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府志 - 第 232 页/共 477 页
贴银二分四厘共成五分,名为津贴。该卫征解道库,由督粮分给各船济运。
斗斛制度
明嘉靖九年三月,宁国府照文思院降下铜式新造斛铁锢,加漆刊记。斛
外自口至墙底高一尺
二寸七分,斛内自口至底面深一尺一寸八分,明里口围圆四尺四寸一分,明里底面围圆四
尺一寸三分,斗外自口至墙底
高三寸九分,斗内自口至底面深三寸三分,明里口方九寸,明里底面之五寸六分。今后受纳
非此斗斛不得行,江东提举权府事李押。《嘉靖府志》
国朝征收漕米,工部铸造小口铁斛,存户部一,发交仓场侍郎、漕运
总督及有漕各省粮道各
一,永远遵用。各府州县收漕时,斛由粮道较准烙印给发,漕毕缴还道署。宣城
请给斛八口,南陵四口,泾县三口,宁、旌、太三县各二口。
六邑额征本折色米数
宣城县
卫军兑运本色正米一万四千四百四十四石,加四耗米五千七百七十七石六斗,赠米一千一十
一石八升,共米二万一千二百三十二石六斗八升。(兑交军船)
解司安仓米六百一十一石五斗五升三合。
宁国营兵米八百一十三石六斗。
孤贫米三百九十六石。
改拨兑运米七百四十四石。按:以上四项,即《赋役全书》所载江南省各卫仓并
安庆府仓各款名目。
解粮道南米二千八百三十五石。
减存米六百一十二石一斗一升九合。
行月米一千四百六石三斗六升二合六勺随漕给丁。按:以上三项即《赋役全书》
所载,江南省
各卫仓并安庆府仓、本府军储仓过江各款名目。随时更易,今昔不同如此。南、泾、宁、旌
、太五县同。
以上本色米二万八千六百五十一石三斗一升四合六勺,加一收耗,南、泾、宁、旌、太五县
同。
南陵县
卫军兑运本色正米五千九十五石,加四耗米二千三十八石,赠米三百五十六石六斗五升,共
米七千四百八十九石六斗五升。(兑交军船)
解司安仓米二百二十二石九斗三合一勺。每石折银八钱,共征银一百七十八两三
钱二分二厘四毫。
存留南米一百八十六石七斗八升。每石折银八钱,共征银一百四十九两四钱二分
四厘。
宁国营兵米一百八石。
拨剩米三十六石。每石折银八钱,共征银二十八两八钱。
孤贫米九十石。
解粮道南米一千一十九石。每石折银八钱,共征银八百一十五两二钱。
减存南米七十七石三斗四升六合八勺。每石折银一两,共征银七十七两三钱四分
六厘八毫。
给运行月米六百六石七斗二升七合六勺。随漕给丁。
减存行月米一百三十五石七斗二升一勺。听候拨用。
以上共本折米九千九百七十二石一斗二升七合七勺。
泾县
卫军兑运本色正米四千一百九十五石,加四耗米一千六百七十八石,赠米二百九十三石六斗
五升,共米六千一百六十六石六斗五升。(兑交军船)
解司安仓米二百六十九石五斗六升七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