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通志稿大事志 - 第 86 页/共 182 页
闰八月丁巳,括江南户口税课。壬戌,两淮转运使阿喇卜丹坐盗官钞及和买马匹,格朝廷宣命,又以官员所佩符擅与家奴往来贸易,伏诛。签江南、浙西道提刑按察司事高源,劾常州达噜噶齐马恕夺民田及它不法事,恕惧,赂阿哈玛特,以它事诬源。既系狱,一日忽释之,莫知所出。先是源所居邻里素知源事母至孝,闻源坐非辜,悉诣阿哈玛特曰:“源,孝子也。非但我知之,天必知之。况媒孽之罪非实,若妄杀人,悖天不祥。”阿哈玛特亦感悟,源得不死。
十月壬子,用和尔果斯言,于扬州省置蒙古提举学校官二员。
是年,镇江府路副达鲁花赤薛里吉思建大兴国寺、云山寺、聚明山寺、甘泉寺于镇江府,建四渎安寺、高安寺于丹徒县,行也里可温教,玺书、护持。仍拨赐江南官田三十顷,又益置浙西民田三十四顷,为诸寺常住。
十九年二月己酉,分军戍守江南,自归州以及江阴至三海口,凡二十八所。
六月甲午,阿哈玛特滥设官府二百四所,诏存者三十三,余皆罢。又江南宣慰司十五道内,四道已立行中书省,罢之。
七月戊午,立行枢密院于扬州。戊辰,令蒙古军守江南者更番还家。
八月,江南水,民饥者众,和尔果斯请所在官司发廪以赈,从之。
九月壬申,敕扬州造大小船艘。
十月丙申,诏:“由大都至中滦,中滦至瓜州设南北两漕运司。”
是年,诏民今年差拨三分免一;各处立养济院,收养鳏寡孤独老弱残疾不能自存之人;商税三十分取一。
二十年三月乙丑,命乌努呼噜岱往扬州录囚。罢淮安等处淘金官,惟计户取金。
七月二日,安震亨为镇江府路总管兼府尹。丁卯,罢淮南淘金司,以其户还民籍。
二十一年正月甲子,罢扬州等处理算官,以其事付行省。庚午,立江淮行枢密院,治建康。
二月辛巳,浚扬州漕河。丁未,括江南乐工。戊申,徙浙西宣慰司于平江。
五月乙丑,蠲江南今年田赋十分之二,其十八年以前逋欠未征者,尽免之。
闰月丙戌,行御史台自扬州迁于杭州。
十二月甲辰朔,中书省言:“江南官田,为权豪、寺观欺隐者多,宜免其积年收入,限以日期,听人首实。逾限为人所告者征,以其半给告者。”从之。
是年,置溧阳州织染局。
二十二年正月戊子,徙江南乐工八百家于京师。
二月乙巳,诏改江淮、江西元帅招讨司为上,中,下三万户府。蒙古、汉人、新附诸军相参,作三十七翼,上万户七翼,中万户八翼,下万户二十二翼。翼设达噜噶齐、万户、副万户各一人,隶所在行枢密院。壬戌,回买江南民土田。戊辰,立江淮宣慰司兼都转运使司,以治课程,仍严立条例,禁诸司不得沮挠检察。
五月丁酉,徙行枢密院于建康。
九月乙亥,敕:“自今贡物,惟地所产,非所产者毋辄上,听民自实。两淮荒地,免税三年。”
是年,诏:“江淮以南百姓典卖亲子,以给衣食,深可哀愍。仰所在官司验元典卖价值,官为出钱收赎完聚。村社农民造醋,并免收课。江南田主所收佃客租课,十分免一。”
至元二十三年二月戊午,罢鬻江南学田。时江浙行省理算钱谷甚急,鬻所在学田,输其值于官。利用监臣彻尔使江南,见之,谓曰:“学有田,以供祭祀、育贤才,安可鬻耶?”遂奏罢之。二十八日,刘忙古为镇江府路总管兼府尹。
四月庚子,以江南诸路财赋并隶中书省。甲辰,徙杭州行御史台于建康。以山南、淮东、淮西三道按察司隶内台,增置行台色目御史员数。己未,以汉民就食江南者多,又从官南方者,秩满多不还,遣使尽徙北还。仍设托克托禾孙于黄河、江,淮诸津渡,凡汉民非赍公文适南者止之,为商者听。
六月,平江路属县水,坏民田数千顷。
七月己巳,用中书省臣言,以江南隶官之田多为强豪所据,立营田总管府,其所据田仍履亩计之。庚午,江淮行省蒙古岱言:“今置省杭州,两淮、江东诸路,财赋军实皆南输,又复北上,不便,扬州地控江海,宜置省,宿重兵镇之,且转输无往返之劳。行省徙扬州便。”从之。
八月辛酉,苏、湖多雨伤稼,百姓艰食。浙西按察使雷膺请于朝,发廪米二十万石赈之。江淮行省以发米太多,议存三之一。膺曰:“布宣皇泽,惠养困穷,行省职尔,岂可效有司出纳之吝耶!”行省不能夺。
是年,设句容县生帛局,造木绵大绫。设建康、庐州等处哈喇齐户计长官于溧水州。
二十四年正月丙戌,复改江浙行省为江淮行省。
闰二月辛未,设江南各路儒学提举司。时江南诸县各置教谕二人,又用廷臣请,诸道各置提举司,设提举儒学二人,统诸路府州县学祭祀、钱粮之事。学校已废而复兴,实叶李之言有以导之也。是月,行至元宝钞。罢淘金总管府,改立建康等处淘金提举司,淘金户添课。
五月壬寅,用僧格言,置上海万户府。
十二月丁卯,减扬州省岁额米十五万石,以盐引五十万易粮。免浙西渔课三千锭,听民自渔。
二十五年正月己丑,诏江淮省内外并听蒙古岱节制。癸丑,募民能耕江南旷土及公田者,免其差役三年,其输租免三分之一。江淮行省言:“两淮土旷民寡,兼并之家皆不输税。又,管内七十余城,止屯田两所,宜增置淮东、西两道劝农营田司,督使耕之。”从之。
二月壬戌,敕江淮勿捕天鹅,弛鱼泺禁。
三月戊于,松江民曹梦炎愿岁以米万石输官,乞免它徭,且求官职。僧格以为请,乃遥授浙东道宣慰副使。
四月癸酉,尚书省言:“近以江淮饥,命行省赈之,吏与富民因缘为奸,多不及于贫者。今苏、秀等州复大水,民鬻妻女易食,请辍上供米二十万石,审其贫者赈之。”帝是其言。
十月庚申,遣使钩考诸路钱谷。僧格言:“湖广钱谷,已责平章约苏穆尔自首偿矣。它省欺盗者必多,请以省院台官实都、王巨济二人理算江淮省,特给与印章,给兵以备使令,且以为卫。”帝从之。
二十六年正月壬寅,海船万户府言:“山东宣慰使乐实所运江南米,陆负至淮安,易闸者七,然后入海,岁止二十万石。若由江阴入江至直沽仓,民无陆负之苦,且米石省运估八贯有奇。请罢胶莱海道运粮万户府,而以漕事责臣,当岁运三十万石。”诏许之。
二月辛亥朔,诏集江南户口,凡北方诸色人寓居者,亦就籍之。癸亥,改浙西道宣慰司为推东道宣慰司,治扬州。
四月戊午,禁江南民挟弓矢,犯者籍为兵。甲戌,置浙东、江东木棉提举司,责民岁输木棉数万匹,以都提举司总之。
五月丙申,行御史台复徙于扬州,浙西按察使徙苏州。
六月乙亥,立江淮等处财赋总管府,掌所籍宋谢太后赀产,隶中宫。
七月辛巳,两淮屯田雨雹害稼,蠲今年田租。
闰十月庚辰,僧格言:“国家经费既广,岁入恒不偿所出,以往岁计之,不足者余百万锭。臣以为盐课每引今值五贯,宜增为十贯;酒醋税课,江南宜增额十万锭,协济户十八万,自入籍至今十三年,止输半赋,闻其力已完,宜增为全赋。如此,则国用庶可支,臣等兔于罪矣。”帝曰:“如所议行之。”
十一月丁未,禁江南、北权要之家,毋沮盐法。
二十七年正月癸酉,立兴文署,掌江南学田钱谷。
二月癸巳,晋陵,无锡二县霖雨害稼,并免其田租。
三月己未,立江南营田提举司,掌僧寺赀产。
五月己巳,江阴大水,免田租万七百九十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