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71 页/共 242 页
为中人兄泰公
知见男耀祖
立卖店地主人侄林□
第三三杜卖尽根地基契字
立杜卖尽根地基契人彭扁等,有承给得陈元记店地基一坎,址在台北城外大稻埕市场后长兴街,坐东向西,自前至后五丈四尺,宽两边三丈四尺,计平方十八丈三尺六寸。东至林自己店地为界,西至车路中为界,南至路中为界,北至彭扁自己店墙中为界,四至明白,年纳地基银三元零六钱正。兹扁不欲起盖,托中引就卖与林涌泉身上承买,同中三面议定依时值得现销银六十一元二角正。银即日同中交扁收讫,随将此地基踏明界址,交付买主前来起盖居住,永远掌管。自此一卖千休(以下略)。
光绪二十四年六月日。
执笔人林次人
为中人陈为
知见人母亲彭氏
立杜卖尽根地契人彭扁
第三四出贌地基字
立出贌地基字人黄林氏等,有承祖父遗下应得地基一段,坐落土名艋舺粟仓边竹围,内旷地一所,踏明界址,丈声四至。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地基出贌他人,付其起盖厝宅,先问该亲人等不欲承受,即托中引就向与洪建观出首承贌,三面言议时定无利碛地银六大元。银即同中交收足讫,言约每年贴纳地基税银三大元,订约六月交还,不得短欠分毫。其地基立照贌字内厝场踏明,交付银主前去掌管,起盖厝宅居住,或出税他人,听从其便,永为己业,不敢阻挡。倘日后厝宅损坏,听银主翻盖修造,任从主裁,氏等不敢加增税银,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地基系氏承祖遗下应的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又保无上手来历不明为碍;如有等弊,氏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出贌地基字一纸,付执永远存照。
即日同中收过贌字内银六大元完足,再照。
再批明:其厝后带圹地一所,阔各基路,深至沟墘各为界,永为庭宅,不得起盖混争滋事。每年该纳税银一元五角正,声明,照。
道光十七年十月日。
代书并为中人潘得春
知见人黄清元
在场男万生
立出贌地基字人黄林氏
第三五缴卖地租契字
立缴卖地租契人连沙,有明买过林泰公地基租银三钱,历年自己店租付沙掌管,银永为己业。今因乏银费用,将明买泰公地租托中引就与郑集记边尽卖出剑银一大元。银即日同中收讫,地租即付银主掌管,永远为业,日后断无异言取贌等情。此地租系沙明置,亦无交加不明;如有,沙自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缴卖契一纸,付执为照。
再批明:并缴上手契一纸,再照。
即日收过契内银一大元正完足,再照。
乾隆四十三年二月日。
为中人弟连粪观
并代笔人侄连浸观
知见人胞弟连富观
立卖地租契人连沙观
第三六收银退地基租字
同立收银退地基租字人大加蚋保莲花池六房公记林瑞茂等,有承祖遗下公地一所,址在莲花池边。前年王宝卿官承父明买陈皆自买上手店屋一座二进,内阔一丈八尺,前后一十二丈,东至骆家壁中为界,西至蔡家壁中为界,南至大巷中为界,北至车路中为界,四至界址当面踏勘明白,逐年纳本六房地基租银四元,历收无异。因今本六房等乏银别用,叔侄公议,愿将此王家所有店屋之地基出卖于人,先问本房中叔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王宝卿官身上借出退地基租来银十五元,叔侄公议愿将逐年地基租银卸减三元外,每年应纳地基实银一元。其银即日同中当面亲收足讫;其店地归银主王家掌管,任从修创升高,不敢阻止。其地基租每年应实银一元,永远归林瑞茂约年终交清给收,取完单存照。此系各相甘愿,不得反悔,亦不得异言再滋旧端。保此地基系林瑞茂等六房叔侄承祖遗下之业,与诸亲疏叔侄人等无干,亦无先借别家,以及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六房中金球、中泽、永合等出首力挡,不干银主王家之事。口恐无凭,合同立退地基租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公收退地基租字内来银一十五元足,再照。
同治九年月日。
代书人张云腾
为中人林来庆
经手知见人林金球、林中泽、林永合
同立收银退地基租字人六房公记等
第三七杜卖尽根地基契字
立杜卖尽根地基契字人张喜成,有承祖父遗下地基一所,址在基隆街大井头,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地界内抽出石路下地基一段出卖,东自许炎嫂起,西至林喜厝地止,共柒顷半,南至石路,北至新店后各为界。内抽出黄盛婶一坎在外,先尽问叔兄弟侄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何城官出首承买,三面议定时值价银八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亲收足讫;随将界址踏明,交付买主前去掌管,立即过佃,收租纳课,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价值千金,成及子孙不敢言找赎之理。保此地基系成承祖父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帛,及交加来历不明情弊;如有此情,成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恐口无凭,合立杜卖尽根地基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杜卖尽根地基契字内佛面银八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屯丁业主
光绪辛巳年十月日。
为中并代笔人许光辉
知见人族兄妈福
在场见人妻朱氏
立杜卖尽根地基契字人张喜成
第三八卖地租银字
立卖地租银字人林瑞锦,有店地一间,在艋舺路头旧横街,坐东向西,先年给佃起盖,年应纳本宅地租银三钱。将此地租卖与谢宅一大元,即日收讫。自此以后,逐年免纳。此系二比甘愿,不得异言,今欲有凭,立卖字一纸为照。
即日收过字内银完足,再照。
乾隆三十二年月日。
为中人吴志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