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府志 - 第 214 页/共 477 页
五年大水,以粮赈粜。《续通考》。六年六月宁国等路民饥,赈粮二十五
万一千余石。
皇庆元年,宁国路泾县水。赈粮二月。
至治元年三月,赈宁国路饥。并《元史》
泰定二年四月,赈宁国路饥粮五万余石。《续通考》。三年九月,
宁国路诸属县水。民饥赈之。
天历二年,赈宁国诸路民饥粮十四万三千余石。
至顺元年二月,宁国路饥。先后赈粮三万五千石。并《元史》。七
月大水。诏行省以入粟补官钞及劝富人出粟赈之。《续通考》
明
洪武二年正月,诏免宁国府税粮。三年诏免秋粮。四年诏免夏秋二税。五年
十月诏免
秋粮。八年遣使赈饥,并免旱田租。九年春免田租。十一年八月诏免宁国府秋粮。十三年五
月诏免宁国府秋夏税粮。十四年十月诏秋粮官田征半,民田尽行蠲免。十六年五月,免宁国
府税粮。命户部宣谕,敢有侵渔者,置于法。二十八年九月,尽免民田租。二十九年八月,
诏复免田租。顺治、康熙、乾隆志同。
天顺四年大水。免征粮草。《明典》
成化元年,抚按奉,赈济饥民。《政治统宗》。六年免宁国、池
州二府去年秋
粮一万八千七百余石。宣州卫屯粮二百八十余石。顺治、康熙、乾隆志
同。十年泾县岁,知县王弁申请蠲贷,弗许弁表诸朝,得之,民赖以苏。《泾志》。十九年饥,粜常平仓济之。《政治统宗》
弘治五年十一月,免四年夏税秋粮。《旧通志》。七年水,准以存
留折银二十万两兑军米三千万三,分赈江南各属。《明典汇》
正德三年饥。遣官赈恤,檄邑富民助粟以赈。《乾隆志》
嘉靖八年,令抚按晓谕积粮之家,仗义出谷者,给冠带授品有差。《续通
考》
万历十六年大荒。发太仆寺马价及南京户部银两赈济。十七年灾。免本年起运仓米麦
十之五,又南粮水兑十之三。
天启七年大水。免本年起存额赋有差。
崇祯十四年大旱。诏漕米改兑麦折三分。并《旧通志》
国朝
顺治二年,奉旨,蠲免本年税粮十之七,兵饷十之四,其明末无艺之征,尽
永除之。
三年奉上谕,江南各府迭罹兵患,除漕米折价外,再免三分之一。
八年宁国等府旱。奉旨改折秋粮三分之一。
九年江南旱。奉旨灾八九十分者免十之三,五六七分者免十之二,四分者免十之一
。有漕粮州县卫所准令改折,并除耗米。是年安徽巡抚李日请于邻省市米平
粜,每石减价之半。
十一年奉旨,顺治六、七两年,直省地丁本折银粮欠在民者,悉予豁免。
十三年奉旨,蠲免地丁本折钱粮拖欠在民者。
十六年奉旨,蠲免十五年以前未完钱粮。
康熙四年奉旨,蠲免直隶各省,顺治十六、七、八年旧欠钱粮及十五年以前民欠银
米、药材、绸绢等项,一体除免。
八年奉旨蠲免康熙元二三年,各省丁地正项钱粮实欠在民者。
十年江南大旱。奉旨蠲免被灾田地起运正赋十分之一二三不等,漕粮改折并外耗赠
米一概蠲免。其康熙四五六年各省丁地正项钱粮实欠在民者,令督抚奉请蠲免。
十一年因江南水旱频仍。奉上论停征九年分摊米折银两,并九年以前未完钱粮,仍
发粟按籍分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