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73 页/共 242 页

批明:实收契内银十大元正足讫,再照。   嘉庆十四年十月十八日。   中见人邱阿四   弟戴思传   在场男戴锦辉   立杜卖地基契字人戴迎传   第四五杜卖地基契字   立杜卖地基契人戴迎传,先年承买竹社地基一所,坐落土名大湖庄,东至邱四店脚起,至西三丈阔为界,南至大车路为界,北至园壆为界;四至界址分明。今因乏银使用,先问房亲人等不就,托中送与亲廖周魁出首承坐,当日三面言定出得时值银十大元正。其银即日色现交迎父子亲收足讫;其地基任魁管业架造,迎不敢多生枝节阻挡等情。保此地基系迎自己明买之地,不干他人之事;如有上手来历不明,系迎一力抵挡。此地基一卖千休,永断葛藤。二比甘愿,两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地基契一纸,付执照。   批明:此地基后架造二店,每年纳地基银一元,再照。   批明:实收契内银十大元正足讫,再照。   嘉庆十四年十月十八日。   中见人邱阿四   弟戴思传   在场男戴锦辉   立杜卖地基契字人戴迎传   第四六杜卖尽根店地基契字   同立杜卖尽根店地基契字人叶士各、叶接传等,有承先父叶娥遗下得地基一段,址在摆接堡枋寮街,坐东向西,东至黄家为界,北至李家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带大租银三钱正。今因乏银别置,愿将此地基出卖,托中向与林德安官相商出首承买,时三面议定估值杜卖尽根店价银十六元正。两相喜悦,银即日同中交各兄弟亲收足讫;随时将店地基踏明界址,交付买主前来掌管,任从起盖居住,不敢阻挡,永为己业。一卖千休,四至内寸土无留,日后各及子孙永不敢言及找赎洗贴等情滋事。保此地基系是各兄弟承先父之物业,与别人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各兄弟同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杜卖尽根店地基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各、传兄弟等同中亲收过字内契面银十六大元正完足讫,再照。   一、批明:内添「在摆接堡枋寮街」七字,声明,再照。   一、批明:上手字因被地方扰攘,字据失落,查无踪迹,倘来月取出,不堪行用,再照。   光绪十年八月日。   代笔人许五湖   为中人许扶罩   在场见人胞弟士棕   同立杜卖尽根店地基契字人叶士各、叶接传   第四七杜卖尽根店地基契字   立杜卖尽根店地基契字人林光炎,有自己之业遗下地基店地坎半,连过水,土名贯在摆接堡枋寮街大桥头,坐西向东,前去阴沟为界,后至林本源菜园为界,左至翁滔店为界,右至游家店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纳林业主地基租银一钱五分正,历管无异。今因乏银别置,自己情愿将此店地基出卖与人,先问房亲叔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徐文通出首前来承买,同中三面议定时值尽根极价银一十一大元正。即日同中交炎亲收足讫;随将地基尽行踏明,交付买主前来起盖居住,掌管永远为业。保此业系是炎自己之业,与别房亲疏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帛,以及上手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此情,炎自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自此一卖千休,四至内寸土无留,葛藤永断,炎等及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生端滋事。此乃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店地基字一纸,并缴上手老契一纸,又带简赐水卖契二纸,又带上手字一纸,合共五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炎收过契字内尽根价银十一大元足讫,再照。   光绪丁亥十三年四月日。   代笔人李开春   为中人胞弟林老港   知见人胞叔林士也   在场人胞兄林田   立杜卖尽根店地基契字人林光炎   第四八转退卖地基字   立转退卖地基字人黄泉,缘于上年间承买过吴家厝宇一座,坐落海山堡大嵙崁街草店尾福德祀前左侧,东至黄家为界,西至苏家为界,南至消水沟为界,北至街路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递年配纳地基租银一角五点正。其厝适于乙未年被乱焚毁,今剩基址,因无力兴建,今兼乏银应用,情愿将此基址退卖于人,托中引就与柯士九出首承买,当日同中三面言定依时黜退尽根价银十元正。即日立字,银、字同中两相交付亲收足讫,随将前踏明四至内基址,付买主前去架造高堂,永为己业。保此基址委系泉明买过吴家之地,与别人无干,亦无拖欠大租不清,及上手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泉一力担当,不干承买人之事。但此基地一卖尽休,葛藤永断,四至界内寸土无留。筑建大厦,异日身及子孙不敢找赎觊觎滋端。此系现银明买,亦非债估,并无迫勒,各无反悔。口恐难信,今欲有凭,立转退卖尽根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泉同中亲收过退卖尽根字内价银十元正足讫,照。   业主   光绪二十三年岁次丁酉腊月日。   代书人李十人   为中人吕天来   在场见人沈永传   立转退卖尽根基地字人黄泉   第四九退桁桷茅屋盖字   立退桁桷茅屋盖字人李永,同侄坤福等,先年承父遗下有向福仁季等贌过旧屋,自备修葺,当日言定递年该纳税地租银共一元正,其厝埔园交付掌管。迨至咸丰二年,茅厝被风台损倒,时将桁桷指交十八份等,续后邀永再复架造,划定界址,东至陈淡水墙为界;西至廖孟墙为界,南至前沟水沟车路为界,北至庙后墙直透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交永掌管,自备工本架造茅厝二进,永远居住。当日议定递年该实地租银八角正,至八月期完纳清楚,给出完单执,。经永同侄等历管无异。今因乏银别创,情愿将自架造茅厝二进,桁桷、门窗、户扇一应在内,尽行出退与人,先送房亲人等俱各不肯承受,外托中引送与廖文盛姊夫前来出首承退,当日同中三面言定出得时值价银三十六大元正。即日立字,银、字两相交付亲收足讫;其屋宇等项,并前福仁季划定四至界址,随即同中踏明,一概尽交付盛居住,任从架造瓦厝,修筑永远为业。保此茅厝系永同侄自架造之业,与房亲等人无干涉,并无来历交加拖欠地租不明,亦无典当他人财物等情;如有此情,系永同侄等一力抵挡,不干承退人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退茅厝字一纸,付执永远存照。   即日同中氏同长孙杨涂亲收过字内佛银三十五大元正足讫,批照。   光绪二十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林维中   为中人简娘屘   在场见人媳妇杨吕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