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 - 第 49 页/共 110 页

台下二快头役朱宗叩首跪叩禀,为蒙单仰除,夹结禀缴事。缘蒙宪朱单:「仰除外馆,着一快禀复,其余两班有无此等名目,备结附案」等因。但许厝港、二陂港与淡交界,往返一百六十里,系前淡水厅任内,屡因洋船失事,设立外馆驰报至今。兹蒙仰除,役立即迅往许厝港,将外馆撤除。加具切结夹连,禀乞大老爷电察施行。沾叩。   计夹切结一纸。   正堂沈批:既将外馆毁除,不准再行私设。倘有私收投词,拏人私押等弊,查出,重办不贷。结附。  私记    私记    光绪十八年八月十七日叩  戳记  县正堂沈、给二快头役、朱宗戳记   ●第一七二切结状光绪十八年八月十七日一一三二五—八   二快头役朱宗具结:已撤除外馆   具切结状二快头役朱宗,今当大老爷台前结得,蒙宪朱单:「仰除外馆,备结附案」等因,役立即迅往许厝港庄,将向设外馆撤除。合具切结状是实。   光绪十八年八月十七日具切结状  戳记  县正堂沈、给二快头役、朱宗戳记   ●第一七三告示光绪二十年四月九日一一三二六—一   新竹知县范,禁止署内役人强买及硬赊   赏戴花翎、在任候补直隶州、本任台湾县、调署新竹县正堂、随带加二级范为出示晓谕事。照得本县署内厨役人等,如在城厢店铺,购买货物,均经谕令,查照市平市价,现钱交易,不准恃强硬买、赊欠,藉以安我商贾。合行示知。为此示,仰城厢铺户人等知悉:嗣后,如有本署厨役人等,在街铺中购买菜物,不照公平市值,短价强买,以及硬赊情事,准尔等赴辕喊控,自当立予提究。自示之后,倘各该铺户,私自任其赊去,将来欠项无着,则是咎由自取,本县概置不理,勿谓言之不早也。其各凛遵,切切。特示。   一、出示本城厢各处   光绪二十年四月初九日承粮总   印  新竹县印  私记    正堂范行  私记    ●第一七四告示光绪二十一年二月十二日一一三二六—二   新竹知县王出示:市廛买卖,务安公平   新竹县正堂王示   市廛买卖,务安公平。   切勿高抬,致碍行情。   一、出示   光绪二十一年二月十二日承粮总   印  新竹县印  私记    正堂王行十三  私记    ●第一七五札光绪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一一四○一—三   台北知府陈札行新竹县:奉臬道宪批示,典吏津贴由盐馆支领   〔批〕即移盐局,并札该典史,查照办理。  私记  (注)   札新竹县   钦加三品衔、补用知府、署台北府正堂、卓异候升陈为行知事。照得本府具详宜兰、新竹两典史应领津贴办公银两,请于北路盐馆就近支给,以示体恤缘由,兹于七月二十日,奉臬道宪张批:「来详阅悉,应如所请,自光绪六年四月起,宜兰典史月领津贴,由基隆盐馆就近拨给;又新竹典史月领津贴,由竹堑馆就近拨给。每银一元,仍以六八计算,并均于历过月日后,始准照给。希即分饬知照」。又奉全台盐务总局宪批:「来详阅悉,宜兰典史并新竹典史月领津贴银两,准如所请,由该员等按月备具文领,就近分赴基隆、竹堑各总馆请领;仍候分饬该总馆知照可也」。各等因。奉此,除分行外,合就行知。为此札,仰该县即便转饬遵照,毋违。此札。   光绪六年七月二十八日札八月初二日奉   关防  新设台北府之关防  戳记    (注)新竹知县批。   ●第一七六札光绪九年十二月十日一一四○二—一   台北知府陈札饬新竹县:应将光绪九年秋冬两季分拨府当差民壮工食并补水银解府   秋季役食,前任如未批解,应即连同冬季并解。该承即查明检卷,叙稿送核。  私记  (注)   札新竹县   钦加三品衔、台北府正堂、加一级、随带加八级、纪录四次陈为札催批解事。案查该县应解本年秋季分,拨府当差民壮工食银一十二两四钱,除扣六分,减平银七钱四分四厘外,实应银一十一两六钱五分六厘;又随加二分补水银二钱三分三厘,共银一十一两八钱八分九厘。前因逾期,未据批解,业经先后札催在案,迄今仍未解到。现在冬季又届。合行并催。为此札,仰该县即便遵照,迅将光绪九年秋、冬两季分,前项工食银两,克日照数批解来府,以凭给发,毋再违延,切速。特札。   光绪九年十二月初十日札   印  台北府印  戳记    十二日奉   (注)此系新竹县批注。查此私记系幕友之所有,似系幕友代批(参阅一一四○二—三、四)。   ●第一七七申光绪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一一四○二—三   新竹知县朱,申解光绪九年冬季分拨府民壮工食并补水银与台北府   署理新竹县知县,为遵札批解事。本年十二月十二日,奉宪台札开:「案查该县应解本年秋季分,拨府当差民壮工食(云云照文叙至)切速。特札」等因。奉此,查本年秋季分,民壮工食、并补水共银壹拾壹两捌钱捌分玖厘,业经前县周,今于十一月十八日批解,至二十七日奉到批回在案。卑职遵将光绪九年冬季分,九四民壮工食、并补水银一十一两八钱八分九厘,理合备具文批,申解宪台,察核转给,俯赐印发批回备案,实为公便。为此备由具申。伏乞照验施行。须至申者。   计申解:光绪九年冬季分,民壮工食并补水银一十一两八钱八分九厘。   一、申   本府陈   光绪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承粮总   印  新竹县印  私记    正堂朱行  私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