫五丝零六微(内上则八十二甲五分五厘零五丝七忽、中则一千零五十一甲五分八厘六毫七丝六忽八微、下则八百六十九甲六分八厘七毫一丝六忽八微),园共一万五千一百一十一甲五分二厘一毫二丝五忽七微二纤(内上则二千零三十甲八分二厘九毫零八忽五微、中则二千一百九十七甲五分二厘一毫一丝七忽、下则一万八百八十三甲一分七厘一毫二微二纤)。
康熙三十七年,水灾崩陷田园一百六十甲四分二厘三毫;田一甲九分(内中则九分、下则一甲),园一百五十八甲五分二厘三毫(内上则二甲四分二厘五毫、中则一十六甲八分、下则一百三十七甲三分)。
雍正二年,奉文截归彰化县管辖旧额下则园一百四十甲零一分五厘二毫五丝三纤,新垦上、中、下则园二百五十一甲五分四厘三毫三丝三忽三微;康熙六十一年,奉文禁革生番地界新垦下则园二十一甲奉旨豁免外,实截归园三百七十甲六分九厘五毫八丝三忽三微三纤(内上则二甲九分七厘、中则一十甲五分四厘、下则三百五十七甲一分八厘五毫八丝三忽三微三纤)。
雍正三年,奉文割归台邑管辖下则园七甲。
雍正九年,奉文割归台邑管辖田园一千二百四十二甲四分五厘七毫二丝四忽四微一纤;田二百七十二甲零七厘八毫九丝六忽(内中则二百五十六甲一分五厘八毫二丝八忽、下则一十五甲九分二厘零六丝八忽),园九百七十甲零三分七厘八毫二丝八忽四微一纤(内上则三百零四甲二分三厘六毫五丝、中则九十甲七分九厘一毫四丝、下则五百六十六甲五分八厘六毫二丝三忽四微六沙)。又,新垦下则园八甲七分六厘四毫一丝五忽四沙。
乾隆二年,豁除水冲崩陷田园二百零四甲八分三厘;田九十甲六分七厘(内中则一十一甲二分七厘、下则七十九甲四分),园一百一十四甲一分六厘(俱下则)。
以上截归并豁免田园共二千六甲四分零六毫七忽七微四纤;田三百六十四甲六分四厘八毫九丝六忽(内中则二百六十八甲三分二厘八毫二丝八忽、下则九十六甲三分二厘六丝八忽),园一千六百二十甲七分五厘七毫一丝一忽七微四纤(内上则三百零九甲六分二厘九毫五丝、中则一百一十八甲一分三厘一毫四丝、下则一千一百六十四甲二分三厘二毫六忽七微三纤六沙)。新垦下则园二十八甲七分六厘四毫一丝五忽零四沙。
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一万五千一百零八甲九分三厘九毫六丝八忽五微八纤;田一千六百三十九甲一分七厘五毫五丝四忽六微(内上则八十二甲五分五厘零五丝七忽、中则七百八十三甲二分五厘八毫四丝八忽八微、下则七百七十三甲三分六厘六毫四丝八忽八微),园一万三千四百六十九甲七分六厘四毫一丝三忽九微八纤(内上则一千七百二十一甲一分九厘九毫五丝八忽五微、中则二千零七十九甲三分八厘九毫八丝七忽、下则九千六百六十九甲一分七厘四毫六丝八忽四微八纤)。
彰化县
雍正二年,奉文诸罗县截归管辖旧额园一百四十甲零一分五厘二毫五丝零三纤,新垦上、中、下则园二百五十一甲五分四厘三毫三丝三忽三微;康熙六十一年,奉文禁革生番地界新垦下则园二十一甲奉旨豁免外,实截归新、旧园三百七十甲零六分九厘五毫八丝三忽三微三纤(内旧额下则园一百四十甲零一分五厘二毫五丝零三纤,国朝康熙二十七年新垦上则园二甲九分七厘,康熙四十一年新垦中则园一十甲五分四厘,康熙五十二年新垦下则园五十九甲,康熙五十五年新垦下则园六十四甲零三厘三毫三丝三忽三微,康熙五十六年新垦下则园七十四甲,雍正元年新垦下则园二十甲。以上截归旧额、新垦园共三百七十甲零六分九厘五毫八丝三忽三微三纤;内上则二甲九分七厘、中则一十甲零五分四厘、下则三百五十七甲一分八厘五毫八丝三忽三微三纤)。
雍正六年,奉文报垦田园共一万零二百八十三甲三分三厘三毫二丝一忽四微三纤三沙六尘三埃六渺四漠;田二千三百七十四甲三分一厘四毫一丝一忽五微六纤三沙六尘三埃六渺四漠(俱下则),园七千九百零九甲零九毫零九忽八微七纤(俱下则)。
雍正七年,奉文报垦田园共二千五百一十九甲一分零三丝八忽二微零八沙一尘七埃八渺四漠;田一千七百九十四甲三分一厘八毫三丝零六微二纤三沙三尘一埃七渺一漠(俱下则),园七百二十四甲七分八厘二毫零七忽五微八纤四沙八尘六埃一渺三漠(俱下则)。
雍正九年,奉文报垦田园共五十八甲一分八厘三毫一丝零五微八纤零一尘九埃五漠;田五甲三分二厘一毫(俱下则),园五十二甲八分六厘二毫一丝零五微八纤零一尘九埃五漠(俱下则)。〔又〕,雍正九年,奉文报垦田八甲九分七厘八毫二丝八忽七微二纤一沙五尘八埃三渺三漠(下则)。
雍正十年,奉文报垦田三甲四分(下则)。
雍正十一年,奉文教垦田一百六十三甲三分六厘(下则)。
雍正十二年,奉文报垦田一百四十一甲四分五厘(下则)。
以上自雍正元年起、至十二年止,新垦田园共一万三千一百七十七甲七分九厘四毫九丝八忽九微四纤三沙五尘八埃八渺五漠。连前截归新、旧垦田园共一万三千五百四十八甲四分九厘零八丝二忽二微七纤三沙五尘八埃八渺六漠。
雍正九年,奉文大甲溪以北拨归淡防厅管辖旧额、新垦田园共四百八十五甲四分二厘一毫;田一百四十九甲二分九厘(俱下则),园三百三十六甲一分三厘一毫(俱下则)。〔又〕,雍正九年,奉文以乾隆二年为始,豁免水冲沙压旧额、新垦田园共一千三百九十八甲三分四厘一毫四丝二忽零九纤零九尘零九渺一漠;田三百五十五甲八分六厘九毫五丝(俱下则),园一千零四十二甲四分七厘一毫九丝二忽零九纤零九尘九渺一漠(俱下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