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修台湾府志-清-范咸 - 第 43 页/共 109 页

贌社者,招捕鹿之人;贌港者,招捕鱼之人。俱沿山海盖草为寮,时去时来,时多时少。虽为赋税所从出,实亦奸宄所由滋(「赤嵌笔谈」)。   陆饷   台湾府   街市瓦、草店厝:共五千三百五十间(每间征银不等),共征银一千四百六十六两六钱九分五厘零。   牛磨:五十首(每首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二百八十两。雍正八年,报升牛磨月饷五十七两二钱零四厘。   蔗车:三百四十九张半(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一千九百五十七两二钱。乾隆二年,豁免蔗车一张,减征银五两六钱;九年,豁免蔗车一张八分零,减征银一十两一钱零。实征蔗车三百四十六张,共征银一千九百四十一两五钱零。   番檨槟榔:共四十四宅(每宅征银不等),共征银一百三十六两。   瓦窖:五座,共征银一十二两五钱。   菜园:三所,共征银三两。   新升当税:银五十两。   以上通共征银三千九百四十六两八钱九分九厘。   台湾县   街市瓦厝:二千六百九十四间(每间征银三钱零三厘八毫),共征银八百一十八两四钱三分七厘零。草厝:一千七百七十八间(每间征银二钱一分七厘),共征银三百八十五两八钱二分六厘。雍正九年,凤山县拨归本县管辖土墼埕瓦厝五十二间(每间征银三钱零三厘八毫),共征银一十五两七钱九分七厘零;又草厝七十二间(每间征银二钱一分七厘),共征银一十五两六钱二分四厘;又安平镇瓦厝一百六十六间(每间征银一钱六分九厘三丝三忽),共征银二十八两零五分九厘零;又草厝二十九间(每间征银八分四厘五毫一丝六忽),共征银二两四钱五分零。   牛磨:饷银二百二十五两二钱零四厘(牛磨旧额二十首,每首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一百六十八两。雍正八年,报升牛磨盈溢银五十七两二钱零四厘)。   蔗车:四十九张(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二百七十四两四钱(原额四十五张,共征银二百五十二两。雍正八年,报升蔗车三张半,征银一十九两六钱;雍正九年,凤山县拨归蔗车二张半,征银一十四两。又拨归凤山县蔗车一张,减征银五两六钱。乾隆二年,豁免蔗车一张,减征银五两六钱)。   番檨:〔一十九〕宅,征税银七十两(雍正七年报升)。   当税:银五十两(乾隆四年,报升五两;五年,报升一十两;六年,报升五两;八年,报升一十两;十年,报升二十两)。   以上通共征银一千八百八十五两七钱九分七厘。   凤山县   蔗车:八十四张半(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四百七十三两二钱(原额蔗车九张,征银五十两零四钱。康熙三十二年,新升二十张,征银一百一十二两;雍正六年,新征二十九张半,征银一百六十五两二钱;七年,新升六张半,征银三十六两四钱;八年,新升一张,征银五两六钱;九年,台湾县拨归本县管辖一张,征银五两六钱;十三年,新升六张,征银三十三两六钱;乾隆三年,新升八张,征银四十四两八钱;八年,新升六张半,征银三十六两四钱。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管辖二张半,减征银一十四两;乾隆九年,豁免半张,减征银二两八钱)。   番檨:一宅,征税银六两。   以上通共征银四百七十九两二钱。   诸罗县   笨港市厝:五百九十九间(每间征银不等),共征银二百两零五钱。   蔗车:一百五十四张六分九厘零(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八百六十六两三钱零(旧额蔗车二十五张,征银一百四十两。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管辖四张,减征银二十二两四钱;又新升一百三十五张,共征银七百五十六两。乾隆九年,豁免一张三分零,减征银七两二钱零)。   槟榔:二十四宅,共征银六十两。   瓦■〈石屚〉窑:五座,共征银一十二两五钱。   菜园:二所,共征银三两。   旧有牛磨一首,征银五两六钱;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管辖。   以上通共征银一千一百四十二两三钱。   彰化县   蔗车:五十七张半(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三百二十二两(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管辖四张,征银二十二两四钱;新升二十八张半,征银一百五十九两六钱。乾隆七年,新升九张半,征银五十三两二钱;九年,新升一十五张半,征银八十六两八钱)。   牛磨:一十九首(每首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一百零六两四钱(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管辖一首,征银五两六钱;新升一十八首,征银一百两零八钱)。   以上通共征银四百二十八两四钱。   淡水厅   牛磨:一首,征银五两六钱(乾隆九年新升)。   廍饷:一张,征银五两六钱(乾隆九年新升)。   以上通共征银一十一两二钱。   附考   台邑额载厝饷、磨饷二项,俱始于伪郑。志载:瓦厝、草厝共征银一千二百四两零。数十年来,有片瓦寸草俱无、子姓零落及孤寡不能自存者,亦必按册拘追;而大井头一带行店碁布,终岁不出分文。雍正元年五月,所司查验府治房店,将破坏瓦厝、草厝悉为开除。凡得大瓦厝七千零七十四间、小瓦厝一千七百零三间;小者每间折半科算,共七千九百二十五间半。额饷匀摊,每间一钱五分一厘九毫有奇。每户给以饷单;如倒坏无存者,许执单缴验注销,另查新屋顶补。磨三十首,共额征银一百六十八两;除磨坏人亡者无从追比,现征十九首,官年赔解十一首。即十九首内,实在开市者不及十首,余皆牛磨倒坏。按册问赋,与厝饷等。而近年新开磨户,悉投营弁;以开则完银,不开即止。今各户给以照单,按月照数匀征,将前项变为活饷,可以足额(「赤嵌笔谈」)。   卷六   赋役(三)   存留经费养廉官庄   存留经费   养廉   官庄   存留经费   台湾府   正杂饷税、盐课,额征银共一万五千七百四十六两一钱七分六厘零。内除盐埕税银二千四百三十六两一钱四分三厘零归盐道衙门奏销外,又充兵饷银四千五百三十四两四钱零七厘,实存支应银八千七百七十五两六钱二分六厘(支给款目详见各县)。   台湾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