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68 页/共 242 页

立给地基字人温尚   第一三垦单   本宅有店地一坎,坐落涧仔沥新店街,前至路后八丈为界,左至黄生墙壁,右至黄如湘墙壁,四至明白为界。兹给与彭阿己前去起盖成店,递年完纳本宅地租银四钱正,给单执照,不许少欠分文,亦不许窝匪聚赌等弊;如有此情,立逐出店;倘欲回唐转退下手,须同下手之人到馆言明,不许私退私典,妄退匪人,致滋事端。合立垦单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八丈外经踏四丈,付彭阿己起盖,批照。   再批明:茅店该地租银二钱,瓦店逐年该地租银四钱正,批照。   业主   嘉庆十年三月日给。   第一四佃批字   立给佃批字业主何占梅,有承祖遗管和美崎仔顶店地一坎,宽一丈实内,坐西向东,前至车路,后至分水,上与许仔观店毗连,下与何色丰店毗连;四至界址明白。兹有吴朝观备出碛地银二十大元前来,向给自备工料起盖瓦店生理,议约每年贴纳地基租银一两正,年清年款,割给完单执凭,不得挨延短少分文以及私相典卖游方人等;倘若拖欠过多,愿将原筑店屋,无论草瓦,听付业主公估抵还地基租银,另租别户居住,不得言说;如欲寻别处生理,或要搬回内渡,将店转售他人,务向业主相商,过佃诚实之家,不得妄行滥转,开场聚赌,有干禀究革逐;如遇天灾不测行祸,全瓦毁坏,欲再起盖,须向业主另议;若被风雨损坏,任凭盖筑修理。此系业佃相依,各无抑勒,口恐无凭,立给佃批字一纸,付执为照。   业主   再批明:乙年至己年地基完明,又照。   嘉庆二十五年四月日给。   第一五承贌向地基架造茅店字   立承贌向地基架造茅店字人朱阿苟,缘因乏地营生前来,向得业主钱志德手内贌出地基店场一所,土名阎王崎顶路边,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即日三面言定,朱阿苟自备工本架造茅店一座,以便经营活计,每年应纳业主地租银一大元正。其银每至十一月冬至前纳清,年清年款,不得过期少欠等情。其贌约自同治十二年癸酉冬贌起,至戊子年冬止,计共十五年为限;限满之日,朱阿苟即将此店宇四界点交还业主掌管。此乃二比允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向贌地基架造茅店字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即日批明:朱阿苟自贌店地之后,不得荒废风围竹木等情,批照。   再批明:至限满之日,朱阿苟将店宇交还业主掌管,不得言贴工本,亦不得废拆等情,批照。   同治十二年癸酉十一月日。   代笔人罗文元   知见林象成   在场林象进   立承向地基架造茅店字人朱阿苟   第一六给出屋宇地基字   立给出屋宇地基业主字人陈石春,缘先年承父遗下有八十份庄庄地一处,今有佃户庄金松前来给去地基一处,自备资本前去建筑家屋一座,计共七间,永远居住,每年应纳地基租银一元。其银在于冬季,缴与石春收讫,业主给出地基完单,付与佃户为据。其银不得少欠分文;如有少欠,将所建之屋抵为租银,不得异言。其屋不居之日,将屋拆去,地基交还石春,不得刁顽。自给以后,所有需费概系金松之事,与石春无干。此系二比甘愿,立给出屋宇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光绪二十二年十月日。   代笔人黄显荣   在场弟德标   立给出屋宇地基业主字人陈石春   第一七出贌建店地基字   立出贌建店地基字人业主黄明记,缘于先年自置树杞林庄墘上街仔上等良田一处,今有吴壬贵托得保认中人陈肇初,前来垦地建店。兹将界内划出一段,坐东朝四,壬贵自备工本,架造瓦店一间二落,东至本店后檐滴水沟为界,西至街路为界,南与刘家连墙为界,北与黄明记连墙为界,计阔见光一丈三尺,其长两落共计一十三丈为定。当日凭中三面言定,该店一间三落,每年壬贵应纳业主明记上田地租银一十五元零七角正,每年至六月终由业主给出收单,向住居人支取清楚,不得少欠分毫等情;如有此情,壬贵愿将该店任从业主明记另税他人,以抵地租,壬贵不得异言反悔。今欲有凭,立出贌建店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该店每年应纳地租银一十五元零七角正,务每年清款,不得少欠分毫。以外科例杂费多少,系壬贵一力抵挡,概不干业主之事,批照。   又批明:该店前后丈尺界址,俱载字内明白,如敢私开后门,或加侵尺寸,任从业主毁拆议罚,或将强占之地每尺每年按定纳银二元正,壬贵不得异言,再照。   又批明:此系业主明买上等良田,贌他建造店宇,倘日后店佃或卖者不得包混地基,以免后来生端等情,再批照。   又批明:该店有起无拆,永纳地租;倘地租不清,愿将全间透落拆屋还地。其东界石檐不得暂以竹篱权抵,日久,俟至冬定界时,贵自当先筑土岸为准,以免移越弊端,照。   光绪二十五年戊戌岁七月日。   保认中人陈肇初   代笔陈清河   立出贌建店地字人黄明记   第一八信贌地基字   立信信地基字人林士令,今因乏地起盖,兄弟相商,备出无利碛地银托中保引向与林五祥信出地基,址在摆接堡山脚庄令本宅西畔式后厝外,新造瓦厝二间。当日三面议定无利碛地银一大元正,交付五祥亲收足讫,逐年认纳该地基银三角正,年款年清,不敢少欠分文。其地基届限六年,自甲子年起,至庚子年止。限满之期,祥应用之时,祈先备早通知,令自当将此二间瓦厝拆起,将地基交还付祥掌管,无利碛地银元并信字两相交清明白,各不得刁难生端滋事。此系二比喜悦,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特立信信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令备出无利碛地银一大元正,交付林五祥亲收足讫,再照。   光绪二十年四月日。   为中并代笔人张维明   在场见并保认人林登科   立信信地基字人林士令   第一九碛地银字   立碛地字人简山,自置地基一坎,址在南门街,坐东向西,长至四结界,阔一丈八尺。今因乏银费用,愿将地基出税与吴晋乡身边出首承税,三面议定碛地佛银十元正。其银即日凭中交收足讫;其地基随即踏明地段,交付吴晋卿官任从筑盖厝宅,每年该纳地基税银五大元正交清,不许少欠。其地基银自咸丰六年正月税起,其厝不拘年限清还。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收过银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佛银十大元正足讫,再照。   批明:日后地基如系要买卖,价银五十八大元正足讫,再照。   咸丰六年正月日。   代笔人江阿屘