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通志稿大事志 - 第 88 页/共 182 页

十一月,钟山乡开后湖河道。      六年正月乙卯,命萨图尔岱、阿尔等整治江南影占税民田土者。      七月辛酉,赈建康饥。      是岁,免江淮以南差税。      七年二月壬午,罢江南财赋总管司及提举司。      三月庚寅,诏遣奉使宣抚循行诸道,以郝天挺,达春往江南、江北,特尔托里欢、戎益往两浙,江东。      八年正月己未,以灾异故,诏天下恤民隐,省刑罚。江南佃户租太重,以十分为率减二分,永为定例。仍弛山场、河泊之禁,听民采捕。      二月甲午,徙江东、建康道廉访司治于宁国,其建康路簿书,命监察御史钩考。      五月壬申,中书省言:“吴江、松江,实海口故道,潮水久淤,凡湮塞良田百有余里,况海运亦由是而出,宜于租户役万五千人浚治,岁免租人十五石,仍设行都水司,以董其程。”从之。      七月辛酉,罢江淮等处财赋总管府。      九年十月辛丑,括两淮地为豪民所占者输租赋。      十年正月丙午,浚吴松江等处漕河。庚戌,浚真、扬等州漕河,令盐商每引输钞二贯,以为佣工之费。戊午,罢江南白云宗都僧录司,汰其民归州县,僧归各寺,田悉令输租。初,南台御史言:“江南寺观田亩,历年诏免租赋,上亏公额,下侵民利。其所隶民户,或罹饥窘,为其徒者,坐视不恤。请于秋成之时,验其顷亩,减半征之,以备凶岁推赈其民,庶几利害稍均。”从之。      十一年七月,江浙、两淮属郡饥,于盐,茶课钞内折粟,遣官赈之,诏富家能以私粟赈贷者,量授以官。      十一月,平江等处大饥,丁亥,发粟赈之。      是岁,建康大饥,总管岳天琐等劝谕富户,出钞二万余锭赈济,活饥民四十一万三千有奇。      武宗至大元年正月己巳,建康、镇江等路饥,死者甚众,饥户数十万户。诏户月给米六斗,以没入朱清,张瑄财产赈之。      六月辛丑,以没入朱清、张瑄田产隶中宫。立江浙财赋总管府提举司。是月,以江淮大饥,免今年常赋及夏税。      十月甲辰,中书省请以湖广米十万石贮于扬州,分江西,江浙海漕五万石贮朱汪,利津二仓,以济山东饥民,从之。      闰十一月丙申,罢江南进沙糖,止富民输粟赈饥补官。      二年四月辛酉,立兴圣宫江淮财赋总管府。      十月丙辰,约苏言:“江南平垂四十年,其民止输地税、商税,余皆无与。其富室有蔽占王民,奴使之者,动辄百千家,有多至万家者。请自今有岁收粮五万石以上者,令石输二升于官,仍质一子为军,所输之粮半入京师以养卫士,半留于彼以备凶年。富国安民,无善如此。”诏如其言行之。      十一月二十六日,设立建康等处财赋提举司,五品衙门管领。建康路录事,司溧阳州、常州路、宜兴州、无锡州、晋陵、武进县、镇江路、金坛县;扬州路录事,司真州、扬于县、通州、静海县、崇明州、淮安路、清河县,总言八路一十五州司县,断没未张钱粮。      三年二月,诏每社立社长一名,推举年高有德、通晓农事者充,不得差占别管余事。      六月壬申,封三宝努为楚国公,以常州路为分地。      十月戊申,以吴鼎同知中政院事。两浙财赋隶中政者巨万计,前任率多取其赢,鼎治之,一无私焉。朱清、张瑄既籍没,而民间贷券之已偿者亦入于官,官惟验券征理,民不能堪。鼎力为辨白,始获免。      四年二月乙巳,命和林、江浙行省依前设左丞相,余省唯置平章二员,遥授职事勿与。戊申,罢运江南所印佛经。      五月甲申,遣宣政院断事官泼闾等,乘驿驰谕江浙等处行中书省曰:“也里可温擅作十字寺于金山地。其毁折十字寺,改云山寺,聚明山寺为金山寺下院,赐名金山寺般若禅院。”      是岁,遣官至江浙议海运事,时江东建康等处运粮,率令海船从扬子江逆流而上,江水揣急,又多石矶,走沙涨浅,粮船岁有损坏。又湖广、江南粮运至真州泊入海船,船大底小,亦非江中所宜。于是以松江秋粮并江淮、江浙财赋府岁办粮充海运。初,海运之道,自平江刘家港入海,经扬州路通州海门县黄连沙头、万里长滩开洋,沿山屿而行,抵淮安路盐城县。历西海州、海宁府东海县、密州、胶州界,放灵山洋,投东北路,多浅沙,行月余始抵成山。计其水程,自上海至杨村马头,凡一万三千三百五十里。至元二十九年,朱清等言:“其路险恶,复开生路,自刘家洋开洋,至撑脚沙转沙嘴,至三沙扬子江,过匾担沙、大洪。又过万里长滩,放大洋至清水洋,又经黑水洋至成山,过刘家岛,至之罘、沙门二岛。放莱州大洋,抵界河口,其道差为径直。”明年,千户殷明略又开新道,从刘家港入海,至崇明三沙放洋,向东行,入黑水大洋,取成山,转西至刘家岛。又至登州沙门岛,于莱州大洋入界河。当舟行风信有时,自浙西至京师,不过旬日而已,视前二道为最便云。然风涛不测,粮船漂溺者,无岁无之。间亦有船坏而弃其米者,后乃责偿于运官,人船俱溺者始免。然视河漕之费,则其所得盖多矣。      是年,罢僧道衙门。      仁宗皇庆元年四月庚午,命浙东都元帅郑祐同浙江军官教练水军。      九月丁酉,增江浙海漕粮二十万石。      二年七月己酉,改淮东、淮西道宣慰司为淮东宣慰司,以淮西三路隶河南省。      八月戊午朔,扬州路崇明州大风,海潮泛滥,漂没民居。戊申,敕镇江路建银山寺,勿徙寺旁茔冢。      十月辛未,徙昆山州治于太仓。      延祐元年十一月戊寅,诏检核浙西,江东田税。章律言:“经理之法,世祖已行,但其间多欺蔽。”遂遣章律等往二省行之,限民四十日,以所有田自实于官。期限猝迫,贪刻用事,富民黠吏,并缘为好。枢密副使吴元洼言:“江南之平,几四十年,户有定籍,田有定亩。今经理之法,务以增多为能,加之有司头会箕敛,元元困苦日甚,臣恐变生不测,非国之福。”帝曰:“凡尔军士之田,悉遵旧制。”时有司以峻法相绳,民多虚报以塞命。其后田税无所于征,民多逃窜流移者。汴梁路总管达哈言其弊于朝,由是省民间虚粮二十二万。      十二月庚子,遣官浚扬州、淮安等处运河。      二年正月庚午,立行用库于江阴州。敕以江南行台赃罚钞赈恤饥民。      八月壬寅,诏江浙行省印《农桑辑要》万部,颁降有司遵守劝课。      十一月,免江浙税。      十二月庚寅,增置平江路行用库。      四年五月壬午,高邮、真州等处流民群聚,持兵抄掠。敕所在有司:“其伤人及盗者罪之,余并给粮遣归。”      十一月己卯,复浚扬州运河。      六年四月,上、中州设医学教授。      五月,扬州火,毁官民庐舍二万三千三百余区。      九月癸卯,浚镇江练湖,以围田日多,致水泛溢也。      英宗至治二年三月庚辰,敕:“江浙僧寺田,除宋故有永业及世祖所赐者,余悉税之。”      五月,镇江府帝师寺成。      十一月己亥,以立右丞相,诏:“江淮创科包银全免之。”括江南僧有妻者为民。      三年三月丁酉,平江路嘉定州饥,发粟六万石赈之。      七月己酉,丞相拜珠言,以海运粮视世祖时顿增数倍,今江南民力困极而京仓充满,请岁减二十万石。帝遂并特门德尔增科江淮粮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