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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米二合,小口给米一合,宣、南等邑煮赈五个月,自四年十二月起至五年闰三月终止。     七年八月奉上谕,安徽等属着免雍正八年地丁银四十万两。     八年七月宣城等县水。奉旨蠲免丁地钱粮,并发银赈济,动支常平仓米谷。其外来 就食灾民动存公银两,赏为路费,资送回籍。     九年六月以宣城、旌德、铜陵、怀远四县上年被灾,奉旨蠲免地丁银两米豆有差。 八月蠲免宣城、旌德漕粮。又赈济宣城、旌德饥民。又免宁国县漕米南米豆石银两。     十年三月奉上谕,历年官侵吏蚀,包揽钱粮,分为十年带征。实欠在民,更缓作二 十年带征,自壬子年为始,即以带征完纳之分数为次年蠲免之分数。八月蠲免宁国、旌德银 两米豆有差。     十二年十二月宣、南、泾大水。奉旨蠲免灾地钱粮米石,仍动支仓谷赈济,并抚恤 淹毙人口,坍倒房屋。     十三年九月十三日奉上谕,豁免雍正十二年以前钱粮,实欠在民者,从前积欠粮内 曾有官侵吏蚀二项,并着照民欠一例宽免。十月奉旨,豁免漕项学租杂税等银。十一月奉旨 豁免,雍正十二年以前钱粮耗羡银两。十二月奉旨,豁免雍正十二年以前带征缓征漕项本折 银米。     乾隆元年奉旨蠲免太平县雍正十三年及元年民欠银米豆有差。     二年为太平县水。奉旨蠲免银九十八两零,米五石零,豆八石零。     三年上谕,将雍正四年以后民欠地丁银两,查核实征。纳户粮册凡五钱以下者为下 户,全免。五钱以上至五两以下者为中户,免三钱九分六厘五毫。其五两以上者为上户,全 征不免。是年秋旱。奉旨蠲免灾地银米钱粮,仍赈济。     四年十月因上年安徽灾奉旨将乾隆二年以前至雍正十三年,民欠丁地漕项银米钱粮 尽行蠲免。     五年宣城雹。奉旨蠲免灾田银米豆,仍赈济。     八年秋宣、南、泾、旌四县水。奉旨蠲免灾地应征丁地折色米豆,并酌留漕米,赈 给口粮。     九年秋,宣、南、泾、旌、宁五县水。奉旨蠲免灾地应征丁地折色米豆,仍赈给口 粮,并修葺冲倒民房,给淹毙男妇棺木银两。     十年奉上谕,普免天下钱粮,照康熙三十年之例,分作三年以次轮免。 安徽轮至十二年蠲免。     十五年奉上谕,着将乾隆十二年以前未完耗羡银两蠲免十分之六。     十六年奉上谕,巡幸江浙特沛恩膏,着将江苏、安徽两省所属,自乾隆元年起至十 三年止民欠未完钱尽行蠲免。是年秋旱。奉旨蠲免灾地应征丁地折色米豆,仍给赈银。     十八年太平县水。奉旨抚恤一月口粮,仍赈济,并动支修葺冲倒民房,给淹毙男妇 棺木银两。     二十年平定准夷。奉上谕各省偏灾地方,民欠丁地钱粮并借过籽种口粮,概行豁免 。     二十二年正月奉上谕将江苏、安徽、浙江三省自乾隆二十一年以前积欠未完地丁银 两尽行蠲免。并豁免乾隆十年以前积欠漕项银米及地丁耗羡。     二十七年二月奉上谕,将江苏、安徽、浙江三省自乾隆二十二年起至二十六年 止,节年灾田缓征及未完地丁各银两,尽行蠲免。     三十年正月奉上谕,将江苏、安徽两省乾隆二十五年以前,即年因灾未完蠲剩河 驿俸工等款银两并二十六、七、八三年因灾未完地丁河驿银两,以及二十八年以前因灾未完 漕项银两暨出借籽种口粮米麦豆谷盖予蠲免。 三十一年正月奉上谕,连年岁丰,京通仓储尽有余粟,各省应输漕米著普免一年,自乾隆三 十一年始以次输蠲。安徽轮至三十五年蠲免。 三十四年宣、南两邑水,奉旨蠲免灾地钱漕并漕项银两,赈济三月,并给冲坍房屋银两。 三十六年奉上谕,各省偏灾地方借给籽种口粮牛具等项,查系力不能完者概予蠲免。 四十年秋,南陵县旱,奉旨蠲免灾地银米豆石并赈济。 四十二年奉上谕,普免天下钱粮,自乾隆戊戌年始分作三年输蠲。安徽即于戊戌 年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