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定县志康熙本 - 第 8 页/共 25 页

廖得运每年纳租银伍钱正。【在溪口赤迳。】   黄茂塘、黄茂志、黄甲生三人,每年纳租银伍钱贰分伍厘。【在太平詹坑。】   郑明秀每年纳租银陆钱正。在下龙门。   胡升龙每年纳租银叁钱伍分正,胡有凤每年纳租银肆钱正。【二佃在金丰角坑。】   阙明轩将马山乡田税陆桶柒藟,送出通学生员灯油之资,粮米仍在阙户。【佃人阙万盛每年除纳粮外,实上税谷肆桶正。】   张有上每年纳租钱柒钱正。【在新寨。】   吴官梅每年纳租银肆钱伍分正,内除秤粮捌分,实收银叁钱柒分。【在金丰东洋。】   林心拱每年纳租银柒钱正。【在太平孔夫。】   吴上锡每年纳租银贰钱壹分正。【在三层岭。】   王遵,字礼纲,将太平苦竹坑田税拾秤,送出通学生员灯油之资。原载官米,仍在王振宗户内。【佃人王文渊每年除纳钱粮外,实纳银壹两正。】   以上贰拾伍佃共纳田租系银壹拾肆两柒钱伍分叁厘。内除秤钱粮壹两肆钱伍分陆厘,实收田租系银壹拾叁两贰钱玖分柒厘正。   河坝租佃人姓名【河坝在县治南郊】:   郑民歌每年纳租银壹两钱捌分叁厘正。   郑英乃每年纳租银柒钱贰分贰厘伍毫正。   郑英乃每年纳租银柒钱贰分贰厘伍毫正。   郑英乃每年纳租银柒钱贰分贰厘伍毫正。   郑勉为每年纳租银柒钱贰分贰厘伍毫正。【上手系沈策先秤纳。】   赖绍英每年纳租银壹两零玖分正。   郑子恩每年纳租银捌钱正。   赖樽每年纳租银捌钱肆分正。   赖振大每年纳租银壹两零陆分正。   黄应赐每年纳租银肆钱捌分正。   郑杨芳每年纳租银伍钱柒分伍厘正。   谢元亮每年纳租银伍钱肆分正。   谢时德每年纳租银贰钱肆分正。   郑尚益每年纳租银肆钱捌分正。   郑以章每年纳租银壹钱玖分正。   郑以振每年纳租银壹钱壹分捌厘正。   以上十六项每年共租系银壹拾壹两壹钱捌分陆厘正,每积三年,以为当科遗才大收生员科举之资。   张周每年纳租系银壹两柒钱陆分伍厘正,原给本学水夫工食。   自新巷直下至大街,横至龙门止,基址相连门斗,民人赁做房屋,每年纳租。姓名开后:   廖得顺一间。后与廖得玉民居为界,左与学为界,右与新巷为界,前与廖得立为界。内屋后有粪窑一所。   廖得立一间。后与得顺为界,左右界如上,前与黄应田为界。【以上二间,每年纳租系银贰钱正。】   黄应田一间。后与廖得立为界,左右界如上。前与黄思盛为界。每年纳租银壹钱正。   黄思盛一间。后与黄应田为界,左右界如上,前与黄应盛为界。每年纳租银壹钱正。(校注:黄思盛、黄应盛、黄刘福三条中,原文“左右如上”,均漏一“界”字,现均校补。)   黄应盛一间。后与黄思盛为界,左右界如上,前与黄刘福为界。每年纳租银贰钱正。   黄刘福一间。后与黄应盛为界,左右界如上,前与黄应茂、赖养赞为界。每年纳租银壹钱正。   黄应茂、赖养赞共一间。后与黄刘福为界,左右界如上,前与郑振英为界。每年纳租银贰钱正。   郑振英一间。后与黄应茂为界,左右界如上,前与郑以就为界。每年纳租银柒分伍厘正。   郑以就一间。后与郑振英为界,左右界如上,前与李用臣为界。每年纳租银柒分伍厘正。   李用臣一间。后与郑以就为界,左右界如上,前与黄应全为界。每年纳租银贰钱正。   黄应全一间。后与李用臣为界,左右界如上,前与巫必台为界。每年纳租银伍分正。   巫必台一间。后与黄应全为界,左右界如上,前与黄思升为界。每年纳租银壹钱正。   黄思升一间。后与巫必台为界,左右界如上,前与郑兰英为界。每年纳租银壹钱伍分正。   郑兰英一大间,上下两栋。后与黄思升为界,左与戴元盛为界,右与巷为界,前与大街为界。每年纳租银叁钱正。   戴元盛一大间,上下两栋。后与学斋为界,左与陈元恭为界,右与郑兰英为界,前与大街为界。每年纳租银贰钱正。左边原黄应寿一间,每年纳租银贰钱,今元盛并入。   陈元恭一间。后与学屏墙为界,左与邓谷生为界,右与戴元盛为界,前与大街为界。每年纳租银贰钱正。   邓谷生一间。后与学屏墙为界,左与李接臣为界,右与陈元恭为界,前与大街为界。每年纳租银壹钱正。   李接臣一间。后与学屏墙为界,左与黄应芳为界,右与邓谷生为界,前与大街为界。每年纳租银壹钱正。   黄应芳一间。后与学屏墙为界,左与戴文盛为界,右与李接臣为界,前与大街为界。每年纳租银壹钱正。   戴文盛一间。后与学屏墙为界,左与李含生为界,右与黄应芳为界,前与大街为界。每年纳租银壹钱正。   李含生一间。后与学屏墙为界,左与张志谷为界,右与戴文盛为界,前与大街为界。每年纳租银贰钱正。   张志谷一间。后与学屏墙为界,左与赖膂臣为界,右与李含生为界,前与大街为界。每年纳租银壹钱正。   赖膂臣一间。后与学屏墙为界,左与范元胜为界,右与张志谷为界,前与大街为界。每年纳租银壹钱正。   范元胜一间。后与学屏墙为界,左与王明兴为界,右与赖膂臣为界,前与大街为界。每年纳租银叁钱正。原一间,今隔分二间。   王明兴一间。后与学屏墙为界,左与李以德为界,右与范元胜为界,前与大街为界。每年纳租银贰钱正。   文昌祠后系学地:   张应发一间。后与祠为界,左与青云路为界,右与赖得俊为界,前与大街为界。每年纳学地租银壹钱正。   赖振元【即得俊。】一大间。后与祠为界,左与张应发为界,右与戴元进为界,前与大街为界。每年纳租银贰钱叁分伍厘正。   戴元进一间。后与祠为界,左与赖振元为界,右与赖膂臣为界,前与大街为界。每年纳租银壹钱正。   赖膂臣一间。后与祠为界,左与戴元进为界,右与黄思升民居为界,前与大街为界。每年纳租银贰钱正。   以上大共学地租系银肆两叁钱柒分伍厘正。   文昌祠祀典(校注:此条卷首目录原无。)   张居可赁祠前塘一口,四处界址旧有分明。每年纳租系银壹两正。   漆店背店三间:   张汝才一间,每年纳租银柒钱正;   刘淑初一间,每年纳租银捌钱正;   沈君弼一间,每年纳租银陆钱正。   【以上三店,原收李以德偿期银贰拾两,向吴惺卿买置。每年共收租系银贰两壹钱正。】   李以德一间。后与学屏墙为界。左与龙门为界,右与王明兴为界,前与大街为界。此系霍公捐俸贰拾两买置。本人偿期银贰拾两,每年纳租系银贰两正。   癸酉举人卢日就,喜出银壹拾两生放利息,共凑银贰拾两,以学地架造楼店壹间,招张应发白手开坐,每岁纳租系银贰两肆钱正。   赖膂臣赁学地旧址外,又将文昌祠、社学后空地借筑丈余,每年春秋季,各纳租系银伍分。【此地应归还祠。】   霍公捐俸壹拾两买祀田壹处,税贰拾桶,佃人吴应旺耕。   【以上伍款租银,俱入文昌祠春秋办祭之用。】   康熙拾贰年癸丑冬,知县潘翊清,教谕黄甲先,生员赖玠、沈墀、黄甲殿、郑孙绶、卢济泓、廖起龙、吴晋、吴利见、熊卜伟公同查正。   学校卷之四终   ●卷五 赋 役 志   民惟邦本,而赋课所以资兵饷、卫生民者也。永定平衍膏腴之壤少,而崎岖硗确之地多。民之食出于土田,而尤仰给于水利;民之货出于物产,而或取资于坑冶。非独民赖之也,土贡财赋胥此焉。供是丁田者,地利之丰歉,民物之盛衰,国计之盈缩系焉。岂细故哉!   户 口   成化十八年《府志》:“户二千二百五十,口一万一千一百二十九。”旧《县志》:“户二千二百九十八,口一万三千七百六十六。”   弘治五年,户二千四百二十七,口一万六千三百三十八。   嘉靖元年,户一千一百三十四,口一万四千六百一十。   万历元年,户二千一百八十四,口九千五百零二口。   土 田   成化十八年,本县官民田地、山塘,九百七十九顷五十三亩七分。   赋 税   夏税钞。今数八十八锭一贯七百七十二文。旧《县志》少七百七十二文。   税粮米。原建县溪以北属上杭,溪以南属永定。奏议四界内正耗米共该六千九百一十五石有零。后,只割入五千八百五十六右五斗六升九合一勺,被上杭县勒减一千六十有零石。【两县互争者,以此故也。】   秋租钞。今数一百三十九锭二贯八百六十四文。旧县志止有三十七锭二贯。   国朝岁征   一户口人丁。   原额男子成丁五千三百五十三丁五分,不成丁一千二百六十六丁五分,征银二千三十五两二钱四分三毫二丝二忽九微九纤九沙。外新增成丁七十一丁,每丁征银四钱五厘四毫三丝七忽三微七纤二沙,共征银贰拾捌两柒钱捌分六厘五丝三忽四微一纤二沙。又增不成丁七丁,照依赋役,每丁征盐料银八分八厘二毫七丝五忽二微七纤,征银陆钱一分七厘九毫二丝六忽八微九纤。实在六千六百九十八丁【每丁征银不等】,共征银二千六十四两六钱四分四厘三毫三忽三微一沙。   原额妇女五千六百二口,征银一百二十八两五钱四分八厘八丝五忽六微四纤。外新增一十四口,每口征盐钞银二分二厘九毫四丝六忽八微二纤,共征银三钱二分一厘二毫五丝五忽四微八纤。实在五千六百一十六口,每口征盐钞银二分二厘九毫四丝六忽二纤,共征银一百二十八两八钱六分九厘三毫四丝一忽一微二纤。   一田产   原额官民田、地、池塘、山溪、浦一千五顷六十亩一分二厘八毫九丝五忽五微【每亩科派不等】,征银八千五百六十五两一钱五分一毫五丝七微七纤三沙九尘。【外,康熙元年,奉文以顺治七年为始,补征龙沥纸银一十三两二纤七分二厘四毫。】   外,附征杂项租税,共银一百九十八两一钱分二毫七丝二忽四微。【有闰年加征银九分六厘一毫五丝。】又续增牙税银二十一两。   以上丁田正附征,共银一万九百九十一两四分六厘四毫六丝七忽五微九纤四沙九尘。【有闰年加征银九分六厘一毫五丝内。】   一起运   户部原额折色,改折价脚铺垫银一千八百八十七两二钱五分六厘三毫六忽四微六纤七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