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资料清高宗实录选辑 - 第 22 页/共 47 页

十二月初二日(庚戌),谕曰:『吴必达前于剿捕台湾贼匪黄教一案,其初既遇事张皇,又不实力奋勉,克期竣事;至奏报获贼,复为革弁冒陈功绩:因降旨革职,令其前赴云南军营效力赎罪。今思吴必达于台湾匪案发觉时,闻信即带兵渡海,其情似属勇往;后虽不能督励将士迅速剿擒,究系亲莅行间,始终其事。且伊于水师营务,尚称熟悉。所有福建水师提督员缺,加恩着吴必达补授;仍带革职留任,以观后效』。   初三日(辛亥),谕:『……增海俟伊图勒到任后,着仍回福州将军任;其理藩院尚书事务,既有福隆安兼署,增海仍可带衔前往。所有福州将军员缺,现系温福署理,毋庸另行补授』。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百四十八。   十七日(乙丑),谕军机大臣等:『台湾镇总兵章绅于本月十四、十五、十六等日连进三折,朕初意其惜费见小,必系差一人赍折而令分日呈递者;因令军机大臣传询赍折之人,则差弁实系三员,其折皆隔六日拜发一次,殊非情理。地方果有紧要事务,即甫经具折之次日,何妨复遣人驰递奏函。若不过如章绅所奏三折,即并作一次各封入奏,有何不可;顾为此不惮烦耶!且据伊差弁所称,每人给路费银八十两;如此糜费,于事何益!且令各弁接踵渡海,仆仆道途;亦非体恤末弁之意。章绅甚不晓事,着传旨申饬』。   二十四日(壬申),谕:『前以吴必达于剿捕台湾贼匪黄教一案不能实力奋勉,因革职发往云南军营效力赎罪。嗣因福建水师提督缺出,念其于闽省水师营务向犹熟悉,且伊带兵渡台之始尚属勇往;是以加恩仍补福建水师提督,革职留任,以观后效。但伊于何时前抵军营、在何队中出力行走之处?未据傅恒等奏闻;曾传谕询问。今据傅恒等奏称:「吴必达于十二月初四日始到■〈口别〉唻地方」等语。吴必达系发往军营效力赎罪之员,自应倍加感奋,迅速趱程,以期自效;乃自闽赴滇,在途迁延至九十九天之多,直待撤兵以后方至腾越。是其始终安于退缩无能,不知感激愧励图赎前愆,已可概见;且其年逾六十、精力就衰,亦难望其复有振作。吴必达仍着革职;所有福建水师提督员缺,着黄仕简调补。其福建陆路提督员缺,着甘国宾补授』。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百四十九。   乾隆三十五年   乾隆三十五年(庚寅、一七七○)春二月十四日(辛酉),豁免福建遭风沉没应赔兵米三百六十石。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百五十二。   十八日(乙丑),谕军机大臣等:『温福奏:「续获台湾匪伙王生等八犯内,在途病故二名、在途患病进监身故三名」等语。该犯等既系逆犯黄教伙党,节经拏获押解赴省,沿途理应严密看守;何以八犯之中竟至病毙过半?其中必有别故。或系该犯等自知情罪重大,豫行潜藏酖毒,乘间自戕,幸逃显戮;而管解各员惧干处分,辄以患病殒命验报了局,俱未可定。该抚何竟未见及此,一加推究耶!着传谕温福将各犯因何病毙如许之多,押解各员有无讳饰捏报之处?逐一详细查明,据实覆奏。并将此谕令崔应阶知之』。寻温福奏:『前因各犯途毙、监毙太多,禀到时即委员检验尸身并提现存三犯诘讯,昨又提讯原解官暨沿途解送员弁,众口一词,实系病故,并非捏饰』。得旨:『览』。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百五十三。   三月十一日(戊子),福建巡抚温福奏:『福建省会人多产薄,上游雨少水涸,客米较少,青黄不接。查厦门离省七百里,海运可通;该同知经管仓粮,有从前议由台湾拨运监榖现存六万余石,饬即碾运三万石分交闽县、侯官两县平粜』。得旨嘉奖。   十四日(辛卯),豁免福建遇风沉没兵米三百六十石。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百五十四。   二十九日(丙午),谕军机大臣等:『据温福奏:「闽省属员贤否单内,称按察使张镇年逾六旬,渐露老态」等语。张镇平日颇知实心任事,是以用为臬司。如该员尚能悉心办公,谳案果皆精当,即稍露老态何妨;倘或气力日就衰颓,实有难于振作之势,则通省刑名总汇,自未便稍事姑容贻误。着传谕崔应阶、温福俱各留心察看:如该员精力尚堪胜任,则不必仅以年逾六旬,遽行斥退;若实有衰迈竭蹶情形,即行据实奏闻,候朕另降谕旨』。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百五十五。   夏四月,福建巡抚温福奏:『闽省额储榖内有捐监榖一款,初收本色、后或折银,以致先后官交代牵紊;已立限盘验,不清者严参。第因循已二十余年,前任各员失察,似难尽究』。得旨:『尚系权宜之一法;但期仓榖足数,亦可既往不咎矣』!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百五十七。   五月十一日(丁亥),谕军机大臣等:『据崔应阶等奏「查审台湾捏造匿名揭帖」一案,已交军机大臣会同该部速议具奏矣。此案尚系鄂宁在任时参奏,距今已阅年余,有何难办情节而迁延若此之久!另折所奏「审拟曾曰琇、陶浚、方辅悟等亏那仓库」各案亦系上年夏间参奏之事,即或须提犯质讯,不过台湾往返程期,数月可办;何至事隔经年,始行审结,殊不可解。崔应阶平日尚能实心任事,不应怠缓至此,着传旨申饬』。   十五日(辛卯),谕:『刑部议覆崔应阶「查审原参亏缺银榖之台湾县署知县曾曰琇拟以发遣军台效力、诸罗县知县陶浚拟以发往伊犁赎罪」二折,细阅案情,该员等从前动支仓库,实因黄教事起仓猝、军务重要,惟恐迟误获戾,悉照武职所开之数随时支应及雇觅夫车番壮给与钱米。现经审明,俱系实用实销,并无侵冒情弊;是该员等均无可加罪。地方官承办军需,如果藉端染指,于法自不容稍贷,即置之重辟亦所应得。若曾曰琇、陶浚二员当官兵剿捕贼匪,发给口粮、盐菜及雇夫抬运军装等项在所必需,实有刻不容缓之势。设使该员等拘泥成例,辗转稽查详报,致误机宜;虽支发不致浮多,其咎转无可逭。今以军行紧急,暂那仓库正项给发,是该员等尚知临事急公;又经审明,实非侵冒。若因其前此之滥应,一发坐台、一发伊犁,于情法未为平允。且使凡为州县等闻知,必皆畏首畏尾;设遇地方猝有紧要军务,既不能为无米之炊,势必坐视违误,于事转多窒碍。该督第因从前参奏原案太重,遂不肯全行开释,问拟未免过当。曾曰琇亏项业已全完,着该部行文调取来京引见,再降谕旨。陶浚虽尚有未完之项,但究与侵蚀不同;着从宽免其发往伊犁效力。又崔应阶另折所奏「原参凤山县知县方辅悟亏缺银榖,亦已照数全完;请免其冶罪,不准开复」等语。方辅悟承办军需情形,与曾曰琇等事同一例;亦着该部调取引见。朕办理庶务,一秉至公,轻重悉视其人之自取;权衡务协其平,有罪者断不容其稍涉幸免,其情果有可原者亦不肯令其丝毫屈抑。将此谕令中外知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百五十八。   二十四日(庚子),谕曰:『温福「请严定偷渡台湾奸民治罪之例」一折,所奏是;已批交该部议奏。据称:「向例客头船户包揽偷渡,俱按首从充军拟徒,并不分别已成、未成。嗣于乾隆八年经藩、臬两司议覆兴泉道禀,由督、抚批准通行,将偷渡未成之客头、船户减等杖徒、枷责完结;从此犯案者率以未成宽减,而无识有司亦每藉此宽纵」等语。闽省客头、船户引诱民人偷渡台湾,最为地方之害;从前定例稍严,原欲使伊等畏法而不敢犯。乃自改未成减等之例,奸徒益无所顾忌,犯者愈多。是原办之督、抚、司、道等徒知博宽大之誉而不顾事理之是非,姑息养奸,私改成例;使其人尚有存者,必当追论其罪。着传谕温福查明是年改办例案之督、抚、司、道俱系何人?即行据实覆奏』。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百五十九。   闰五月初九日(甲寅),谕军机大臣等:『现在军机处行走之满洲大臣人少,因思温福前在军机章京上行走有年,尚为熟练晓事;着传谕温福奉到谕旨,即驰驿速行来京。所有巡抚印务,交崔应阶暂行兼管;其员缺,候朕另行简放。………将此并谕崔应阶知之』。   十四日(已未),谕曰:『温福着来京,补授吏部侍郎,在军机处行走;其福建巡抚员缺,即着锺音署理』。   十五日(庚申),………以翰林院侍读学士朱筠为福建乡试正考官、户部主事范栻为副考官。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百六十。   二十四曰(己巳),谕曰:『锺音已署理福建巡抚,其武英殿总裁事务着奉宽管理』。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百六十一。   六月初三日(丁丑),谕〔军机大臣等〕:『本日温福奏折,用四百里驿递,朕初以为或系伊接奉前此谕令来京之旨,是以迅速覆奏;及检阅各折,不过访获洋盗、续获台湾伙匪及地方情形、参革知县。此等事件并非不容缓待者,何必亟亟若此!而明山亦将「覆奏雨泽情形及换班兵丁」等折由军台驰递,均属未协。向来各省遇有地方紧要公事及大员缺出、未便久悬者,例系由驿速达;其余寻常公务,随时入告,则系专人赍进。今温福等所奏别无紧要之事,何以轻付邮传;岂身为督、抚大员,尚靳惜此区区差员路费而不顾疲烦驿马耶!着传谕各督、抚:嗣后除紧要公务不容缓待者仍准由驿递送外,其寻常奏事之折俱着按例专人赍进』。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百六十二。   三十日(甲辰),两广总督伯李侍尧、广东巡抚德保会奏:『盘获偷渡台人十三起,系陈道拱等招引;现饬司提犯赴省,委员严究,按例重治』。得旨:『好!知道了。仍应时常留心,不可以查办一次,了事塞责也』。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百六十三。   冬十月初九日(辛巳),谕〔军机大臣等〕:『………崔应阶着传旨严行申饬,仍即令其来京陛见,再降谕旨;其总督印务,着交与钟音暂行署理』。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百七十。   二十七日(己亥),谕曰:『据崔应阶奏:「广东潮州府属地方,有奸民聚众滋事。该处与福建诏安连界,现已派拨弁兵四面堵截、协力查拏」等语。所办甚是。此案现已谕令李侍尧等迅速查拏,从重办理。但该处匪犯,虽据李侍尧等具奏已拏获百余人,而首犯朱阿姜尚未弋获。闽、粤地界毗接,该犯一闻官兵剿捕,势必四散逃窜,或潜入闽境藏匿。如台湾远隔海洋,奸徒易于遁迹;其漳、泉一带,民情素称刁悍,逆犯朱阿姜或诡托故明支裔,希图煽诱,均未可定。应即悉心饬属搜捕,如有踪迹可疑之人私行渡台及往漳、泉一带者,务须密访严拏,毋任稽诛漏网。崔应阶现已谕令来京陛见,着传谕钟音即选拨勤干弁员克日搜捕,务使首犯迅速就擒,明正显戮。其党羽内如尚有要犯窜入闽省者,并即协力擒拏,严审办理;不得稍事姑息、亦不必辗转移查,致延时日。将此传谕知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百七十一。   十一月初三日(乙巳),命给事中汪新提督福建学政。   十四日(丙辰),兵部带领调取福建海坛镇水师游击拟补参将李长明、台湾协水师游击杨世忠等引见。得旨:『此次福建水师官兵在云南军营怯懦无能,本应治罪,着加恩将杨世忠、刘宗宪、江永泰、万青选、纪廷政、张芹芥、许友胜、周兆鳌俱着革职,从宽留任;李长明不准升补参将,亦着革职,从宽仍留游击任。俱俟四年无过,再予开复,照例升转』。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百七十二。   十二月初四日(丙子),谕曰:『崔应阶历任督、抚,向日办事颇能认真;近岁以来,屡形错谬。恐伊年逾七旬,精力不能振作;因降旨令其来京陛见。今召见奏对,察其神志果逊于前,但未至于衰迈,封疆重寄,自非所宜;而总漕事务不繁,尚堪胜任。崔应阶着补授漕运总督,高晋俟崔应阶到后,仍回省城专办总督事务;其闽浙总督员缺,现令钟音兼署,候朕另降谕旨』。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百七十四。   乾隆三十六年   乾隆三十六年(辛卯、一七七一)春正月初二日(甲辰),谕:『前此普免天下钱粮,曾降旨将闽省台湾府属地亩额粮编征本色,一体予蠲。今普免直省正供,辛卯年届该省轮免之期,着加恩仍将台湾府属一厅四县辛卯年额征供粟一十六万余石全数蠲免。该部即遵谕行』。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百七十六。   三月十七日(戊午),谕:『………富明安着补授闽浙总督,即赴新任』。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百八十一。   夏四月十三日(癸未),谕军机大臣等:『前据崔应阶奏「台湾地方半系粤庄,俱广东民人居住。若地方官亦系粤人,恐不无瞻徇同乡;即或遇事秉公,又易生嫌怨滋事,办理颇为掣肘。请嗣后广东人任台湾文职者,概令回避」一折,彼时以其为调剂官民起见,似亦防微杜渐之道,是以批交该部议覆准行。今金门镇总兵龚宣来京陛见,召对之次,询以台湾地方情形;据称:「前岁冬闽、粤庄民仇杀一案,曾经派委文武员弁内籍隶闽、粤省分,应晓示伊等以同乡相信,易于听从,旋即解散。况现在台郡武职,闽籍并不回避,而文职则概屏粤人;设遇两庄间有构争之事,若专令闽籍武弁往谕,粤庄未必不疑其偏向,恐不足服其心,于海外情形转属无益」等语。所奏似属有理。台地闽、粤错居,易生仇衅;若不过私相聚斗,岂能尽以官法绳之,又不便听其积嫌滋事。是员弁等之随宜调辑,亦不可少;而佐杂兼用粤人,颇觉相宜。况闽人仕台地,武职之例并未改更,独于粤籍文员申以例禁,事理亦未平允。即或因县令职司民牧,倘于寄居粤户瞻徇乡情,公事不无掣肘,尚可云杜渐防微;若佐杂微员本非亲民之官,既无虑其迹涉嫌疑,且可资以消弭衅斗,慎选粤籍中之明干迁调数人,任隶台郡,于地方公务实有益而无损。崔应阶前奏,乃不拘大小文员概令回避,未免因噎废食;所谓知其一而不知其又有一也。着传谕钟音,将此例另行详悉妥议具奏』。寻奏:『台湾惟广东惠、潮二府、嘉应一州三属人居住为多,嗣后知县惟惠、潮、嘉三属人员不与选调,其余文职均照武职不避闽人之例,通行选调』。报闻。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百八十二。   五月辛丑朔,谕曰:『………湖广总督员缺,着富明安调补。………钟音着补授闽浙总督;其福建巡抚员缺,着余文仪补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