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通志稿大事志 - 第 145 页/共 182 页

八月癸亥朔,户部议复:“江苏巡抚张伯行奏,江苏所属州县平粜、赈济等项钱粮数目未清。查江苏钱粮,先经总督噶礼参原任布政使宜思恭亏空一案,已经审明,今何得又称署布政使陈鹏年详称司库尚有亏空一十六万两,扣收无着。应令该抚会同该督确查议奏。”得旨:“此事曾令张鹏翮审结,今张伯行又奏未清钱粮数目甚多,不敢容隐。即着原审大臣逐款审明,定议具奏。”      十月癸未,谕大学士、九卿等:“江南亏空钱粮,两次命张鹏翮察审,朕意地方虽有不肖之官侵蚀钱粮,未必多至数十万两。前联南巡时,曾有谕旨,凡沿途所用之物,悉出内帑豫备,未尝丝毫取诸官民。督抚等官不遵朕旨,肆意挪用,以致亏空。朕若不言,内外诸臣谁敢言者。但彼任事之人,离任者已多,若将因公挪用等项,责之新任官赔补,朕心实不忍也。”问张鹏翮曰:“尔往江南讯问此事,地方官有言及南巡者乎?”张鹏翮奏曰:“地方官员愿将俸工逐年扣除,以补诸项亏空,并未言及南巡之事。”上曰:“俸工银两有限,即逐年扣补亦难清理。且官无俸禄,役无工食,必至私派以累民,依尔所言,能保地方官日后不累民乎?朕为天下生民计,豁免各省钱粮已逾万万矣,免此四五十万之银有何足惜。尔等会议具奏。”      十一月辛丑,户部议复:奉差江南审事、户部尚书张鹏翮奏,江宁等府属亏空银两,已议扣康熙四十八年至康熙五十三年各属停工等银抵补。内有四万七千五百余两,原系有着之项,苏州知府陈鹏年署布政使时造入无着数内,殊属不合。应将陈鹏年革任,充发黑龙江。但臣等见奉南巡时,修理行宫、预备纤夫或动用帑银,不准停工抵补之旨,应俟该督抚查明南巡时实在动用数目具奏,到日再议。其议处陈鹏年之处,亦俟奏到日再议。从之。      十二月癸酉,以赫寿为漕运总督。庚辰,河道总督赵世显奏:“御坝、西坝工程请修筑加长,绘图进呈。”上谕大学士等:御坝、西坝关系紧要,甲子年朕南巡时,清流不畅,黄水倒灌,以致洪泽湖上流淤垫。朕指修御坝、西坝,清水遂畅然流出,黄水不至倒灌,淮、黄交会之区始得安澜。但其地甚卑湿,彼时朕步行阅视十余里,泥泞没膝,指授方略。总之,治水如治天下,得其道则治,不可用巧妄行。靳辅善于治河,惟用人力。于成龙心计太过,张鹏翮但遵旧守成而已。张鹏翮系汉人,岂能乘骑在在驰驱料理,惟于朕谕遵行不违,是以河工底绩耳。今御坝、西坝加长工程,俱如所请,令及时兴工修筑。”      五十年五月己酉,谕户部:“江苏巡抚张伯行奏,江苏等府、州、县无着钱粮十八万八千两有奇。此项钱粮朕知之甚悉,系地方官因公动用,未敢申明之项,若着落后任官员赔补,必致科派,扰害百姓,朕殊不忍,着将此项钱粮免其赔补,以示朕轸恤官民至意。”      八月乙酉,礼部议准:“江南学政张元臣奏,子游在圣门十哲之列,其后裔世居常熟县,请照闵子、子贡例,世袭五经博士。”从之。      十月甲子,江南正主考、副都御史左必蕃奏:“臣膺简命,典试江南,兢兢以搜拔人才为务。撤闱后,闻舆论喧传,有句容县知县王曰俞所荐之吴泌、山阳县知县方名所荐之程光奎皆不通文理之人,臣不胜骇愕。或系传递代作文字,或与房官打通关节,亦未可定。祈将新中举人吴泌、程光奎或提至京复试,或发督抚严讯,以正国法,而肃科场。至臣不能查出,罪亦难辞。”得旨:“该部严察议奏。”丁丑,江苏巡抚张伯行奏:“今岁江南文闱榜发后议论纷纷,于九月二十四日,有数百人抬拥财神直入学宫,口称科场不公。臣不敢隐匿,相应奏明。”得旨:“该部严审议奏。”      十一月丙戌,礼部议复:“江南科场一案,应行文该督抚将举人吴泌等解京,到日,请旨复试。如果文义不通,即将情弊严审究拟。”得旨:“这事情着张鹏翮会同江南、江西总督,江苏、安徽巡抚在扬州地方彻底详察,严加审明具奏。左必蕃、赵晋俱着解任,发往质审。”      十二月乙丑,江南、江西总督噶礼奏参江苏按察使焦映汉贪黩性成,蔑视民命,巧诈欺饰。命革职提问。甲戌,以卢询为江苏按察使。      五十一年二月丁巳,江苏巡抚张伯行奏参江南、江西总督噶礼得银五十万两,徇私贿卖,举人程光奎、吴泌等不肯审明,请将噶礼解任严审。得旨:“噶礼着解任,此事着张鹏翮会同总漕赫寿确审具奏。江南、江西总督印务,着江西巡抚郎廷极署理。”噶礼奏参:“张伯行诬臣私卖举人,得银五十万两,乞赐对质。”得旨:“张伯行着解任,此事着张鹏翮会同总漕赫寿确审具奏。江苏巡抚印务,着浙江巡抚王度昭署理。”      五月戊子,刑部奏:“原任江苏布政使宜思恭,叩阍控告总督噶礼等需索银两,以致亏空。应差部、院满、汉堂官往江南审理。”得旨:此案着张鹏翮审明具奏。      六月丁巳,差往江南审事尚书张鹏翮等回奏:“查审噶礼、张伯行互参一案,应将张伯行革职,拟徒准赎,噶礼降一级留任。”上谕大学士等:“张伯行参噶礼索银五十万两,审属情虚。江南一省举人能有几何?纵尽行贿买,亦不能至此数。噶礼若受赃,即五万亦当置之重典。噶礼原非清廉之官,但在地方亦有效力之处。张鹏翮等审噶礼参张伯行,并未审出一款。张伯行原参噶礼内有干系国家之语,亦未讯明审出。似为两边掩饰和解,瞻徇定议。大臣互相参劾,岂可不彻底审明,乃两面调停、草率完结。况督抚等凡遇事故,初参之时率张大其事,以极重之词参奏。及至审时,务必开脱,消释者甚多,此亦陋习,断不可行。此案发回,着大学士、九卿等详看会议具奏。”张鹏翮等又奏:“查察正考官左必蕃奏参吴泌等贿买举人一案,将吴泌等拟绞监候,秋后处决。副考官赵晋、同考官王曰俞、方名俱革职。佥妻发烟瘴地方充军。正考官左必蕃所参虽实,而取中举人革退四名,应将左必蕃革职。”上谕大学士等:“考试举人、进士,所必为国家遴选人才,关系甚大。世祖章皇帝谕旨炳明,即朕为此事屡有谕旨,亦甚严切。从前科场有此等弊发,俱议军法从事。今赵晋干犯国宪,于考试时私受贿赂,暗通关节,张鹏翮等并未将伊拿问严审。且赵晋行止不端,举国无不知者。左必蕃昏愚已甚,被赵晋欺弄,今但照革去举人三、四名之例,仅以革职军流,草率完结,可乎?此案亦发回,着大学士、九卿等详看会议,缮折具奏。”      十月癸丑,谕户部:“江苏、安徽、山东、江西四省除漕项外,康熙五十二年应征地亩银共八百八十二万九千六百四十四两有奇,人丁银共一百三万五千三百二十五两有奇,俱着察明全免。其历年旧欠银二百四十八万三千八百二十八两有奇,亦并着免征。”乙卯,吏部议复:“户部尚书穆和伦等审噶礼、张伯行互参一案,张伯行所参噶礼各款,既经穆和伦等审明皆虚,张伯行畏缩,不能出洋,反诬陷张元隆通盗,不审不结,拖毙多人。不能严拿贼盗,迟延命案,又妄行参奏,有玷大臣之职,应如所奏革职。至噶礼所参张伯行各款,既经穆和伦等审明,俱系从前旧案,不于彼时参奏,亦应议处,但所参张伯行不能出洋等处俱实,应如所奏,免议。”得旨:“张伯行居官清正,天下之人无不尽知,允称廉吏,但才不如守,果系无能。噶礼虽才具有余,办事敏练,而性喜生事,并未闻有清正之名。伊等互参之案皆起于私隙,听信人言所致,诚为可耻!朕临莅天下五十余年,遍谙诸事,于满洲、蒙古、汉军。汉人毫无异视,一以公正处之。且噶礼屡次具参张伯行,朕以张伯行操守为天下第一,断不可参,手批不准,谕旨见在噶礼处。此所议是非颠倒,着九卿、詹事、科道会同矢公据实再议具奏。”又谕大学士等:“阅朕此旨,是则是,非则非,面奏时即从真具奏。朕不但不加责,而且甚喜,汉大臣不可又以皇上圣明,承顺复旨。朕听政五十余载,凡满、汉大臣皆当知朕之居心。满、汉皆系朕之臣子,朕视同一体,并不分别。无知之辈且谓朕为何不护庇噶礼,朕乃天下之主,凡事惟顺理而行,岂可止护庇满洲?明日回奏时,朕另有谕旨。”壬戌,吏部等衙门遵旨再议:“噶礼、张伯行俱系封疆大臣,不思和衷协恭,互相讦参,殊玷大臣之职,应将噶礼、张伯行俱革职。但地方得清正之员,方不贻累百姓,张伯行应否革职留任,伏候圣裁。”得旨:“噶礼着革职,张伯行着革职留任。”丙寅,以赫寿为江南、江西总督,郎廷极为漕运总督。是月,免江南山阳、淮安等州、县水灾额赋有差。      十一月庚子,差往江南审事尚书张鹏翮奏:“原任江南布政使宜思恭叩阍案内,原任江南、江西总督阿山、江苏巡抚宋荦索取节礼,查审是实,应交该部议处。”得旨:“阿山、宋荦俱系年老大臣,着从宽免。”是月,免江南沛县水灾额赋。      五十二年正月甲辰,以牟钦元为江苏布政使。九卿议复:“江南科场贿通关节之副考官、编修赵晋,原拟斩监候,但赵晋系副考官,擅通关节,大干法纪,应照顺治丁酉科场例改斩立决。呈荐吴泌试卷之同考官句容县知县王曰俞,原拟流三千里,查王曰俞通同作弊,亦应改斩立决。夤缘中式之吴泌及说事通贿之俞继祖等,照原拟绞监候。呈荐程光奎试卷之同考官山阳县知县方名,原拟绞监候,查方名平素与程光奎往来,见过程光奎之文,程光奎在场内抄录旧文,方名明知其文即行呈荐,榜后又向程光奎索谢,应改斩立决。其场前在贡院内埋藏文字入场抄写中式之程光奎,照原拟绞监候。倩人代笔中式之徐宗轼及夹带文字中式之席玕,并照原拟枷责。正考官、副都御史左必蕃系专任科场之官,失于觉察,应革职。”从之。又议:“福建科场贿通关节之同考官吴肇中,应拟斩立决。夤缘中式之王汤三,说事通贿之林英,应拟绞监候。正考官、检讨介孝瑹,副考官、工部主事刘俨,失于觉察,应革职。”从之。      二月甲寅,以甘国璧为江苏按察使。      五十三年二月辛巳,刑部议复:“江苏巡抚张伯行奏,江南乡试副考官赵晋自缢身死一案,审无受贿情弊,但不严行看守,令重犯得以缢死。应将扬州府知府赵宏煜等分别议处具奏。”得旨:“各官自当议罪,赵晋果否身死之处,着交巡抚张伯行彻底查明具奏。”      五月甲子,江苏巡抚张伯行奏参:布政使牟钦元将上海县奸棍张元隆之兄张令涛潜匿署中,似此豪棍抗官,布政使不行缉解,反为容纳,诚恐有误地方,不得不据实纠参。得旨:牟钦元着暂革职,该督察审具奏。      七月辛亥,谕大学士、九卿等:“朕听政年久,深悉民生利弊。顷闻江南天旱,江、浙米价亦昂。山东、河南田麦歉收,交冬米必腾贵,彼时即急料理亦不能及。朕详细思维,可截漕粮三十万石分贮江宁、苏州、淮安、扬州、杭州、开封诸府,以备平粜。”戊午,刑部议复:“江苏巡抚张伯行奏,秋审大典,臣应与督臣赴常州府会审。但臣所属地方近海,苏、松一带,五方杂处,最易藏奸,前有上海奸民张元隆通贿肆行,经臣特疏奏闻。近又有奸民张令涛潜匿江苏布政使牟钦元署内,屡提不出,臣恐苏州地方不无可虑,请俟新任提督穆廷栻到松后,臣再往常州与督臣会审。应不准行。”得旨:“张伯行居官清洁,素所闻知,清则众心无有不服,纵有一、二匪类小人,国法具在,苏州府有何可虑。张伯行疑惑、恐惧殊为过甚,这所奏不准行。着仍照旧例,逮赴常州府会审。”      八月庚午朔,以祖业宏为江苏按察使。      十月己巳,刑部议复:“江南、江西总督赫寿奏,江苏巡抚张伯行参布政使牟钦元藏匿海贼党羽张令涛一案,查上海县民顾协一因赎房控告张令涛与贼合伙,及审问顾协一并无证据。又搜查牟钦元署内,亦并无张令涛。讯张令涛子张二,称伊父往湖广、福建。应行文两省巡抚拿解送审。”得旨:着尚书张鹏翮、左副都御史阿锡鼐前往审明具奏。      十二月,免江南上元等五十一州县卫所被灾额赋有差。      五十四年二月戊辰朔,奉差江南审事,吏部尚书张鹏翮等奏:“江苏巡抚张伯行捏造无影之事,屡以海中有贼诳奏,请将张伯行暂行革职审理。”得旨:“张伯行着暂行革职审理。伊奏内有不欺君并张元隆伙贼甚多、将苏州等粮买去等语。巡抚系地方大吏,管辖文武官员,且有调兵责任,若海中有贼,即应率领官兵亲身察拿。况盛京、山东、浙江、闽、粤等处沿海地方设立将军、督抚、提镇水师官兵,原为防海。张元隆等银两虽多,沿海一带官兵岂能尽行贿赂。郑尽心、陈尚义等本系海贼头目,朕久已招抚拿获。今张伯行将伊等支吾搪塞,希图完事,与伊不欺君之语殊为乖谬。张伯行必深知贼巢始奏称海中有贼,务将此贼察拿,审明具奏。”辛未,免江南江浦县上年旱灾额赋有差。      五月壬戌,奉差江南审事、尚书张鹏翮等奏参:“江苏巡抚张伯行屡奏海中有贼,今其回奏疏内,假捏巧饰,奸欺殊甚。已故张元隆案内船户余元亨等,张伯行必欲陷为海贼,五年不结,夹毙十二人,破家者不知凡几。即监犯之存活者,亦以拖累日久,疾病冤号者甚多,今已遵旨释放。其在赦后者,俱于张元隆等案内分别定罪。”得旨:“张伯行着革职,看守审理。”      九月己酉,刑部等衙门议复:吏部尚书张鹏翮奏,原任江苏巡抚张伯行以海上有贼,欺君妄奏,监毙良民数人之处皆实,应照律将张伯行拟斩监候,秋后处决。应如所请。得旨:“张鹏翮回京将张伯行带来,到日再奏。”      十月丁亥,吏部议复:“奉差江南审事、尚书张鹏翮等奏,原任江苏布政使牟钦元,前经巡抚张伯行以藏匿张令涛奏参革职。今张伯行既自认诬参请罪,应将牟钦元照例复职。”从之。      十二月己巳,以吴存礼为江苏巡抚。是月,免邳州等州县水灾额赋有差。      五十五年正月癸丑,以毛文铨为江南按察使。      九月癸酉,兵部议复:“江南苏、松水师总兵官胡骏奏,臣不谙水性,请调极边效力。应行文该总督,将胡骏果否谙练水性之处查明,到日再议。”上谕大学士等:“朕闻苏、松兵丁习俗甚恶,自胡骏到任,因其约束严峻,兵丁几起衅端。总督、巡抚、提督等欲潜行消弭,故未奏闻。至于给饷,俱系知县等微员,不能弹压兵丁。胡骏征剿海岛,勤劳素著,今为兵丁恶习所迫,故尔奏请改调。部臣未悉此情,议将胡骏果否谙练水性之处行查该督。误矣!倘因胡骏不谙水性另行改调,则兵丁恶习愈长,此断不可。况崇明远在海岛,民稠地广,应将江南事简地方道员移驻于彼,以资弹压。着九卿议奏。”寻九卿等议:“胡骏不准改调,请将江南江常镇道移驻崇明,监放官兵俸饷。”从之。      十一月,免江南邳州等州县水灾额赋有差。      五十六年正月乙丑,谕内阁学士星峨泰等:“尔等曾出江南海差,海船一年造若干,应令报明监督,于出洋时将前报过造船人名与船只字号逐一查对,方不至隐匿。凡大船指称贸易,领票出洋,每另泊一处,用小船于各处偷买米石载入大船,不知运往何所。乍浦地方有堤,一应货物必于此递运他处,大船不能出入,惟上海、崇明等口甚属紧要,尔等传谕九卿着议奏。”      二月丙戌朔,以杨朝麟为江苏布政使。      三月甲子,河道总督赵世显奏请就近拨两淮盐课四十万两,运至河库备用。上谕大学士等:“赵世显奏请拨银四十万两收贮河库,现今正值军需之时,一应钱粮必须明晰,一年河工所用数目,何项支销,着查核具奏。河工乃极险之处,看守亦难,今具呈愿往河工效力之人甚多,伊等若无所利,何故踊跃前往?着问九卿。”      四月丁亥,九卿遵旨查河道总督赵世显河工动用钱粮数目,缮折呈览。并议现在河工效力陈思佑等八十九人及原在河工效力之人,应行该督查有无用人员尽行发回,嗣后情愿河工效力人等,俱停其发往。从之。甲辰,以长鼐为江南、江西总督。      十月甲午,以李馥为江苏按察使。      十一月丙子,谕户部:直隶、安徽、江苏、浙江、江西、湖广、西安、甘肃等八处带征地丁、屯卫银二百三十九万八千三百八十两有奇,概免征收。其漕项虽例不准免,亦着破格施恩,将安徽、江苏所属带征漕项银四十九万五千一百九十余两、米麦豆一百十四万六千六百一十余石内免征各半。      五十七年七月庚戌,免沛县上年水灾额赋有差。      五十八年正月壬寅,命截留江西、湖广漕米四十三万石,分贮苏州、镇江、江宁、淮安等处备荒。      九月己丑,以李世仁为江苏布政使。      十一月,免江南高邮州、山阳县水灾额赋有差。      十二月,免江南清河、淮安等五县卫水灾额赋有差。      五十九年四月,免江南高邮、江都等八州县上年水灾额赋有差。      八月丙午,以葛继孔为江苏按察使。      六十年四月,免江南高邮州、宝应县上年水灾额赋有差。      六月癸亥,阅河吏部尚书张鹏翮奏:“邳州邱家楼一带低洼之水,从新开房停河泄泻,并无积滞。太行堤延袤数百余里,其曹县、单县及江南丰、沛二县坍塌之处,交与河道总督修筑。其与直隶、河南接壤者,已行文该抚一体修筑。”下部知之。      六十一年九月甲辰,御书“学道还淳”额,悬苏州紫阳书院。      十月辛未,以查弼纳为江南、江西总督。      十一月庚戌,停止江南解送荐新秈米。      十二月壬戌,实授陈鹏年河道总督。      ●第四十三卷 清雍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