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 - 第 68 页/共 110 页
新竹前任知县方,将征存隘租银移交于新任张
移文 钤记 台北府新竹县典史钤记
五年十一月初九日到
特授埔里分府、在任候补清军府直隶州、前署新竹县正堂方为移交事。案照敝县征存光绪十二、三年隘租银元,除奉拨各款外,尚存通用番银贰千肆百伍拾元零柒角六瓣贰尖四周四末三皮,系存备修造铁路应用之款。兹值交卸,合就移交,为此移诣贵县,请烦查照点收,印发回照备案。望切,望速。须至移者。
计移送:
报销卷壹宗存房。
实存隘租通用番银贰千肆百伍拾元零柒角六瓣贰尖四周四末三皮。
右移
新任新竹县正堂张
光绪拾伍年拾壹月初捌日移
钤记 台北府新竹县典史钤记
提用典史钤记
●第二六○申光绪十五年十一月初十日一一六一○--四一
新竹知县张,将接收前任征存隘租银事,申报巡抚、藩、道及府
同知衔、本任德化县、调署台北府新竹县,为申报事。本年十一月初九,准前署县方令移开:案照敝县征存光绪十二、十三年隘租银元,除奉拨各款外,尚存通用番银二千四百五十元零七角六瓣二尖四周四末三皮,系存备修造铁路应用之款。兹值交卸,合就移交,计移送实存隘租通用番银二千四百五十元零七角六瓣二尖四周四末三皮到县。准此,卑职遵即接收存库备拨。理合具文。申报宪台察核。除报某宪外,为此备由,呈乞照验施行。须至申者。
一、申
爵抚宪刘
藩宪沈
本道宪
本府宪
〔批〕本县接收方前任移单费、并隘租两款,通用番银,应具文申报。着即分叙各稿速送。初十日 钤记
私记
光绪拾伍年拾壹月初拾日承粮总
印 新竹县印填十二日申
正堂张行 私记
●第二六一副详及批光绪十五年十一月初四日一一六一○--五
前任新竹知县方,将征存隘租银移交于新任,详请布政使查核,并该使批
私记
光绪十年十一月初七日到
副详 印 新竹县印
在任候补同知、直隶州知州、本任台湾埔里社通判、署台北府新竹县,为详送事。窃照卑职前收光绪拾贰、三年隘租银元,暨奉拨各项经费各数目,业经先后造册详报在案。兹查光绪拾肆年拾贰月底报册内开:存通用番银壹仟壹百柒拾捌元伍角肆瓣贰尖贰周贰末,加以现册,收回卑职前借租银抵支拾肆年分津贴番银玖千柒百贰拾贰元贰角贰瓣零贰周贰末参皮,共应存通用番银壹万零玖百元零零柒角陆瓣贰尖肆周肆末三皮内,除本年分先后拨给林绅汝梅铁路经费,并委员李国栋借支等款,共番银捌千肆百伍拾元外,计尚存通用番银贰千肆百伍拾元零柒角陆瓣贰尖肆周肆末三皮。因卑职现值交卸,业将所存前项番银,扫数筹足,移交现署县张令廷■〈木干〉接收在案。理合造册,具文详报宪台察核。除详爵抚宁暨善后局宪外,为此备由具申。伏乞照详施行。须至副详者。
计详送:
清册壹本。
右申
奏委署理福建台湾等处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沈
奏委署理福建台湾布政使司布政使沈批:
该前县方令任内,共征何年分隘租若干,据禀除拨支外,尚存隘租番银贰千四百五十元零,是否相符,仰现署新竹县张令查明复夺。一面转移知照。仍候宫保爵抚宪暨善后局批示,缴。册存。 私记
光绪拾伍年拾壹月初肆日知县方祖荫
印 新竹县印
骑缝印(布政使司)
新竹县 私记
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奉
●第二六二移光绪十六年四月初八日一一六一○--七
前任新竹知县张家属(右堂萧代)将征存隘租移交于新任沈
原任德化县、前署新竹县正堂张家属,为移交事。案准方前县移交隘租通用番银二千四百五十元零七角六辨二尖四周四末三皮,系应备拨铁路经费之用。兹值贵县莅任,合就照数移交。为此移诣贵县,请烦查限点收。并希印给回照备案。须至移者。
计移交:
隘租通用番银二千四百五十元零七角六辨二尖四周四末三皮。
一、移
新任新竹县正堂沈
私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