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77 页/共 242 页

立尽根绝卖契人陈博受   知见人男恭、生嗣子李添成   代书人(自笔)   第七○卖杜绝尽根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大竹里埤头街本城内张绞,有承父与戏西甲庄陈光传二人合伙明买过陈瑞、陈吉等瓦店油车二座,共六进,前草亭一所,店后灶脚一间,连司阜房一间在内,土名坐落在外北门城内,年带纳黄头家地基租银四元零二钱,东西南北四至俱载在本契内。又店前过沟豆埕地一所,东西四至亦载在大契内明白为界。其豆埕地,年纳黄家地基租银一钱。后面旷地一所,店内油车及车内外家器杂物俱各全备。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无力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本伙陈光传三面言议出头承买,依时估值佛银二百六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店前后内外器具杂物,一尽付交银主前去掌管,开张出税修理,永为己业。自此一卖千休,自后子孙不得生端言找及赎滋事。保此店、豆埕旷地、家器杂物,一半系是绞承父应得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绞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立卖杜尽绝根契一纸,并缴连合伙印契一纸,上手契五纸,又带豆埕契一纸,共合八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自己一半契面佛银二百六十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六年十一月日。   为中人林联   知见人妻氏   立卖杜尽根绝契字人张绞   代书人(自己亲笔)   契后批明:店内家器杂物共九十件,俱载在大契约之内。大桶一脚,合共九十一件,批明,再照。   契尾   计开:大竹里业户陈光传买张绞瓦店二座,坐落土名北门外街,用价银一百九十七两六钱,纳税银五两九钱二分八厘。   布字八千四百五十三号。   右给凤山县业户陈光传准此。   道光二十七年五月日。   第七一杜尽卖契字   立杜尽卖契人蔡遗,有明买得瓦店一座三进,坐落阿缑下街,坐北向南,东至戴家店,西至林家店,南至车路,北至曾家宅,四至明白为界,年纳地基税银一钱五分。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瓦店一座三进出卖,先问尽叔兄弟侄不愿承交,外托中引就与郑宅出头承买,上至砖瓦、楹桷,下门窗、户扇,以及水井、砖石,三面言议时值价银一百八十七元,折重一百三十六两五钱一分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瓦店三进随即付银主前去掌管居住,永为己业。一卖终休,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赎。保此店的系遗明买物业,与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及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遗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抑勒反悔,恐口无凭,立杜尽卖契一纸,并缴上手契三纸,共四纸,付执为照。   其余若有上手契,日后寻出,无用物,再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番银一百八十七元,折重一百三十六两五钱一分完足,再照。   乾隆四十一年四月日。   为中人林词观   立杜尽卖契人蔡遗   知见人蔡柯   代书人许玉衡   契尾   计开:业主郑蟾观买蔡遗瓦店,坐落阿缑街,用价银一百三十六两六钱,纳税银四两九分八厘。   布宁一万八百五十五号。   右给凤山县业户郑蟾观准此。   乾隆四十二年五月日。   第七二卖杜绝尽根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港西里万丹中街泉源美号,即是南安县十一都霞宅乡陈献琛,领儿祈谋、元英、筹谋、完勉、宗看、宗坪、宗占兄弟在台,有承祖父阄书份内义记应得瓦店一座,前后五落,连过水中央迭楼阁后,并菁礐、菁桶在内,坐落土名万丹中街,坐西向北。因前年有积欠新庄仔庄洪印振隆号账项,至光绪十四年间较讨,难以了局,嗣后二比敢公理处,泉源美号等自思无力抵还,愿将义记应得阄书内抽出坏瓦店五落出卖,先问房亲叔兄弟侄等不能承受,外托中人引就向与本街石振复兴号出首承买,三面议定时价六八佛银三百四十大元正。即日同中银契两相交讫,随将五落瓦店及楼阁,并菁礐、菁桶、前后门窗、户扇,并浮沈、砖石、水井所载之物,一切点交银主前去修理居住掌管,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阻挡,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坏瓦店系是泉源美号等应得祖父阄份之额遗下物业,与主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交加来历不明;如有等情,泉源美号立即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一卖千休,葛藤永断,日后子孙不敢言找,不敢言赎。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同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一纸,并缴义记阄书一本,合共二纸,付执存照。   即日同中实收过契面六八佛银三百四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绪十五年(岁己丑)蒲月日。   代笔人朱文良   族亲中人陈蕃薯、陈旺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泉源美号(即陈献琛)   领男祈谋、元英、祈筹、宗坪   宗看、宗勉、宗占   第七三卖契字   立卖契字人恒春县城内董投,有自己开筑茅屋店一间,坐落地名贯在西门街,东至店前街路为界,西至店后公馆墙为界,南至陈家为界,北至本店为界,四至注明为界。今因乏项费用,先尽问与房亲伯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郭炎涂出首承买,时值价契面佛银「六八」一十五元足。其银、契即日三面同中收讫,愿将此茅屋店交付银主前去掌管居住。面议限至四年终为满,任听卖主备出契面银赎回此店,异日不得刁难。果系此店董投自己物业,与别房无干涉,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来历交加不明;如有不明为碍,卖主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卖契字一纸,送执存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佛银「六八」一十五元足,批明,再照。   光绪六年正月日。   知见人许拜、许振   立卖契字人董投   代书人施国泉   第七四执照   执照   钦加同知衔、特授台南府安平县正堂、记大功四次、加十级、纪录十次范,为给照管业事。照得光绪十五年所封大穆降棍徒吴而、林来、陈四民、锺正、洪根、蔡金狡、沈管甫、林饼、陈其前、吴富、许全等开许窝匪烟馆各房屋,出示招变在案。兹据业户许达记以伊情愿承买各房屋,缴到契价四百元,禀请给照管业等情前来,除批示将银拨充外,合行给照。为此照仰业户许达记即便遵照后开间数管业,须至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