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 - 第 47 页/共 110 页

●第一六一夹单禀光绪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一一三二三—三三   抚院行营中军府周、北右营游府翁、新竹知县方,会禀巡抚刘:处理兵下滋闹经过,并请示销案   敬会禀者,本年四月二十五日,奉宪台批据标下等,会禀监提犯兵吴瑞启正法日期,并查讯滋事大概情形由,奉批:「据禀已悉,(云云照批叙至)切切,此缴」等因。(注一)奉此,标下等遵查,此案先经提讯把总郑飞熊、头目王志春等,均称:「当时系该犯兵吴瑞启家属进署求情,间人拥挤观看,旋即弹压散回,并无兵丁滋事」等语。标下等复经详细访查,当时实系该兵丁吴瑞启家属,首先人署,聚之间人,随同观看,一时拥挤纷议,并非目兵聚众滋事。该营城汛把总,不能先事预防,究有不合;姑念该把总郑飞熊,一介微弁,且于闻信后,随即前往弹压,情尚可原。惟查该管头目王志春,平时不能约束,咎属难辞,当经标下等,即将该头目重责二百棍,斥革,以儆怠玩而肃营规。除由卑职祖○勒差,查缉王传到案,另行讯究具报外,缘奉前因,理合具文,禀请爵帅大人察核,俯赐先营销案,批示祇遵,实为公便。肃此具禀,恭请勋安,伏乞垂鉴。标下起○、○、卑职祖○谨会禀。   会禀访查系闲人拥挤观看,并非目兵聚众滋事,当将头目王志春重责斥革,请示销案由。(注二)   一、夹单禀   爵抚宪刘   光绪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稿   钤记  北右营钤记,印文不清   关防  福建台湾巡抚部院行营中军关防   印  新竹县印   北右营游府翁行   抚院行营军府周行   新竹县正堂方行   (注一)参阅一一三二三—三五(第一六二号)。   (注二)此段系简由稿,以备巡抚批示之用者。对此会禀之批示,参阅一一三二三—三六(第一六三号)。   ●第一六二简由及批光绪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一一三二三—三四、三五   行营中军周、北右营翁、新竹知县方,会禀巡抚刘之简由,及巡抚刘批示   标下北右营游击翁曦   标下行营中军周起凤   五品衔署新竹县知县方祖荫   会禀监提犯兵吴瑞启正法日期并查讯滋事大概情形由(注一)   光绪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注二)   钤记  北右营钤记(印文不清)   印  新竹县印   头品顶戴、兵部侍郎、福建台湾巡抚部院、兼管海关、学政、一等男刘批:   据禀已悉,犯兵吴瑞启既经正法示众,兵民均各相安,办理尚为妥速。跟看闲人,一时拥挤,在所不免;其中必有目兵聚众滋事,并官弁不能弹压。仰中军会同翁游击、方令,务必确查滋事情形,据实会同禀复察办,毋稍轻纵。切切。此缴。廿二  私记    骑缝印(福建台湾巡抚关防)   周中军参将   光绪十四年五月初十日奉   (注一)参阅第一五六号(注二)。   (注二)此系禀到巡抚部院之日期。   ●第一六三移光绪十四年五月三日一一三二三—三六   行营中军周,录巡抚刘批,移会新竹县   移文  关防  福建台湾巡抚部院行营中军关防   私记    光绪十四年五月初六日到   福建台湾巡抚部院行营中军、兼署艋舺营水陆等处地方参府周为录批移会事。窃照前奉抚宪札饬,会办吴瑞启一案,当经敝府驰赴新竹会同办理,查明,详奉宪批:「既据会同确查禀复,着照所拟,将头目王志春重责斥革,以示惩儆,先营销案。仰中军转移遵照,并移新竹县勒缉王传讯究具报。此缴」等因。奉此,相应备文录批,移请遵照批指,办理详覆。为此,合移贵县核察,请烦查照施行。须至移者。   右移   新竹县正堂方   光绪十四年五月初三日移   关防  福建台湾巡抚部院行营中军关防   ●第一六四催呈光绪十四年五月十四日一一三二三—四二   站兵吴瑞启之父吴郑清,呈催讯办其子被陷害事件   具呈人吴郑清,住本城南门庄,晋江属   经承工总   代书  戳记  新竹县正堂方、给发泉籍代、书黄为戳记   原差   做状自稿   具催呈状人吴郑清,年八十岁,住本城内,抱告吴氆郎,年五十九岁。为恃符延压,冤沉奚伸,乞迅饬拘究偿而免冤滥事。缘清具告营劣翁林钰索诈不遂,陷及无辜等情一案,词备前呈,蒙批叙后,足见仁宪至公至明,惩恶锄奸至意。清幸喜天日重见,子冤得冀超生。罔料翁林钰鬼域(蜮)异常,避匿游署,营主受其迷惑,任将延压,不移不覆,致子冤闭重泉,莫奈伊何。嗟嗟!人命重情,营主复敢徇护袒庇,殊属令人骇闻。亏清一介老耄,狼狈相依,惨难言状,惟有仰邀宪威,就紧签差,严拘翁林钰讯究抵偿,以儆刁狡而安孱耄。势迫情极,哀乞仁宪大老爷,俯念人命关重,恩迅施行,以免延压,而杜弊窦。公侯奕世。沾叩。   钦加五品衔、特授台湾埔里抚民分府、署理新竹县正堂方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