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修台湾府志-清-范咸 - 第 39 页/共 109 页
卷五
赋役(二)
户口盐课水饷陆饷
户口
盐课
水饷
陆饷
户口
康熙二十三年题准:台湾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五十二年恩诏:以五十年丁册定为常额,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乾隆元年,上谕:『朕爱养元元,凡内地百姓与海外番民皆一视同仁,轻征薄赋,使之各得其所。闻福建台湾丁银一项,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再加火耗,则至五钱有零矣。查内地每丁征银一钱至二钱、三钱不等,而台湾加倍有余,民间未免竭蹶。着将台湾四县丁银,悉照内地之例酌中减则,每丁征银二钱,以纾民力。从乾隆元年为始,永着为例』。二年,上谕:『闻台地番黎大小计九十六社。有每年输纳之项,名曰「番饷」,按丁征收,有多至二两、一两有余及五、六钱不等者。朕思民番皆吾赤子,原无歧视,所输番饷即百姓之丁银也;着照民丁之例。每丁征银二钱,其余悉行裁减。该督、抚可转饬地方官出示晓谕,实力奉行,务令番民均沾实惠。又闻澎粮厅、淡防厅均有额编人丁,每丁征银四钱有零,从前未曾裁减;亦着照台湾四县之例行』。
台湾府
旧额:户一万二千七百二十七、口一万六千八百二十,征银八千零六两三钱二分。又八社土番口三千五百九十二(在凤山县属)。
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口六百三十(户仍前)。
康熙三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三百二十三。
康熙四十年编审,新增口二百九十九。
康熙四十五年编审,新增口四百九十。
康熙五十年编审,新增口二百六十五(以上户俱仍前)。
以上自康熙三十年、至五十年,共新增民丁二千零七,共征银九百五十五两三钱三分二厘。通府合计新、旧户一万二千七百二十七、口一万八千八百二十七,共征银八千九百六十一两六钱五分二厘。乾隆元年,奉旨减则(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三千七百六十五两四钱。
又八社番丁三千五百九十二口:教册公廨番丁九十七(每丁征米一石,共征米九十七石),壮番一千三百九十五丁(每丁征米一石七斗,共征米二千三百七十一石五斗),少壮番二百五十六丁(每丁征米一石三斗,共征米三百三十二石八斗),壮番妇一千八百四十四口(每口征米一石,共征米一千八百四十四石):以上八社番丁口,共征米四千六百四十五石三斗,折粟九千二百九十石六斗。
雍正四年,定豁免番妇一千八百四十四口;其番丁一千七百四十八口,旧征粟五千六百零二石六斗,将每石改征折价银三钱六分,共征银二千一十六两九钱三分六厘。
乾隆二年,奉旨番丁照民丁例(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三百四十九两六钱。又番社大小八十九社(每社征银不算),共征银七千八百零八两零二分七厘零。
雍正十年,豁免大肚社饷银一百六十八两,实征社饷银七千六百四十两二分七厘八毫。
乾隆二年,额征社饷改照民丁例,番社大小八十九社计番丁五千零九十,共征银一千零一十八两。又土番四社,共征社饷银一百七十九两二钱二分二厘零。生番归化共六十一社,共折征鹿皮价银八十三两二钱八分;乾隆二年,减征鹿皮价银五十三两零四分,实征鹿皮一百四十四张(每张折征银二钱四分)共折征银三十两二钱四分。
台湾县
旧额:户七千八百四十六、口八千五百七十九。又澎湖口五百四十二。
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口四百四十一(户仍前)。
康熙三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一百八十。
康熙四十年编审,新增口一百三十九。
康熙四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三百零二。
康熙五十年编审,新增口一百零三。
以上自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共新增民丁一千一百六十五(户仍前)。新、旧合计,户七千八百四十六、口一万二百九十。
雍正五年,拨归澎湖通判管辖民丁六百七十二。
雍正九年,凤山县拨归本县管辖户八百九十七、口八百九十七;又诸罗县拨归本县管辖民丁三百四十二。又本县拨归凤山县管辖户一百一十九、口一百一十九。
乾隆二年,诸罗县拨归本县管辖民丁一百二十七。
通县实在共计,户八千六百二十四、口一万零八百六十五(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二年编审,共增出滋生人丁三百八十五,不加赋)。
凤山县
旧额:户二千四百四十五、口三千四百九十六。又八社土番,口三千五百九十二;男丁一千七百四十八、妇女一千八百四十四。
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口一百一十八(户仍前)。
康熙三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九十八。
康熙四十年编审,新增口一百一十九。
康熙四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一百二十三。
康熙五十年编审,新增口一百二十四。
以上自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共新增民丁五百八十二(户仍前)。新旧合计,户二千四百四十五、口四千零七十八。
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管辖户八百九十七、口八百九十七;又台湾县拨归本县管辖户一百一十九、口一百一十九。
通县实在共计,户一千六百六十七、口三千三百(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二年编审,共增出滋生人丁三百四十一,不加赋)。
诸罗县
旧额:户二千四百三十六、口四千一百九十九。
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口七十一(户仍前)。
康熙三十五年编审,新增口四十五。
康熙四十年编审,新增口四十一。
康熙四十五年编审,新增口六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