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资料清高宗实录选辑 - 第 9 页/共 47 页
是月,闽浙总督喀尔吉善奏:『台湾府属台湾、凤山二县,凡高阜无水源之村庄田园,晚稻黄萎;通计三千余甲,实属无收。现在照例题报,并知会巡台御史督率该道、府等妥办。其诸罗一县水源灌溉之处居多,高阜田园零星无几,不致成灾;彰化、淡水二处陆续得雨,并未受旱』。得旨:『览奏俱悉。台湾既受偏灾,不比内地;宜加之意也』。
又奏:『台湾熟番,生计维艰。查凤山县向有留存仓粟一项分贮八社,每年借给番民数千石,春借秋偿,不取其息。其余台湾县大杰巅等二社、诸罗县大武垄等九社、彰化县半线等八社、淡防厅蓬山等十三社悉系穷番,并无接济之项;请将台郡捐监案内议存仓榖拨二万石分给台、诸、彰、淡四属,视道里之远近、番社之大小匀贮,选老成殷实之土目、通事经管,照凤山例借给,年底令各厅、县盘查,出结申报。土目、通事倘有亏缺等事,即行革究、着赔』。得旨:『知道了』。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一。
十二月十五日(辛未),缓福建台湾、凤山二县本年旱灾应征新旧钱粮。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四。
乾隆十三年
乾隆十三年(戊辰、一七四八)春正月十九日(甲辰),谕曰:『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现署福建巡抚今往浙省,如潘思榘尚未到任,其巡抚印务着布政使永宁暂行护理』。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七。
二月十六日(庚午),旌表守正捐躯之福建台湾县民吕组之妹吕氏。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九。
夏四月十六日(己巳),兵部题:『台湾镇标左营千总马世俊以赍奏渡台,遭风淹没;应行赐恤、给荫』。从之。
二十四日(丁丑),加赈福建台湾、凤山二县十二年分旱灾饥民。
三十日(癸未),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福建巡抚潘思榘会奏闽省春雨未足,早禾栽插未齐;豫筹拨运台榖平粜,并饬牧令劝谕农民多备中、晚秧苗及时补种,开通新港河道以资灌溉。得旨:『览奏俱悉。随时补救绸缪,正宜尽心调剂者也』。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十三。
五月,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等议覆:『福州将军新柱奏「请兴台湾水利」一折,查台湾全邑及凤山县治北境、诸罗县治南境地既高亢,无泉可引,水田甚少;间有一、二处可开圳引流者,俱已修筑完固。又凤山县治南境,悉从内山开圳筑坝、引流灌溉,凡可兴之水利无不尽开。今勘得诸罗县北境果毅后庄一处,由东势湖、山麓枋、仔林坑地方开引水源十余里,可灌田千余亩;又于中坑仔溪开引水源三十余里,可灌田二千余亩。又勘得彰化南大肚社旱园一片,就猫雾拺溪头开凿水圳引流灌溉;登台庄旱埔一所,就万斗六溪之源引流倒注;大排棚一派旱园,就东螺溪疏浚通流:均可改水田。又淡防厅属猫里、新港二社园地,自猫雾溪头筑石坝、循山开圳,分绕园间,可灌水田万余亩;竹堑保旱地一区逼近麻豆溪,自溪头筑埤一道,分开南、北小圳,亦可改旱地为水田。以上各水利,业户自愿出资,佃出工力、官为经理兴修;应如所奏试行。第内山溪水多从生番地界流出,其筑坝、截流、开圳、引水之处,必须相度地势,与番地无碍。更须仿照凤山南界佃民向番买水之例,令番目、通事晓谕该处番众,每年令承荫业佃给与番众盐、布、烟、糖等物,使不致滋衅。应责成道、府确勘,如未便即停』。得旨:『如所议,实力妥行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十五。
六月二十三日(丙子),赏恤因公在洋遭风之福建台湾协右营兵如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十七。
秋七月初二日(甲申),谕军机大臣等:『广东巡抚岳浚奏称:「乾隆十二年十二月初五日,据吴川县报称:有闽省商船一只随风飘至■〈石匈〉洲营所辖淡水汛地方,内有台湾府役洪佐、许郡二名押解彰化县命案绞犯萧荫,讯系解往福建省城之犯。当即檄行该县照例递解,中途脱逃;旋即弋获,递回闽省,咨明福建抚臣收审」等语。解役所以防案犯之逃逸;乃罔顾法纪,与犯人同逃,更非囚犯畏罪图脱可比。可传谕该省督、抚,令其严审定拟;将解役从重治罪,毋得稍有轻纵。再,萧荫所犯情节,并因何问拟绞罪缘由,亦着一并查奏』。寻据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福建巡抚潘思榘奏:『查萧荫因黑夜侦贼,误砍伊无服族叔萧杞致死,照斗杀律拟绞。原解并非正身,洪佐系黄宗代替、许郡系萧荫之堂弟萧大顶替,明有贿嘱谋脱情形。臣等已饬提许郡等来省质讯,从重究拟』。得旨:『签差不慎之员,何未议及』?
初八日(庚寅),〔工部等部〕议覆:『福建巡抚潘思榘奏称「琉球国额贡硫磺一万二千六百觔外,夷自水手多带余磺,向有奸商代售;臣饬谕该夷,使据实报出,官为收买。查闽省各标协营操演火药,每年以贡磺拨用;遇有不敷,前经议往台郡淡水鸡笼地方开采磺泥。淡水孤悬海外,番民杂处;磺厂一开,恐聚匪滋事。若收买琉球余磺,免至淡水开采,海区更为严密」。应如所请』。从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十八。
二十一日(癸卯),谕:『据福建巡抚潘思榘奏称「沿海弁兵、澳甲人等拏获偷渡人犯,每起或十余人、或数十人,似宜量为奖赏;请于客头包揽赃银、奸梢载渡船只追变之日,即行赏给以示鼓励」等语。国家设立塘汛兵弁稽查匪类、躧缉奸匪,是其分内应办之事;若着为赏例,恐兵弁人等非赏不行,转非责成之道。至客头赃银、奸梢船只追变之日,即或弁兵有需鼓励,用以给赏,亦应将作何查办及分别等次酌赏是否可以久行无碍之处?详悉筹及;今该抚折内并未声明。着传谕潘思榘,令其会同喀尔吉善悉心妥议,另行具折奏闻』。寻奏:『嗣后偷渡船只尚在沿海口岸,兵目、澳保人等在本管汛界拏获,毋庸给赏。如在洋面游巡追获者,按获犯名数,十人以上赏银二两;每十名以上,递加二两。若尚未出洋而别汛兵目、澳保盘获,减半给赏。其赏银俱于本案追变赃银船价内支给,余入官充公。仍将偷渡人犯审明于何处出口,将该汛之疏纵兵役一并究拟。其失察之该管员弁,照例查参』。下军机大臣议行。
是月,福建巡抚潘思榘奏厘正台湾兵饷之那垫,以重库帑。得旨:『有治人,无治法;不以实力,虽百定法何益』!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十九。
闰七月十三日(乙丑),调福建建宁镇总兵薛瓀为台湾镇总兵。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二十。
八月癸未朔,谕〔军机大臣等〕:『台湾府属之彰化县七月初二夜半狂风大雨,初三日水势骤涨,城内水深数尺,倒坏民房三百数十间,附近大肚溪一带村庄尽行冲淹;因发蛟水势骤涌,堤防不及,受灾甚重。诸罗县笨港等处,亦有冲压田亩、倒坏民房之处。较之沿海各邑,被风更重。现据该督、抚等具折陈奏;乃伊灵阿、白嬴此次所奏早稻收成一折,即系七月初三日所发,而于此等重灾并无一语奏及;可见伊等于地方事务全不留心办理,其所奏事件不过虚文塞责。即于此次奏折既系初三日拜发,岂有不将彰化县风灾一事陈奏之理!必系将每年循例奏报之事先期书写、豫填月日,以应故事;殊非朝廷设立巡察之意。着传旨申饬之』。
初五日(丁亥),吏部等部议准:『闽浙总督喀尔吉善奏称「奸民偷渡过台,一由内地客头之包揽、一由在台回至内地民人之接引。请凡获偷渡人犯,必先究客头;如官不能究出,罚俸一年,已供故删者革职。至在台民人欲回内地,必将情由及原籍村庄呈明给照,关回原籍;台防同知查明配船准回。事毕,由内地州、县呈明厦门同知验人照配船回台。如招引多人偷渡,本人照客头例发边卫充军;不请印照者,照偷渡例杖八十,逐回原籍。地方官滥给印照,照例参处』。从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二十二。
是月,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福建巡抚潘思榘奏报漳、泉被旱情形及筹办平粜拨运台榖事宜。得旨:『览。绸缪之策,尚属周妥;但所奏稍迟。漳、泉民风夙不淳良,若复遇灾伤,亟宜抚恤穷弱而严缉奸暴;一切宜加之意也』。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二十三。
九月初二日(癸丑),户部议准:『福建巡抚潘思榘疏称福、兴、漳、泉四府产米不敷民食,全赖上游及台郡贩运接济;前经委员赴台采买十四万石,应于此内拨十万石运赴四府属分贮』。从之。
初四日(乙卯),蠲缓福建台湾、凤山二县乾隆十二年分早炎额赋有差,并免征凤山县官庄银。
十五日(丙寅),以江苏苏松道陶仕僙为福建按察使。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二十四。
十九日(庚午),赈恤福建彰化县被水贫民。
是月,巡视台湾陕西道监察御史伊灵阿、白嬴奏报台湾、凤山、彰化等县秋旱偏灾情形。得旨:『一切赈恤事宜,督率地方官善为之。台湾不比内地,更宜加之意也』。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二十五。
冬十月二十二日(癸卯),谕〔军机大臣等〕:『前据喀尔吉善等具奏漳、泉二府被旱失收,预筹接济;朕曾降旨截留江、浙漕米共十五万石,令各该督、抚会商拨运,以资海疆民食。今复据喀尔吉善等奏称「台湾府属之凤山、台湾、彰化三县秋雨缺少,收成歉薄,米价昂贵,请将兵粮及平粜应补榖石停买;核计各厅、县积储数目除拨运内地榖十万石外,通台存榖二十五万石,但恐有借拨悬宕之项」等语。台地米榖,向来接济漳、泉;若台郡失收,则海外民食较之内地尤为紧要。今通台存榖既止二十万石,原不为多。而泉、漳二郡已有截漕之十五万石,虽该督、抚目下尚未接到此旨,而将来可资粜济;则喀尔吉善等前奏拨运内地之十万石,自应仍留台郡以为有备无患之计。可传谕该督、抚:如此项榖石已经起运及半或二、三万石,其余即行停止,不必再运;如尚未配船搭运,即全行停止。并酌看泉、漳情形,倘所拨漕米尚有不敷,应速行奏明,候朕于江、浙漕粮内再为酌量动拨运济。本年各省秋成均属丰稔,纵加拨数万石,亦无妨碍;总期泉、漳及台湾两处各有储备,来年青黄不接之时粜赈充裕,民无艰食,以副朕轸念海疆之意』。
是月,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福建巡抚潘思榘奏:『台湾府属之台、凤、彰三县被旱田禾,虽止十分之一。第凤、台两县上年已经歉收,今岁又复被旱;彰邑本年七月被水,即继旱灾:民力俱未免拮据。请照例先行抚恤一月口粮,仍分别被灾轻重分数按月加赈。其泉属之晋江、南安、惠安、同安四县、漳属之龙溪、诏安二县潮旱偏灾,民情实无因灾乏食之状,现已借给耔种;至岁暮尚恐有贫乏灾户,应请于彼时确查,酌借给四口以上榖二石、三口以上一石五斗、二口一石,以资日食。统于明岁秋成后,免息还仓』。得旨:『览奏俱悉。一切抚恤事宜,督率所属实心妥为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二十七。
十一月初六日(丙辰),〔大学士等〕议准:『闽浙总督喀尔吉善奏称营伍所需鎗炮、牌刀、盔甲、旗帜等项,每年陆续添造改制;而民间私造、私藏之弊,不可不防。闽省山海奥区,外接重洋,尤宜加意。从前该省制造军械,原于省城立局;后因距省遥远之营,盘运费多、守候稽迟,是以定例各营设局自制。然定例后,仍有僻远之区难于购料觅工,仍向省城制造者。请将通省各营分为六局,省城之外,厦门、泉州、南澳、漳州、福宁五镇各立一局,各按附近所辖营分归并制造;余各营概不准设局。至台湾各营军械,系奏准动支盐羡,轮年制换,例由理事同知制造交营;应如其旧』。从之。
赠故福建台湾总兵降三级留任萧瑔署都督佥事,予祭如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二十八。
十九日(己巳),赈恤福建晋江、南安、惠安、同安、龙溪、诏安、台湾、凤山、彰化九县及同安县之金门县丞旱灾,晋江、惠安、同安、龙溪、诏安五县风潮灾饥民。
二十日(庚午)兵部议准:『闽浙总督喀尔吉善奏称前奉部咨令议闽省水陆提督应否仿照浙省之例,三年一次巡查?臣会同水、陆二提臣酌议,请二年分巡一次。水师提督,以四月为期,一年北巡海坛、闽安、烽火等营,一年南巡金门、南澳、铜山等营;如遇钦差巡查之年,提督停查。各镇仍照例每年总巡烽火、铜山二营;提督巡查后,闽安副将、南澳总兵停查。至台湾远隔重洋,仍听该镇分年巡查。陆路提督,以九、十月为期,一年巡阅兴化、福州、建宁、延平各营汛,一年巡阅泉州、漳州、龙岩、汀州、邵武、永春各营汛;永宁、法石、安海、祟武、黄崎、永春、安溪、德化等汛俱亲标,无庸重查。如遇钦差巡查之年,提督及各镇俱停查』。从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二十九。
乾隆十四年
乾隆十四年(己巳、一七四九)春二月十五日(癸巳),吏部等部议准:『福建布政司永宁奏称调台武职携带人役,应照文员一例。定额:总兵、副将三十名,参、游、都司二十名,守备以下十名;旗员外任绿旗武职者,加倍。违者议处』。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三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